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效果的研究

    周晋

    [摘 要] 自2016年12月1日起,国家对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目的是引导合理需求、促进节能减排。然而,该税开征后并未真正实现其征税目的,超豪华小客车的销售数量不降反增。同时,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不合理的税制设计易引发串谋避税行为出现,影响其他税种的收入。因此,现行的超豪华小客车消费税存在诸多不足,需要从税制设计和征管思路上入手,进行改革,以真正实现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税目的。

    [关键词] 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税收制度;税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 F253 文献标识码:A

    我国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作为一道在销售环节额外征收的消费税,本意是为了引导合理需求,促进节能减排。然而由于超豪华小汽车市场的特殊性,即价格形成机制的垄断性和购买行为的非理性,导致该税很难从根本上抑制需求。同时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设置的130万元零售价格起征点,让汽车经销商和消费者都有动力降低开票价格以实现避税,这会导致增值税和车辆购置税收入的减少。上述实践结果表明,现行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调整。

    一、现行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存在的问题

    (一)征税对象特殊,难抑需求

    超豪华小汽车车消费税设置的一大初衷便是利用税收手段,通过增税迫使经销商向消费者转嫁税收,提高价格,从而抑制社会上对超豪华车的超量需求。然而开征后,超豪华小汽车的销量仅在开征后数月内有所下滑,随后便重新开始进入上升通道,并未实现抑制需求的作用。究其原因,首先是因为超豪华小汽车的消费主体以高收入群体为主,其对价格的敏感度非常低,且他们购车需求通常属于非理性消费并具有一定的刚性。例如品牌忠实度和群体行为影响,导致他们购车需求很难因为增税而改变。同时,开征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的同时,国家同时实施了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对小客车的增值税税率由17%逐步降至13%,二者此消彼长,导致绝大多数超豪华小汽车的价格并没有受到太大影响,难以形成价格压力以抑制需求。同时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的存在,导致部分消费群体形成畸形的消费观念,这同样与该税种的设置初衷背道而驰[1]。首先,130万元的征税线的存在导致潜在消费者以此为标准形成思维定式,若資金充裕则会追求价格更高、更加奢华的车辆,以此满足自身的特殊需求。若囊中羞涩则会转购同款的二手超豪华小汽车,这将进一步激发非理性消费,从根本上难以实现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的目标。

    (二)税制设计不合理,易避税

    根据超豪华小汽车的税种设置,130万元的零售价格便成了一道坎,高于130万元便要加征10%的消费税。而现实中,130万元上下的购车预算,消费者有非常多的车型可供选择,主流豪华品牌小汽车间竞争相对激烈。为了争夺客户,对于实际成交价超过130万元的小汽车,经销商通常通过会用更大力度的折扣留住客户,就算实际成交价超过130万元,经销商也会主动通过与客户协商,降低开票价格,额外的购车款通过别的明目支付,例如购买装饰、保养套餐和支付贷款服务费等。这种串谋行为,似乎对经销商和客户来说都是理性的——经销商留住了客户,消费者无须承担额外的消费税,但对国家来说无疑是损失。同时,由于新能源汽车的快速发展,例如高性能电动车、插电混合动力汽车以及氢能源汽车,新科技的大量运用必然意味着新能源汽车成本的大幅提高,极有可能突破130万元税线,若对此类车型额外加征消费税,会影响企业的创新动力,不利于我国在新能源汽车发展领域实现弯道超车,同时与该税种促进节能减排的初衷背道而驰,不利于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和技术创新[2]。

    (三)影响市场定价机制,造成税收损失

    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开征后,汽车经销商利用信息不对称,擅自对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政策进行解读,牟取暴利。根据作者走访,开征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后,梅赛德斯-奔驰诸多经销商对客户声称,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为车辆成交价(含增值税)的13%,必须由消费者承担,并公然违反明码标价的法规,利用垄断人为制造供求紧张的假象,大幅加价出售车辆牟取暴利,这样的行为在其他超豪华小汽车品牌中同样存在。虽然购买超豪华小汽车的客户绝大多数对价格的敏感度很低,但是这种乱报价、违规加价的行为,使得本就混乱的超豪华小汽车市场变得更加混乱,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进一步增加了超豪华小汽车经销商在交易时的强势地位,这样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公平原则,不利于我国超豪华小汽车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同时,对于超豪华小汽车经销商和消费者的串谋避税行为,国家是唯一的损失者,因为低开购车发票会导致国家增值税和车辆购置税税收的减少。现实中,由于超豪华小汽车的销量呈现金字塔形分布,即价格越高销量越低,主要的成交价格集中在130万元上下,这会出现一种奇怪现象,即为了避税,成交价在130元以上至200万元之间的车辆非常少——因为这类车型通常在税务系统备案的价格不会超过130万元,就算实际开票价低于130万元也不会引起税务机关的注意,若按实际成交价据实开票便会导致超豪华小汽车经销商和消费者双输。而对于那些极少数的备案价超过130万元的超豪华小汽车,通常车主都会利用企业名义购买,登记在企业名下,利用增值税抵扣的方式抵充税款,从而减少实际消费税支出。这也是为什么现行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难以从根本上实现其征收目的的重要原因[3]。

    二、建议

    (一)完善相关税收制度

    首先,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存在的最初目的,是为了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和节能减排。由于从本质上讲消费税很难对价格敏感度较低的非理性行为做出有效约束,为此建议将征收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的目的明确为增加税收。在这个目的下,有效率的税收制度是关键。当前以130万元为税线的征税方式对于避税行为几乎没有约束力。同时,不合理的税制会影响其他税种收入。因此,建议未来可以考虑取消超豪华小汽车零售价格130万元税线,用其他方式取而代之。这样既可以保证税源,又可以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推动节能减排与技术创新。

    因此,我国可以根据发达国家的相关经验,例如德国,根据汽车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标准,设置不同的排放等级并动态调整,以此为标准每年对车主征收不同标准的税额。这样一方面,绝大多数家用车车主在购车时会重点考虑油耗,而油耗是影响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最重要因素,因此该税种不会影响正常的刚性用车需求。而对于大多数超豪华小汽车来说,二氧化碳排放量通常极高,且二氧化碳排放量这一标准可以在各国通行,不具有过多的特殊因素,使超豪华小汽车经销商没有机会利用低开购车发票的手段实现避税。同时可以鼓励汽车企业发展相关节能技术并主动应用到新车中,实现节能减排的目的。对于我国来说,这样有助于转变调控思路,由过去需求侧调节变为引导消费者合理使用持有,既满足个性化需求又能保证税收收入增长。另一方面,动态调整名单并对不同车型进行排名,可以避免跨国汽车企业利用规则变通实现避税目的,推动汽车产业的转型升级与汽车消费市场的合理发展。

    (二)加强相关税收征管,维护汽车市场秩序

    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的开征进一步扰乱了汽车市场的定价规则,导致垄断进一步盛行,消费者权益没有得到切实保障,更造成了国家税收损失。因此,对于当前无法改变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现状的情况下,税务部门应该对超豪华小汽车交易加强监管,特别是对于成交价在120万元至130万元的交易行为进行重点审查,检查超豪华小汽车实际成交金额是否与开票价格一致,特别是对超豪华小汽车经销商长期存在的汽车装饰税收征管问题进行调查——特别是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装饰款项进行严格筛查,以此对避税行为形成震慑。

    同时,对于超豪華小汽车消费税开征后进一步猖獗的加价售车、垄断经销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必须加强执法力度,将某些汽车企业纳入重点关注名单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同时根据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对主机厂与经销商之间存在的垄断行为依法进行反垄断审查,特别是市场上长期存在加价现象的品牌进行调查,利用高额罚款对垄断汽车企业的行为做出处罚并迫使其做出改正,这既有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能保证汽车消费市场长期健康发展[4]。

    三、结语

    对我国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改革的思路,必须从我国的税收实践出发,对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有更准确的定位,为我国完善消费税制度的改革中提供新经验,最终优化我国的税制结构,完善汽车相关税制,促进汽车市场的成熟。

    参考文献:

    [1]刘杨,危素玉.消费税改革中品目调整考量与权衡——以白酒与小汽车对比为例[J].地方财政研究,2020(02):38-44.

    [2]郑劼.豪车增税影响了谁?[J].汽车观察,2017(01):101-103.

    [3]孙瑞敏.小汽车消费税的消费效应实证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7.

    [4]加增10%消费税:越来越豪[J].汽车观察,2016(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