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保证金”是与非

    叶青

    

     为保障婚姻稳定,男方在结婚前签订了向女方借款20万元的婚姻保证金协议。怎奈世事难料,结婚第四年,两人的感情就亮起了红灯。离婚当天男方写下一张借条给女方,导致昔日的“鸳鸯鸟”在离婚数年后对簿公堂。女方要求前夫兑现承诺——归还借款,男方却说当时是为了结婚,不得已而为之。实际上,根本就不存在借款一说。

     那幺,婚姻保证协议是否有效?男方是否应当向女方支付当年许诺的婚姻保证金呢?

     柳州市的樊玉兰,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外来务工人员赵雄伟。赵雄伟相貌英俊,深深吸引了涉世未深的樊玉兰。而樊玉兰容貌秀丽,能说会道,家庭条件也不错,赵雄伟对她很满意。尝试交往了一段时间之后,两人开始谈婚论嫁。

     但是,樊玉兰的父母得知这个消息,非但不看好这对年轻人,还坚决反对他们结婚。在二老看来,他们已给女儿买好了房子,而赵雄伟不仅缺乏足够的经济基础,连个稳定的工作也没有,他们担心赵雄伟另有所图。

     可是,热恋中的樊玉兰对父母的劝阻充耳不闻,表示自己非赵雄伟不嫁。拗不过女儿,樊玉兰的父母后来退一步想,如果赵雄伟对女儿好,愿意为了创造美好的未来而努力,那也行吧。

     老两口最终松口了,同意了这桩婚事。可是转念又想,如果赵雄伟将来变心了咋办?思来想去,顾虑重重的二老竟琢磨出一个怪招:为了让女儿能够生活有保障,那就在登记结婚前,让赵雄伟签订一份内容为“赵雄伟向樊玉兰借款20万元”的协议,并且约定: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赵雄伟无须偿还;倘若将来闹离婚,那幺赵雄伟就要在离婚之日归还樊玉兰20万元……

     赵雄伟也不知道樊玉兰父母的葫芦里究竟卖的是什幺药,由于他挺中意樊玉兰,希望彼此早点组建一个家庭,就顾不得这些了。他认为反正自己和樊玉兰之间根本就不存在什幺借贷关系,签份协议也没什幺大不了的,于是便答应了。

     协议签订后,樊玉兰和赵雄伟还一起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目的是做一个“双保险”。一切办理完毕,樊玉兰的父母才安心地给女儿披上了嫁衣——樊玉兰终于如愿以偿地成为赵雄伟的新娘。

     不久,赵雄伟才知道,协议中的这20万元借条,实际上是樊玉兰的父母设下的一笔“婚姻保证金”,希望能以此来保障女儿的婚姻稳定,让女儿少受损失。

     几番周折,好不容易才得以结婚,樊玉兰和赵雄伟都希望彼此能够和和美美地过日子。所以,起初的一段时间,两人都努力地经营小家庭。

     但之后,樊玉兰渐渐发现,赵雄伟似乎时运不济:不是找工作的时候出状况,就是在工作中出问题。总之,他始终都没有谋到一个收入好的职位。如果夫妻俩能够彼此体谅,互相扶持,那幺说不定会有一天守得云开见月明。

     可是,樊玉兰高估了爱情的力量。毕竟,面对日复一日的柴米油盐酱醋茶以及生活中的不如意等,耐心与感情都会渐渐被消磨。而赵雄伟不仅对自己的境遇不满意,还因为妻子和岳父母给他的压力,时常感到郁闷,甚至自卑。

     原以为能够白头偕老,怎奈世事难料,婚后第四年,樊玉兰和赵雄伟的感情就亮起了红灯。尽管他们也曾努力挽回,但最终感情破裂,谁也不愿再这样生活下去。2017年,这对曾经难舍难分的男女,还是败下阵来——协议离婚了。

     办手续那天,赵雄伟按照樊玉兰的要求,写了一张8万元的借条给她,并承诺在3年内还清这笔钱。

     都说“君子一言,驷马难追”,可到了还款时限2020年,赵雄伟却将借条抛到脑后——分文未付。樊玉兰气愤不已,多次打电话催要。赵雄伟先是找借口推托搪塞,后来干脆置之不理。

     樊玉兰在要款无果的情况下,于同年8月上旬,一纸诉状,将前夫赵雄伟告到柳北区人民法院,要求对方归还8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同年底,柳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赵雄伟承认8万元借条是他亲笔写给樊玉兰的,但事出有因——被逼无奈。事实上,自己根本就没有向樊玉兰借过钱。“写下借条,是因为那天我们准备去办理离婚手续,樊玉兰向我提出了一个苛刻的要求,要我补偿她的青春损失。如果我不写一张借条给她,那她就不同意和我离婚。”赵雄伟表示,当时,由于他想离婚,又无计可施,所以,在樊玉兰的逼迫下,违心地写下了这张8万元的借条。实际上,他一分钱都没有借。“试想一下,借钱当日和办理离婚手续为同一天,我们都要离婚了,樊玉兰怎幺会借钱给我呢?这有悖常理啊!”

     由于双方对借款是否发生存在分歧,所以法官要求樊玉兰举证证明她是如何给付给赵雄伟这8万元的。

     樊玉兰回答道:“8万元是以现金方式当面支付给赵雄伟的,我拿不出交款的凭据。”

     听罢,赵雄伟当庭否认,并用右手指向天花板:天地良心啊……

     法官见双方争执不下,只好宣布休庭,择日再审。

     2021年春节后,樊玉兰和赵雄伟在法庭上再次相遇。从神态上看,两人都感到很尴尬。樊玉兰没有做过多陈述和争辩,只是要求赵雄伟信守承诺,并恳请法院判决赵雄伟立即归还借款。

     这次樊玉兰提交的竟然是结婚前的那份借款协议和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并做了详细的说明:“根据婚前的借款协议,离婚时赵雄伟原本应该还给我20万元,不过,考虑到我们这几年的夫妻情分和赵雄伟的经济状况,我决定只要8万元。所以,才有了后来的那张8万元的借条。这借条是用来代替那份借款协议的。”

     从表面上看,按照樊玉兰的说法,她和赵雄伟是对从前的协议做了一个变更,所以自然也就没有汇款单据、证人证言之类的证据,证明她曾经给付赵雄伟8万元。可是,樊玉兰却忽略了另外一个问题:她以为有公证书,协议中的20万元借款就是板上钉钉、不容置疑的事实。可实际上,公证书只能说明签借款协议是她和赵雄伟的真实意愿。但之前的那20万元是否实际发生过,她依然需要向法院证明。

     赵雄伟申辩:“我与樊玉兰之间根本不存在什幺借款,这20万元说得通俗点,就是一笔‘婚姻保证金’,是当初樊玉兰父母希望以此来保障女儿的婚姻稳定,让女儿少吃亏,因而要求我写下的借条。”

     如此一针见血,让樊玉兰猝不及防,她犯愁了:要如何证实一笔从来没有存在过的借款呢?更何况此时,赵雄伟已经毫不隐瞒地将借款协议和公证书的来龙去脉和盘托出。

     樊玉兰无计可施,只能喃喃自语:“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我手上握有被告亲笔书写的借条……”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雄伟虽然向樊玉兰出具了借条,但是赵雄伟与樊玉兰原为夫妻关系,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并对财产进行了处理。樊玉兰辩解借条可以证明出具人与借条收领人之间订立借贷合同和款项交付的事实,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向赵雄伟支付借款,且作为离婚一方当事人,于离婚当日将8万元款项出借给对方当事人,有悖生活常理。结合樊玉兰关于借条系双方离婚时赵雄伟自愿给付离婚补偿而以借条形式出具的辩解,可以认定樊玉兰并未实际向赵雄伟支付借款8万元。

     另外,法院还认为,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合同是以出借人实际给付借款为生效条件的实践合同。因此,赵雄伟与樊玉兰之间所产生的这张借条,因樊玉兰未实际出借8万元给赵雄伟而未生效。故赵雄伟确认借条并未实际发生,应予以支持。而樊玉兰关于该借条证明了借条出具人与借条收领人之间存在借贷合同的事实,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的辩解,不予采纳。

     弄清了借款的真相,法官有了判断:从法律上讲,樊玉兰有责任对自己所提出的事实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时,就要承担对她不利的后果。樊玉兰虽然拿出了借条、借款协议和公证书,但却根本无法证明借款曾经真实发生,赵雄伟也否认了借款的存在。法官认为,樊玉兰未能完成相应的举证责任,赵雄伟的答辩意见却有相应的合理性。

     柳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五一劳动节后,驳回了樊玉兰的诉讼请求。在法定时限内,樊玉兰没有上诉,判决随即生效。

     如今,在信任感缺失的情况下,一些青年男女在恋爱期间就以双方签订协议的方式来约定将来的婚姻关系,“婚姻保证金”在这种情况下便应运而生。

     那幺,“婚姻保证金”真的能给婚姻提供一份保障吗?

     本案中,原告樊玉兰虽然向法庭提交了借条,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有向赵雄伟支付过借款的事实。而作为离婚一方当事人在离婚当天将8万元款项出借给对方当事人,这也有悖生活常理。故此,法院认定樊玉兰没有实际出借8万元给赵雄伟。

     因为,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但要想认定借条已经生效,不仅要能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还要证明已经支付过借款的事实。

     而樊玉兰父母费尽心思安排的“婚姻保证金”,最后也没能带给女儿相应的保障。其家人也许知道,直接约定“婚姻保证金”不会被法律认可。我国法律禁止人们采用任何协议或约定干涉婚姻自由、设置限制结婚和离婚的条件,也不允许借结婚索取财物。而担保法则规定,保证金作为一种经济担保方式,不适用于婚姻家庭关系。所以,他们才选择了签借款协议,写借条。

     可是,如果证明不了借款真实存在,那幺,这些东西又有何用呢?

     倘若樊玉兰真的想避免自己在婚姻失败时受到损失,她最应该做的其实是和赵雄伟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补偿的方式和数额。因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也就是说,法律允许夫妻离婚时,通过协议来处理家庭财产,约定一方给另一方补偿。就本案而言,离婚协议中如果写的是“赵雄伟在3年之内给予樊玉兰8万元经济补偿”,绝对会比借款或婚姻保证金靠得住。

     (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