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事业单位视角下的新个税纳税筹划思考

    摘 要 随着我国新个税的实行,事业单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对个人未来的纳税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从事业单位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新个税改革的重点以及未来的发展策略来阐述新个税个人所得税筹划给事业单位带来的影响,从而为未来的发展提供有价值的指导,为事业单位个人纳税减轻压力。

    关键词 事业单位 新个税 个人所得税 税收筹划

    一、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一)事业单位月应收税收不均衡

    在事业单位自然支付的情况下,负责税收的财务人员在对单位个人所得税进行代扣代缴时,通常的做法就是在下个月将个人实际所得到的工资及报酬确定为他们的应税收入。事业单位在我国属于财政供养,财政拨款到达事业单位需要一个比较长的过程。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以及单位需要,通过社会招考和招聘的人员随之增加,这也是事业单位发展的一大趋势。但这种方式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如人事部门在调动时,财政资金预算到位不及时,会出现拖欠员工工资的情况,影响税收等预算工作的开展。在具体核算的过程中,会出现每个月应收税收不均衡的情况,并且每个月的税收与其税率不匹配,从而出现加重个人所得税负担的情况。

    (二)新个税下原调整计算方法已不适用

    原来的计算方法是在新的个人所得税实施之前,根据清楚的事实,非可抗力因素并且是情有可原的,并且不是事业单位的人为原因所造成的个人所得税负担加重的问题,需要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准备应有的材料,向当地有关部门提交审核。经有关部门批准之后,可以采取原来“倒推”的方式计算纳税,并需要留存相应的收据、计算过程及方法,所有的材料需要存档以备查看。但新修订的新个人所得税的方法需要全年累计收入,因此,原来的计算方法已经不适用于新个税。

    二、新个税体制改革的重点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环境的变化,新个税也需要作出适当的调整,保证个人能够达到收入调整的效果最大化,同时最大限度减少事业单位人员以及其他单位人员的纳税压力。我国在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个税政策。新个税体制改革的重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减除费用基数提高

    对于需要减除费用基数提高的方面,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变化:其一就是新个人所得税实施之前,需要以“月”为单位,并且基数为3500元。这种方法对于个人来说有较大的纳税压力,并且对个人的收入调节也达不到理想的效果,行政事业单位亦是如此。其二就是新的个人所得税实施之后,不再是以“月”为单位,而是以“年”为单位,并且需要减除的基数调整为60000元,与实施之前相比,相当于每月为5000元。在新个税政策下,主要采取的就是按照每月累计的方式扣除。

    (二)个税税率优化调整

    新的个人所得税在税率优化方面作出了改变,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就是新个税政策根据实际需求对税率之间的级距进行了重新划分,主要表现为对低税率的级距进行了相应的扩大,从而有利于降低低收入人群的纳税压力。其二就是在扩大税率级距的基础上还将级距缩小了25%,从而使个税结构更加趋向于合理,从而保证个人利益的同时取得最佳的效果。

    (三)增加专项附加扣除費用

    新的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在专项附加费用扣除方面也发生了新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就是经过多方面的考虑之后,增加了专项附加费用的扣除,这可以优化新个税的政策,综合考虑个人的综合支出进行纳税,从而使纳税人享受到所缴纳税收的货币价值。其二就是为了使新个税能够顺利实施并且取得不错的成效。国税总局采取通过预扣法的方式带入个税的缴纳环节,从而保证其顺利开展。

    三、新个税下事业单位税收筹划策略

    (一)加强新个税政策在事业单位的宣传

    在现实情况下,很多事业单位人员对于新个税政策还缺乏了解,他们认为相关的财务部门负责薪酬的管理和发放,对于个税的缴纳也应该由他们负责。在内部总会出现“辛辛苦苦工作,最后还得交给财务这么多的税”这样的声音。其实,事业单位的财务部门只是负责代收代缴个人所得税,作为执行部门,成了事业单位员工抱怨的直接对象,因此工作压力一直较大。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事业单位的财务部门只是帮助员工履行纳税的义务,纳税主体以及筹划主体应该是事业单位的每一个员工。针对事业单位中对新个税存在的误解,财务部门应该在事业单位内部积极宣传相关纳税知识,如让专业人员走进单位,为事业单位员工讲解相关问题,为在职员工答疑解惑,丰富他们的知识,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让每一个员工都积极参与进来,主动开展税收筹划等工作,保障事业单位员工的合法权益。让每一个事业单位员工都有纳税筹划的意识,从自身做起,了解纳税的流程及义务,保证新个税在事业单位顺利实施。

    (二)加强事业单位各部门协作,均衡发放薪酬

    很多事业单位的员工误认为他们的工资是由财务部门决定,但实际情况是财务部门只是作为一个执行部门负责发放薪酬,事业单位的绩效考核以及工资制定的标准是由专门的部门核算。事业单位绩效以及年终奖一般都是在年底统一核算发放,但是根据每个月的工作情况进行核算加总,这就可能导致事业单位员工在每月的税收起伏波动较大,出现年底收入过高而月份税收较重的情况。这种纳税方法的设置是不合理的,需要事业单位进行统筹管理,设计出较好的纳税政策,保障员工的利益,在此基础上实现均衡。这需要事业单位内部各单位进行合作沟通,避免出现不必要的冲突。

    (三)合理设计事业单位年终奖的发放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政策,年终奖需要除以12之后的商作为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的依据,并且规定这种方法一年之中只能使用1次。在新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下,这种年终奖的发放会出现6个“多发少得”的误区。因此,事业单位在决定发放年终奖时,需要在内部各部门之间沟通,汇总各个员工的年终奖数额,注意纳税临界点的使用,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事业单位员工的纳税额度。并且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将年度内其他发放的奖金以及薪酬并入年终奖内,当然这种方法需要在不提高年终奖税率的前提下进行。

    (四)事业单位内部要合理区分劳务报酬和工资薪酬

    事业单位需要明确员工的工资收入以及劳动报酬,虽然两者都需要将其纳入应纳税收中,但两者在纳税依据以及适用税率上有很大的差别。在进行纳税核算时,一些零星的劳务收入可以相应地减少或者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员工收入较大金额时,如果其属于工资报酬,可以较大幅度地降低税收负担。因此,这就要求事业单位明确区分劳务报酬和工资薪酬,这对事业单位员工缴纳个人所得税极其重要。一般来说,工资报酬是指“非独立”获得的收入,是由个人所在单位根据其付出的劳动取得的,劳务报酬是“独立”进行所取得的收入,如设计、讲座等收入。

    (五)将事业单位员工收入福利化、费用化

    事业单位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将员工的收入合理地进行福利化、费用化,具体是指将员工日常工作所进行的报销等以补贴等形式发放给员工。例如,将事业单位员工的交通费用、用餐补贴等计入个人工资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将这些改变为实报实销的形式,或者直接将这些费用补贴给餐厅、交通部门等,从而可以将事业单位员工的个人支付转变为单位支付,实际上就是税前支付取代了税后支付,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员工的纳税负担。

    (六)事业单位可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事业单位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筹划时,需要及时了解与事业单位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这样可以保證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此外,事业单位还应该对税收筹划等相关财务人员增加经费投入,提升财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素养,在事业单位内部建立合乎规范的纳税筹划体系,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减轻事业单位的纳税负担,从而提高整个事业单位员工工作的积极性。

    (作者单位为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作者简介:夏成娟(1979—),女,江苏扬州人,管理学学士,会计师,研究方向:财务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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