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前民主 选举完没民主”的对策分析

    杨太源

    [摘要]颁布与实施20多年来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法的形式保障了村民的民主权利和利益。村民的民主权利也得到改善和提高;要把村民的民主自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好、维护好、保障好,群众利益不受损,并最终落到实处,各地都有过大胆地实践。尤溪县推行的“五民工作法”,是以民为主、以民为本的做法,是农村民主自治的创新,值得推广。

    [关键词]农村民主;决策监督;能力提升;对策分析

    一、农村基层组织民主选举现状

    我国1988年试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至今已逾20年。但在不少地方,农民对农村民主管理不满意。一些群众反映,“选举时有民主,选举完没民主”。而基层干部长期习惯于“我说你干”的工作方式,面对农村社会多样化、多元化现实,个别基层干部工作手段缺乏。“软办法不顶用,硬办法不能用,新办法不会用”,村级矛盾攀升,群众上访、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仅有民主选举,没有配套的民主管理、监督、决策制度,选举成了“争权”,争权后再“取利”,结果“民选”干部,也不用民主的办法办事。“一个人或者一群人,手中有了点不受限制的权力就容易搞特权,欺侮别人。”干部不把权力交出来,党员群众都无法参与村级事务,大事小事村两委说了就算,从不征求普通党员的意见,党员对村里事务参与得很少。

    二、当前农村基层组织民主选举现状分析

    对于“选举时有民主,选举完没民主”这一当下农村基层组织普遍存在的问题和顽症。其形成并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具体从思想上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封建皇权专制思想牢固和民主思想缺乏。

    第二,农村基层群众奴性思想和臣民意识浓厚。

    第三,农村基层组织监督权力缺失、法律意识淡漠。

    中国几千年来形成的专制文化传统,等级制和家长制观念极大地削弱了民众的民主意识和民主素质,政治文化传统留给我们的是专制传统多,民主传统少。一段时期以来,农村基层民主自治中只注重民主选举,忽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过程,极易助长基层干部的独裁与专制作风,独断专行,我行我素。“如果下级被迫服从,这种服从态度是有害于聪明才智的。生活在必须接受(至少表面上接受)某种显然荒谬的主义的社会里,即使是最优秀的人也必然变得不是愚蠢无知便是大为不满。”村民对村级事务基本不支持、不参与,漠不关心,甚至产生对立情绪,导致农村矛盾长期积累得不到解决,甚至激化,上访事件时有发生。为破解这个难题,尤溪县在梅仙镇推行的“民事民议、民事民筹、民事民办、民事民管、民事民评”基础上,向全县推广“五民工作法”,化解了当下农村存在的好多问题。特别是村两委当选后的村民事务群众广泛参与,也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民主本质。

    三、运用“五民工作法”有效解决当前农村基层组织民主选举问题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认为,尤溪县近年来从当地农村基层实践中总结出来并加以推广的“五民工作法”,对于解决“选举时有民主,选举完没民主”这一问题具有实际意义和产生深远影响。

    “五民工作法”,即“民事民议、民事民筹、民事民办、民事民管和民事民评”。

    民事民议就是在重大事项决策前,村党支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建议,并认真梳理归类,组织村“两委”进行讨论,提出初步实施方案。及时召开党员大会,向党员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对初步方案进行酝酿讨论,最后由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表决通过。2011年以来,尤溪县250个村开展的1000余项村级重大新农村建设项目,也都是通过民事民议后组织实施的。一位村民说:“村里的事,以前都是村干部说了算,现在我们也有说话的份了。”通过民事民议,落实了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增强村务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

    民事民筹就是建立以村集体经济为主导、党员带头、群众参与、社会支持的新农村建设投入机制。建设项目确定后,由村委会负责盘活村集体资产、向上对接项目,承担项目建设的主要资金;村党员队伍负责引导、协调辖区内的企业出资,村企共建;村老人协会负责引导社会“能人”投资公益事业,组织村民积极参与、筹资筹劳。尤溪县洋中镇梅峰新区是省级小城镇建设示范镇向东拓展的重要区域,规划用地面积630亩,安置区共转移安置14个村528户农户2600余人。项目于2011年2月开工建设后,洋中镇运用“五民工作法”,充分发挥村民在新区建设的主体作用,在镇财政投入的基础上,鼓励群众踊跃参与旧村改造和土地整治,激发建筑企业让利,小区建设共筹资5500万元,有效破解建设资金瓶颈问题。群众对这个项目的满意率和支持率均达100%。通过民事民筹,扩大新农村建设资金来源渠道,增强农民群众对村级事务的关注度。

    民事民办就是坚持依法依规前提下,吸引更多的群众参与到村务决策后的实施和管理,党支部不包办、村委会不代办、其他组织不越权,群众参与不观望。建立并实行新农村建设项目化管理制度,将项目任务立项分解,明确村党支部、村委会、党员队伍、群团组织、老人协会、村级“六大员”等村级各类组织各支队伍的主要任务、负责项目、完成时限、责任人和带动对象,由他们带动不同类型的农民群众抓好项目任务的落实。尤溪梅仙镇梅营村在建设防洪堤工程时,及时成立河堤工程建设指挥部,下设项目组、材料组、施工组、财务组四个工作小组,邀请8名村老党员、老干部、村民代表加入到各小组,配合做好土地征迁、工程招投标、材料采购、财务监督等各项工作,全程参与防洪堤建设。通过民事民办,落实党员群众对村级事务的参与权、监督权,减轻村干部的工作量,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民事民管就是针对村级公共基础设施设立管护机制,以党员群众为主的长效管护办法,实行设岗定责制度,落实制定人员、任务、标准、报酬、奖惩的目标责任制。对农村无职党员、村级“六大员”、工青妇等组织的骨干成员,设置符合其自身特点的岗位,并制定年度目标责任,督促他们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对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实行护路、护渠、护桥、护坝、护灯的管护任务。尤溪县台溪乡台溪村把通过“民事民筹”建成的农民休闲文化广场交由村老人协会管理,把地下层8个单元用来出租,将所得的租金全部用于广场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民事民管,有效解决了农村公共设施“无人管”、“无法管”、“无钱管”的问题。

    民事民评就是把农村项目建设、村干部的绩效奖惩、评先评优等都实现以群众评议为核心奖惩制度。把群众评议情况与兑现奖惩、村干部绩效工资、评先评优等挂钩,调动村级各类组织各支队伍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年底,村党支部组织召开由党员、村民代表和各类组织各支队伍负责人等人员参加的评议会,听取项目建设负责人、村级各类组织各支队伍负责人和“七大员”的年度工作汇报,对照年初所承担和承诺的工作任务,由与会人员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档次进行民主评议。“民事民评”把考评和奖惩环节结合起来,根据评议情况兑现奖惩,并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评议结果及时通过村务公开栏公开,接受广大村民群众监督,促进各类组织各支队伍更好地履职,推进村级各项工作开展。通过民事民评,促进了各类组织各支队伍更好地履职,赢得了民心。

    四、运用“五民工作法”成效显著

    尤溪县2011年在全县250个村推广实施“五民工作法”以来,农村自治民主和新农村建设面貌发生了显著的变化,概括起来有以下方面:

    一是“五民工作法”,激发了村民参与村务的热情,理顺了村干部的工作思路。党支部享有主动权,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村委会享有自主权,发挥决策执行作用,村民享有参与权,积极主动参与村级大小事务。村两委关系进一步明确,支部与村委的工作职责进一步明晰,村民以提意见建议、投工投劳、捐款捐物、监督管理等形式,主动参与,并在新农村建设中得实惠,共享发展成果,激发群众参与新农村建设的热情和积极性。

    二是“五民工作法”促进了村务运作民主规范,提高了群众的民主意识和民主素质。《村民组织法》对农村基层民主自治的具体实践,为“五民工作法”推行创造条件,这一工作法集民智,聚民力,推进了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解决了干部不愿干、不敢干、不会干的问题。运用五民工作法后,村务决策由“一言堂”到“群言堂”的转变,工作推进由干部“一头热”到群众的“全民热”的转变,村民参与村务决策、监督和管理全过程,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村民的主人翁意识,民主意识和民主素质得到增强,成为尤溪农村民主化的特色内容。

    三是“五民工作法”化解了大量农村社会矛盾,理顺了党群干群关系。当今农村,民众参与是表达、疏导和解决农村社会矛盾的一个重要渠道。“五民工作法”将农村民主贯彻到底,把村里的重大事项交由群众自己议、自己定、自己干,群众主体作用得到发挥,当家做主意识增强,干部的思想作风得到转变,不仅形成共识、产生合力,还减轻村干部在工作中的阻力和压力并获得村民的信任,密切党员群众关系。村民“参与有渠道,管理有资格、诉求有回应、监督有保障”,预防权力的滥用乱用,化解了农村社会矛盾。“五民工作法”不仅为广大村民的民主参与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平台,同时又引导着群众形成有序的参与理念,稳定了农村社会的政治环境。

    四是“五民工作法”推进了农村基层党内民主的发展。“五民工作法”的推行,促使农村党组织在任何重大事项决策和实施过程中,始终把扩大民主作为长期的价值追求;党内事务要充分尊重党员意见和建议,使每个党员都能平等享有参与管理和监督权力,同时,又加强了自身建设,提升了农村党组织带领村两委干部的致富能力、干事创业能力、化解矛盾能力、合作共事能力和廉洁自律能力。同时,又实现了决策过程让群众参与、决策效果由群众检验,使群众管理村级事务的主要意愿变成看得见、摸得着的民主实践,促使党员干部主动问政于民,问计于民,争取群众支持,赢得群众认可。

    我们从尤溪县全面推广和实施的“五民工作法”取得的成效中欣喜地看到,它对于破解农村基层组织“选举时有民主,选举完没民主”这一难题,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并且,它从根本上保证了农村基层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最终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茅于轼著,李清选编.通向富裕和公平之路[M].北京:中国市场出版社,2008(4).

    [2]何宗思编著.中国人格病态批判[M].北京:现代出版社.

    [3][4]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10).

    [5]同[1].

    [6](英)伯特兰·罗素(吴友三译).权力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12):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