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政府信用视域下信息人的概念框架与权义逻辑

    张贝尔 张锐昕

    

    

    摘 要:数字政府信息人信用,是关于信息人在数字政府的生态环境中生存与发展的价值和状态的积极判定与理性构想。在数字政府信用视域下探讨信息人的概念框架,并在构建信息人的概念框架的基础上解析信息人的權利及义务逻辑,同时提出信息人信用施用需要满足的三个条件,分别是拥有全社会广参与作基础的信用生态环境,拥有多主体共建设作保障的信息人信用数据,以及拥有丰富的系统性信用分析技术工具。

    关键词:数字政府;信息人;信用;生态环境;权义

    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建设的快速发展,数字政府的多元信息行为主体可以打破时空和地域限制,令“远距离协同、分散化合作”成为可能,与此同时,为保证数字政府良性生存和健康发展,对参与建设、运维和应用的多元信息行为主体施行“规范其言行、限制其权力以及监控其执行”[1]之策,以增进其接纳参与,规避其失信违信,降低其交易成本,进而提高公共福利等,就成为必然要求。

    一、文献综述

    各类“人”的假说一直是学界重点关注的议题,比如亚当·斯密的“经济人”“道德人”,梅奥的“社会人”,赫伯特·西蒙的“行政人”“管理人”,威廉·怀特的“组织人”,克里斯·阿吉里斯的“自我实现人”,卡西尔的“文化人”以及薛恩的“复杂人”,等等,皆因需要完成各类与人的社会行为、身份特征、职务范围等相匹配的认知行为,出于趋利避害、去恶从善的目的,遵循“人的问题是一切社会生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对于人的定义及其样态的应然描述成为我们理解和解释人类社会‘存在的原则性依据,也必然成为公共行政理论与实践的基本准则”[2]等理论而探索。也因如此,伴随着20世纪中叶信息科学的发展,“信息人”的概念随即产生。我国学者卢太宏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提出过信息人概念,他指出,“在信息时代和信息文化的生态环境下,人逐渐形成某些具有共同性的信息行为和信息心理,它们构成了现代人的一种后天性的特质……我们把人看成或可抽象为‘信息人”[3]。美国图书馆协会下属的信息素养总统委员会对信息人的界定是:“作为信息人,必须能够认识到何时需要信息并且能够有效寻查、评价和使用所需要的信息。”[4]虽然国内外学者对数字政府信息人的研究起步较晚,但是能够从多维度展开研究,具有一定的系统性。目前相关研究主要聚焦三个方面:一是围绕信息应用于数字政府信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余潇枫和张彦认为:“人对信息具有强依赖性,信息人则是网络空间的活动主体,是网络伦理所要调节规范的道德对象,也是网络精神的主要体现者”[5]。Forrest V.Morgeson等认为,电子政府是公众与政府之间的传输媒介,一种能够改善政府服务供给和公众期望的新型手段,并且能够长久地帮助公众增加对政府的信任度[6]。Hole等认为:“要建立良好的电子政府信用需要从其服务入手,并且还要对不同的个体和组织进行多样化的技术性应对服务来维持这种信任关系。”[7]二是信息人与数字政府信用运行模式的研究。刘寅斌、李洪波指出,“基于大部分数据和信息都掌握在国家机关、政府部门等主体手中,需要建立信用档案的数据库,解决在征信过程中的信息获取和信息采集问题”[8]。Oystein Saebo等通过对不同信息主体参与类型异同的分析,剖析了电子参与动机[9]。三是数字政府信用与信息人之间的内在逻辑与互动机理研究。朱红认为,“信息人首先要获取一定的信息知识,具有检索技巧、甄别能力并对未来某一时期发展状况作出预测”[10]。李文明和吕福玉认为,应主要围绕“信息”处理的系列流程,从“信息本能、信息欲望、信息需求、信息知晓和信息人性等方面进行信息人研究框架重构”[11]。

    总体来看,关于数字政府信用视域下信息人的研究较为丰富,但依然存留很多研究空间,表现在理论研究方面,仅关注信息人的适用条件和制度设计问题,却很少看到回应数字政府需求特点和进化规律;显示出工具理性思维,重视平台性能,却忽视了信息人的管理职能和信用功能。这些研究成果说明了信息人内涵的复杂性,也揭示出人们应关注信息人的信息行为、信息心理和信息素养,应对信息行为及其过程进行规范,以保证信息人信用,使其以诚信、善意、不欺诈的态度和行为参与信息活动。

    信息包含的内容范围较广。在科技并不发达的时日,人们常常通过相对单一的形式获取信息,并在信息母体基础上加以传播并利用,传播速度慢,传播渠道窄,交互程度差。随着技术的不断升级,信息化程度日渐提高,与各行业融合所引发的产业升级与创新更新了人们的信息思维,人们获取信息的方式和渠道早已从单一转为多元,对原始信息母体进行加工和学习并注入多维理解,以呈现多种信息解读层次。在技术手段加持下,各方信息主体的权义诉求或将成为社会思潮的集散地和意识形态的较量场,承载着各信息人期待实现的信息增值,进而能够引领舆论话语权,掌握舆情动态,连承载信息的平台都可能成为各主体间博弈的重要武器。

    在人人都是自媒体的数字时代,信息赋能传播工具新的价值,承载各方信息主体诉求,各方信息主体在享受信息资源的同时,也越来越期盼行政参与以及回应,由此应对日益膨胀的信息和数据所可能产生的危害,利用数字化手段对其背后主体厘清信息职责以匡正信用权威,划清信息权限以规范信用行为,管制信息内容以维持信用风气,制裁违信主体以营造信用生态,亟待数字政府倡导信用善治理念,以诚“信”之姿回应期盼,以可“用”之态良性互动。

    因此,推动数字政府健康有序发展,须以其信用体系作保障,而信用体系构建,就需从与其打交道的组织和个人的信用建设入手践行,以保障与数字政府打交道的所有组织和个人都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在积极、主动地参与公共事务的同时,和谐、友好地进行沟通、交流与合作,保证数字政府生态风清气正。为此,研究信息人的概念框架和权义逻辑就尤为重要,而且必要。

    二、概念框架

    我们将所有与数字行政打交道的信息行为主体,包括在数字政府中工作的人,参与电子政务项目开发、建设和维护的人,以及应用电子公共服务的人都称为数字政府信息人。为了保障并推动以信息为载体的数字政府能够良性发展、有为善治,各信息主体需要共建共享可依、可信、可鉴、可制的信息信用环境。

    信息技术的进步不仅使信息本身的交互方式得到了提升,更“从根本上改变人类世界的信息时空与思维方式,乃至人的本质属性”[12]。信息人依赖信息生存和发展,其行为活动也主要围绕信息的采集、加工处理、传輸和利用等进行。由于信息人本身就是生物人,其在进行信息活动时,就难免会将生物人的主观能动性、心理暗示性、自觉趋利性等特征一并融入信息活动之中,使信息行为即使在完全自动化的环境下也难去人格化。因此,对信息人的概念不应单纯地从信息维度来理解,而应同时考察其作为生物人所具有的生物性状、作为经济人的趋利性、作为道德人的向善性、作为组织人的自律性、作为社会人的互动性,以及他们中的一部分人作为“行政人”“管理人”的强化约束性。对信息人的信用及其在数字政府的生态环境中生存与发展的价值和状态的判定与构想,还应从生物、经济、组织、社会、行政或管理等多个维度来理解。

    依据组织性质、管理主客体、利益关系等逻辑,关于数字政府信息人信用包含的内容范畴,可从组织主体的角度,将其分为政府信用、其他公共部门信用、企业信用和公民个人信用;可从行政性质的角度,将其分为行政人信用和行政相对人信用;可从利益关系的角度,将其分为直接利益相关者信用和间接利益相关者信用;可从信息处理流程的角度,将其分为信息人采集、加工处理、传输信息等过程中的信用;可从身份的角度,将其分为开发、建设、应用和维护信息系统等信息人信用。如图1所示,数字政府信息人信用牵涉到内涵丰富而外延广泛的内容,是一个涉及技术、管理乃至治理的复杂的交叉性系统,它需要应对日益增多的信用风险,单靠政府的资源和能力来建设不足够应对,因此需要集合全社会的资源和力量共同建设和维护,以共担建设责任和规避施用风险。

    第一,数字政府信息人的道德属性。根据契约理论和网络治理理论,数字政府信息人信用的概念框架涉及价值认同、组织忠诚、社会经济意愿、战略规划、政策规范、诚实守信法则、行为标准、制度约束、激励机制、失范惩戒、自我管理、理性决策、职责履行、权利和义务承担、多属性共存等行动主体存在状态和活动过程规范要素,可描述为一种包容着行政性、公共性、广泛性、集中性、回应性、信息不对称性、风险性、可接受性、可预测性的以及秉持诚信精神和守信行为的信誉基础。它赋有信用体系建设主体多元化而非单一化、信用信息系统整体化而非分散化的特征,信用数据库相关联而非各自独立,旨在为举国范围内的数字政府信息人提供权威性的信用管理平台,目的是通过促进政府与数字政府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如电子公共服务外包的发包方和接包方)基于“集中制”式的组织和个人的信用信息来增强彼此之间的信息流动、资源匹配、系统赋能、合作伙伴关系改善、互动参与和服务供给,以减少监督违约行为和对之制裁的费用,实现降低交易成本,增加社会福祉,维持和增进信息人信用,塑造数字政府信用形象的愿景。信息人信用是数字政府的新理念,可借此超越现实主体信用的内容范畴,为规划创新性数字政府信用体系并为其提供最佳实现方式提供行动指引。

    第二,数字政府信息人的社会属性。如果说信息人的自然属性是社会环境下存在的前提,那么信息人的社会属性则是建立在此基础上开展社会交往的具化表象。这也是在人-技术互动机制上产生的反应逻辑。首先,技术提升要符合信息人所下达的行政命令,这与社会活动需求密不可分,使得信息人关注周遭社会化的生产方式,以达到促进生产力的目的。其次,信息人呈现的“技术化”特征源于其“社会化”行为,并成为反馈社会公众的重要动力源泉。通过技术构建对社会行为产生普遍的行政影响,并渗入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数字政府信息人通过采集社会需求信息实现技术升级,进而反馈并服务于社会公众,已然具有社会属性。

    第三,数字政府信息人的技术属性。可从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进行阐述:对内,政府本部门内部、跨部门之间都存在着协调和博弈的关系,彼此之间既相互依存、互相渗透,又相互竞争、互相合作,关系井然而微妙,一旦借助信息技术手段施以电子化、数字化、网络化改造,进而达成信息资源共建共享与政务网络互通互联之时,技术规制和技术权限的善用必将促进信息流程可视与业务流程可控,进而易于信用量化、利于行为评价。对外,政府对公众而言是以整体性面貌呈现。推行数字政府之前,社会公众对于辨析没有履行职责义务的具体执政部门很有难度,也难以追究具体的事务或行为的责任人。建设数字政府之后,得益于信息平台、信息系统及其功能的应用,政府与企业、社会及公众之间的沟通交流与合作互动更为频繁和有效,企业、社会及公众对政府回应的要求及与政府合作的需求日益强烈,对数字政府信息人中的行政人的信用的要求无疑也将攀升。

    第四,数字政府信息人的法律属性。信息人使用制度、技术处理信息的过程与自然人形成的意思表达类似,要借助相应权利属性,行使权力表示,产生相应的责任后果。如此一来,信息人行使职权的行为,就需要在特定的行政环境下,被“赋予”权利属性和权力能力,这必然要求信息人在具有道德约束的同时,对权力的行使产生法律敬畏,形成法律束缚。这对于维持数字政府时代的秩序与规则、事实与变革、价值与创新的平衡性至关重要,更关乎存在的风险挑战与预判防控等问题,已然超出了单纯的权责配置,还需要将信息监管、风险把控、惩戒罚则等法律环节融入其中。因此,数字政府信息人不仅是信息载体的守护者和执行者,更是在法律法规授权下的行政人行为,是技术伦理实施的主体,产生法律人格,彰显法律权威,具有法律属性。

    三、权义逻辑

    为了进一步解析数字政府信息人的行为范畴特别是其中的行政人的施政逻辑,突破平等、开放、互动的障碍,达成“参与主体的平等性、政治活动的开放性和参与方式的互动性”[13],有必要研究信息人的权义规制、权义执行和权义救济的逻辑,以实现信息人自身信用累积和促进数字政府整体信用体系进步的双重目的。

    1.信息人权义规制逻辑

    数字政府信用体系的建立向以管控为中心的实体政府发起挑战,政府、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平台经营者等多元信息主体集成的合作共治模式吸收了信息共享的精髓,数字政府既承担监督义务,又实行管理和经营权利,充分将信息人双重属性与信用治理相融合,进而产生新的内生逻辑和治理模式。依赖于数字政府的网络化、去中心化、分享互惠等特质,由信息人共享的信用信息,如服务信息、产品信息、技术信息、合作信息、主体资质信息等,将成为社会成员间分享协同的常规理念。这便催生出新的物权边界和权义范畴:哪些信息属于私域,哪些属于公域;哪些可被分享,哪些必须隐藏;哪些可以互动,哪些需要申请等。数字政府则有望在此基础上,重构信息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规制信息人权义范围,开展信息共享模式下的信用治理模式。

    虽然早在1980年经合组织(OECE)就颁布了《关于隐私保护与个人数据跨界流动的指导方针》,提出了有限收集原则、确保信息准确完整原则、制定收集范围和目的原则、信息使用有限原则、采取安全措施原则、公开原则、提出异议并要求改正的权力原则以及信息控制者要对以上七项负责原则[14]的八大原则,且成为各国制定信息权义的主要渊源。但是,随着信息技术不断深化,各国不同的国情,以及信用程度的差异使得各国政府在执行政策时还赋予很多其他考量因素。比如,美国在《公平信用报告法》中明确指出,消费者报告需要由信用调查部门提供,而且提供内容围绕在消费者的信用价值、个人名誉、能够展现其信用消费资格的个体差异及特征、信贷能力等方面。互联网ZestFinance公司从用户发出的社交信息、罚单处理信息、典当记录甚至搬家记录等细节信息中获取用户信用信息[15]。德国、意大利等欧盟国家则采用严格限制原则限定信用信息的采集[16]。

    随着数字化程度向纵深发展,对信息权义的保护和规制将从线下转为线上,从专业机构集中收集走向各信息主体分享互联。这既是趋势,也是挑战。数字政府信用的积累依赖于各信息主体的分享互通,信息人权义规制也应适应数字政府的发展,进行重新组合并规划。以此为出发点,需更注重平台功能,从政府多重行政许可的市场准入机制转为平台审核简化,监督的准入机制,以利用互联网平台将信息人的分散资源进行重组优化,以信用治理模式开展自管和监管,从而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因此,数字政府信用治理模式下,应以共享平台为基础,注重以信息人广泛合作为特征的权义规制体系再造,探索各方信息主体(政府、自然人、企业、其他社会组织等信息资源提供者和贡献者)广泛参与的协同治理机制,重新规制信息人权义职责。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现信息采集更加高效便捷的同时,对信息数据的保护要求也随之增加,隐私风险首当其冲,找到对隐私数据的保护及信息共享的平衡点随即成为关注点。本文认为,对隐私信息的保护实质是对信息个体贡献信用信息的必要保护,也是尊重信用价值、保障信息人与社会共同价值观实现的共同追求目标。以此为前提对各信息主体进行权义规制,其目的在于对信息数据保护边界的制定和信息人权义的实现。对信息人权义规制需要在原有八项原则基础上,找到适合我国数据权义规制的合理路径。

    2.信息人权义执行逻辑

    信息人对信息的执行行为一般包括数据采集、数据集成、数据处理、数据解读、数据预测等[17]。信息保护理论与政策实现目标本质上来源于社会,并从现存的文化中显现出来[18]。作为将政务信息转化为实践途径的纽带来说,数字政府还承担着上通下达的信息传递——信息执行——信息监督的循环回路角色,始终对信息的输入、处理、输出等执行紧密相连。基于数字政府自身的信用,各信息人不仅增强了内部信息资源的交流与互通,更使得数字政府在执行各层面权义关系中能够自如恰当,从而在不同政府、不同部门、不同层级、不同权限之间形成多维时空的互动管理,实现各信息主体间的信息共享、信用共治。

    从信息人权义执行渊源来说,1995年欧盟首次颁布《数据保护法案》,2002年又颁布《隐私与电子通信条例》《数据留存法案》等。伴随信息化不断深化和发展,2012年,欧盟在此前基础上颁布了《一般数据保护条例》,提出了“同意规则”和“例外规则”。“同意规则”即信息人的“明示同意”,是信息控制者合法处理信息的决定条款。“例外规则”指出,信息处理是以履行合同为目的时,即使未经信息人明确同意,信息处理人也可以享有信息处理权利。这些条款都为信息人使用和执行信息处理提供了权义依据,而且此类信息行为的条例强化了对信息主体的控制权。可见,信息保护范围是信息主体开展权义博弈的关键,防范信息人打着实现公共善治开展信息采集之名,实则行危害信息人隐私和人格尊严之事。

    从信息人权义执行过程来说,信息人对权义执行的理解也应是将信息动态化优化执行的过程。在此过程中,信息人对信息的理解、实施、处理、监管等环节有序开放,以信息人对数字政府的信任做基础,以对权义实施标准做执行,以对信息的處理做调配,并以各信息主体达成的合意做政策执行的优化,信息主体广泛参与、协同沟通、相互理解、共同监督从而影响权义执行。一方面,基于数字政府信用,使得各信息主体在开展协同办公、远程控制、沟通协调等层面高效且快捷。另一方面,数字政府的监管及控制能力伴随信息化而大幅提升。监管的必要来自社会结构的复杂性,而控制能力则直接体现出数字政府对内外部信息的高度洞察力、补救力和及时调整反馈力。因此,信息人的权义执行程度将伴随着数字政府的信用指数增长而得到充分实施。

    从信息人权义执行配置来说,信息共享和互动交流使得电子政务的边界变得模糊。各信息主体的组织决策从传统政府的高耸型转向扁平型,进而衍生出去中心化的共治现象。在信息流动环上,任何参与其中的信息人都可拥有获取能力,即可通过信息选择、配置实现信息组合和整合,也可填补权义执行的空白缺失,优化信息流动环节的权力配置和义务增补,提升数字政府每一个信息人的责任意识,共同提升了数字政府信用感知维度。

    3.信息人权义救济逻辑

    首先,从信息流转的角度来看,信息本身的价值由各类信息人所赋予,其使用外延和流转内涵应由所需的市场界定。Jacob M.Victor提出,信息使用的初始权利是被分配给各信息主体的,随着信息使用和流转,其使用的权利和义务范围也发生变化,信息主体可以以“财产规则”开展救济方式[19]。欧盟成员国也针对信息行为的规范化使用强化了对信息主体的控制权,且有把信息从人身权转向财产权的倾向[20]。信息的价值始终存在于各信息主体间的需求和供应,在其传递、使用、再造、加工、灭失等流转链条中,以各种被信息人所用的方式发挥其作用,在其赋能主体价值观影响之下,信息本身价值也在或增或减,与信息主体的使用方式息息相关,成为自身权利的组成部分。因此,对于信息本身来说,成为附着于信息人的一种自身特权能够更好地实现对信息的保护,进而成为信息人权义的救济模式。

    其次,从信息使用权的角度来看,信息人所行使的任何主体权利和义务都需要被法律赋予,信息主体对资源享有的默认权利指的是初始性的法定权利[21]。尽管我国《网络安全法》《民法总则》等相关法律对信息及数据等虚拟财产做出了保护规定,但在数字政府环境下,信息信用本身的维护、甄别、收益、管控、处分等都涉及对信息所有权、管理权、利用权、使用权、经营权等界定,具有潜在价值的不确定性和保护差异性,会随着其开展交易而带来价值变更,而且各信息主体对信息的知情权和隐私权、信息公开权和安全权、异议权和救济权、重构权和删除权等还往往存在博弈或矛盾的关系。知情权、异议权、同意权、重建信用记录权以及救济权构成了对信息主体全方位的保护[22],因此,需要将“信息权”纳入新型的财产权形态,以适应数字政府的发展。

    最后,从信息人角度来说,信息人的信用行为以产权的形式进行保护的重要特征是,信息人要同时以正面和负面的价值引导去处理信用行为。正面行为包括了解信用信息采集的目的,积极配合完成信用信息处理,使信用信息处于准确、完整的状态等。而负面行为则涵盖信息被违法处理时,主体可以请求征信者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23]。正面行为会在积累信用数据、提升信息人信用等级等方面有所助益,而负面行为则可以对信用后果进行救济和补偿。华特斯提出:“被良好界定的产权制度应能限制权利主体支配资源的方式,从而确保其他人以合理方式分享资源带来的效益。”[24]华特斯把信用视为财产权的一部分,认为它是权利主体支配资源时掌握的先机。因此,厘清数字政府信息人信用的规制权限、执行边界和救济路径,可以此进一步解构信息人信用的构成要素,预见更多的信用风险,推动数字政府信用体系建设稳步发展。

    四、结论

    数字政府信息人信用,是关于信息人在数字政府的生态环境中生存与发展的价值和状态的积极判定与理性构想。通过对数字政府的信息人信用的概念框架和信息人权义逻辑进行解析,可知数字政府信息人信用的施用至少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拥有全社会广参与作基础的信用生态环境。得益于互联网巨大的互连共创空间,数字政府能够充分、快捷、便利地链接各方、回应民众,从而为数字政府为民执政奠定广泛的民主基础。在数字政府进行管理决策和提供政务服务的过程中,为保证其程序和结果的科学高效和公平公正,可以调动和利用全社会的资源和力量。政府要与企业和社会公众建立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引导和推动全社会广泛参与数字政府信用生态环境建设。社会公众虽不一定都是信息基础设施、信息平台、信息系统的直接建设者和运维者,却一定是它们的目标客户。正因为社会公众要频繁使用信息基础设施、信息平台和信息系统的功能,是对数字政府信用施加正向或负向影响的不可或缺的信息行为主体,因此,有效利用多元信息行为主体参与信息共享、数据开放、工作协同和伙伴合作,使行政相对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从“被服务”的接受者身份调整到“去管理”的参与者身份,来激发他们使用数字政府产品和应用数字政府服务的主人翁意识,提升数字政府内外部关系的紧密性和依赖性,促进以信用为基准共有价值范式的形成,再将其作为实现信息人信用的价值引导,进而规范信息人的权义实施,能够助力数字政府内外关系融合与相互配合,从而实现洁净数字政府生态环境的目的,最大化地满足公众需求,体现数字政府的人民性。

    二是拥有多主体共建设作保障的信息人信用数据。在大数据时代,政府可以获取大量有关自身、其他政府和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的信用状况记录并将之积累和沉淀下来。这些记录并不一定都是全面、理性和客观的,混有片面性、非理性和主观性成分,需要经过深入挖掘、辨识和整合以减少其不对称性,增强其信用性,方能科学利用。立足整体治理视角凝聚共识,采取“集中制”的运作方式、“跨界”的机制和竞合博弈的模式达成信息人信用数据共建,借助多元信息行为主体广泛参与及规制平衡数据整合与信息共享,可以保证数字政府所拥有、可使用的信息人信用数据的共用性,是规范数字政府信息人言行的软约束,可为数字政府向善治渐进转轨提供信用数据保障。

    三是拥有豐富的系统性信用分析技术工具。得益于先进的信用分析技术工具,如建立在专家判断基础上的5P、5C、骆驼、VaR、逻辑回归、creditportfolio、creditrisk+、creditmetrics、内部评级、预警模型、经济资本模型以及各类机器学习模型[25]等的应用,数字政府可以借此分析信息人信用以提升信用管理能力和改善治理方式,再辅以多元信息行为主体的人、事、物相匹配的信用监管清单以及数字政府信息人信用评价体系,可以有效提升数字政府信息人信用分析能力,增强数字政府信息人监督功效,实现数字政府信用体系的完善和信用的升级。

    推动数字政府健康有序发展须以其信用体系作保障,信用体系构建需从其信息人信用建设入手践行。以上三者既是数字政府信息人信用可行、可用和能用的必要条件,同时也分别是数字政府信息人信用可行的前提基础、可用的先决条件和能用的辅助手段,对于数字政府信用体系构建具有决定性作用。数字政府有必要在其信息人信用的概念框架范畴内引入预防为主、治防结合的信息人信用治理理念,塑造与之权义相符、具有柔性的新型权力与内容关系结构的信息人信用治理模式,进而实现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信息人信用治理目标,使多元信息行为主体在数字政府平台上共同参与和相互制衡,以期达成“信”“用”结合、融会通达、开放共筑数字政府信用体系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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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bstract:Informational person credit of digital government is a positive judgment and rational conception about the value and state of informational person's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in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of digital government.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conceptual framework of informational pers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digital government credit, and analyzes the right and obligations logic of informational person based on constructing the conceptual framework of informational person. At the same time, it puts forward three requirements for the credit application of informational person: the credit ecological environment based on the wide participation of the whole society, the credit data of informational person supported by multi-agent construction, and the rich systematic credit analysis technology tools.

    Keywords:Digital Government;Informational Person;Credit;Ecological Environment;Right and Obligation

    (责任编辑 王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