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必武法治思想与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探究

    童吉鹏

    摘要:董必武将马克思主义法制的学说,与新中国政权建设相结合,建立起了关于法治建设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理论体系。其中主要体现在民主政权、党政关系、执政方式等法制理论上。董必武独创性的法学思想和理论实践,对中国法制建设的贡献不可估量。本文着重对董必武民主法制思想在中国法制进程中的历史贡献进行分析,特别是分析了其法制思想与提高当今党的执政能力关系。

    关键词:董必武;法制;执政能力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475(2016)07-0006-03

    董必武的法制思想是根植于新中国政权建设的土壤中,与中国的具体实际国情相结合,秉承了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创新和继承,建立起的中国特色的法制思想体系。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珍贵的法学财富,对于当今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指导意义。

    一、董必武关于法制建设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理论

    在新中国成立之后,为了进一步巩固新生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董必武提出了许多具有建设性的法制理论思想,包括在中共八大和华北人民政府筹建中提出的要建立新法律体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相应法制思想。

    (一)建立人民新法必须打碎旧法

    董必武曾指出:法制,就是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法制和国家的建设是紧密联系的,一个国家如果没有配套的法制体系,国家就不能正常的运转,因此,打碎旧法建立新法非常必要。新中国成立后不久,董必武就指出,国民党统治下的法律是为了维护封建地主阶级、买办官僚资产阶级的利益的,那么共产党要及时建立起反映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新法律,重新创建人民民主专政的法律体系、规章和制度,真正实现工人阶级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董必武认为要用法律来保障党执政的地位,废除国民党建立的维护官僚资产阶级的法律。在法律层面上来保障和提高党的执政地位,才能实现政令畅通。人民新法只有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才能得到人民的拥护,政策才能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贯彻。

    (二)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董必武指出,如果构建的国家体系中剥离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那是错误的,也是不合理的。要想实现人民民主的权利,就要建立起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重大的政策要通过人民大表大会来讨论,通过投票举手来表决。并且能够使之形成制度化、法律化,使人民代表大会成为我国独具特色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只有掌握了政权,做了国家真正的主人,才能享有充分的自由和权利。董必武非常重视发扬民主,认为只有构建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好各级政府制度,用法制完善好政府职能,让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得到更好发挥。由此可见,只有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能充分体现人民的民主和自由,这是董必武民主法制思想最鲜明的特色之一。

    二、董必武的法制思想在关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上体现

    董必武的法制理论思想就是要法律来明确党和政府之间的关系,用法律来规范党的执政行为,用法律来规范政府的责任和权限。而围绕进一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董必武又提出了一系列优秀思想。

    (一)人民民主政权的建设、党政之间关系的明确

    1.用宪法保障、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董必武在领导华北人民政府的筹建会议上,指出人民民主政权的建设目标是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他在《论新民主主义政权问题》中指出,要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为我们的国家权力机关,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由各个民族、各个阶层的人民所组成的,集中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和智慧,把一切权利都归于人民, 引导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建设,激发人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并且我们的政府是由人民代表选举产生的,政府所有的权利也是人民大表大会给予的。因此,政府的工作要对人民代表大会的负责,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政府根据授权去做。党要不断改善领导方式,各级党委引导政府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

    此外,董老还强调,人民大表大会这项根本制度还要通过立法来确立,用宪法来进一步保障,用法律来合理规范每个民族、每个阶层的人民代表的比例,做到人民代表大会拥有广泛的代表性。用宪法来规定了各级政府的权利,同时,进一步规定了政府要依法执政,不能逾越法律的界限,这一思想使政府的执政体系开始走向正轨。

    2. 明确党政关系

    早在1940年董必武就指出,党的领导地位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当然各级党委不是对政府直接进行管辖。党和政府是两种不同的组织机构,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如果各级党委都包办了各级政府工作,就会产生两个极端,那么政府运行有名无实,党委和政府运行的命令就不对称,党政不明。1951年9月,董老指出了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第一,解释了党委机关和政府两者之间不同的属性、工作性质;第二,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各级党委对各级政府的活动进行领导;第三,为了发挥广泛的民主性,各级政府机关还要充实各民主党派人士。阐释要选拨出对党忠诚,并且有能力的干部到各级政府政权机关中工作。他强调指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混同党委和政府的职能。

    同时,在新政权成立不久,在很多国有企业、地方政府中,一套领导班子既做党委的工作,又做政府的工作,效率低下,矛盾突出。对此,在党的“八大”的发言中,董老对中国共产党内存在的党政不分、党企不分、以党代政的现象提出批评强调了党一贯坚持的原则:党委领导班子领导国家机关建设,但是党委不能替代国家行政机关开展工作。

    (二) “依法办事”是执政的基本方式

    1. 健全法制,依法办事

    1948 年10月,董必武在华北人民政府筹建会上提出,新政权的建立,首先就要创建新法律、新法令、新规章、新制度,否则就会产生无政府主义。董必武在第一届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国家脱离了战争泥潭,那么政法工作的主要目标就是对付反革命、维持社会秩序。没有法律武器保障,国家权力就被会削弱。1954年5月,董必武提出,在新民主革命胜利后,在建立以工人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政权时,要及时提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并用法律确定下来。用法律的权威来保障政府的执政地位,那么政府的政令要保证通行。

    在新政权成立后不久,很多党员干部不依法律办事,甚至利用个人职权凌驾于法律之上,滋生了一系列党内高级领导干部贪污腐败案例,给社会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对此,在党的“八大”上,董必武对公职人员在工作中存在把法律仅当成形式进行批判,并进一步指出共产党领导下的政权,国家必须建立起完善的法制体系,用法律来保障人民权力,用法律来规范国家行政机关的职能,进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一切国家机关公务人员和公民要从宪法中知道哪些是法律禁区,哪些是法律赋予的权利。董老的论述,体现了其治理国家必须用法治思维的深刻认识,也反映了董老对提高党执政能力具有的前瞻性思维。

    2.“依法办事”必须重视法制教育

    党员应该模范守法。董必武在“八大”上提出,党员不仅要遵守党纪,也要遵守国法,国法和党纪是相辅相成的,违反国法更是违反党纪。董必武指出,我们最重要的任务是加强法治国家的建设,不仅仅是在宣传教育上,让法制思想深入到干部和群众中。但是,新中国成立不久,由于旧社会的经济文化教育水平落后,使党员干部队伍中受教育的层次都不高,想快速提高党员干部的守法思想比较艰难,更何况是要让广大人民群众来自觉守法。1954年4月,董必武向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发出倡议指出,不仅自己遵守法律,而且还要领导人民群众遵守法律。董老还提倡由中央党校主办,每年定期对各级领导干部进行法制教育培训。

    此外,董必武在党的“八大”中指出,党内很多干部文化水平低,过去几年法治教育存在很大的问题,有很多的领导干部行政施政不遵守法律,不按照法律赋予的权利行政办公。对此,董老特别强调,国家机关公务人员都要依法执政、依法办事,要切实做到每项行政法令有法可依,依法执行,对于知法犯法、甚至是故意违反法律的人,不管是党的领导干部还是普通干部,都要追究其法律责任,都要一查到底,树立法律的权威性。董老在极力推动法制化建设的过程时,也有力地提高了广大党员干部的法制思想意识,更提高了党的执政能力。

    三、董必武法制思想与当代中共执政的思考

    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在当今时代新形势的情况下,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面临着新考验和新挑战。这些问题都是非常迫切需要来解决的, 而董老的法治思想对当代中共执政思考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坚持“依法办事”原则

    董必武在新中国法治建设路程上,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探索,提出了“依法办事”的论断,可以说是董老民主法制思想主要的标志之一。特别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一些曾经参加过革命的党员领导干部,忽视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执政施政过程中完全不把法律放到眼里去,任意破坏党和国家的民主和法制,使得党在执政历史上退大步、吃大亏。对此,董必武在各种不同的会议和场合上指出,广大党员干部对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认识不够,不按法律法规办事,任意践踏国家确立的民主和法制。因此,董必武在党的“八大”会议上明确提出,依法办事是加强人民民主法制的中心,更是依法办事的展开。

    当今中国共产党执政面临党内腐败、组织涣散等问题,许多党内的高级领导干部利用职务和权力上的便利,违背党纪、违反法律,贪污受贿,甚至利用个人权利干预司法公正,严重践踏法律的权威。因此,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依法治国”上升到理论的高度上,把依法治国与从严治党联系起来,而“依法治国”的思想则源自于董老的“依法办事”思想,“依法办事”是董老关于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内涵的阐述,更是对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总结和概括。如今,党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和董老的“依法办事”思想是一脉相承的。从本质上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是始终一致的,要实现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要实现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二)持党管人才原则,坚决把优秀政法人才都集聚到新中国法治建设中来

    董必武在上个世纪50年代时就提出, 要维护法律的权威,就要不断推进国家法制化建设进程,而要推进法治化建设的进程重点在于,要高度重视维护国家法治人才的培养。他进一步指出说,在党内,很多曾经参加过革命的同志,文化水平低,法盲多,无视法律法规的思想非常严重。1955年,董必武当选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书记,进一步提出要强化党的纪律要求,不仅要反映党组织纪律的严厉,还要把党内优秀法律人才干部提拨上来,积极主动吸收党外法律人才加入党组织来,为党所用,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地方党委组织部门要对干部进行管理和考核,对干部要实行分类管理,要让政法类的干部突出来。

    同时,董老指出,政法人才的培养刻不容缓,而学校是培养人才的最好地方,要积极建立一批政法干部学校,为党培养一批法律人才。此外,他还强调,要定时对党内的主要领导岗位上的干部进行法治思想培训,要让干部心存法律,畏惧法律,并且指出党内坚决不能允许腐败产生,腐败要用法律来遏制,党员干部腐败除受党纪处分外,对于犯罪的还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当今,中国共产党的执政也是如此,经济发展在转型中、经济转变靠创新驱动发展为动力的新常态下,人才资源作为第一资源就显得更为重要了。要紧紧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要任人唯贤,创新人才管理方式,推动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和人才政策的创新,要积极吸收各类优秀人才加入到党组织中来,让人才能够得到充分的发展空间。

    (三)增加党的基层法治党建工作的创新性,进一步来夯实党执政的基础

    群众路线是党的生命线,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是党立于不败之地的保证。早在1920年的秋天,董必武、陈潭秋等爱国人士就在武汉成立了早期的共产党组织,在同年的8月,董老领导成立了中共武汉委员会,领导广大群众和师生参加革命,得力于基层法制党建工作的开展,使得当时武汉地区党组织队伍得到迅速的壮大。因此,吸引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向党组织靠拢,特别是吸引先进分子加入党组织,显得尤为重要。在1931年,董必武从苏联共产主义劳动大学毕业之后,迅速回到国内,积极指导制定基层法制党建工作,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做好基层工作,创新基层群众工作方法,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发展好,主要提出:基层理论法制宣传、方针,让基层党建工作有了相应法制化的保障。

    在当今的改革攻坚期,很多基层党员干部法治观念淡薄,发生城管干部打人,暴力强拆、暴力殴打百姓的群体性事件频发,给党和政府的形象造成了极大的影响,此外,基层党组织思维涣散,基层党员干部文化水平低,宣传党的政策不到位,造成广大人民群众对党的工作曲解,对党的政策不理解、不配合,对此,中共比任何时候都需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解决党建过程遇到的问题,比任何时候重视基层法制党建工作的创新,做到基层党建制度的系统化,基层党建制度的废改立的持续性,基层党建制度解释的权威性。基层党建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只要坚持用法治方式,就能不断推动基层党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就能够进一步夯实党执政的基础。

    总之,董老运用其所学的法制思维对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进行探索,提出了许多对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建设性思想,这其中包括了用法治思想来构建政府,用法律来规范政府的职能,用法律思维来管理人才,用法治思维来创新基层工作,用法治思想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体现了董老对党的忠诚,以及对党执政后如何提高执政能力的深谋远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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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褚永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