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谈离婚冷静期

    彭杨 赖正源 董振恒

    摘 要 近年来,我国登记离婚率逐年上升,高离婚率对子女抚养、心理问题和社会矛盾的负面影响也日益显现。离婚率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是离婚登记手续过于简单和形式主义。为遏制高离婚率,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和谐,我国《婚姻家庭民法典》草案拟增设“离婚冷静期”。离婚冷静期的确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给双方当事人一定的缓冲期,以挽救冲动性离婚,其立法意图和合理性值得肯定。但是,这一制度的建立也存在诸多问题,如冷静期是否限制了离婚自由以及冷静期的适用范围等。建立合理的离婚冷静期制度,完善相关法律,对完善我国离婚登记程序,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有必要对离婚冷静期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一系列的探讨。

    关键词 离婚冷静期;冲动离婚;离婚自由

    引言

    根据民政部的数据,自2002年以来,中国的离婚率已经连续15年上升。2017年,平均每天有10000对婚姻走向终结。今年全国依法办理离婚手续437.4万对,其中民政部登记离婚370.4万对。目前,在离婚自由原则的指导下,我国的离婚登记制度存在程序简单、审查流于形式的弊端。同时,该制度缺乏必要的约束,导致许多夫妻在冲突结束后冲动地办理离婚手续,这对子女抚养和双方家庭都是沉重的打击。

    一、 离婚冷静期的合理性分析

    婚姻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位,不仅承载着夫妻双方的感情,还涉及到子女的成长、家庭的和谐等一系列法律问题。离婚绝非儿戏,但目前我国登记离婚制度存在程序过于简单、相关制度不完善等缺陷,且冲动离婚一方不惜一切代价,不合理,未充分考虑其后果。婚姻法以离婚自由为原则,反对草率离婚。离婚冷静期的设置是合理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增强家庭责任感,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

    根据现行《婚姻法》第31条的规定,登记离婚只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经过申请、审查、登记三个环节便可终结婚姻。如此简单的离婚登记程序给很多一时冲动的夫妻提供了便捷,一气之下就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事后经过思考又追悔莫及。虽然我国有复婚制度,但大多数夫妻受到中国传统儒家观念的影响,很少会出现复婚的情况。婚姻不仅仅是夫妻双方的感情问题,还有很多责任的问题,在强调离婚自由的同时,还必须要求双方当事人正确行使权利,承担必要的特别是对家庭和未成年子女的责任义务。离婚,毕竟给当事人特别是未成年子女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因此通过在登记离婚过程中设置冷静期减少一些不必要的离婚还是有其特殊意义的。

    (二) 节约司法资源,减少离婚诉讼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经常发生口角或矛盾,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给法院带来很大的负担。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法官基于“拆十庙不毁一婚”的理念,在第一次诉讼中离婚的概率很高,法院通过调查、调解等程序,耗时过长。在离婚登记过程中设置离婚平静期,有助于夫妻冷静思考,减少离婚冲动。这样,无论是司法部门还是民政部门,都将大大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降低公共成本。

    二、 离婚冷静期适用问题分析

    (一)离婚冷静期与离婚自由的关系

    婚姻自由的的原则不能随意破坏。俗话说“强扭的瓜不甜”,婚姻的结合与分离也应当由当事人自主决定。离婚冷静期在一定程度上使离婚变得更难了,但这又是否违背了离婚自由原则呢?我国《婚姻法》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离婚自由,但同时也应该认识到“正如其他自由一样,离婚自由并不是绝对的”,反对草率离婚也是保障离婚自由的具体内涵,说不上是对离婚自由的干涉。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其实是一种人为的“缓冲”,其目的是给当事人权衡、思考的机会,过了缓冲期,仍然由双方决定是否离婚。但该草案规定冷静期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登记申请,此处应对该规定做出具体解释,而不是强制规定申请的撤回,这样极大地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此外还应明确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此规定可以借鉴法院关于离婚冷静期的做法,在冷静期内双方当事人就离婚问题达成和解,出具和解协议并经登记机关审查通过后才可撤回离婚申请。

    (二)离婚冷静期的普适性

    普遍设置离婚冷静期也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离婚的原因千差万别,如果是一时冲动的离婚,给夫妻双方一段时间冷静下来思考离婚的后果,这样对家庭和社会来说无疑是有极大意义的。但对于有的夫妻而言,彼此之间矛盾重重,感情早已破裂,经过深思熟虑后的离婚对他们来说或许是一种解脱和救赎。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区分冲动型离婚和深思熟虑型离婚呢?区分的标准是什么?然后对于因家暴、吸毒等原因导致的离婚,离婚冷静期的设置无疑会对一方当事人造成更大的伤害,并且其中一方当事人可能会利用离婚冷静期恶意转移财产、大举外债, 如果法律不加区分地推行离婚冷静期,无法保证受害者人身安全不会再陷危机,法律致力于维护的正义也可能因此而打折扣。显然,这样的情况不是我们乐于见到的。因此离婚冷静期的适用应当有严格的适用范围和限制条件,决不能滥用,应当慎重对待。具体规定可参考《婚姻法》中关于离婚诉讼特殊情形的规定,若有家暴、吸毒与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情况,或一方当事人有严重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不应给予冷静期。

    (三)相关配套制度亟待完善

    如果将离婚冷静期纳入登记离婚制度,仅靠这一制度无法很好地解决登记离婚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其顺利实施和积极效果必须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形成一套“组合体”,全面解决面临的问题。在冷静期,夫妻关系仍然合法存在和有效,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没有改变。一方在冷静期内隐瞒、转移财产,对另一方极不公平。一部法律实施的相关制度不完善,对现实生活难免会造成对公民切身利益的侵害,也会降低司法公信力,建议冷静期不要一刀切,提出离婚并建立完善的配套法律制度,如离婚冷静期财产冻结及备案、婚姻冷静期婚姻家庭咨询师及婚姻登记机的聘请、劝说机制的建立及相关努力等。

    結束语

    民法典的起草,乃是国之大事。结婚和离婚,更关乎社稷大计。看上去很美的离婚冷静期,在进入立法时,必须慎之又慎,权衡利弊,科学取舍。

    参考文献:

    [1]贺栩溪.离婚登记中冷静期制度研究[J].枣庄学院学报,2017,34(06):96-99.

    [2]淇御. 离婚“冷静期”要有助矛盾化解[N]. 安徽日报,2018-12-12(010).

    作者简介:彭杨(1997-),男,汉族,四川省南充市,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赖正源(1998-),男,汉,四川省宜宾市,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董振恒(1996-),男,黎族,海南省三亚市,本科,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