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以金融仲裁的方式解决金融纠纷

    关键词 金融仲裁 争议解决 发展趋势

    作者简介:常立营,山东同章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2.2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4.149一、金融仲裁在我国的产生与发展

    (一)金融仲裁的萌芽和初始阶段

    我国的金融仲裁萌芽于证券行业。九十年代初,《上海证券交易所仲裁实施细则》和《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仲裁规则》等证券行业规则的发布,给金融仲裁在证券领域提供了崭露头角的舞台,随后《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条例》使得证券仲裁的法律地位被正式设立。伴随着1995年9月《仲裁法》颁布并实施,证券仲裁的模式也逐步应用到保险、银行等其他金融领域,这也意味着金融仲裁的发展进入到了初始阶段。但是,本阶段金融领域的法律法规尚未完善,再加上没有经验积累,这使得不同地域的仲裁实践中产生极度不统一的现象。

    (二)经济全球化助推了金融仲裁的发展

    进入21世纪后,金融领域自主化、全球化程度与日俱增。特别是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金融业逐步的开放增加了资本累积的渠道、提升了金融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另一方面,外资的注入以及实力较强的外企金融机构也对国内的金融领域产生冲击,伴随着不断升级的行业竞争,金融纠纷的数量自然而然的增加,构建出一个成本低、效率高、专业化的金融纠纷解决机制,是金融行业急需解决的问题。于是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金融仲裁自身所特有的灵活快捷、专业公正、不公开进行等优势,使其迅速的成为金融纠纷的当事人挽回损失、维护合法权益且及时可行的救济措施。借助着强有力的推动,2003年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通过了《金融争议仲裁规则》和《金融争议案件仲裁费用表》,并制定了專门的金融仲裁员名册。这是我国第一部金融仲裁的专业规则,为金融争议案件的解决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也标志着金融仲裁机制的实质性确立。

    (三)当前我国金融仲裁机制方兴未艾的形势

    1.金融仲裁机构的普遍设立。上文说到金融纠纷解决机制急需实现专业化和同一性的要求,并阐述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金融仲裁机制的示范与推动作用,受此影响以上海、大连为首的港口开放城市的仲裁委员会以借鉴的态度设立了金融仲裁机构,而后由南向北一批驻省会的仲裁委员也纷纷效仿设立金融仲裁机构,不但提高了金融仲裁机制实施的基本厚度,更是丰富了金融仲裁机制的形式。

    2.金融仲裁规则是独立的。《金融仲裁规则》衍生后,改变了国内原来只有一套商事仲裁规则而达不到专业化的情况,各地先后将金融仲裁规则从固定商事规则中分离开来,纷纷制定了独立的金融仲裁规则,形式的表现上、关键的规则条款都是对一般仲裁规则的优化提炼,其目的是使金融仲裁快捷、高效、专业得以充分施展。

    3.仲裁程序与金融纠纷解决要求趋向一致:

    (1)从效率上看,国内大部分金融仲裁规则采取缩短程序期限的方式,以达到快捷、高效的目的;从解决金融纠纷的成本上看,金融仲裁纠纷案件收费标准是逐渐降低的,并不会比一般仲裁案件高,有的仲裁机构还通过判断案件难易程度决定减少收取仲裁费。

    (2)仲裁员的选择和设置专业化标准更高。金融纠纷仲裁员的选任,不仅包括常规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花名册,有些金融仲裁机构还建立了长期专家顾问机制,保证资深的金融领域专家能够参与到金融仲裁纠纷的案件中。其他的金融仲裁规则还创新的制定了选任制度,例如仲裁员确认制度、临时仲裁员制度,目的都是为了保障金融仲裁程序的专业化和公平性。

    (3)金融仲裁与国际接轨。涉外金融仲裁虽然还未大范围的进入国内金融仲裁机制中,但是针对一些涉外金融纠纷,规则的制订是大势所趋。很多发达地区的金融仲裁机构会以专章的形式设置涉外情形下的仲裁规则,以应对国际金融纠纷。这也意味着外籍仲裁员也会广泛的出现在各金融仲裁机构的金融仲裁员名单里。二、金融仲裁的特点和优势分析

    (一)金融仲裁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础并体现出程序的灵活性

    1.意思自治是仲裁赋予给当事人最大限度的灵活。金融仲裁相比较诉讼而言,当事人行使自主选择权可以说贯穿了仲裁全过程。不仅是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选任,仲裁规则也非固定不变,而是赋予双方选择权;就连审理方式,为了达到高效快捷的仲裁目的,双方经协商也可以进行适当简化和变通:例如双方约定仲裁方式、简化程序期限、缩短举证期限、仲裁庭的开庭地点等;在涉外的金融仲裁中,案件所适用的法律至关重要,适用法律并非当然由仲裁庭决定,在此之前双方当事人可以就适用法律进行协商,这充分保证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体现了金融仲裁机制的灵活特点。通过以上特点不难看出,仲裁规则不仅赋予当事人选择权,还赋予很大的程序自由。

    2.涉入金融纠纷的企业通常分支机构众多,如果采取法院管辖,极有可能会涉及多地法院,如果双方当事人灵活的利用仲裁,订立合同时可以直接约定一家仲裁机构,既是双方合意的选择,又有利于解决纠纷。

    (二)以金融仲裁的方式解决金融纠纷更高效

    1.金融仲裁的案件审理时间较普通仲裁短,具有明显的快捷、高效的程序性优势。金融仲裁规则规定了采取书面审理的原则,开庭审理是例外,这无非是减少当事人参与庭审的时间,使案件完结更加迅速。

    2.即使是采取了开庭审理,由于金融纠纷的特殊性,结合标的,仲裁庭较多适用简易程序,相对于法院诉讼程序的普通程序而言,审理期限大大缩短。通过了解贸仲制定的《金融争议仲裁规则》可知,当事人选定仲裁员的期限是1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的答辩期为15个工作日,用较短的时间衔接各个阶段,也达到了敦促当事人申请仲裁之后迅速准备的效果。

    3.和普通仲裁案件一样,金融仲裁也是一裁终局,当然要排除仲裁协议无效、程序有明显瑕疵等特殊情形,不允许当事人进行上诉,裁决也不会被撤销,只有双方当事人履行裁决书里的内容,才能减少人、财、物力的损耗,甚至能够较少解决金融纠纷的成本,这也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尽快恢复经营,进行正常的商业活动。

    (三)金融仲裁中仲裁员的专业性更具体现

    1.金融仲裁的专业性主要体现在仲裁员的组成结构和知识结构上。不同金融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名册肯定是不同的,但是所有的金融仲裁机构仲裁人员组成都必须遵循专业性原则,仲裁人员组成包括金融领域的专业人士、对金融纠纷有丰富处理经验的律师、在高校从事金融业和教书育人的学者、教授等。金融行业的特殊性与专业性,决定了解决金融纠纷的前提是了解金融。如前所述,金融仲裁的人员组成使仲裁员的掌握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更为丰富,对专业性法律问题的裁决要更准确。

    2.金融仲裁的另一专业性体现在仲裁过程中专业的服务团队,没有金融纠纷也就没有金融仲裁机构的兴起,金融仲裁的发展与进步也总是伴随金融纠纷的解决经验,金融仲裁机构的组成人员其本身就贴近金融领域,对一些金融行业新动向也能较为精准的掌握。可以说金融仲裁的服务团队更加贴近金融、了解金融并且分析研究金融纠纷,这才能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有效的服务,也是提高效率的前提。

    (四)仲裁裁决在承认与执行、保全上的优势

    1.当事人的自愿履行率比其他解决纠纷的方式高,拿武汉金融仲裁院举例,该院的案件78%以上成功促成了当事人的和解、调解,更为可观的是超过90%的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这是传统诉讼无法比拟的。

    2.仲裁的裁决结果的在国际上是得到有效广泛的认可,1958年诞生的《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至今已有140多个成员国签署,这表明仲裁裁决是国际社会广泛的承认的争议解决结果,当事人可依照《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规定直接向其他有关缔约国申请承认和执行涉外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决。

    3.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保全制度的管辖法院。普通的诉讼程序,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只能向受理案件的法院申请。而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并不受此限制,申请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或财产所在地法院提出保全申请。结合金融纠纷案件的特殊性,保全起着重要的作用,可申请保全的法院越多,挽回损失的成功率越高。

    (五)金融仲裁独特的保密性

    如前所述,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公开审理为例外。即使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审理,仲裁庭也可以决定不予公开。所有金融仲裁机构也对仲裁员和仲裁秘书保密要求都很严格,有专门制定的规定和准则。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外,一律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只有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时,法院才有可能决定不公开审理。这不利于金融机构保护商业秘密,维护机构的信誉。而金融仲裁的特点恰恰满足了金融机构的保守秘密的需要,有助于提高金融机构的公信力,消除不良社会影响。

    (六)金融仲裁可以用低成本换来高性价比

    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对于纠纷的金额争议过大,或因为案情或事实本身即具复杂性,或由于出现法律无法覆盖到情况,或出现价值位阶冲突,甚至是当事人意气用事、做不到心平气和,这些原因都是双方调解或和解的拦路虎,而往往都要诉诸法律程序。從成本角度相比较而言,金融仲裁一裁终局的特点肯定比两审终审的诉讼有天然优势,比照普通的仲裁成本,金融仲裁也是减半收取受理费,这就是金融仲裁的费用成本一都会比诉讼要低的原因。

    (七)金融仲裁特有的独立性

    众所周知,在我国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独立不受干涉,法院的垂直管理体制也保障独立性,但是同级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还是扮演着监督者的角色,每年的两会法院还要向同级人大汇报工作,而且人大决定法官的任免、职位的晋升。另外,法院目前仍没有独立的财政体制,地方政府的财政支配对法院影响很大,这就使得法官在办案时难免会考虑其他不相关因素,尤其是非法律因素的制约。而金融仲裁机构自身的独立性即能排除不相关因素和非法律因素的干扰。三、当前金融仲裁机制中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一)针对民事主体对仲裁法律制度认识不足的完善措施

    1.仲裁委员会应联合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开展范围广、内容丰富的仲裁知识宣传,普及仲裁法律知识,达到“先了解、再运用”的社会效果。拿遵义仲裁委为例,从2007年到2014年,平均每年只有近30件案件。2015年,遵义仲裁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20周年为契机,与普法单位、司法局等联合在当地标志性场所展开了为期100天的仲裁宣传活动,当年遵义仲裁委案件数量增加到300件。可以说持续、多样的宣传普及,是仲裁与当事人的第一纽带。

    2.用公正裁决、优质服务为金字招牌,深入企业常合作。仲裁机构应建立宣传科室和业务联络小组,带领工作人员下企业、到县区宣传仲裁,争取在县区工商部门和行业协会等地成立办事处;积极联络所在地区金融、保险、商业、粮食、经贸、物资、机电、交运、法院等部门召开仲裁工作座谈会;结合上述措施利用仲裁法颁布实施周年之际,即每年特定时段有计划开展企业仲裁宣传活动。

    (二)针对仲裁相关的辅助机制尚未真正建立的完善措施

    1.严格把关仲裁员名册,杜绝专家参与形式主义。上文说道仲裁员的名册组成以及专家的参与,回到实践中,仲裁员“空挂名”,专家“不热心”的现象屡见不鲜。如果只是一味的追求形式上的专业,而做不到实质参与,就会导致仲裁案件质量下降,本末倒置。

    2.大力推广要素式办案改革。诉讼程序里,面对复杂疑难案件,法官通常会联系双方当事人举行“庭前会议”,以提前归纳焦点、减少争议。金融仲裁案件,完全可以采取类似方式对当事人庭前指导或者案情梳理,庭上按照争议要素审理,裁决书也会更清晰更明确。

    (三)针对妨害仲裁行为的强制措施严重缺失的完善措施

    1.加强对仲裁机构工作人员以及仲裁员的思想教育和行为引导,严格落实仲裁回避制度,保持独立性从而保证仲裁的公正。

    2.与诉讼程序一样难免有严重扰乱仲裁秩序或者影响仲裁审理当事人,对此可提前预防,设置安保人员和设立处罚措施。

    3.当事人在选择仲裁后,工作人员应告知其妨害仲裁行为的后果,要遵循和参照我国民事诉讼相关法律制定严厉的处罚措施,以警示当事人维护仲裁的公正和威严。四、结语

    笔者认为一个国家仲裁制度的发展状况,是衡量这个国家法治社会进程的重要标准。金融仲裁不单单作为解决纠纷的法律手段,也是适应市场经济多元化的必然选择,无论是对内还是对外都是改善贸易环境和经济环境的有利武器。对于一直致力于仲裁发展的法律人来讲,宣传也好推广也好,根本是在于好的服务与公正的裁决给当事人带来的好体验。消除发展中的顽疾,发挥自身的优势,用最大限度的努力换当事人选择仲裁的满意,只有这样,金融仲裁才能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继续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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