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青少年运动员文化教育的启示

    余 静 邢中有 吴 伟 宋雪琳

    摘要:欧洲青少年运动员文化教育模式具有强制性和灵活性的特点,这对于被认识误区和制度缺位所制约的我国青少年运动员的文化教育具有重大的启示作用。要想解决我国青少年运动员的文化教育问题,充分认识青少年运动员文化教育的重要性是前提,加快完善青少年运动员文化教育的法制化是保障,提高青少年运动员文化教育的有效性是基础。

    关键词:运动训练学;青少年运动员;文化教育;欧洲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116(2009)11-0073-04

    Inspirations from the cultural education for teenage athletes in Europe

    YU Jing1,XING Zhong-you2,WU Wei1,SONG Xue-lin1

    (1.School of Physical Education,Huazhong Normal University,Wuhan 430079,China;

    2.Department of Physical Education,Xuchang Institute,Xuchang 461000,China)

    Abstract: The mode of the cultural education for teenage athletes in Europe is provided with such characteristics as compulsive and flexible. Such a mode plays an important inspiration role in the cultural education for teenage athletes in China which is restricted by misunderstandings and the lack of systems. For solving problems in the cultural education for teenage athletes in China, the precondition is to fully understand the importance of the cultural education for teenage athletes, the assurance is to speed up the completion of legal systems for the cultural education for teenage athletes, and the foundation is to enhance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cultural education for teenage athletes.

    Key words: sports training;teenage athletes;culture education;Europe

    做好运动员文化教育工作就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体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中国青少年运动员文化教育程度关系到我国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它是运动员更好贯彻教练员的训练计划并在退役后顺利再择业或就学的“助推器”。为此,加强我国青少年运动员文化教育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欧洲青少年运动员文化教育具有强制性和灵活性特点,对我国做好青少年运动员文化教育具有借鉴价值。

    1欧洲青少年运动员文化教育的特点

    2004年,作为欧洲体育教育年活动的一部分,欧盟曾专门委托英国拉夫堡大学体育与休闲管理系组织项目小组对欧盟25个成员国青少年运动员的文化教育状况进行了调研。调查结果显示,欧洲各国均非常重视青少年运动员的文化教育。不论是从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校,还是中等专业学校、大专院校,都普遍重视协调运动员的文化教育与训练竞赛之间的矛盾[1]。就欧洲各国在青少年运动员文化教育培养模式的特点来说,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强制性。

    欧洲各主要国家接受义务教育的孩子的年龄一般在6~16岁(和我国基本相同)。这些国家的学校都有法定的教育规划,且所有的青少年都必须遵守。初等教育的学校教学通常是强制性的,即使是那些很有运动天赋的学生也要按照法律的要求,接受国家课程所要求的教育。立陶宛共和国的教育法声明:教育是每一个学龄阶段孩子的权利,他们只为那些到了接受中等教育年龄的青少年运动员提供特殊的规定。在英国,孩子5~16岁接受的是义务教育,即使在专门的运动学校里,学生学习和训练的时间也是一样的。在塞浦路斯,15岁之前的法定教育规划都是强制性的,一般的学校除了体育课以外不提供从事运动训练的机会。而在拉脱维亚,不管是运动学校还是体育俱乐部的学生,只要处在义务教育阶段(6~16岁),就只能在课下进行运动训练,只有在达到15岁的时候才能进入提供学校教育和运动训练承诺的运动健身房。法国运动和体育教育协会则规定青少年运动员每周接受教育的时间是24 h而训练的时间是20 h(包括额外的训练和竞赛)[2]。希腊的年轻运动员除了接受法定的义务教育,每周还要对其所选的项目接受3次的训练(07:30~10:00),而且放学后还要晚走1 h(1周3次)来弥补早上的训练。希腊处于初等和中等教育阶段的学生如果每学年接受文化课教育的时间不足总课时的8%(大约800 h),那么不管他们的学习成绩和运动成绩如何,都不能进入下一个年级学习[2]。在斯洛伐克,当学生在1~4年级的时候,他们接受普通的初等学校的教育,且每周的学习时间为24 h;在5~8年级时,虽然运动训练代替了课程的学习以保证他们能够集中精力训练和比赛,但运动员每周的文化学习时间也要26 h[2]。

    英国布里斯托尔运动学院的校长承认:运动是焦点,但是教育也很重要。他说:“我们想要运动员专心于运动,但我们不想让他们丢弃他们的教育。”[2]所以,强制性的法律就成了青少年运动员在进行训练的同时又接受文化课教育的保障。

    2)灵活性。

    (1)时间安排的灵活性。

    由于运动员训练、比赛要占用大量的时间,因此,欧洲各国很注意灵活安排时间以调节运动员学习与训练之间的矛盾。

    希腊政府2004年颁布的一项法令将运动员分为3个小组:A组的青年运动员是为奥运会和世界性的比赛训练的,较之普通的学生,他们可以有一半的时间缺席学校课程的学习;B组的青年运动员是为欧洲和国际性的比赛训练的,他们可以有30%的时间不参加学校的学习;C组的青年运动员是为地中海及巴尔干半岛及国家性的比赛而训练的,可以有20%的时间不参加学习[2]。在匈牙利,到了义务教育年龄段的有天赋的青少年运动员可以选择不用每天都去学校上课(但他们同样要参加期末考试且要求和普通的学生一样)。当然,一些国家规定可以推迟考试的时间或延长学习的年限。

    一位英国游泳女选手在不参加训练或比赛的时候,学校就会为她安排时间来做作业和参加额外的功课学习。这种充分利用“业余”时间来安排学习的做法一方面保证了运动员学习的时间,另一方面也丰富了其训练之余的生活,可谓一举两得。

    (2)学校选择的灵活性。

    欧洲青少年运动员可以选择2种学校就读:一种是普通学校,另一种是专门的运动学校。欧盟25个国家中的90%以上的国家就是这样做的[2]。在比利时,有运动天赋的青少年运动员既可以选择专门的运动学校也可以选择进入那些为有天赋的运动员开设特殊课程的学校。这些学校不仅为学生提供主流的教育,还提供特殊的运动训练计划。而对于一些大学生运动员来说,还可以不受限制地选择院系或学校去学习。

    学校选择的种种特殊条件为青少年运动员接受更适合自己的运动训练和文化教育方式提供了便利,因此也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缓解了青少年运动员运动训练和文化教育之间的矛盾。

    (3)课程设置的灵活性。

    欧洲国家在运动员课程的设置上具有很大的灵活性,且教育层次越高,灵活性越大,它们提供诸如训练学、运动科学及类似的课程和宽范围的课程选择,以便于运动员退役后好找工作。

    匈牙利的运动学校不仅提供独立的诸如运动管理、运动指导及训练方面的课程,还提供主流教育科目之外的体育史、奥林匹克运动史、体育记者等科目。意大利的一所滑雪学院于2002年建立并实施一个“成为生命的捍卫者”的计划(意大利北部的很多机构都采用了这个计划),课程包括营养学、解剖学、生理学、运动心理学、IT技能和外国语等,通过这些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既掌握了训练、比赛中在山中遇险求助的技能;同时还为未来退役后寻找工作准备了知识。

    这种结合运动员的实际情况并顺应社会发展需要,为运动员设置灵活的课程的做法具有一定的实用性,提高了运动员退役后顺利再就业的竞争力。

    (4)教育方式的灵活性。

    由于运动员流动性大,学习时间、地点不固定,因此,欧洲各国均为青少年运动员接受正常的文化教育提供了灵活的教育方式。

    在比利时,有天赋的青少年运动员如果能够在家里或其它的组织中接受教育,那么他们可以选择不接受强制性的义务教育的学习(前提是他们最后必须达到义务教育的水平);在斯洛伐克,学生运动员以小班的形式学习,以便有更多的时间和老师交流,每个运动员都有一个根据自己的运动计划调整的学习规划,学校为他们提供个人咨询和考试。在塞浦路斯,考试期间,当青少年运动员在国外参加国际性的比赛时,教育和文化部门可以提供主考者以确保其能够和其他同学在同一天进行考试。为学生提供导师、私人教师及个人学习支持系统已经被一些欧盟成员国确认为激励运动员继续接受教育的成功的工具。欧盟25个成员国的1/3的国家都提供这一个人支持系统[2]。意大利的运动学校受教育部的直接控制,它们提供承认运动员运动承诺的学习计划,并为运动员安排私人教师及远程教育服务,特别是在复习阶段或长期离开学校训练、比赛的期间。个人学习及远程教育被认为是将来精英运动员进行灵活性学习的主要方式。

    由此可见,教育方式的灵活性对青少年运动员的文化教育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它切实体现了因材施教的教育原则。

    2中国青少年运动员文化教育的瓶颈

    1)认识误区。

    一直以来,由于部分教练员存在着“急功近利”的思想,导致在运动员培养中“重运动训练,轻文化学习”的现象依然非常严重。广东省的有关调查结果显示:认为训练课重要的教练员人数占29.8%,而认为文化课重要的只占27.4%;在实际训练中,17.3%的教练员侧重训练课,而侧重文化课的比例仅仅是11.2%;认为两者一样重要的只占到8.4%[3]。此外,由于运动员在训练过程中生活和思想的单一,往往忽视了对退役后就业的考虑,因而没有出路问题的忧患意识,也就不会积极地学习,不断完善和提高自身的综合文化素质和竞争力[4]((特别是年轻的运动员)。长期以来,他们误以为只要搞好训练,参加比赛获得好成绩就是重中之重。由此,使得众多青少年运动员在业余训练阶段就荒废了学业[5]。

    众多认识误区导致了对青少年运动员文化教育的忽视,这就造成了优秀运动员文化知识积累严重不足的现实,特别是像体操、跳水等小年龄项目。寻其症结,缺乏强制性措施和政策便是其中之一:运动员只要运动成绩好,能代表国家、团队争金夺银,无所谓文化教育水平有多高,反正运动员文化素质的高低与各级领导、管理人员和教练员的切身利益无关[6]。

    2)制度缺位。

    1986年7月召开的全国优秀运动队文化教育工作会议曾提到:优秀运动队文化教育的工作任务,首先是要对初中文化水平以下的运动员进行9年义务教育,使他们在训期间达到初中文化水平并取得文凭;同时,要努力办好中等教育,使多数运动员在退役时达到高中或中专毕业水平;对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的运动员要进行大专教育[7]。为此,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提出走“体教结合”之路以解决运动员文化教育的问题。但是实际上推行起来却很难,由于一些教练员对体育与教育的关系缺乏全面的认识且存在强烈的功利心理,“体教结合”往往是流于形式:“一些运动员同时成了‘大学生,但往往很少‘光顾学校,只是到最后拿到一个‘注水的文凭。体教结合,仍是只‘体不‘教,体育、教育两张皮”[8]。结果使一些青少年运动员靠牺牲文化课的时间来出体育成绩,到退役时文化却停留在小学水平。曾经打破世界记录的全国举重冠军邹春兰直言:“我现在只有不到小学三年级的文化,连拼音都不会”,她最后只能去做“搓澡工”[9]。而当部分运动员借“冠军”的光环进入高校以后,文化积累的先天不足及高等教育对大学生更高文化水平的要求使其很难掌握所学课程,走出大学校门的他们也只有“学历”而没有“学力”,何谈竞争力?!究其缘由,无非是在运动员的教育过程中缺乏相关制度的有效约束,导致运动员的文化教育没有收到切实的效果。

    3欧洲青少年运动员文化教育的启示

    1)充分认识青少年运动员文化教育的重要性。

    从哲学的角度来说,意识、观念是人进行实践活动的先导。只有在观念上充分意识到文化教育的重要性,才会在实际操作中加以落实。在当今呼吁人的全面发展的大的教育背景下,有必要强调的一点是:必须保证青少年运动员的学业,不应当只把他们当作获胜的工具。也就是说,对青少年运动员的文化教育,应伴随其训练同时进行,绝不能等其退下来再去进行。唯如此,青少年运动员才能享受同样的受教育的权利,才能全面发展。因此,运动员的文化教育,不仅仅是文化课教师的责任,更是包括教练员在内的全体相关人员都应该考虑的事情。每一位领队、教练员都应高度重视青少年运动员的文化教育,避免“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局面。

    2)加快青少年运动员文化教育的法制化。

    9年义务教育是学生开始接受教育的重要阶段,是为今后的进一步学习打基础的关键时期。因此,提高普九义务教育的质量是现阶段青少年运动员文化教育工作的首要任务,应该把青少年运动员文化教育真正纳入运动队正常工作之中并使之法制化:要把其文化学习成绩与教练员的直接利益挂钩以使所有教练员都认识到文化教育是训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自觉地把体育训练与文化教育工作结合起来,使提高训练质量切实转移到依靠科学训练和提高运动员文化素质的轨道上来;要通过政策调整,合理安排年度竞赛计划,以减少对文化教学的冲击。同时应制定一系列奖惩措施,形成有利于完成普九义务教育任务的机制[10]。

    在高等教育阶段也要制定相关的政策以保证学生运动员学有所获。一方面,要规定即将进入大学的青少年运动员的文化标准,其入学文化基础水平应与其学习的专业需要基本适应。对于专业文化学习不认真、不努力,多门功课成绩不合格的大学生运动员,或暂停其训练与比赛活动,或坚决淘汰。另一方面,青少年运动员的学习要由学校学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运动员的毕业率也必须与全校学生的毕业率相一致。

    3)着力提高青少年运动员文化教育的效率。

    确保青少年运动员文化教育的有效性会涉及到很多方面。首先,应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为青少年运动员安排进入接受各个层次教育的学校,以保证其接受文化课教育的机会;其次,在充分利用青少年运动员训练之外的余暇时间,根据每个人的实际文化水平灵活安排其所应学习的时间并规定各人在不同教育阶段应达到的学习时间;第三,要本着实用、易学的原则合理设置适合青少年运动员实际情况的专业(课程)并以循序渐进的方式使其逐渐掌握知识;第四,可为运动队文化教育安排督导员,制定符合青少年运动员的培养方案并辅助其制定学习规划和学习计划并利用先进的、现代化的教育形式和手段,如远程教育,使其能够通过网上教学及时得到学习课件,完成学习任务,并达到与其它更多青少年运动员共同交流、学习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蒋志学,张锐铧,田志宏,等. 英国运动员文化教育及就业计划[J]. 体育文化导刊,2005(9):61-62.

    [2] Education of young sports persons (Final report)[R]. A Report by PMP in partnership with the Institute of Sport and Leisure Policy Loughborough University August,2004:23-161.

    [3] 汪广茂,宋允清,侯远峰,等. 广东省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现状与对策[J]. 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03,27(3):59-65.

    [4] 王海潮,王罕翡. 对实行“教体结合”的冷思考[J]. 体育师友,2008(6):44-45.

    [5] 丁海勇,韩冬,邵斌,等. 我国高等院校高水平运动员“学训矛盾”现状及对策研究背景[J]. 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7,30(3):374-376.

    [6] 秦四齐,夏思永,肖存峰. 我国优秀运动员文化素质资本获得的困境与出路[J]. 体育学刊,2007,14(4):111-113.

    [7] 冯建中. 大力推进“体教结合”——在清华大学“体教结合:国家视野中的认识与行动”高层论坛上的发言[J]. 体育科学,2005,25(2):3.

    [8] 公兵,王镜宇. 体教结合调研篇之四:国外体教结合有制度保证[EB/OL]. http://news.xinhuanet.com/

    sports/2005-08/20/content_3379193.htm.

    [9] 朱迅华,何志林,虞重干,等. 乒乓球俱乐部建设对高校“体教结合”的启示——以华东理工大学为例[J]. 体育科研,2008(1):86-89.

    [10] 陈鑫. 新世纪我国竞技体育文化教育体制改革与发展对策研究[J]. 内蒙古体育科技,2008,21(2):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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