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平台市场准入制度风险与转型研究

    付康 张辉

    

    

    [摘 要]分析网贷平台市场准入制度的问题并提出可行性建议,借鉴美国与印尼等外国成功经验,建议我国对网贷平台的市场准入转变模式,采取注册制与负面清单制,解决相关的风险与问题。在我国现行政策方针和市场形势的基础上,提出符合我国实际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 p2p网贷;市场准入;注册制;负面清单

    [中图分类号] F27 ? ? ? ? ? ? [文献标识码] A ? ? ? ? ? ? [文章编号] 2095-3283(2020)09-0072-03

    Abstract: After the P2P network loan platform experienced a "barbaric" growth of several years, the industry ushered in a severe "cold winter". For the network loan platform which contributes enormously to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ics, the "one-size-fits-all" approach hits the industry greatly, and brings huge impact on the financial marke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weakness of market access system of the network loan platform and puts forward feasible proposals. Drawing on the successful experience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Indonesia and other foreign countries, this paper suggests that China's market access system of the online loan platform adopt the registration system and negative list system, to solve the related risks and problems. Combined with China's own policy situation and the situation of financial markets,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specific measures in line with China's actual situation.

    Key Words: P2p Net Loans; Market Access System; Registration System; Negative List

    一、我国P2P网贷平台市场准入制度发展现状

    我国网贷平台的准入制度,依照银保监会下发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简称《管理指引》)来看,目前为备案登记制。想要开设网贷平台的个体,以“XX公司”的名称为外壳,到工商部门注册申请工商营业执照和公司登记部门进行登记,申请《ICP许可证》,并开设“互联网信息服务”后,就可以用新的营业执照开展网络借贷服务[1]。从此流程可以看出,备案制是指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有关信息进行收集和事后监督的行为。而各地的相关文件在实际执行中严格地要求平台需在备案登记前具备相匹配的能力、纠纷调解部门和资金存管资质等条件。由此看出,在实际执行中,平台在备案登记之前需满足其规定的前置性条件,然后才能拿到类似许可证的资质证明,开展业务活动。此流程将备案转变成了行政许可,由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后赋予当事人可从事某种特定行为的权利或解除其法律对其行为的禁止[2]。因此实际执行时,地方各部门将备案性登记转化成为了许可性登记。

    二、我国P2P网贷平台市场准入制度的风险分析

    (一)制度风险

    1.准入制度混沌,平台参差不齐

    基于备案登记制的宽松性,平台无需进行审查就可以进入市场从事大量的资金交易,因此2013-2015年前后呈现爆炸式增长。近几年的相关文件出台之后,增长数量趋向缓和,其中民营类平台占比极大,由于民事个体的资金储量和信用能力各不相同,导致各平台的运营水平参差不齐。因此大多数平台成为问题平台。以2015年为例,由于大平台的抽资,出现了多数中小平台无法兑付、卷款跑路的现象,到年底问题平台数量达到896家,问题集中于跑路、停业等(数据来源:网贷之家《2015年中国网络借贷行业年报》)。

    2.競争垄断盛行,发展举步维艰

    在网贷平台准入宽松的状况下,国资、风投、上市公司以及传统的商业银行都开始参与网贷市场,其基于长期累积的信誉和良好的运作体系,将中小型平台排挤到网贷市场的边缘,出现了强行拉取客源、限制异地个体开设平台和以巨额资金池为资本进行高利竞争等现象。因此网贷平台数量逐步减少,截至2019年底,网贷平台数量为343家(数据来源网贷之家《2019年中国网络借贷行业年报》)。

    (二)制度衍生的其他风险

    1.金融风险

    传统的金融机构以实体货币流通为主的交易形式具有资金流向具体、动态监管便利等优点,而P2P网贷平台在进入市场时投资标准不统一,导致资金的存储能力和运转效率参差不齐,容易产生资金链的中断和中小平台资产负债率居高不下终倒闭的情形,如大型平台“荷包金融”因资金问题产生60亿的资金缺口,清退期处于兑付无望、欠债未还的情况。而一些发展较好的平台又冲击着实体金融经济的秩序,竞争加大的同时还易发生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等危害金融安全的行为[3]。

    2.法律风险

    P2P网贷平台在我国迅猛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诸多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现象,而目前虽然国务院和地方各部门下发了相关法律文件,但是并没有完整的一套规制体系,针对平台准入的更是模糊不清。经济法体系对基于网贷平台进行的交易暂时没有专门的法律,而适用如《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部门法又有一定的缺陷,导致法律的精准打击无法进行。且法律的制定需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公信力,不能朝令夕改,所以关于网贷平台的部门法迟迟没有订立,也让法律的公信力有所动摇。

    三、我国P2P网贷平台市场准入制度转型的建议

    (一)以注册制与负面清单制为转型方向

    1.注册制的学理与适用经验分析

    注册制从英国早期的证券业管理市场中衍化而来,指证券监管机关对于企业的信息只进行形式审查,将信息完全公开,不做多余的控制。在我国20世纪末引进之时,基于“主客二元”的哲学思想将此程序定为注册制,美国开创了SEC(the U.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实质审查的“双重注册”模式,将各地法律联合起来,政府与市场统一又独立执行职责[4]。因此我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借鉴经验:第一,制度模式方面。美国分为通知注册、协调注册和审查注册三个类型,同时将联邦和州的法律贯彻在制度中。而鉴于我国金融市场主体基数较大的情况,地方监管机构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采取“自治”模式,做到高效率低成本,节省社会资源。第二,制度运行方面。美国的联邦和专家审核小组分别进行形式审查和评估决议,大大降低了潜在的风险。因此我国可以利用律师与会计组成专家组进行评估审查,将此业务分配到各事务所,不仅提高社会资源的利用效率,还帮助我国建设大律师与审计师时代,助推法治社会的发展[5]。

    2.负面清单制度的学理与适用经验分析

    “负面清单”在国际货物贸易的发展中逐渐形成,随后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出现在国际法学科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中,指明确表明禁止和限制进入的区域。在中美贸易谈判后,我国于2013年引入此制度,建立起市场准入和外资投资两类管理模式。但自从2013年引入以来,应用范围并不广泛,所以要适当借鉴国外成功的适用经验。同为第三世界国家的印度尼西亚凭借50余年的适用经验成为外界争先借鉴的成功范例[6]。而基于印尼负面清单制度的发展模式,可得到如下几个方面的经验理论:第一,运行机理方面。印尼的准入清单分为禁止性清单和限制性清单,并对违反的个体采取不同的惩治措施。鉴于我国金融市场稳定但多元的情况,可以将我国的网贷平台以功能和业务领域进行分区,对各平台进行精准定性、定位[7]。第二,制度思想方面。印尼采用此模式更深层次的价值理念是加速体制的转变。我国目前将此行业作为试点行业,开展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也可以为改良我国宏观调控与市场配置的关系,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制度创造新动力。

    (二)P2P网贷平台采用注册制和负面清单制的可行性分析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之下,市场准入的制度主要有有审批制、核准制、注册制、备案制等,其中注册制被广泛应用于证券的发行方面。准入机制采取以注册制为主,负面清单制为辅的制度,对经济市场的发展有很大帮助,而且我国实行此类准入制度优势诸多。

    1.政策优势:法律形式确定

    我国的注册制的发展历程平缓但符合实际,2013年“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理念和要求出现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一文中,注册制改革便成为金融市场的重点政策,之后2014年《证券法》修正、2015 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召开,2019年1月23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发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和《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随后2019年12月28日新《证券法》发行,注册制改革至此迈出了巨大进步,并成为全国市场准入的优先适用制度[8]。而此制度虽然引入我国的时间不长,但是从拥有大量经验的上海自贸区中可以得到许多借鉴。2015年10月19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之后,负面清单制度就开始逐渐在市场中规模化试水,并经过实践后于2018年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终于落实。最终2019年3月15日《外商投资法》的发布,正式以法律文件的形式确立了负面清单制度的地位[9]。

    2.市场优势:简政放权盛行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自1992年开始实施,25年的发展磨合后在十九大报告中转变视角,重视要素的市场化配置,实现要素自由流动、竞争公平有序,且我国的宏观调控与市场配置的关系一直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即使存留着计划经济的残留影响,但在简政放权的全面改革中,市场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所以P2P网贷平台采用注册制与负面清单制,顺应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以事后监督、政府放权、市场决定为核心,将有助于网贷平台更好地进入到市场当中参与竞争,实现平台的规模化发展与优胜劣汰,使其发挥经济主体一份子的力量,促进我国经济体制的完善。

    P2P网贷平台以互联网金融为基础的特性,使其跨越网络金融、移动支付、信用财产和移动金融机构等多个方面与行业,在适用注册制与负面清单制之后,取得的经验可以为多个行业提供借鉴与教训。而网贷平台本身也会因制度的实施与匹配而明朗起来,促进其本身的良性发展,减少问题平台和不良平台的数量。

    注册制的“双重审查”模式实现了周密与规范,负面清单制的禁止与限制领域实现了政府公权力与市场配置的完美结合。两种制度相辅相成,重构市场准入机制,可以清晰地界定平台的性质与作用,实现多平台良性共处与公平竞争,同时将政府的简政放权政策落实到行业的实处,实现我国多元市场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唐士亚.P2P网贷市场准入模式之生成与嬗变——从备案制到清单制的转化研究[J].商业研究,2019(8):126-134.

    [2]胡建淼.行政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270-271.

    [3]郑建安.P2P网络借贷的风险分析及规制建议[J].对外经贸,2019(5):124-127.

    [4]张燕.基于SWOT分析的中小P2P网贷平台转型研究[J].对外经贸,2019(8):92-94+114.

    [5]黄江东. 注册制奠定市场长期健康发展制度基础[N]. 中国证券报,2020-01-20(A3).

    [6]朱雅琼.我国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挑战与应对[J].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9,18(3):24-26.

    [7]申海平.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印度尼西亚经验及其启示[J].东方法学,2018(4):141-149.

    [8]彭晨,任婕,汪欣.新条件下中国式注册制改革研究[J].中国经贸,2015,(13):137-139.

    [9]施元红.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发展现状、问题及提升路径[J].对外经贸实务,2019,(8):60-62.

    [10]荷包团队.关于平台开展第二次兑付的公告[OL].https://hbapi.hebaodai.com/NotifyMsg/202001/06104535621.html.2019-12-26.

    (責任编辑:顾晓滨 刘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