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航行中违法排放生活污水案件的查处

    张剑 倪训鹏 徐舜吉 张亚朋

    【摘 要】 为提高海事监管能力,通过介绍典型案例总结船舶在航期间违法排放生活污水案件的查处方法,分析造成非法排放的原因并给出解决方案。海事执法人员应加强对船舶非法排放生活污水的监督管理,同时督促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及船上船员切实履行防污染主体责任,避免类似造成水域环境污染案件再次发生。

    【关键词】 船舶;生活污水排放;违法查处;排放区

    0 引 言

    船舶在营运过程中会产生油类、货舱洗舱水、生活污水、船舶垃圾等污染物,这些污染物被排入水体会造成水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海事部门负有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管职责。本文介绍船舶违法排放生活污水的典型案例,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总结出一套有效的查处方法,供海事执法人员借鉴,同时找出造成船舶非法排放的原因,避免船方违法排放生活污水造成水域环境污染。

    1 船舶在航期间违法排放生活 污水案件的查处方法

    为使船舶排放的生活污水符合排放控制和限值标准要求,根据国际上《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公约》)和我国《內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下简称《船检技术规则》),船舶需配备经认可的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粉碎和消毒系统、集污舱和管路,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并取得《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以下简称《防污证书》)后方可营运,船舶在排放生活污水时应遵守排放控制和限值规定。然而,海事执法人员在检查中仍然发现不少船舶存在违法排放生活污水的行为。根据典型案例,笔者总结出一套查处方法。

    1.1 看证书,知要求

    船舶持有的《防污证书》上记载着船舶所配备的、经认可的船舶生活污水的处理装置、粉碎和消毒系统、集污舱和管路中的一种或多种设备。因此,根据《防污证书》上记载的设备配备情况,执法人员可以判断船舶应如何操作才是合法的;反之,即涉嫌非法排放。

    1.2 问动态,知详情

    在确认船舶所配设备后,执法人员可询问船舶详细动态信息,如船舶载货情况、航次动态、航行中有无突发情况偏离航路等,据此可以了解船舶整个航程情况。执法人员将获取的信息与该船合规的排放控制要求进行比对,判断船舶是否会出现不满足生活污水排放操作要求的情形。此举可初步判断很多船舶是否涉嫌非法排放生活污水的行为。

    案例一:某国内航行海船,根据《防污证书》记载,配有经认可的生活污水粉碎和消毒系统。该船近期经营短程沿海航线,执法人员判断该船可能存在违反排放控制区域规定的情况。经核对该船航海日志、查看航线规划和航行区域图后发现,该船航行区域均在内水。显然,该船在航行中排放生活污水违反了在排放控制区域排放的限制规定,涉嫌非法排放。

    如果沿海短程航行和港口作业的船舶未配备经认可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其违法排放生活污水的概率较大,执法人员应进一步深入调查。

    1.3 问操作,逐项判

    在确认船舶整个航行途中没有异常后,执法人员可进一步询问船方如何处置船舶生活污水,核实船员的操作情况,并根据船舶生活污水排放规定逐项判断船舶处置情况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案例二:某国内航行海船,根据《防污证书》记载,配有经认可的生活污水粉碎和消毒系统。但执法人员询问并核对航海日志后得知,该船排放生活污水时船舶处于锚泊状态。显然,该船排放操作不符合“船速不低于4 kn”的排放控制要求。同时,执法人员发现船员对“距最近陆地”一词理解有误。该船在内水区域排放生活污水,不符合在排放控制区域排放的限制要求,涉嫌非法排放。

    另外,在检查中还发现,虽然某些船舶按照《防污证书》的规定配有相关设备,但在实际营运中船员并未按照要求使用设备。因此,执法人员应根据船员的实际操作判断船舶是否涉嫌非法排放行为。

    案例三:某国内航行海船,其《防污证书》记载该船配备经认可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执法人员询问主管人员后得知,船上生活污水是在航行中排放的,但该船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未被正常使用,仅被用作船舶在靠泊码头期间的船上生活污水临时储存柜。显然,储存在该船生活污水处理装置中的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须距最近陆地12 外排放。执法人员进一步查看该船航海日志后发现,该船航行区域一直在内水。因此,该船排放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不满足“距最近陆地12 ”的排放控制要求,涉嫌非法排放。

    执法人员可以根据船方生活污水的实际排放情况,逐项判断是否符合排放位置、排放时船舶航速和排放速率的控制要求。

    1.4 核系统,明真相

    执法人员现场核实《防污证书》所载设备,检查设备维护保养和使用情况,核对船员的实际操作情况,判断船舶生活污水的排放是否符合排放控制要求。

    案例四:某国内航行海船,其《防污证书》记载该船配有经认可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和集污舱。经询问主管船员得知,该船航行于距最近陆地12 n mile以内时将生活污水使用处理装置处理后排放,航行于距最近陆地12 以外时将集污舱内的生活污水直接排放入海。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后发现,虽然该船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运行正常,但装于处理舱室出口至粉碎泵的阀门开关不正确,造成处理装置中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和活性污泥被排出,无法保障生活污水按照规定进行处理,涉嫌非法排放。

    在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可以重点关注生活污水系统的管路布置和相关阀门的开关情况,判断生活污水是否经处理装置处理后排放,以及处理装置是否正常运行。

    2 船舶违法排放生活污水的原因及避免方法

    2.1 船员对船舶生活污水的排放控制规定理解有误

    《MARPOL公约》、《船检技术规则》以及最新版《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以下简称《船污排放标准》)对不同水域的排放控制要求不同,且在描述中出现了“最近陆地”一词。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经常遇到船员将“最近陆地(Nearest land)”一词理解为船舶距离最近的岛屿、礁石或沿岸陆地等,导致船舶排放的区域位置不符合规定。“最近陆地(Nearest land)”一词在《MARPOL公约》、《船检技术规则》以及《船污排放标准》中都有明确定义,即“离所在位置最近的领海基线”;因此,“陆地”一词应为“领海基线”。

    “最近陆地(Nearest land)”一词易引起船员的误解,建议海事部门做好普法宣传,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公司落实防污染主体责任,加强对船上船员的培训,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公司和船员掌握船舶污染物排放规定,避免因对排放控制要求理解错误而导致非法排放造成水域污染。

    2.2 船舶配备的防污染设备不满足船舶营运需求

    海事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一些装有经认可的生活污水粉碎和消毒系统或集污舱的船舶,根据规定只能将处置后的生活污水在距最近陆地3 n mile以外的水域或在距最近陆地12 n mile以外排放;经营短程航行的海船或仅在港口区域作业的拖船、供油船舶、加水船舶、污染物接收船舶和往返锚地进行人员接送的交通艇等港作船,其设备满足《船检技术规则》的要求,但由于其营运区域都在距最近陆地3 n mile以内水域,只要船舶在航行中排放生活污水,都是违反排放控制规定的。

    对于这种情况,建议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和船舶管理公司对所属船舶相关防污染证书进行自查,落实防污染主体责任,对于防污染设备不满足营运区域要求的,应在船上加装储存柜并对污染物进行收集、送岸处理,或配备符合排放水域要求的设备;同时,海事部门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查处此类非法排放行为,督促此类船舶对船上排污设备进行铅封,将污染物在船上收集并送岸处理或配备满足排放控制要求的设备,避免因设备不满足营运需求而导致非法排放造成水域污染。

    2.3 船上主管船员对船上生活污水处理系统 不熟,操作不当

    由于设计和建造原因,各船的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管路布置和设备配置会有不同,船上排放生活污水的具体操作也不同。船上主管船员应熟悉本船生活污水处理系统,避免因操作不当造成生活污水装置无法正常运行而排放不符合限制要求的生活污水,或因阀门开启错误而排放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船舶所有人应雇佣适任船员并做好岗前培训,保证主管船员能很好地履行岗位职责。海事部门在现场检查时加强对船员的操作性检查,督促船员做好船上生活污水等污染物的处置,避免因操作不当导致非法排放造成水域污染。

    3 结 语

    船舶生活污水中含有大腸杆菌等多种对水体或水生生物有害的物质,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对船舶排放生活污水作了相关规定,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公司及船上船员应履行防污染主体责任,应从源头上杜绝船舶生活污水的违法排放行为。同时,海事部门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因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为建设蓝天常在、青山常在、绿水常在的美丽中国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