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农副食品加工行业 规范化发展的财税路径研究

    李燕 黄薇

    

    

    摘要:目前,我国扶持农副食品加工业发展的财税政策还未形成完整的体系,财政政策存在扶持手段单一,扶持力度不足及扶持结构不合理等問题;税收政策存在农副食品初、深加工增值税负担不一,所得税减免范围和允许税前扣除的范围狭窄等问题。据此,财政政策方面,应当逐渐探索采取创新财政扶持手段、继续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以及完善财政扶持结构等措施;税收政策方面,应当逐渐探索采取统一深加工企业增值税率,扩大所得税减免范围以及增加税前扣除额、延长亏损弥补期限等相关措施,以期通过适当的财税政策调整来促进农副食品加工行业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农副食品加工行业;财政政策;税收政策

    一、引言

    “民以食为天”,食品是保证生命个体得以存活并进行社会活动的物质基础,其对人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国家一直重视食品工业的发展,扶持其发展的财税政策也日臻完善。农副食品加工业作为食品工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其在食品工业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探索有利于促进农副食品加工业发展的财税对策,对促进农副食品加工行业乃至整个食品工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加之学术界对我国促进食品工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主要集中于农产品加工业以及农业,专门针对农副食品加工业的财税政策研究较少,故探索有利于促进农副食品加工业发展的财税对也可适当丰富学术界对此领域的研究。

    二、我国现行扶持农副食品加工行业发展的财税政策介绍

    (一)财政政策

    农副食品加工业属于农产品加工业的一个类别,国家主要通过制定扶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财政政策来体现对农副食品加工业的扶持。国家设立了各项财政专项资金来支持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涉及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农业综合开发以及现代农业发展,相关的财政扶持政策见表2。

    从表1中可知,国家主要通过设立各项专项资金来扶持农副食品加工业的发展,这些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副食品加工业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的建设、新技术推广、技能培训等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以及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总体来看,扶持农副食品加工业发展的财政政策比较完善。

    (二)税收政策

    同财政政策一样,当前我国并没有专门针对农副食品加工业的税收政策,扶持其发展的税收政策主要通过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来体现,扶持农副食品加工行业发展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见表2,相关内容如下。

    从表2中可以看出,扶持农副食品加工行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等,虽然部分政策对享受税收优惠的范围进行了严格的限定,但总体上来说,扶持农副食品加工行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越来越完善。

    三、我国现行的相关财税政策存在的不足

    (一)财政政策的不足

    1. 我国财政扶持手段单一

    从表1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对农副食品加工行业的财政扶持政策主要体现在设立的各种专项资金上,2004年财政部农发办才开始探索尝试财政直接投资参股企业的扶持手段,总体来说我国扶持的手段还是比较单一。农副食品加工业运作周期长,比较单一的财政扶持手段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从长期来看,扶持企业发展的效果不佳。

    2. 我国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还不成熟

    从表1中得知,国家于2013年才出台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专项财政资金管理办法,与其他国家相比,起步较晚。加之此前国家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政投入主要用于新建基础设施的建设,2013年开始国家才加大对合作知识培训、信息提供以及技术推广等服务方面的财政投入,由此导致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产业化实力不强,竞争能力较弱。

    3. 我国财政扶持结构不合理

    首先,扶持农副食品加工行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范围过于分散,没有进行统筹安排。如表1中国家设立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既用于土地治理等生产基地的建设,还用于农产品加工、流通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这使得扶持效果大打折扣;其次,从表1中也可知我国对技术推广,科技研发以及开发新技术等采用直接补助的方式,将支农资金重点投入到生产过程中,忽略农产品加工企业前期及后期所需的资金支持。

    (二)税收政策的不足

    1. 农副食品初、深加工增值税负担不一

    由表2得知,我国农副食品加工企业生产的产品在注释范围内的按照9%计提销项税额,在注释之外的按照13%计提销项税额。目前属于注释范围内的农副食品加工产品只包括谷物磨制、蔬菜以及部分水产品的简单加工。只有这些农副食品加工业享受到了初级农产品加工的增值税低税率优惠,此外现行的涉农增值税税收优惠也主要集中在生产和部分简单初加工环节。增值税低税率优惠范围过于狭窄以及初加工与深加工增值税税率不一,造成了农副食品加工企业税负不一致。

    2. 所得税减免范围过于狭窄

    根据表2的通知,农副食品加工企业进行农产品初加工无须缴纳所得税。但目前农副食品加工企业享受免征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的范围只限于谷物磨制、屠宰及肉类加工、蔬菜、菌类、水果和坚果加工以及部分水产品的简单加工。其它产业如饲料加工、食用植物油、制糖业以及农产品的深加工和精加工不包括在内,农副食品加工业所得税减免范围过于狭窄,这也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3. 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和弥补亏损的优惠力度不够

    首先,由表2中的规定可知,企业发生的产品技术创新研究开发费用均可加计扣除和摊销。企业进行研究开发,除了投入研发费用外,还需要投入其他进行技术创新的费用,但这些费用并未纳入扣除范围,允许税前扣除的范围有限。此外,我国法律规定企业在五年内进行结转亏损也不适用于运作周期较长的农副食品加工企业,不利于企业的长足发展。

    四、促进我国农副食品加工行业发展的财税对策建议

    (一)财政政策方面

    1. 探索创新财政扶持手段

    在国家的努力探索下,2005年一种新型的投资参股企业扶持手段进入了试点阶段。投资参股经营项目是指各级政府每年安排财政资金以参股形式投入到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这种扶持模式将企业与政府联结在一起,政府“只参股、不控股”,企业享有经营决定权,真正实现了政企分开,在新形势下应逐步成为财政扶持的主要手段。此外,政府还应该积极探索以奖代投等多元化的财政扶持形式。

    2. 继续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财政扶持

    针对农民合作专业组织存在的问题,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借鉴国外经验,我国政府应继续加大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农副产品加工销售、品牌战略、农资供应、技术引进、培训指导与推广、信息引导等服务网络方面的扶持。一方面,继续加大财政对各种大大小小的涉农技术性项目的投入力度。另一方面像美国政府拨付专项经费对合作社成员进行组织培训,加强理论指导和信息提供支持。

    3. 完善财政扶持结构

    国家设立的专项扶持财政资金应具体细化,在设立的大类专项资金下设立如专门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推广以及科研投入等的小类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在科研资金投入上,建立研发前—研发中—研发后期的支持资金体系,加快企业成立研发机构,引进研发人员,促进科研成果的及时转化。

    (二)税收政策方面

    1. 统一初、深加工企业增值税率

    对于增值税负担不一的问题,首先,应该统一初、深加工企业的税率,如对深加工企业也按照9%计提销项税额。其次,进一步扩大增值税税收优惠范围,将其他剩余的农副食品加工子产业也纳入征税注释范圍内。只有这样,才能着实减轻农副食品深加工企业的税负,逐步缩小初、深加工企业之间的增值税负担差距。

    2. 扩大享受所得税减免的范围

    针对目前农副食品加工行业存在的所得税减免范围过于狭窄的问题,一方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应制定出台新的农产品初加工(试行)范围,将饲料加工、食用植物油、制糖业也纳入免税的范围,加大对这些企业的扶持力度。另一方面国家也要继续加大税收的优惠力度,适当延长免税期限,如对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享受期满后,再给予其5年免税期。

    3. 增加税前扣除额、延长亏损弥补期限

    在激励农副食品加工企业技术创新方面,可以效仿美国税制,对于企业技术创新之外的费用,例如专利技术转让费、特许权使用费、技术引进费、商标费等发生的支出准予在税前扣除,扩大税前扣除额。针对农副食品加工企业亏损结转期限较短的规定,也可以参考国外的做法,创新结转模式,例如尝试弥补期限向后结转和和向前结转相结合,使得亏损既可以向以后年度也可以向以前年度结转;此外,对特殊行业可以考虑适当延长结转年限。

    五、结语

    综上所述,当前我国扶持农副食品加工业发展的财税政策体系还不完善,专门针对农副食品加工业发展的财税政策还未细化出台,但随着国家对农副食品加工业的越来越重视,相关的财税扶持力度也会逐步加大。农副食品加工业有一定的季节性,容易受到自然条件的制约,因此在未来,随着人们对农副食品质量、安全和品牌需求的不断加大,国家建立长效财税扶持机制迫在眉睫。同时本文也就现行的财税扶持政策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的对策,旨在促进农副食品加工业更好更快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胡志军,纪军威,侯将为.发挥综合优势 打造农副食品加工业强省[N].中国税务报,2016-10-10(B03).

    [2]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EB/OL].[2011-05-11].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65/n812156/201105/ c1186-955/content.html.

    [3]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EB/OL].[2019-12-24].http://www.mof.gov.cn/gkml/bulinggonggao/tongzhitonggao/200805/t20080519_22436.htm.

    [4]陈鹏举.促进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D].厦门:集美大学,2012.

    (作者单位:云南师范大学。黄薇为通讯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