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遵循《评估执业准则》的鉴定意见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关键词 司法鉴定 评估准则 证据

    作者简介:崔建强,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4.280一、问题的提出

    佛山欧小姐与广州张先生是男女朋友关系,后由于两人产生感情矛盾,某夜,张先生潜入欧小姐公寓地下停车场,用事先私配的车钥匙将欧小姐名下的奔驰汽车开走。欧小姐通过物业监控查看到情况,于是向辖区派出所报案失窃。派出所调查后以系民事纠纷为由不予立案,当事双方经过多轮协商均无果,于是欧小姐作为原告向辖区法院起诉要求张先生返还车辆,并须赔偿车辆使用费,车辆使用费的具体金额以资产评估机构的鉴定报告为准。第一次开庭,欧小姐提出鉴定申请,法院摇珠确定佛山某资产评估机构为本案司法鉴定机构,就本案车辆使用费的具体金额开展鉴定工作。

    在鉴定开始后,资产评估机构确定了欧小姐提出的依照市场租金的标准开展鉴定工作,在与张先生联系实地查验评估标的物的时候,张先生总是无故推诿,不予配合,眼看鉴定期限将至,于是评估机构仅参照汽车租赁市场同类型同档次车辆的市场租金价格出具了结论为车辆使用费12万元的鉴定报告交付法院。在质证程序中,原被告对该份鉴定报告能否作为证据使用产生了重大分歧。

    原告欧小姐认为:鉴定结论参照同等档次同种类型车辆的市场租金水平确定,符合本案事实,也具有客观性,应当可以以此确定被告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被告张先生认为:资产评估机构并未实地查验待评车辆,亦未获取待评车辆的照片,实际上待评车辆已使用多年,性能下降,功能老化,其实际使用效益已贬损不少。评估机构妄自猜度,随意撷取市场数据,形成的鉴定结论严重违反鉴定程序,亦不符合案件事实,依法不应作为证据。二、司法价值鉴定所应遵循的评估程序

    财政部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颁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及其配套的《执业准则》是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资产评估工作的基本规范,也是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评估机构依照《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开展司法鉴定的工作规范。根据财政部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八条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履行下列基本程序:明确业务基本事项、订立业务委托合同、编制资产评估计划、进行评估现场调查、收集整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形成结论、编制出具评估报告、整理归集评估档案。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随意减少资产评估基本程序。可见,进行评估现场调查,对被评估标的物开展实地查勘与检验,与相关证照和其他资料信息进行核对与甄别,了解评估标的物的现状,掌握其法律权属,并进行实物拍照或者录像,做好勘验笔录,提取标的物相关性能、品质和效能方面的准确数据,形成详实而完善的实地查验工作底稿,为评估结论的形成奠定信息资料基础。

    资产评估开展工作的以上八项基本程序,属于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删减。但是,在现实社会生活经济中,具体情况千差万别,要求评估机构必须完完整整规范划一地完整走完八个程序有时过于苛责,甚至遭致评估工作无法开展。有鉴于此,《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六条规定,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或者不能完全履行资产评估基本程序,可采取替代评估程序进行弥补。同时要求,在考虑采取的替代程序中,需要充分衡量替代程序的采用对于资产评估结论的影响程度,如果其影响显著或者无法评估其可能产生的影响时,则不得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这里有两个重要问题需要明确:首先,囿于掌握的资料和信息的具体内容,资产评估人员无法完整实行完评估过程中的全部八个程序,对于个别程序可以谨慎选择替代评估程序来代替。但是,替代程序的选择具有谨慎性特征,一般不得使用,且须严格与资产评估目的、评估对象的特性相一致。其次,如果预选择的替代评估程序对评估结论会造成显著影响,或者其影响无法判定,则不得使用替代评估程序。

    而对于需要确定评估对象价值量的评估而言,被评估对象具有无法替代的唯一性,而且,评估对象的性能、品质、现状、效益等均会直接影响评估结论。所以,进行评估现场调查属于不具体替代性的法定程序。三、未遵循评估程序的评估结论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众所周知,任何案件基本事实的确定均需充实的证据支持。形成有效证据的前提是证据需要具备“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在程序上,用于定案的证据必须经过当事人之间的举证和质证过程,并经过法官的综合判断采信之后方可确定。那么本文提到的未完全遵循资产评估程序的鉴定结论,可以经得起质证吗?是否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证据?

    就证据的真实性而言,该份鉴定结论具有明显的瑕疵。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是必须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不依赖于主观意识存在的客观事实。本案鉴定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即鉴定的核心,仅仅是依据委托人和当事人提供的叙述、照片、物业中心的监控录像、机动车登记证书等文件和信息来开展鉴定工作,但是鉴定对象的物理现状、车身状态、性能、车况、地理位置、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是否损坏、实际的车架号和发动机号码等等信息均不清楚,甚至所鉴定的车辆到底是否依然尚在都存有疑问,关于鉴定对象如此多的信息尚未确定,便草草以另一台各种信息完全不同的车辆的市场租金为依据,形成鉴定结论,能令人信服吗?很明显其鉴定结论不符合真实性特征。

    就合法性而言,该鉴定结论依然存在明显的问题。合法性要求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在自身合法的基础上,还必须是整个鉴定过程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与法律有出入。根据财政部制订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十三条规定: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获取资产评估业务需要的资料,了解评估对象现状,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收集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并进行核查验证、分析整理,作为评估的依据。很明显,在评估过程中对鉴定对象开展现场调查、实地查验,了解其各项基本信息和资料,是不可或缺的法定要求,也是开展下一步财务数据调取、资料综合分析并得出鉴定结论的坚实基石。合法性是证据的灵魂,也是证据存在的基础,本文所涉鉴定结论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具有合法性特征。

    就关联性而言,该鉴定结论也存在明显的病症。关联性要求,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但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就本案而言,由于缺乏实地查验的程序,其鉴定对象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根本无法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具有“逻辑上的联系”,在逻辑上感觉鉴定的对象是与本案待证事实完全无关的另外一件案件事實,所以也不符合证据的关联性要求。

    综上所述,该鉴定结论不符合定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特征,经不住庭审的质证过程,也经不住法官的审查和综合判断,在本案中不应当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而在本案中,作为接受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据《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机构管理规定》的规定,函告委托的人民法院继续提供可以实地查验车辆的信息资料和渠道,或者通知相关案件当事人提供相关信息和渠道,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履行开展鉴定工作所需的鉴定程序。经过努力,如仍然不能取得实地查验车辆的信息和渠道,鉴定机构应当出具无法形成鉴定结论的报告,提交委托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