我国C2C微商的政府监管研究

    马廷廷

    摘要:如今,微信朋友圈卖货已经成了我们身边司空见惯的现象,C2C微商模式井喷式发展。然而全民皆商的背后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假冒伪劣商品盛行出现信任危机、产品跟风同质化、招商圈钱、刷屏无度等。从政府监管角度看,消费者权益难以维护、监管主体不明确、微信平台未尽监管义务等都是现阶段C2C微商能够以锐不可当之势弥漫朋友圈的原因,也是政府监管的薄弱之处。只有开展维权普法宣传活动,建立实名备案制度、联合运营商共同监管、完善法律法规才能净化C2C微商生态圈。

    关键词:C2C微商;政府;监管

    1C2C微商营销的现状

    不知不觉,各种海外代购、各个微商品牌在我们的朋友圈中铺天盖地而来。C2C微商即个人经营的微商模式因为门槛极低、投资很小甚至不用囤货、裂变式的模式、足不出户即可赚钱等特点,借助微信朋友圈传播范围广、传播速度快等优势,为缺少足够投资资本的个体比如一些全职太太和学生党提供了挣钱机会和平台。甚至有些白领看到“商机”辞职全职做微商,把微商真正经营成了事业。可以说,C2C微商在缓解就业压力,促进社会稳定,增长社会财富等方面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最近两年C2C微商更是井喷式发展,但是高速发展的同时带来的问题也不容忽视。C2C微商销售模式有个人销售和层级代理两种,两种模式各有千秋,本质都是好的,然而因为低门槛、少监管等原因,其负面问题频出,导致微商生态的混乱情况,大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透视微商现状:

    1.1假冒伪劣产品盛行,信任危机频发

    C2C微商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政府部门针对微商生态的监管体系尚不完善,法律规制也有待进一步完善,加之微商品牌产品的生产可能存在质检疏忽,微商的营销模式在朋友圈具有很高的隐蔽性不容易被察觉和监管,所以一些不法分子看到了可乘之机,充分利用制度漏洞进行非法营销。比如一些诈骗人员以保证会员公平维护会员利益拓展代理为由,要求层级代理人员人群缴纳代理授权费,其实就是变相传销模式。还有一些自创的微商品牌夸大宣传甚至生产违禁产品,制造虚假的质检材料将产品流向市场,其危害不容小觑。C2C微商大部分都是“熟人的生意”,如果商家对产品质量没有绝对把握或者利益驱使明知有问题也急功近利想要销售出去,那么微商必然成“危觞”,人与人之间出现信任危机,影响社会和谐。

    1.2同质化产品跟风,区别化广告宣传

    朋友圈里面C2C微商白创品牌主打美容护肤产品以及各种保健品,比如面膜、瘦身沐浴露、减肥贴、去湿气贴等等,这些产品牢牢抓住当今消费者的“痛点”,面膜主要功能就是补水,但是在商家的鼓吹下,同样的面膜有的成了瘦脸神器,有的成了美白利器,有的成了淡斑神品。一片脚贴,在商家的夸大其辞下,成了治疗失眠、抑郁、腰椎间盘、类风湿的奇药。产品跟风严重,几乎完全同质化,然而在区别化的广告宣传下它们被打上了不同的功效标签,欺骗消费者。

    1.3招募代理是表面,招商圈钱是关键

    很多C2C微商发家致富靠的不是产品的销量,而是靠招商圈钱,一层一层招募代理,代理们人会必须缴纳一定的会费或者购买一定金额的产品,金字塔形的代理模式下层层购买导致层层压货,能获得暴利的都是总代或者比较靠前的代理们。击鼓传花式的招商模式下,大批代理成了上家圈钱的牺牲品。做的不好的微商因为运转不开最终只能白认倒霉,将产品自我消化。不是所有微商都能捞到金子,相反,这种招募代理模式都是在为上家赚钱,自己却吃了哑巴亏。

    1.4刷屏无度成习惯,朋友圈成了生意圈

    C2C微商的销售渠道就是刷屏卖货,或者进群加人,然后广告群发。微商进了一个群之后,基本不与大家进行感情交流,而是将群作为广告发布的平台。C2C微商的朋友圈除了发产品就是发一些励志短语,千篇一律,将朋友圈忙成了生意圈,很多产品其实发布者自己也没用过,但是为了挣点小钱只能这样欺骗自己朋友圈的‘顾客”。这种氛围之下的微信平台少了情感传递多了生意套路,实在不利于人际交流和友情巩固。

    2 C2C微商的政府监管现状

    在互联网+这一大背景下,C2C微商作为一个商业群体,是新兴的商业模式,我国政府对这块的监管尚处于初探阶段,在法律法规、跨地区监管、監管主体方面都出现了一些需要注意和完善的地方。

    2.1跨地区难解纠纷,消费者权益难以维护

    消费者维权艰难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难以查找货品源头,也就是说朋友圈售卖的商品发生质量问题,会因为销售者没有固定的明确的售卖场地而无法追溯责任问题,那么这样一来管理机构也不能对违规商家进行处理。甚至因为微信不是实名认证,找到微商总代也很难找到真实的卖家。此外,C2C微商交易可以不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款项即收即到,消费者没有缓冲期。往往东西没收到钱已经到了卖家口袋,这也进一步加剧了消费者的维权难度。更重要的一点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受害人可在侵权行为发生地起诉。那么,在微商交易中,这个“侵权发生地”就很难确定,跨区域纠纷难以追溯和调查。由于微商交易的特殊性,很难发现网络纠纷的具体发生地点,遇到跨地区纠纷,就更难联网追责了。

    2.2监管主体不明确,微信平台未尽监管义务

    首先从政府层面来看,网络购物比如C2C微商交易的监管部门有不少,公安部门、税务部门、质监部门、工商部门等表面上看都可以对C2C微商的交易环节进行监管,可是在真正执行的过程中,这些部门确实很难将监管的职责落到实际工作中。关于C2C微商的监管,不能指望其中哪个部门严格把控就能净化微商生态,因为C2C微商的销售模式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网络的传播力度是很快的,所以这种监管必须是系统化、一体化的动态监管。加之目前的法律条文都是列举式的文字规定,却没有一个特定的法律详尽地列举出来微商交易各个环节的监管职责所在。可以说,很多部门还是持观望态度,有的纠纷也很难划定是哪个部门的监管责任疏漏。此外,微信平台目前只对敏感信息监管严格,对于朋友圈卖货的情况依然持着放任自流的态度。对于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微信平台也提不出好的解决之道。微信平台应该完善其app的功能,对不良信息进行及时检测。

    2.3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没有准绳

    现阶段,微商生态的净化主要靠消费者监督以及商家自律,由于微信生态的私密性,只有相互是好友才能看到朋友圈,这使得工商部门监管很难找到监管的抓手。此外,由于微商产生的时间较短,配套政策在短期内很难跟的上,所以相关法律法规也就不尽完备。法律法规是政府部门的监管准绳,明晰的系统的法律条文的缺失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比如我国的《网络商品交易管理办法》,对微商规范方面并未做出详细的规定。

    3政府对C2C微商监管的建议

    3.1让维权普法深入人心,建立实名备案制度

    C2C微商是基于“熟人社会”、“朋友关系”的人情买卖,熟人的圈子里防范意识是比较弱的。随着微商经营的多样化复杂化,朋友之间也蒙上了另一层利益面纱。政府法制部门可以通过官方微信号推送相关新闻介绍真实故事等方式介绍如何辨别真假微商,如何防范杀熟伎俩等等,让维权普法观念深入人心。在广告上面也可以多下功夫,法制讲座可以多宣传一些微商普法的知识,全民学习全民普法。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尚无对互联网用户的实名制要求,毕竟涉及各方面隐私问题,大数据时代信息泄漏可能给用户造成巨大的损失。所以法律的空缺以及监管的难度之大为不法微商提供了温床和保护伞。网络交易具有很高的隐蔽『生和零成本低成本特點,所以受害者的维权也很难找到源头。笔者认为,应该通过微信平台检测系统,对经营C2C微商的卖家进行实名制记录以提高交易诚信度。这样款项的去向就可以追本溯源,出现假冒伪劣、变相传销等不法行为也能够及时得到监控和追责,案发后维权者的诉讼难度和诉讼成本也会大大降低。

    3.2联合运营商共同监管

    对于C2C微商交易出现的各种侵权违法行为,政府部门不能单打独斗,要和微信平台进行紧密合作建立联合审查机制。公安部门对传销人员的行踪进行实时跟踪调查,利用微信平台的大数据分析查找证据,查找微商传销的网上窝点,进行精准布局。运营商配合政府部门注销不法份子的社交账户,解散传销群。工商部门对于做出规模的微商代理要建立监管机制,精准把握其是否具有传销性质。政府部门与物流公司建立数据共享平台,根据物流走向监管产品流向。政府部门联合微信平台设立不法分子黑名单,共同净化微商生态圈。卖家作为C2C微商交易的经营者,要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实行工商部门登记制度也是完善我国市场制度的重要体现。

    3.3完善监管法律法规

    净化微商生态的重要措施就是完善监管C2C微商的法律法规,有法可依才能有的放矢。完善税法,将微商纳入征税范畴是对微商监管的有效途径,虽然目前来看面临一些挑战,但是明确纳税主体才能监管经营者动态。我国现行的《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基本法律都已经适用于电子商务平台,可以进一步将适用范围扩大到C2C微商领域。此外,立法要明确微信平台的责任、完善税法、建立网络实名备案制度。本着保护消费者权益、技术中立、保护交易安全的原则,建立完备的立法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