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国电子文件立法发展的研究

    黄睿

    摘 要:法国政府从2000年制定了系列的法律为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供保证。这一系列法规确立了保证电子文件可检验价值的必要性规则。在数字环境下不受时空限制迁移一份电子文件时,需要采取不同的措施以确保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读性和可用性。

    关键词:电子文件管理;法律;立法

    Abstract:The French government published a series of legal texts for guaranteeing records authenticity and integrity since 2000. The legal texts established some rules considering the necessity of conserving records probative value through time. When transmitting a record through time or space in the digital context, it is ne require different measures to preserve its identity, integrity, readability and usability.

    Key words: Electronic records management; Laws; Legislation

    隨着信息技术和电子政务的发展,法国电子文件管理要求不断提高,参照已有学术研究的理论和方法,结合法国机构和部门文件的创建、保存和管理实践,围绕保证电子文件真实性、完整性、可读性、可用性的目标,政府及其相关行业对法律、法规、标准不断调整补充,从2000年开始,先后制定了《法国草案》、2004年的《法国民法》、2005年的《法国法令》、2009年的《法国条例》、2009年的《互操作技术的一般框架》、2010年的《整体信息安全政策》等,这些法规政策的制定,加强了电子文件的立法和标准建设。

    1 以计算机系统安全为重点的早期立法

    在法国电子文件管理和研究人员看来,确认电子文件的可检验性,以及它的证据价值是有效管理电子文件的前提和保障。在2000年的法国草案中,就提到“无论是何种传递介质和方式,一系列的字符数字和符号都包含着可理解性”。同时,在草案中还提到了电子签名技术,电子签名建立了文件创建者和文件之间的关联性,是保证电子文件真实性的必要条件,提供了文件的可检验价值。

    2004年的《法国民法》中,又指出电子文件可检验价值的两个条件:①文件形成者的身份可以确认。②文件的保管条件可以保证其完整性。其中文件的保管条件主要指计算机系统的稳定和安全,文件所存在的介质没有被损坏,文件的内容没有被篡改或丢失,文件的内容具有可读性、文件的背景具有可理解性、文件的访问记录的完整性。当然,这里的完整性并不是仅仅从技术角度考虑,档案学者认为电子文件的完整性应该包括它可以长期保存的可读性、稳定的内容、固定的形式和可检索的访问记录。

    早期法国的电子文件管理并没有专门立法,而是从民法和行政法方面,证实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证电子文件实现可检验价值的条件。民法和行政法都肯定了电子文件真实性和完整性的重要性,初步建立起检验文件价值的一些方法,为保护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读性,体现电子文件的证据价值提供条件,并对今后法国电子文件管理法律的立法原则和专门的电子文件立法确定了方向,为电子文件转换为档案长期保存提供了保障。

    2 围绕电子签名技术的立法发展

    以电子文件管理实践活动为指导的法国电子文件立法不断发展,逐渐形成了一系列基于电子文件真实性和可靠性的管理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都围绕着电子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可靠性、关联性的原则,突出电子文件的证据价值。而电子签名是保证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一种有效机制,从2000年到2010年的这段时间,电子签名在法国的法案、规则等都有所提到,它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关注。

    为了进一步确认电子文件的身份,体现电子文件的关联性,2000年的法国草案中,介绍了电子签名这项技术,它可以有效保证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在2001年3月,公布的《执行民法》中,提到“凡是能以电子形式证实,检验电子签名的数据与签名人关系的材料都被认为是电子证书,可以用于身份证明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可信性证明”,这条法律明确了电子签名的目的与作用,确保电子文件的身份明确,数据完整,增强电子文件的法律效力。同时在这部法律中,对电子签名证书形式作了详细规定,规定了合格的电子证书需要满足的条件。

    在2001年的法国法令中,也规定了电子签名认证机构的设立条件,包括证明该机构提供的电子认证服务的可靠性;采用相应的安全程序;使用保存系统的注意事项;证书内信息内容准确无误;签订前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的信息;给电子证书申请人提供对他们有利的信息内容。能够满足以上规定的,根据法院根据工业部下发的指令,委派专门的机构担任。

    电子签名和电子文件一同完整地保存在文件接收系统中,特别是有关刑事案件的审判结果,保存在接收系统中的除了文件的电子签名,还有描述性的元数据信息,这些元数据信息可以清楚地证明电子签名的可查证性。这样的文件接收系统必须符合OAIS标准,系统里的电子文件格式独立,内容真实完整可读,可访问和可检索。在文件被移交到国家档案系统前,文件和电子签名需要一直保存,随着这一文件管理要求的出现,法国出现了新的代理机构MICEN。在这个机构里有上万个电子文件管理设备,由这些设备集中保存公证人各自负责的电子文件。并对公证人访问电子文件的权限作了设置,每个公证人都要保存文件直至文件被移交到公共档案管理机构。

    3 以电子文件管理系统建设为重点的立法发展

    从电子文件形成过程和接收过程角度,在法律方面形成了电子文件的安全接收模式。2004年的法国民法、2005年的法国法令和2011年的法国法令,对电子文件形成的条件、来源、责任者和接收原则作了规定。

    2005年的法国法令对用于安全信息交换的信息系统标准作了规定,并对国家和用户之间信息服务、访问,创建了一个公共服务的责任,对用户的隐私提供了安全保障,并对信息存储和信息传输方法作了规定,这些都表明电子方式可以完成行政程序的简化。

    在2005年的法令中还提到有关电子簽名的行政行为,对提高系统安全功能的电子识别、电子签名和时间戳等条件的制定修改发布作了说明,当行政机关建立信息系统功能时,应要确定必要的安全保护系统,其所要求的安全水平的预测需要遵守相应的规则。对安全产品和服务提供商的获取资格作了规定,这个资格的获取可以通过授权一个私人机构完成。

    法令对提供的电子服务的互操作性也作了规定,确定了信息系统的互操作性,包括数据目录和标准等,并由行政机关认可和发布。

    在行政法方面,2009年的《互操作技术的一般框架》和2010年的《整体信息安全政策》,对数据交换的规则和协议、信息系统安全的技术变量作了规定。互操作是指管理系统的接口应该符合开放标准,支持在各自不同系统之间的数据交换,当然,互操作并不仅仅是技术问题,它涉及概念问题、相关原则、管理方式、法律政策方面。在应用领域,指定一组共同的元素,如词汇概念、原则、政策、建议、准则、标准、规范和实践,各个组织一起联合执行,互操作是一种互相一致的方法,它可以分为不同的等级,从技术的互操作,语义互操作,组织的互操作性,法律的互操作性,到政策的互操作性,展示为这样一个逐渐升级的框架。

    在2011年的法国法令中提到了电子文件的生命周期:“一份官方人员的个人信息电子档案包括所有的数据处理或文件记录的捕获、描述、生命周期全程管理、访问、修改、使用、保存、传递、删除或迁移到另外一个文件保存系统中。”

    这里体现了电子政务对电子文件保存方式的影响,电子政务的发展不允许电子签名的复杂化,这样对电子文件真实性的要求就需要电子文件管理系统来保证。同时法令对电子文件的标准化分类提出了要求,并且禁止一份相同的文件以电子和纸质的两种形式并存。

    2011年2月的法令中,关于订立或履行合同的付费电子邮件发送,里面对发件人、收件人、第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分别作了详细的规定。对邮件的姓名、地址、传递方式都作了明确的要求。2011年4月的法令中,提到关于订立或履行合同的电子邮件发送的时间戳。2011年6月的法令中,提到关于公职人员个人信息的文件夹和电子文件夹管理。法令支持公务人员的个人信息档案以电子形式来管理,保存公职人员的电子个人文件包括所有数据的全部处理,保证个人数据信息的保密性和完整性,真实性与可读性。

    2012年12月,颁布了公职人员个人信息电子档案分类的规定,其中对个人信息管理作了详细分类,对21种类型的个人信息指出保管期限以及处理行为,这种分类符合电子政务对电子文件统一分类的要求,体现了电子文件的可检验价值。

    从法国近几十年的法律体制变化可以看出,数字技术对文件的保存和管理产生巨大的影响,如何应对数字技术的挑战,降低数字环境下数字文件丢失的风险,确保文件可检验的价值,一直是法国立法部门努力做的工作方向,在提高电子文件管理政策重要性认识的基础上,加深对科学理论的理解,对电子文件的法律法规及时作出调整修改和补充,更好地保护文件的真实性、可靠性、可用性和可读性,促进文件的创建、管理和保存的实践活动。

    参考文献:

    [1]张秀丽.基于电子证据认证视角下的电子文件管理[J].中国档案.2010(8).

    [2]徐振杰.电子文件证据取证研究[J].北京档案.2010(11).

    [3]陈巧艳 许苏嘉.法国电子签名认证立法述评[J].情报杂志.2003(3).

    [4]Antoine Meissonnier. French legal framework of digital evidence[J]. Records Management Journal, Volume: 25 Issue: 1, 2015.

    (作者单位:大连工业大学综合档案室 来稿日期:2018-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