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宏观调控中信赖利益法律保护的可行性分析

    关键词 宏观调控 信赖利益 法律保护 可行性

    基金项目:福建省教育厅B类社科项目《宏观调控法中的信赖利益保护问题研究》,项目编号:JB13333S。

    作者简介:付立利,福州外语外贸学院艺术与设计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美术教育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0.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1.132

    信赖利益保护制度是一种维护私人利益的制度,在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信赖利益保护制度与法律有了更多的关联,能够起到良好的扮演稳定调控受体预期的重要角色的作用。随着宏观调控建设的推进,信赖利益的法律保护愈发得到关注,为此本文进行了相关探讨。一、宏观调控的相关原理

    宏观调控的有关措施大多以提倡性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运用相关的激励机制使得调控受体受到调控的规范,调控主体则会根据政策发布后发生的状况对政策进行合理调控,从而让调控受体基于控主体发出的信号进行有效选择和预期达成效果,并对遵从调控后所获得的收益进行分析,比较收益对自身的实际效果,如果此时调控受体愿意相信政策实施与调控主体的承诺相符合,则会做出相关反应以保障自身收益的获得,反之则会拒绝进行相关反应,使得调控主体的期待落空。而实际市场上,个体的不合作会产生一定的外溢作用,这种作用发酵会引发绝大多数调控受体拒绝合作的现象,这使得宏观调控期待的相关工作落空,例如社会总体福利最大化的发展将不能有效推进等,这使得政策目标难以实现,进一步则会引发市场的动荡和崩溃,成为经济危机爆发的导火索。因此可以看出宏观调控的成败与调控受体的意志息息相关,想要确保调控的顺利进行需要受体得到较好的信誉保障,为此要推动主体的承诺可置信条件的确立。在动态不一致原理的指导下,我国政府在进行政策抉择时会对政策实施背景进行准确的考量,在进行宏观调控时充分表现了这一点,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调控预期效果的产生。这一原则要求调控主体坚持信守承诺,并建立相关制度约束主体违诺的行为,在我国现阶段,调控主体产生违诺行为后有关部门一般都是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行政责任追究,而不是给调控主体带来明显的惩罚,同时没有直接责任人会对调控受体所承受的损失进行补偿,这会降低调控受体对调控主体的信任度,为后续工作的开展带来不利影响。将事后司法追究机制与宏观调控制度相结合,则能有效改变这一状况,使得即信赖利益法律保护能充分保障调控受体的利益,发挥其积极的引导作用。二、宏观调控的突出功能

    (一)稳预期,调绩效

    通过有效的手段使得调控受体的心理预期得到稳定,从而推动调控绩效的提高是信赖利益法律保护推动宏观调控实现的突出功能。由于宏观调控成功与否会受到调控受体条件的限制,因此需要采用一定的手段使得调控受体能够相信政策会得到执行,从而遵守调控规则,促进调控受体预期的稳定,让调控受体对调控主体和相关对策有信赖感。信赖利益法律保护的推进能够让调控主体给调控受体的预期更加稳定科学,使得调控主体所提出的政策拥有制度化保障,从而使得效益预期达到更好的效果,这一情况下如果调控主体改变了政策,调控受体可以计算自身所受到的损失并依照法定程序索取赔偿,使得调控主体信赖损失产生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使得调控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二)增加违诺成本限制调控主体的违诺行为

    理论研究表明,调控主体做出违背承诺的选择的主要出发点是为获得更大的利益,在现实条件影响下,原理执行结果不能表现出最优效果时调控主体就可能考虑根据实际执行信息对相应的决策进行更改,这就造成了违诺行为的产生。信赖利益法律保护的实行就是要求调控主体对自身违诺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通过修复物体、 损失赔偿等方式,使得调控主体的人为设置违诺成本增加,这能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调控主体基于自身实际利益的考量降低其违诺行为发生的概率,如果调控主体进行措施改变所获得的利益扣除掉对调控受体的补偿后所剩无幾甚至是负值,这时调控主体就会主动放弃违诺,遵守调控承诺,规范自身行为。一旦调控主体真的进行了违诺,调控受体则可以基于信赖承诺得到有效的补偿,降低其自身的财产损失。一般来说对受体损失的赔偿是多种多样的,宏观调控中的信赖利益法律保护手段就充分的表现了这一特点,能够充分体现法律的公平效益原则。填补损失是信赖利益法律保护的主要目标,其作用具体表现在微观个体的信赖损失赔偿方面,通过资金、物品等多种形式进行赔偿,这些赔偿措施会使得调控主体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受到损耗,表现了调控主体对于调控受体的责任保障。三、宏观调控中信赖利益保护制度的设立难点

    (一)赔偿数额难以确定

    宏观调控政策一般是由国家提出的,其本身具有影响范围广的特点,即便是范围较小的宏观调控政策其在实施过程中涉及的人数也较为可观,又因为宏观调控政策授权的规范性较为突出,直接通过互联网社交平台面向公众发布,因此调控受体在接收到相关信息后并不能自行决定自身是否要接受调控,是谁没有遵从调控、各调控受体是否有针对调控进行有关准备都是调控主体无法知道的。同时当调控主体违反承诺之后,也无法确定是哪些调控受体的利益受到了损害,更无法确定各调控受体的实际受损害程度,而各调控受体所属范围内又存在人数众多、推进步骤不一的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赔偿数额计算的复杂程度,使得补偿困难。现阶段我国的宏观调控政策充分借鉴了抽象行政行为的一些内容,而这两者的有关限定条件和法律法规在我国的具体实践中都存在空白区,使得实践过程中出现一些困难,但是通过借鉴外国的有益经验,我国开展了解决这些困难的相关探索。例如针对赔偿人数不确定这一问题引入了登记制度,这一制度主要包括事前和事后登记两方面,事前登记是一种在国债购买活动中有所应用的制度,表现为调控受体在接受调控后根据调控主体的要求进行登记,能够帮助调控主体明确各类行为的发生,以及相关的时间和参与主体等。事后登记则是一种具有补偿性质的行为,它表现为违诺行为发生后司法机关发布公告使得信赖利益受损的调控受体带着证明到机关进行登记,这能让赔偿数额的计算更加具有灵活性,使得成本成得更好的计算。通过一些方法可以使得调控受体的利益损失降到最低,使得赔偿范围被限定在调控受体损失的直接成本里,对于期待利益和精神损失的补偿则在事后进行考虑,从而使得计算更加精简科学,同时引入有关专家参与计算过程,使得赔偿计算结果更加科学化、合理化。

    (二)赔偿来源的不合理性

    现阶段我国进行宏观调控的主体大多为国家机关,他们缺少有效的经济来源,进行经济支出时主要依靠来源为税收的财政拨款,因此当调控主体对调控受体进行补偿时所使用的资金也多为税收收入,可以说对调控受体进行补偿的最终承担者是纳税人,调控主体并没有真正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调控受体虽然看起来获得了实际赔偿,但这些赔偿中有的部分是其自身上交的税收,并没有实际的获得意义。针对这一状况,现阶段我国的宏观调控提倡实行行政责任制度,使得对调控受体的补偿由直接负责人承担,但是实际上这一理论构想并没有得到落实。在一定程度上这说明了我国现有的宏观调控制度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例如它使得赔偿的正当性和可操作性得到了有效的保障,因为调控主体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所以如果只允许调控主体运用本身的财产进行赔偿,那么很大一部分的赔偿款将得不到落实,调控受体本身将承担更大的损失,这与法律的公平性产生了背离。同时,直接负责人承担制度也会拘束主体的行为,部分调控主体会碍于赔偿款的数额在进行工作时显得畏手畏脚,不利于有关工作的开展。这也说明了惩戒调控主体不是针对其违诺行为开展活动的根本目的, 更重要的是建立有效的信誉保障体制,使得宏观调控有效推进。四、宏观調控中信赖法律保护实现的机制

    可以采用集体诉讼的方式,派出代表对大多数人的利益诉求进行反应,使得判决的效力在大多数人所属的范围内得到实现。这种诉讼方式充分表现了我国诉讼制度的优势,使得宏观调控背景下信赖利益法律保护措施能得到更加有效的推进。这一诉求方式的提出是基于宏观调控关系中调控主体与调控受体之间的力量对比差距过大的状况,在提高调控受体诉讼获胜概率的同时,保障社会秩序的有效手段。在进行有效的集体诉讼前首先要保证参与人数的数量,保证参与人员之间利益的一致性,从而使得利益受损的调控受体能够获得更多的损失补偿。在选取诉讼代表人的过程中可以引入制度模式,使得代表人的选取更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代表人作为集体诉讼的关键环节,其选择与集体诉讼的成功与否息息相关,因此在选择代表人时需要考虑其因宏观调控带来的利益受损状况,并对其真实意图和利益诉求进行考量,降低代表人不作为或被主体收买的概率,使得诉讼流程得到明晰,确认调控受体应得到保障的权利。

    基于宏观调控状况对信赖利益法律保护的可行性进行分析时需要充分考虑宏观调控的实际原理状况及其有关功能,将信赖利益保护制度与我国现行的法律进行有机结合,使得宏观调控中的信赖法律保护得以实现,合理调整调控主体和调控受体的关系,体现出我国宏观调控制度的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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