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支持国际社会抗击疫情,有序开展企业防疫物资出口

    [摘 要]随着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形势的变化,国内外防疫物资需求加大。国外防疫物资进口的技术法规标准、认证程序、政策法规动态调整。为了有效支持国际社会抗击疫情,有序开展企业防疫物资出口,不断提升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必须及时研究国外防疫物资市场准入和技术要求,防范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变动带来的风险。

    [关键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国外市场准入和技术要求;技术性贸易措施

    [中图分类号] F23 ? ? ? ? ? ?[文献标识码] A ? ? ? ? ? ?[文章编号] 2095-3283(2020)09-0006-06

    Abstract: With the change of novel coronavirus pneumonia situation all over the world, the demand for epidemic prevention materials at home and abroad has increased. However, the standards and certification procedures of import and export technical regulations are obscure and difficult to understand, and the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are under dynamical adjustment. Therefore, in order to effectively support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to combat the epidemic, to carry out the export of epidemic prevention materials manufacture by enterprises in an orderly manner, and to continuously improve the quality of epidemic prevention materials and products, it is necessary to study the foreign market access and technical requirements of epidemic prevention materials in time, and to guard against risks brought by foreig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Key Words: Novel Coronavirus Pneumonia Situation, Foreign Market Access & Technical Requirements,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当前,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日渐抬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疫情蔓延,对世界经济运行、全球治理体系和国际政治格局产生重大的冲击和影响;疫情进一步推动全球产业供应链向区域化集聚、往多元化布局。随着新科技和产业竞争日趋白热化,标准日益成为全球治理的重要工具;数据之争、技术之争、知识产权之争和标准之争将日益成为左右国际经贸争端乃至地缘政治的重要因素。

    中国是医疗物资生产大国,面对国际社会疫情防控的需求,各类防疫物资生产能力快速恢复,并实现了扩能扩产,为全球有效防控疫情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然而,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却因国际标准、技术法规和认证等问题频频遭遇困难和挑战。在全球防疫产品资源短缺、需求旺盛的形势下,如何保障企业合规防疫物资顺利出口、深化疫情防控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公共卫生危机成为各界关注焦点。

    一、中国2020年1-6月进出口、防疫物资出口,国际需求

    (一)中国2020年1-6月进出口数据

    海关总署2020年7月23日发布的进出口数据显示,2020年1-6月,中国进出口商品总值2.03万亿美元,累计同比下降6.3%。其中,出口1.10万亿美元,下降6.2%;进口0.93万亿美元,下降6.4%。

    2020年1-6月进出口商品洲贸组织按照进出口总值从高到低依次为:亚洲(1.06万亿美元)、欧洲(0.40万亿美元)、北美洲(0.26万亿美元)、拉丁美洲(0.14万亿美元)、大洋洲(0.092万亿美元)、非洲(0.082万亿美元)、国(地)别不详的(8.61亿美元)。

    2020年1-6月进出口商品联盟组织按照进出口总值从高到低依次为:亚太经济合作组织(1.30万亿美元)、东南亚国家联盟(0.30万亿美元)、欧洲联盟(0.28万亿美元)。

    (二)防疫物资出口及质量监管

    根据海关总署2020年7月23日发布的出口主要商品量值显示,2020年上半年,防疫物资产品出口增长明显加快。包括口罩在内的纺织品出口741.03亿美元,同比增长27.8%;医药材及药品出口109.56亿美元,同比增长19.5%;医疗仪器及器械出口83.92亿美元,同比增长41.4%;计量检测分析自控仪器及器具(含分析仪器)出口111.41亿美元,同比增长13.0%;高新技术产品项下的生命科学技术出口195.67亿美元,同比增长18.9%。防疫物资出口规模稳步扩大。

    随着出口量持续增长,中国对出口防疫物资质量的监管也不断加强。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药监局3月31日联合发布《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2020年第5号公告);4月25日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2020年第12号公告),规定供出口的新冠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和非医用口罩均必须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同时,加大对违法违规出口的查处力度。4月10日,海关总署发布了2020年第53号公告,对11类(19个HS编码)防疫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同时,海关在贸易、邮件、快件、跨境电商等多渠道严查非清单企业生产或无医疗器械产品注冊证书的医疗物资,杜绝不合格防疫物资出口。

    (三)各国(地区)有关防疫物资的WTO/TBT-SPS通报

    基于WTO/TBT-SPS的各国(地区)有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限制措施案例分析表明,部分国家为了防治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提出临时豁免医药产品上市授权要求和进口要求。同时还提出临时豁免医疗器械和个人防护设备的合格评定程序要求。临时豁免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在COVID-19期间有足够的药品、医疗器械和个人防护设备的供应;从而保护人类健康安全,减少贸易壁垒,促进贸易。例如:TBT/N/CAN/609、G/TBT/N/CHE/24、G/TBT/N/THA/570、G/TBT/N/THA/569、G/TBT/N/THA/571、G/TBT/N/THA/383/Rev.5通报,G/SPS/N/EU/380、G/SPS/N/TPKM/526、G/SPS/N/PHL/460、G/SPS/N/TPKM/530通报,及G/SPS/N/KWT/74/Add.1通报补遗。防疫物资已成国际稀缺产品,共同抗击疫情成了国际社会燃眉之急。

    (四)欧美发布防疫物资监管临时或紧急措施

    随着疫情的发展,欧美等国家(地区)陆续发布防疫物资监管临时或紧急措施,放宽部分防疫物资的市场准入要求。例如,2020年3月13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关于COVID-19疫情期间防疫物资合格评定和市场监管程序的应急审批推荐建议[(EU) 2020/403]》,提出即使正处于符合性评估中的防疫物资,也可在无CE标志的情况下先行进入欧盟市场;由市场监督部门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再进行处罚。3月17日,美国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CDC)发布《优化N95口罩供应策略:危机/替代策略》,指出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当N95口罩供给不足时,按七个国家和地区标准生产的口罩可作为N95口罩的替代品,其中包括按中国GB2626-2006标准生产的四个型号的口罩。3月28日美国FDA又推出新的 EUA(Emergency-Use-Administration:紧急使用管理),紧急批准了获得五个国家和欧盟认证的非N95口罩,然而中国的KN95口罩却不在名单内。疫情期间,欧美放宽了一些必要的市场准入条件,但均为应急措施或应急建议,实质上并未放松具体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强调了市场监管。

    二、防疫物资出口市场准入及技术要求

    (一)口罩:技术性贸易措施

    出口美国的非医用口罩必须取得美国 NIOSH(National Institute for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美国国家职业安全卫生研究所认证)检测认证;医用口罩则须取得美国FDA注册许可。美国的口罩技术法规和标准:①医用:ASTM F2100:19《医用口罩材料性能标准规范》;②非医用:CFR 42-84-1995《NIOSH颗粒物防护口罩的选择和使用指南》(因市场要求事实上为强制性)。

    出口欧盟的口罩分为FFP1、FFP2和FFP3三类,均须获得CE认证。除了有CE标志并进行了相关指令要求的注册外,产品销售需具有欧盟自由销售证书(Free Sale Certificate)。欧盟的口罩技术法规和标准:①医用:EN 14683:2014《医用面罩 要求和试验方法》;②非医用:EN 149-2001+A1:2009《呼吸保护装置 颗粒防护用过滤半遮罩 要求、测试和标记》。

    出口日本的口罩须向PMDA(日本医药品和医疗器械局)注册制造商信息并符合PMD Act《药品和医疗器械法》。要求包装上印有ウィルスカット(病毒拦截)99%字样。日本口罩技术法规和标准:①医疗用:ASTM F2100-19《医用口罩材料性能标准规范的Level 2和level 3》、EN 14683:2014《医用面罩 要求和试验方法》;②产业用:JIS T 8151:2018《防尘口罩》(非强制要求);③家庭用:日本卫生材料工业联合会JHPIA:《口罩展示和宣传的自愿标准》、日本卫生材料工业联合会JHPIA :《口罩卫生安全-卫生自愿标准》(非强制要求)。

    出口韩国的个人防护口罩KF (Korean filter) 系列分为KF80、KF94、KF99三类;韩国医疗器械准入法规门槛分为I、II、III、IV类,持证为韩国公司(License holder),韩国收货人必须到KPTA(Korea Pharmaceutical Traders Association:韩国药监局)提前备案进口资质。韩国口罩技术法规和标准:①医用:MFDS notice No.2015-69《保健用口罩标准规范指南》、KS K ISO 22609:2018《抗传染病防护服 医用口罩 合成血液抗滲透的试验方法(确定容量,水平注射)》;②非医用:KS M 6673:2008《防尘口罩》。

    出口澳大利亚的医用口罩须通过TGA(Therapeutic Goods Administration:治疗商品管理局)注册。澳大利亚口罩技术法规和标准:①医用AS 4381:2015《用于卫生保健的一次性口罩》;②非医用AS/NZS 1716:2012《呼吸保护装置》、AS/NZS 1715:2009《呼吸保护设备的选择 使用和维护》(非强制要求)。

    口罩技术标准的国际比较:①医用防护口罩:符合中国GB 19083-2010强制性标准,过滤效率≥95%(使用非油性颗粒物测试);②N95口罩:获得美国NIOSH认证,非油性颗粒物过滤效率≥95%;③KN95口罩:符合中国GB 2626强制性标准,非油性颗粒物过滤效率≥95%;④澳大利亚对口罩等医疗器械产品的分类(Is and Im, IIa, IIb, III类)几乎和欧盟一致,如获CE标志,则可按CE分类;⑤标准规范AS/NZS 1716:2012是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呼吸保护装置标准。

    (二)红外体温计:技术性贸易措施

    美国:医疗器械进口美国市场可按豁免、510(k)、PMA三种情况申请。红外体温计在美国FDA属于II类医疗器械,需按510(k)申请(流程:产品测试、件提交审评、获得FDA的510(k)批准信、完成工厂注册和器械列名)。美国红外体温计技术法规和标准:ANSI/AAMI ES60601-1:2005/(R)2012, (IEC 60601-1:2005, MOD)《医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ANSI/AAMI/IEC 60601-1-2:2014《医用电气设备第1-2部分:安全通用要求并列标准:电磁兼容要求和试验》、ANSI/AAMI HA 60601-1-11:2015 (IEC 60601-1-11:2015, MOD)《医用电气设备第1-11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并列标准:医用电气设备和家庭医疗保健环境中使用的医用电气系统的要求》、ASTM E 1965-98:2016《间歇测定病人体温用的红外温度计》。

    欧盟:其医疗器械分为I类(含I和I*)、II类(含IIa和IIb)及III类;均需CE认证;红外体温计属II类医疗器械,需欧盟公告机构(如TUV、TUV、BSI、DNV、SGS等)参与。企业需先完成CE认证文件并审核通过后方可体系审核,最终拿到CE和符合欧盟标准的体系证书。其CE认证需满足MDR(EU)2017/745医疗器械法规指令。欧盟红外体温计技术法规和标准:EN 60601-1:2006+A1:2013《医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EN 60601-1-2:2015《医用电气设备 第1-2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并列标准:电磁兼容 要求和试验》、EN 60601-1-11:2015《医疗电气设备 第1-11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一般要求.并行标准:家用医疗保健环境使用的医疗电气设备和医疗电气系统的要求》、ISO 80601-2-56:2017《医用电气设备 第2-56 部分:体温测量的临床体温计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特殊要求》、BS EN 12470-5-2003《临床/医用体温计-第5部分:(最大配置)耳蜗式红外测温计的性能》。

    日本:产品进入日本市场,必须满足日本的PMD Act(Pharmaceutical and Medical Device Act)要求,其TOROKU注册系统要求国外的制造商必须向日本医药品和医疗器械综合机构(PMDA)注册制造商信息。日本红外体温计技术法规和标准:JIS T0601-1:2017《医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JIS T0601-1-2:2018《医用电气设备 第1-2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并列标准:电磁兼容 要求和试验》。

    韩国:依照《医疗器械法》,MHW(韩国卫生福利部)下属的MFDS(食品药品安全部)负责对医疗器械的监管。其KFDA注册流程:①确定产品分类(I,II,III,IV),选择KLH(韩国持证方);②II类产品需申请KGMP证书和接受现场审核;③II类产品需送样到韩国MFDS授权实验室进行标准测试;④由KLH向MFDS提交件进行注册审批;⑤缴费;⑥整改,批准;⑦指定韩国代理商和经销商,产品销售。韩国红外体温计技术法规和标准:KS C ISO 80601-2-56:2012《医用电气设备 第2-56 部分:体温测量的临床体温计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特殊要求》、KS C IEC 60601-1:2011《医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KS C IEC 60601-1-2:2012《医用电气设备 第1-2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并列标准:电磁兼容 要求和试验》、KS C IEC 60601-1-11:2012《医疗电气设备.第1-11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一般要求.并行标准:家用医疗保健环境使用的医疗电气设备和医疗电气系统的要求》、KS ISO 10993-5:1999《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估-第5部分:体外细胞毒性试验》、KS ISO10993-10:2002《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估-第10部分:刺激性和延迟过敏反应试验》。

    澳大利亚:生产医疗器械须经合格评定;销售医疗器械则须在器械电子申请报关系统(DEAL)在线申请,完成在澳大利亚治疗品注册处(ARTG)的产品注册。本土生产商需获得治疗品管理局颁发的合格评定证书;海外生产商则需具备互认协议证书/欧洲CE认证和澳大利亚的合格声明。生产商将合适的合格评定证书交给经销商,然后由经销商通过DEAL系统提交;TGA审评后将通过生产商的资质证明申请;经销商再通过DEAL系统提交医疗器械申请,TGA将该医疗器械添加到ARTG备案中并对产品进行上市后的监测。澳大利亚红外体温计技术法规和标准:EN 60601-1:2006+A1:2013《医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EN 60601-1-2:2015《医用电气设备 第1-2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并列标准:电磁兼容 要求和试验》、EN 60601-1-11:2015《医疗电气设备.第1-11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一般要求.并行标准:家用医疗保健环境使用的医疗电气设备和医疗电气系统的要求》、ISO80601-2-56:2017《医用电气设备 第2-56部分:体温测量的临床体温计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特殊要求》。

    红外体温计技术标准的国际比较:欧盟和美国红外体温计标准基本要求都采标自国际标准IEC 60601-1:2005(欧盟标准采标自IEC 60601-1:2005+A1:2012)、IEC 60601-1-11:2015;电磁兼容要求都采标自国际标准IEC 60601-1-2:2014。故基本要求和電磁兼容要求无大差异。但是,欧盟性能标准与美国有差异,主要体现在红外体温计温显范围、允差及准确度等项目指标上。

    (三)防护服:技术性贸易措施

    出口美国的医用防护服分为非手术防护服和手术用防护服(即I类和II类)须取得FDA注册认证;非医用防护服须获得NIOSH注册认证。医用防护服的I类可免于上市前登记,直接注册;而II类则需上市前登记,即申请FDA 510(K),上市前登记需进行性能标准测试。美国防护服技术法规和标准:①医用:21 CFR 878.4040《外科服装》、ANSI/AAMI PB70:2003(2012)《医疗保健设施中使用的防护服和防护布的防液性能和分类》、ASTM F3352:19《医疗设施用隔离服的标准规范》、ASTM F3050:17《个人防护服和设备合格评定标准指南》、ANSI/NFPA 1999-2018《紧急医疗事故现场防护服》、NFPA 1999 -2018《紧急医疗操作防护服或成套设备标准》;②非医用:ASTM ?F3050:17《个人防护服及设备合格评定指南》(因市场要求事实上为强制性)。

    出口欧盟防护服均须CE认证,医用防护服认证需符合2017/745/EU(MDR)《医疗器械法规》要求;非医用防护服认证需符合(EU)2016/425)《个人防护产品法规》要求,该法规覆盖防护服、呼吸机、手套等产品。欧盟防护服技术法规和标准:①医用:EN 14126:2003+AC:2004《防护服 抗感染防护服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中Type1至Type6的要求》、EN 13795-1:2019《外科服装和罩衫 要求和试验方法 第1部分 外科服装和罩衫》、EN 13795-2:2019《外科服装和窗帘 要求和试验方法 第2部分 洁净空气服》;②非医用:EN ISO 13982-1:2011《防固体颗粒用防护服 第1部分 提供对身体全方位保护的防空气传播固体微粒的化学防护服性能要求(5型防护服)》、EN ISO 13982-2-:2004《固体颗粒防护服 第2部分 测定细粒气溶胶渗入服装的渗入量的试验方法》。

    出口日本市场的防护服必须满足日本PMD Act要求,其TOROKU注册系统要求国外的制造商必须向PMDA注册制造商信息。由于日本政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法律法规和进行宏观管理,因此,出口防护服具体业务主要涉及的行业协会为日本安全设备协会(JSAA)、日本防护服协议会(JPCA)及日本医药品和医疗器械综合机构(PMDA)。日本防护服技术法规和标准(医用):JIS T 8005:2015《防护服 一般要求》、JIS T 8122:2015《预防危险生物制剂的防护服》、JIS T 61331-3:2016《医疗诊断用X射线防护装置. 第3部分: 防护服, 护目镜和患者防护罩》。

    出口韩国的医疗器械准入法规门槛分为I、II、III、IV类,持证为韩国公司,韩国收货人必须到KPTA提前备案进口资质。根据韩国劳动部2020-35号公告《防护设备安全认证通知》,防护服共分为六大类:内部或外部带有呼吸供给的一体式防护服、配有正压式呼吸器的一体式防护服、防液体防护服、防喷雾防护服、防尘防护服、防液体飞溅的防护服。韩国防护服技术法规和标准(医用):KS K ISO 22609:2012《传染试剂防护服 医疗面罩 防人造血渗透的试验方法(固定容积、水平喷射)》。

    出口澳大利亚的防护服须TGA注册。澳大利亚对医疗器械分为I类,Is and Im, IIa, IIb, III类,分别为豁免、备案和注册。上市销售前必须得到澳大利亚政府的准许,符合医疗器械的基本要求,按照符合性审查程序进行审查。澳大利亚防护服技术法规和标准:①医用:AS 3789.3:1994 《保健设施和机构用纺织品 手术室人员衣服》、AS 3789.7:1996《保健设施和机构用纺织品 通用服装》;②非医用:AS/NZS 4501.1:2008 《职业防护服 选择,使用,护理和维护指南》、AS/NZS 4501.2:2006《职业防护服 一般要求》(非强制要求)。

    (四)防疫物资:国际ISO技术要求

    国际ISO组织防疫物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ISO标准供参考使用)主要有:①医用口罩:ISO 22609:2004《防传感病病原体的防护服 医用面罩 防人造血渗透性能的试验方法》;②医用防护服:ISO 16603:2004《防止接触血液和体液的防护服.防护服材料防止血液和体液渗透性的测定.使用人造血液的试验方法》、ISO 16604-2004《防止接触血液和体液的防护服.防护服材料防止血液病原渗透性的测定.使用Phi-X 174噬菌体的试验方法》;③非医用防护服:ISO 13688:2013《防护服 通用要求》;④医用护目镜:ISO 4849:1981《个人用护目镜》、ISO 4856:1982《个人用目镜.目镜和护目镜技术要求简表》;⑤医用手套:ISO 10282:2014《一次性灭菌外科橡胶手套规范》、ISO 11193-1:2008+AMD 1:2012《一次性医用检查手套 第1部分:橡胶胶乳或胶液制手套标准规范》、ISO 11193-2:2006《一次性医用检查手套 第2部分: 聚氯乙烯制手套标准规范》;⑥非医用手套:ISO 20057:2017《橡胶家用手套 一般要求和试验方法》、ISO 25518:2009《一次性使用橡胶手套-通用规范》;⑦呼吸机:ISO 10651-2-2004《医用肺换气机.第2部分:家用护理换气机的专用要求》、ISO 10651-3-1997《医用肺换气机.第3部分:急救和输送换气机的特殊要求》、ISO 10651-4-2002《医用肺通气机.第4部分:操作员控制的呼吸器的特殊要求》、ISO 10651-5-2006《医用肺通气机.基本安全和性能的特殊要求.第5部分:气体驱动急救人工呼吸器》、ISO 10651-6-2004《医用肺通气机 基本安全和主要性能的特殊要求 第6部分:家用呼吸机辅助设备》、ISO 80601-2-12-2011《医疗电气设备.第2-12部分:急救护理呼吸机的基本安全性和本质性能的详细要求》、ISO 80601-2-72-2015《医疗电气设备. 第2-72部分: 对呼吸机依赖患者的家庭医疗保健环境通风机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特殊要求》、IEC 60601-2-12-2001《医疗电气设备.第2-12部分:医用附助肺部呼吸机的安全性的特殊要求.急救护理呼吸机》;⑧红外体温计:IEC 60601-1:2012《医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IEC 60601-1-2:2014《医用电气设备 第1-2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并列标准:电磁兼容 要求和试验》、IEC 60601-1-11:2015《医疗电气设备 第1-11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一般要求.并行標准:家用医疗保健环境使用的医疗电气设备和医疗电气系统的要求》、ISO 80601-2-56:2017《医用电气设备 第2-56 部分:体温测量的临床体温计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特殊要求》。

    三、共同抗击疫情,有效组织防疫物资出口

    (一)助力企业有序开展防疫物资出口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在中国得到了遏制,但疫情在全球仍呈蔓延之势。因此,有序开展防疫物资出口,是中国政府积极支持国际社会共同抗击疫情、深化疫情防控国际合作的重要举措。首先,面对疫情给全球带来的重大影响,相关企业、行业及监管部门须广泛搜集各国防疫物资需求信息,及时寻找并筛选、核实我国防疫物资生产企业相关信息,并协助各国对口机构采购口罩、手套、防护服、检测试剂盒、测温仪及呼吸机等防疫物资。其次。针对当前防疫物资技术性贸易措施、国外市场准入政策更新较快的特点,及时向企业发送抗击疫情相关资讯的同时,还可以通过组织在线咨询、培训、讲座等活动,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出口难题。第三,为了确保出口防疫物资符合贸易对象国家的质量规制,必须按照技术法规及标准要求进行防疫物资的商品质量检验,加强对防疫物资类认证的规范要求,保障防疫物资出口的产品质量安全。以充分体现中国为积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和对各国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大国担当。

    (二)支持全球供应链继续运行、保持完整

    新冠肺炎疫情的流行是一个全球范围内的公共危机。一是要按照2020年7月2日中国与11国发表的《确保贸易线路与供应链畅通,避免实行出口管制或设立关税》联合声明,与国际社会合作共同抗击疫情。二是要“确保包括空运和海运在内的贸易线路开放畅通,协调必需品等商品流通,符合各方的共同利益;避免实行出口管制或设立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取消对必需品尤其是医疗用品施加的任何现有贸易限制措施等;致力于与所有志同道合的国家合作,确保贸易继续畅通无阻,支持全球供应链继续运行、保持完整。”三是要认清疫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全球供应链,但也能推动制造业格局的重新调整。谁处于产业链的上游,谁就掌握话语权。中国企业应该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供应链的韧性和弹性,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努力向产业链上游靠拢,成为全球供应链中不易被取代的重要一环。

    (三)持续扩大对外开放,稳定产业链、供应链

    疫情仍在全球流行,世界经济严重衰退,中国经济已深度融入世界经济,外贸环境将依然严峻复杂。为此,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习贯彻2020年5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深刻领会2020年6月28日李克強总理主持召开的“稳外贸工作座谈会”精神。深刻认清当前在贸易摩擦和疫情因素的叠加影响,全球经贸环境的不确定性上升的形势。“面对外部环境变化,坚定不移扩大对外开放,稳定产业链供应链,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共同落实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加强与各国经贸合作,实现互利共赢”。坚定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积极参与世贸组织改革和继续推动全球治理理念的创新发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聚力“六稳”“六保”,坚定发展信心,积极应对困难挑战,着力推动更高水平对外开放,创新外贸方式,推动外贸促稳提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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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顾晓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