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系统性使用兴奋剂事件述评

    熊英灼

    摘 要:因俄罗斯运动员大规模系统性使用兴奋剂事件,各国际体育组织对俄罗斯相应的体育组织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处罚,对这类处罚的申诉,国际体育仲裁院表现出对各国际体育组织自治权的充分尊重,但对国际残奥会处罚的处理却有违比例原则。研究认为,在因系统性使用兴奋剂给予体育组织团体处罚时,在个人参赛资格例外条款的设置上,应采取更灵活、更能有效保障运动员个人权益的做法,只要由运动员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未使用兴奋剂即可。这次事件提示国际体育组织应给予举报人充分的权益保障、改革对运动员辅助人员和所在团队的处罚措施、完善样本分析前程序的质量管理制度、改革反兴奋剂机构的管理体制。

    关 键 词:体育法;兴奋剂;比例原则;反兴奋剂管理体制;俄罗斯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7116(2017)04-0051-06

    A review of the incident of systematic doping in Russian

    XIONG Ying-zhuo

    (Investigation Department,Hunan Police Academy,Changsha 410016,China)

    Abstract: Due to the incident of Russian athletes large-scale systematic doping, various international sports organizations have imposed punishments to different extents on corresponding sports organizations of Russia, as for the appealing of such punishments, the 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showed full respect for the autonomy of various international sports organizations, yet its handling of punishments imposed by the International Paralympic Committee violated 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In the authors opinion, when imposing punishments on a sports organization/group due to systematic doping, in terms of the setting of individual competition qualification exception clauses, procedures that are more flexible and more able to effectively assure athletes individual rights should be followed, it should be OK as long as the athlete provides sufficient evidence to prove that he/she does not dope. This incident hints that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should give informers adequate right protection, reform punishment measures for athlete assistants and teams, perfect the sample pre-analysis procedure 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 and reform the anti-doping organization management system.

    Key words: sports law;dope;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anti-doping management system;Russian

    經过世界反兴奋剂组织的调查,证实俄罗斯存在国家操纵下的系统性使用兴奋剂的行为,导致国际奥委会等体育组织对俄罗斯体育组织及运动员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处罚,引起了俄罗斯运动员的不满,不少运动员向国际体育仲裁院提起申诉。因反兴奋剂历史上从未遇到过如此严重的事件,申诉中出现许多从未遇到过的、反兴奋剂规则也未明确予以规定或有争议的法律问题,值得深入研究。

    1 事件经过

    1)俄罗斯系统性使用兴奋剂被发现。

    2016年7和12月,受WADA(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委托进行调查的加拿大籍教授理查德·麦克拉伦两次公开其调查报告,报告表明有许多证据证明,俄罗斯运动员存在国家操纵下的系统地、普遍地使用兴奋剂、逃避兴奋剂检查的恶劣行径[1]。

    根据麦克拉伦[2]的报告披露:最初,俄罗斯由国家提供给运动员服用一种含有兴奋剂,但能在体内很快消化、不被检查发现的鸡尾酒。但随着检查的逐渐严格,他们又开始使用“阳性结果消失方法”,即当俄罗斯的WADA授权的实验室初次样本筛查时出现了可能是俄罗斯运动员的阳性检测结果,该样瓶的相关信息将被报告至俄罗斯反兴奋剂机构(Russian Anti-doping Agency,RUSADA)及俄罗斯体育部,由体育部副部长决定是否将阳性的报告样本结果更改为“阴性”。在索契冬奥会上,他们开始广泛使用“尿样交换方法”,即运动员事先在俄罗斯奥林匹克委员会医学科学研究计划部门(Center of Sports Preparation of National Teams of Russia,CSP)的安排下,在赛前统一搜集自己干净的尿样并冰封保存。俄罗斯运动员被检测后,其待检测的尿样将在CSP、RUSADA工作人员和俄罗斯联邦安全局的合谋下,通过秘密技术无痕迹地被替换成干净尿样。

    2)各体育组织的处罚决定。

    2016年里约奥运会前夕,国际田径联合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Athletics Federations,IAAF)根据麦克拉伦等人的调查报告,宣布暂停俄罗斯田径联合会的会员资格,直接导致了俄罗斯田径运动员无法参加里约奥运会。

    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IOC)也在2016年7月24日作出决定,认为准备参加里约奥运会的俄罗斯运动员应对兴奋剂丑闻承担集体责任,因此,“无罪推定”对其不适用,但根据自然正义和个案正义,除非他或她能证明自己没有使用兴奋剂,否则不能参加该次奥运会[3]。所以,只有满足一定条件的运动员才能参加2016年里约奥运会:其中主要的条件是要满足各国际单项联合会(International Federations,IFs)自身的标准,要求IFs根据每位运动员的反兴奋剂记录,所参加运动项目的特性和规则,可靠、充分、国际的而非俄罗斯国内的反兴奋剂检测信息,麦克拉伦教授报告的信息等判断运动员是否牵涉其中,IOC将主要的选择权交给了IFs;另外,有过兴奋剂禁赛历史的俄罗斯选手也不能入选;除此之外,还要获得特定专家的认可和接受格外严格的赛外兴奋剂检测。之后,随着奥运会的临近,各IFs也相继表态,处罚最严厉的是世界举重联合会(International Weightlifting Federation,IWF),它决定禁止所有的俄罗斯举重运动员参加里约奥运会,其他大多数IFs还是根据国际奥委会的决定,通过个案分析,有条件地排除某些运动员参赛[4]。

    2016年8月7日,国际残疾人奥林匹克委员会(International Paralympic Committee,IPC)也宣布暂停俄罗斯残疾人奥林匹克委员会(Russian Paralympic Committee,RPC)的会员资格,导致全体俄罗斯残奥会运动员都不能参加里约残奥会[5]。

    2 对处罚决定的法律挑战

    在里约奥运会期间,国际体育仲裁院(The 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s,CAS)奥运会临时仲裁机构共受理了16起与俄罗斯兴奋剂事件有关的案件[6]。根据主要争议点的不同,这些案件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不满集体禁赛处罚决定的案件。

    对开出集体罚单的IAAF、IWF、IPC的申诉,CAS仲裁庭尊重IFs的自由裁量权,只要它们的决定清晰、合理、不专断,则不做过多介入。以IWF的案件为例:该案中IWF做出集体禁赛决定的根据是其《反兴奋剂政策》12.4条,该条规定,如果IWF成员的行为与兴奋剂或兴奋剂违纪有联系,直接导致举重运动的名誉受损,IWF的执行委员会就可以采取必要的保护举重运动名誉和诚信的措施。而经查明,在8名候选参加里约奥运会的俄罗斯运动员中,有4名被麦克拉伦报告证实参与了系统性违纪,还有2名有兴奋剂禁赛史;另外,在对伦敦和北京奥运会样本的重检中,有7名俄罗斯举重运动员被查出阳性结果,在此情况下,IWF执行委员会认为俄罗斯举重队存在严重使用兴奋剂问题,破坏了IWF的名誉,因此对其集体禁赛。CAS仲裁庭认为,IWF的决定合理地解释、适用了12.4条,其做出的处罚决定是正确、有效的[7]。

    2)不满国际奥委会决定的案件。

    国际奥委会在2016年7月24日做出的决定也受到许多运动员的挑战,这些挑战主要来自几方面:

    第一,该决定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运动员认为IOC的决定是临时做出的决定,是一种新的参赛资格标准,这种新规则只能对今后有效,对已经按照原规则入选的俄罗斯运动员无效。第二,该决定具有歧视因素。该决定唯独对俄罗斯运动员适用,使俄罗斯运动员受到与他国运动员不一样的待遇,违反公平原则。第三,该决定没有充分的事实做支撑。运动员认为麦克拉伦报告并未对事件进行充分的调查,尤其是个人违纪问题无具体证据,因此不能作为对个人处罚的充分依据。

    对于以上几个问题,CAS的态度是统一的[8],仲裁庭认为IOC在集体责任和运动员个人权益之间进行平衡,为实现这一平衡,它为俄罗斯运动员的参赛设定了新的标准。仲裁庭认为IOC是本着好的信念和最大的善意做此决定,而設定新标准的目的就是给那些没有受到国家有组织计划牵连的俄罗斯运动员参加里约奥运会的机会。从内容上看,虽然该决定剥夺了运动员无罪推定的权利,但却遵守了自然正义原则,承认了个别运动员的参赛权利。所以,第一,IOC就IFs查证运动员有无兴奋剂违纪做出的指引,是证据指引规则而非实体性规则,所以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在此不适用;第二,歧视是指同等情况不同等对待,而其他国家并没有出现像俄罗斯一样国家操纵下系统违纪的情况,因此各国情况不同,适用不同的标准也在情理之中;第三,IOC的决定考虑到了个案公平,指引IFs进一步调查,并不是最后的兴奋剂违纪决定,因此也不存在证据不充分而做决定的问题。

    但是,对于该决定中“有兴奋剂禁赛历史的俄罗斯运动员不能参加里约奥运会”的规定,CAS却予以否定。因为与此条类似的“大阪规则”就曾被CAS认定为无效。“大阪规则”是IOC曾经做出的一项规定,主要内容是禁止受到禁赛处罚6个月以上的运动员参加下届奥运会。CAS认为,这条规则与世界反兴奋剂条例(WADC)的处罚规定出现了严重的背离,实质上极大地延长了原有裁决的禁赛期,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9]。而IOC现在针对俄罗斯运动员提出的要求,实质就是“大阪规则”的再现,被CAS认定为违反WADC的规定和“一事不再罚”原则。同时,这一条没有给予运动员任何抗辩的机会,只要曾有违纪历史就不可反驳地认定他进入国家兴奋剂系统,没有遵守自然正义和个别正义原则[10]。

    3)不满IFs 具体禁赛标准的案件。

    很多IFs为落实IOC的决定,制定特别的参赛资格细则,而这些细则也受到运动员的挑战。比较典型的是国际赛艇联合会(International Rowing Federation,FISA)的一项规定,它要求俄罗斯赛艇运动员在2015年1月到2016年7月这18个月中,接受至少3次,由莫斯科实验室以外的WADA授权的实验室进行分析的反兴奋剂检查,才允许参加奥运会。这一规定直接导致17名俄罗斯赛艇运动员无法参加里约奥运会,引起了他们的强烈不满,认为此规定严重违反了IOC在2016年7月24日做出的决定。但仲裁庭认为,既然IOC要求IFs根据每个运动员的反兴奋剂记录、项目的特性和规则,以可靠、充分、国际的而非俄罗斯国内的反兴奋剂检测信息等判断运动员是否牵涉其中,18个月内要进行3次莫斯科反兴奋剂实验室以外WADA授权的实验室进行分析的反兴奋剂检查,就是根据赛艇运动的特征对“可靠、充分、国际”反兴奋剂检查要求的具体诠释,并没有偏离IOC的要求[11]。

    可见,对于俄罗斯运动员提出的法律挑战,CAS除否定了国际奥委会关于“有兴奋剂禁赛历史的俄罗斯运动员不能参加里约奥运会”规定的有效性之外,其他相关规定都予以肯定,表现了CAS对各体育组织处理决定和自治权的支持和尊重。

    3 系统性兴奋剂违纪的团体处罚问题

    在与俄罗斯兴奋剂事件相关的案例中,IAAF、IWF、国际残奥会都相继对其所管辖的俄罗斯体育组织开出了集体罚单。比例原则被WADC及CAS仲裁判例认为是在进行兴奋剂处罚时应遵循的基本法律原则,其要求裁决机构运用自由裁量权实施处罚时,处罚严重性要与兴奋剂违纪行为的严重性成比例,禁止实施超过必要和适当限度的措施达到自己的目标[12]。由于对团体处罚的相关具体规定少,裁判机构的自由裁量权相比对个人和集体处罚更为宽泛,所以比例原则等相关法律原则成为能制约裁判机构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唯一手段。

    国际残奥会全面禁止俄罗斯残奥会代表队参加里约奥运会的处罚是否符合比例原则,是争议较大的问题。虽然根据麦克拉伦报告,俄罗斯体育部、俄罗斯联邦调查局以及CSP、RUSADA等反兴奋剂组织都参与了系统性兴奋剂违纪计划,但并没有证据表明俄罗斯残奥会参与其中,这一点也被CAS所肯定,但国际残奥会仍以俄罗斯残奥会未遵守WADC的反兴奋剂义务为由对其进行处罚,原因是RPC应当发现却声称其没有发现俄羅斯境内的系统性兴奋剂违纪计划。但RPC抗辩称:RPC没有理由不去相信,也没有能力和责任去监督RUSADA、莫斯科反兴奋剂实验室等俄罗斯境内负有反兴奋剂责任的组织,RPC不应当对它不能影响和控制的第三方过错行为负责。但是,仲裁庭却认为,WADC中20.4.10规定了国际残奥会及其成员在司法权范围内,积极追查所有潜在的兴奋剂违纪现象,包括调查运动员辅助人员或其他当事人是否参与了兴奋剂案件义务,这项义务是积极的义务。因此,RPC要负责在俄罗斯境内没有兴奋剂违纪行为发生,但现在在俄罗斯境内却出现了严重的违纪行为,RPC就没有尽责,没有遵守WADC规定的义务[13]。

    研究认为根据CAS判例和比例原则的要求,进行兴奋剂处罚时要考虑违纪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而对过错程度的判断,首先要区分故意还是过失,其次,若为过失,其过失程度主要根据当事人注意义务的违反程度来判断。在本案中,既然CAS认定没有证据显示RPC参与到了系统性的违纪计划中,那么即使RPC有兴奋剂违纪行为,其也并非故意违纪,只能算玩忽职守性质的过失性违纪。而从麦克拉伦报告中可发现,参与到系统性违纪计划中的主要是俄罗斯联邦安全局、俄罗斯体育部、RUSADA等组织机构,RPC对它们完全没有监督和管控能力,所以,即使RPC尽最大的注意义务,上述这些机构仍然有机会瞒着RPC进行它们的计划。而RPC在此情况下,要尽怎样的注意义务并不清楚,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没有尽最大的注意义务。因此,RPC的过错程度并不高,但全面禁止RPC参加残奥会的处罚,并不符合比例原则。

    另外,根据法理,比例原则的执行需要2个要件:(1)可能性,即处罚措施与其所达到的目的必须相称。(2)必要性,即任何不太严格的、侵入性的限制措施,都不能达到相同的合法目标[14]。显然,国际奥委会面对同样的甚至可以说更严峻的情况,开出的罚单显然要轻,其处罚措施也并非不能达到给俄罗斯深刻教训的目的,相比之下,国际残奥会处罚措施的必要性就很成疑问。因此,研究认为CAS对国际残奥会处罚的处理有违比例原则,如何在团体处罚案件中正确适用比例原则需要进一步探讨。

    4 系统性兴奋剂违纪的个人权益的保护

    4.1 团体受处分时个人参赛资格的保护

    因为俄罗斯的系统性使用兴奋剂问题,IAAF和IWF、国际残奥会等都对其所属的俄罗斯国内体育联合会进行了集体处罚。当国家联合会的会员资格或参赛资格被取消时,其所属的运动员个人就不享有参赛资格,这是理所当然的。关键的问题是,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障运动员个人的权益,这种情况下的救济方式通常有两个,一个是申诉国家联合会被取消资格是不恰当的,使之重新获得资格,另一就是以个人名义参赛。

    对第一种途径,前文已做分析,在此不赘述。但当前一救济途径行不通,就只能以个人名义参赛。如IAAF考虑到对俄罗斯田径运动员全员禁赛过于严厉,于是在其比赛规则中增加了22.1A条,规定如果某位运动员能清楚而有说服力地证明,它并没有受到被暂停会员资格的国家田径联合会的影响,因为他一直在国外并接受国外有效反兴奋剂系统的检查,他就能申请参加国际比赛,但不能代表其国家,而只能以“中立运动员”的身份参加比赛[15]。这就意味着,只有一直在国外训练并接受国外反兴奋剂检测的运动员,才没有受到俄罗斯系统性使用兴奋剂的影响,而其他情况下都被认定使用了兴奋剂。研究认为这种看法过于绝对,根据俄罗斯兴奋剂调查报告,确实可以认定存在有组织的使用兴奋剂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运动员都使用兴奋剂,而很可能只是那些被教练和主管看好的运动员使用了兴奋剂。即使认为所有的运动员使用兴奋剂,也仅仅是一种推测,在法律上只能被视为可反驳的推定,既然是可反驳的推定就应当给予充分的反驳机会,而用以反驳该推定的证据不应当仅仅为一直在国外并接受国外反兴奋剂检测,应当还有很多种其他可能,所以应当允许运动员根据自身情况举证证明,再由裁判者综合考虑相关证据来判定。

    事实证明,22.1A条确实存在问题,它不仅仅不能完全排除无辜运动员,还不能完全排除有问题的运动员。如唯一符合該条款规定参赛条件的俄罗斯跳远运动员达里娅·克里什娜(Darya Klishina),本来被IAAF允许参赛。但随着麦克拉伦报告披露的细节证明该运动员使用过阳性结果消失方法和尿样交换方法逃避惩罚时。IAAF在获得证据后立即通知对该运动员禁赛,运动员声称其不知情,而向CAS提起申诉。在此案中,CAS严格适用了22.1A条,仲裁庭认为,既然IAAF对于个人能否以中立运动员的名义参赛制定了22.1A条,就应该遵守此规定。既然运动员已经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确实长时期在国外,又接受国外有效反兴奋剂系统的检查,满足了22.1A条的规定,就可以以中立运动员身份参加里约奥运会。此案的结果确实令人不解,有证据证明运动员已经使用兴奋剂,但CAS却不问规则制定的目的,完全按照规则的字面意思严格地对规则进行解释和适用,从而产生了令人意想不到的结果。但究其原因,还是在于规则本身存在漏洞,事实证明,即使在国外训练并接受国外检查,也有可能与该国兴奋剂系统有关联。连CAS仲裁庭本身也不由得在裁决中感叹,该案体现了IAAF规则缺乏对运动员的参赛资格问题恰当、充分、系统的考虑[16]。

    当然,IAAF这种给予运动员参赛机会的做法是可取的,相比IWF和国际残奥会的集体处罚更灵活,但在个人参赛资格条款的设置上,还应考虑得更周到才是。鉴于情况的复杂性,研究认为允许以个人名义参赛的做法更为可取。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由运动员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违法行为。

    4.2 举报人权益保障问题

    俄罗斯兴奋剂事件,如没有若干举报人的举报,很难被发现和证实。但是,对于最早揭发丑闻的俄罗斯中长跑运动员尤利娅·斯捷潘诺娃(Iuliia Stepanova)以“中立运动员”的身份参加里约奥运会的请求,国际奥委会认为:第一,奥林匹克宪章不承认中立运动员,第二,任何曾经有兴奋剂违纪的俄罗斯运动员都不能参加本次奥运会。

    对于这两点,国际奥委会并未多做说明,但仅从现有的声明看,这两点并无充分的法理根据。首先,从历史上奥运会的参赛情况来看,中立运动员参加奥运会的情况屡见不鲜。关于第二点,前文已经说明,CAS认为其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而给予了否定。因此,国际奥委会对斯捷潘诺娃的决定,也引起了各界强烈的批评[17]。

    举报是非常重要的查证体育违纪行为的手段,所以,应对举报人采取怎样的安全保护措施和激励,才能有效激发潜在举报人的积极性,是体育纪律处罚机构面临的重要问题。

    5 对事件的反思

    1)改革对辅助人员和所在团队的处罚措施。

    从目前揭露的若干起系统性使用兴奋剂的事件来看,运动员所处的环境并不乐观。因为总有运动员辅助人员(包括教练员、队医、领队、科研人员)胁迫、利诱运动员用药。鉴于现有的反兴奋剂手段很难证明运动员辅助人员参与用药,所以他们不用承担被查处的风险,却能享受用药带来的利益。因此,不对运动员及其所在团队进行处罚,不足以整治这种不良风气,维护运动员权益。

    2015年WADC虽然增加了对运动员辅助人员调查的规定,但既未规定应如何调查,也未规定如果不进行调查的惩罚措施。对此问题,国际自行车联合会(Union Cycliste Internationale,UCI)2015年新的反兴奋剂规则可供参考:车队若发现有两名以上车手兴奋剂违纪,即也可对车队给予一定时期的禁赛或罚款处罚[18]。简单来说就是,“个人用药,团队负责”。

    UCI的这种团队责任在现在反兴奋剂形势严峻时是十分必要的,也许有人会认为“个人用药、团队负责”的处罚,对团队的其他成员不公平,但实际上,当出现了很大的举证困难时,在必要时利用团队责任也是一种灵活的处罚机制,它对于加强团队的自我监管、增强团队的凝聚力有很好的作用。在普通民事领域,这样的制度也是存在的。比如,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另外,美国的侵权法中有“市场份额责任”,是指在复数企业的缺陷产品致人损害而又不能证明具体是哪个企业的产品致害时,由生产企业按其产品占有市场份额对被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19]。这些情况下,都将侵权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被告,是在原告处于严重的举证困难的情况下做出的利益权衡,是在保护受害人和可能的侵害人之间做出的倾向性的选择。研究认为,侵权法过错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的特殊设置,在反兴奋剂形势较严峻,反兴奋剂调查手段受较大局限时是很必要的。

    2)完善样本分析前程序的质量管理制度。

    在此次事件中最令人瞠目结舌的尿样交换方法,实际上暴露了检验流程中,样本分析前程序的质量控制的漏洞。如果由RUSADA负责样本的运送,就能通过巧妙安排运送时间逃避监管,运送人员又和负责保管的人员串通,准确将需要篡改的样本置于其目标范围内。这一方法之所以能顺利运用,与样本收集、运输、保管环节的疏于监管或监管不严密有很大关系。

    实际上,整个反兴奋剂控制程序存在着顾此失彼的问题,即WADA更重视国际实验室的建设和监管,对实验室有一整套比较完备的质量控制系统,但却没有制定任何规章政策完善样本分析前程序。而从实际情况来看,样本分析前程序的实施状况是比较粗糙的,WADA允许反兴奋剂组织将很多反兴奋剂事项外包给专业的私人公司,这些私人公司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对遇到的问题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比如如何选任和培训样本收集人员、如何记录样本收集和保管的流程等,都可由外包公司自行决定。虽然这些公司会有从事普通事务的资质,但WADA并不要求它具有专业的从事兴奋剂控制业务的资质,比如,对于样本的运输,可以交由普通的快递公司,而并不需要专业的快递公司[20]。因此,有必要加强对样本分析前程序的质量监控,建立像反兴奋剂实验室网络一样可信任的分析前兴奋剂控制网络,对现有机制的彻底变革,对分析前程序进行更深入的外部监督和审查。

    3)改革反兴奋剂机构的管理体制。

    正如之前WADA报告所指出反兴奋剂体系缺乏效率的真正问题更多是人文和政治因素[21]。因为使用兴奋剂所带来政治经济利益,很多国家和体育组织对反兴奋剂都缺乏积极的态度。这一方面是因为各国国内的反兴奋剂机构缺乏独立性,另一方面是因为WADA在对相关组织和机构不履行反兴奋剂义务时没有太多的强有力举措。对于国内反兴奋剂机构的独立性,WADA应当通过在资金和人员上加大对国内反兴奋剂机构的支持,减少其对国内政府资金和人员的依赖,通过增派国际观察员等措施,加大对国内反兴奋剂机构的监管。而对WADA的签约方不遵守WADC规定的惩处措施,现阶段WADA仅仅能向各界进行通报,而具体的处罚措施却还是依赖相关的签约方执行,这并不利于WADA对相关签约方的规制。

    俄罗斯兴奋剂丑闻实际暴露了反兴奋剂领域的最大难题,即很多体育组织、国家政府对反兴奋剂的态度十分消极,甚至成为兴奋剂滥用的帮凶。使用兴奋剂,不仅能突破人类极限、塑造体育偶像、吸引公众关注、刺激体育产业,还能振奋民族信心、提升國际地位,因此,不论对体育组织还是国家政府都有极大诱惑力。但另一方面,反兴奋剂是需要各界共同支持的事业,没有各体育组织、各国政府的支持,反兴奋剂斗争不可能顺利进行下去。应当认识到,反兴奋剂是体育能长期发展的必要前提,各国政府和各体育组织不能只看眼前利益,要从体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出发,积极打击兴奋剂违法行为,WADA也要积极进行改革,继续推进世界反兴奋剂一体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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