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高校教职工的个税筹划

    崔丹

    摘要:近几年,高校考核绩效体制纷纷改革,加之高校教职工工资构成复杂,发放政策不统一,高校教职工的个税筹划问题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重点。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本文主要选取个税中的工资薪金、超课时费、人才引进补助三个项目进行纳税筹划,力求通过分析为相关部门对高校教职工工资收入进行纳税筹划提供切实可行的建议。

    关键词:高校教职工;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高校教职工队伍的稳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是促进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重中之重。近年来,我国在教育体制改革方面下大力,许多高校取消了过去平均分配的“大锅饭”制度,相继采取绩效考核体系,既增强了教职工工作的积极性,又体现了‘按劳分配”的公平性。根据有关统计,“高等院校位居十大高收入行业第六,高校教师位居十大高收入人群第八位”,越来越多的高校教职工意识到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重要性。为此,针对我国高校教职工收入的特征,研究当前高校教职工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现状及问题,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分析,提出较为科学的筹划建议,保护广大教育工作者的利益,具有十分重大的研究价值和实践意义。1高校教职工收入的个税筹划现状

    1.1 高校教职工应税收入结构

    当前我国高校教职工主要包括党政领导人员、行政人员、教师、辅导员、后勤人员等,其中,除了党政领导人员、后勤人员,大部分教职工还承担着学生班主任工作,负责学生日常考试监考等工作。他们的收人构成主要有: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绩效工资、科研补助、奖励、其他津贴等。

    1.2 高校教职工收入个税筹划现状及问题

    (1)领导忽视纳税筹划。目前,全国高校很少有单位针对教职工的收入问题进行完整的税收筹划工作,个税筹划看似只关系到教职工的个人利益,似乎与事业经费及集体收入无关,因此多是由高校财务处进行简单的核算便直接发放,且发放标准常年固定,鲜有及时根据国家纳税政策的调整而进行变动的情况。同时,高校的财务人员除了负责发放教职工工资,还要负责学费收缴、科研经费划拨、日常经费报销等业务,基本没有专人负责对工资的发放进行筹划分析。因此,很多学校就吝惜纳税筹划投人。

    (2)政策驾驭能力弱。高校会计多是依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其中提及税务政策等方面的问题较少,高校财务人员把握税收政策的能力普遍较弱,且一经确定政策始终按照习惯执行,连计税存在的‘盲区”及‘娱区”都分不清楚。此外,高校会计多是将教职工的各种收入都计人工资计税,不能按照税法规定实行严格的分类征收制度。比如教师每次的监考费用、辅导论文的补助费用、校内项目的科研补助费用等,本应在每次活动结束后发放,并单独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税,但实际中许多学校却经常拖欠一段时间,最后再集中与工资一起发放,导致发放当月教职工适用较高级别的税率缴纳较多的个人所得税。

    2 高校教职工个税筹划分析

    2.1 日常发放工资薪金的纳税筹划

    目前,大部分高校教职工薪金主要由基本工资、各项津贴补贴、各项课酬、奖励、年终奖等构成,其中月收入包括基本工资、薪级工资、职级工资、加班补贴、职称补贴、绩效工资、超课时费、监考费、阅卷费、评审费等。如果给老师的课酬、监考费、阅卷费、评审费等,按学期一次发放,教师将多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单位雇员取得的除全年一次性奖金外的其他名目的奖金,例如全勤奖、加班费、半年奖等,一律应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照规定一同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我国高校会计主要采用‘表内工资”扣税法,即是根据工资表中列示的各具体项目进行汇总并扣除符合我国免税政策的社会保险金等项目后的所得额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对于在表内工资发放后产生的个人收入项目进行扣税,职工们都能理解明白。但是将在当月工资发放前已发放的那些未税项目与即将发放的工资合并计税却容易引起教职工的误解。

    例:11月8日发放某教师班主任补贴1000元,15日发放工资4500元(已扣除免税的社保金),会计计算该教师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为95元[(1000+4500-3500)×10%-105]。由于班主任補贴提前发放,未列人当月工资表,因此教师个人计算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为30元[(4500-3500)×3%]。这样,该教师怎么也想不明白为什么多扣60元的个人所得税,内心十分不满无奈。这是许多高校财务工作中的普遍现象,建议高校负责发放工资的会计人员应把发放工资前已实际发放的项目列人工资表中,或者对其单独进行说明,并在工资表中的所得额栏目中增加明细项目解释清楚总额的各项来源,至少应让教职工明白应纳税所得额的构成。

    2.2 “超课时费”的个税筹划分析

    高校教师的“超课时费”和教职工的年终奖具有数额较高、发放集中的特点,根据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不论职工的年终奖、年终加薪分几次或在几月份发放,也不论教职工是在一个还是多个单位取得年终奖或年终加薪,每个纳税人每年只能适用一次按照年终奖计税办法计算应纳税额。若灵活运用此项规定,可使更多的纳税人享受到此项优惠政策。针对该项政策进行纳税筹划时应该注意:一是要让每位教职工每年都用到一次该政策,顺利享受优惠;二是严控节税临界点,防止进入节税盲区,灵活选择按月发放或一次性发放政策。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适用的是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当应纳税所得额略高于临界点时,即会跨人更高档的税率,两档税率之间相差5%甚至10%。因此,科学合理的选择发放‘‘超课时费”的形式,显得至关重要。

    例:一位教师月薪3500元,财务处1月份拟发放其“超课时费”15000元,会计人员计划一次进行发放,该教师希望在未来12个月平均发放。财务处该选择何种分发方式,可通过计算进行分析。

    (1)若分12个月发放,每月发放125076,查税率表可知,适用税率3%:应扣缴个人所得税额=15000÷12×3%×12=450(元)

    (2)若一次性发放,应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方式计税,15000元除以12的商数为1250,查税率表可知,适用税率3%:应扣缴个人所得税额=15000×3%=450(元)

    一次性发放与分月发放此时缴纳个税的情况相同。现修改一下条件,若该教师可获得30000元的“超课时费”,月薪还是3500元不变,查税率表可知,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105,则:

    (1)若分12个月发放,应扣缴个人所得税额二(30000+12×10%-105)×12=1740(元)

    (2)若一次性发放,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30000元除以12的商数为25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105,应纳税额=30000×10%-105=2895(元)

    显然,一次性发放比分月平均发放要多缴纳个税1155元。这说明当“超课时费”较高时,平均到各月发放比一次性发放更有利于为纳税人节省税额。

    2.3 引进入才补助的个税筹划分析

    高校是培养人才、孕育人才的集中营,同时也在不断吸收引进各方人才力量。当前我国高校大多实行“特遇留人”政策,向博士、博士后、高校老教授、长江学者、黄河学者、社会知名企业的高管等纷纷抛出橄榄枝,既提供优厚的住房交通等待遇,还提供先进的实验室等工作环境。其中,补助的科研启动经费等科研专项支出,符合国家的免税条件,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住房补贴、交通补助等优越的补助政策属于各高校自支自出,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部分高校将该部分所得在引进入才环节作为工资薪金所得计税,笔者认为此种处理方法缺乏政策依据,按照其他所得缴纳更加合理。

    例如某高校引进一位名校博士,承诺为其提供一套120万元的住房和30万元的安家费,会计按照规定计算其应缴纳个税30万元[(120+30)×20%],于是决定扣除其安家费为其代缴个人所得税,该博士可能会无法接受。若会计将安家费作为其搬迁支出、装修补助、购买住房用品等专项资金,按其实际金额报账,这样可使安家费免于缴税。同时,住房补贴可作为博士日后的绩效奖励,工作滿20年后住房产权归该博士所有。这样,博士每年享有的住房奖励的价值为5万元,可依照相关规定进行纳税。每月并人工资核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166.677G(50000÷12),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05,则应纳税额为97900元[(50000×10%-105)×20],比原纳税额节省202100元,节省约67.37%,大幅降低了该博士的应纳税额。可见,高校财务部门与人事部门的配合非常重要,二者应事先做好统筹规划,提出合理的人才引进讨划,吸取专家的税收筹划建议,灵活开展财务核算,真正做到“特遇留人”。

    3 小结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合理合法纳税筹划亦是每位公民的权利。高校教职工的收入具有种类繁多、零散等特点,因此各高校在发放教职工工资时,在技术层面应正确划分各项所得,归人恰当时期。各高校要重视教职工与学校间的关系,充分考虑教职工的利益,科学合理地进行纳税筹划,减轻教师税负,这将有利于学校的稳定发展和教职工自身的不断提高。必要时可引人税收筹划方面的教师或专家,一同制定合理的发放政策,努力降低纳税筹划风险,维护好各方的利益,真正做到待遇留人、福利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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