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幼儿园“虐童事件”探讨儿童权利保护的困境与对策

    曹婷 卫洁

    关键词 幼儿园 “虐童事件” 儿童 权利

    作者简介:曹婷、卫洁,陕西工商职业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獻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6.187

    随着时代的发展,教育热点话题频出,幼儿教师“虐童事件”发生的概率在加大,对孩子幼小的心灵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幼儿作为少儿成长启蒙的基础阶段,对于教师的依赖性较强,优良的师德、师风能够帮助儿童获得健康快乐的童年,更加积极乐观的成长,而消极、失德的教育工作,则会使孩子幼小的心灵留下阴影,甚至对他们未来的成才、成长都产生负面的影响。因此,我们有必须要从各个方面,对“虐童事件”的特点、原因、影响等方面进行详细的分析,从中找出适当的解决办法。一、 “虐童事件”的定义和危害

    (一)定义

    根据世界教科文组织的相关定义,虐童是:“对儿童有义务抚养、监管及有操作权的人,做出足以对儿童的健康、生存、生长发育及尊严造成实际的或是潜在的伤害行为,包括躯体虐待、情感虐待、性虐待及对其进行的经济型剥削”。虐童行为涉及到了身体、心理等多种人权范畴,但是我国《刑法》《民法总则》《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对“虐童”案件的相关量刑和处罚上,缺乏明确的条文规定,忽视了儿童健康成长所必须的各项条件。

    2017年11月,媒体披露了上海携程亲子园虐童事件,通过监控视频可以看到,幼儿教师在日常工作中,对幼儿进行强行喂食,还存在体罚、侮辱等现象。同年11月22日,北京红黄蓝幼儿园也出现了虐童的现象,曝光了孩子遭受教师殴打和针扎的现象。通过网络上爆出的这些案件可以看出,幼儿园已经并未都是孩子的“净土”,而是成为了某些失德教师的藏匿之地。幼儿园虐童问题也成为了一个高概率的事件,给无数家长、孩子都带来了恐慌心理。

    (二)危害

    一方面,虐童事件的发生会给孩子的成长带来不良的思想感受,严重损伤幼儿的身体和心理健康。儿童长期在恐惧、厌恶、反感等负面压力之下,会变得敏感、消极、脆弱和极端。另一方面,虐童行为的出现会给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带来消极的影响,在纷繁复杂的网络发展视域下,虐童事件的曝光,会伤害人们对教育工作者的信任程度。虐童不仅仅会给孩子带来伤害,而且对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等方面,都会带来一定的恐慌。甚至容易滋生众多的谣言,对家庭和社会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甚至形成难以估量的消极作用。二、幼儿园“虐童事件”探讨儿童权利保护产生的原因和面临的困境

    (一)社会层面

    幼儿园教师“虐童事件”虽然是个别案例,但是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中存在的某些不良群体和消极情绪。从社会层面上讲,这一原因主要体现在对社会观念的塑造和对社会氛围的营造上。在大众教育理念之下,人们往往认为“棍棒底下出孝子”,觉得体罚的存在是合理的。这样的思想观点也为虐童行为的产生提供了滋生的土壤。同时,在物质主义至上的错误理念下,人们很容易产生愤恨、嫉妒等不良的情绪,如果不能够对这些情绪加以疏导,那么很有可能会转变为过激的言行,严重侵蚀着幼儿教师队伍。

    (二)政府层面

    在教育监管上,一些地方教育部门对于公立、民办幼儿园的监管存在区别对待,对于自主经营的民办幼儿园存在一定的忽视。我国原则禁止虐待儿童的法律法规很多,比如《宪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但大多是倡导性的,不足以保护儿童免遭伤害。在此情况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一般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在量刑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由此可见对于儿童权利保护的立法、执法都存在空缺,政府机构在对虐童的界定和惩治措施上,普遍存在着混乱、笼统的问题。

    (三)幼儿园管理层面

    一方面,受幼儿园管理者思想理念的影响,园方的疏于管理会导致教师队伍中存在不稳定因素,助长了不良教师的虐童行为。尤其是民办幼儿教师,她们在进入幼儿园进行教学的准入门槛上,往往实行“先入园、后培训”的方法,导致教师引入状态较为松散和懈怠。另一方面,对于幼儿园内部运转机制、安全卫生、教师晋升等工作细节,教师的专业素养有待提升,对虐童事件的发生形成了潜在的隐患。

    (四)教师队伍层面

    对于当前幼儿园教师来说,市场需求带动了众多民营幼儿园的产生,也存在着大量的幼师需求。素质偏低、职业压力大、自我调试能力不足等问题逐渐显现。很多没有接受过专业培训的教师加入到学前教育工作中来。教师的职业知识不但存在缺乏,而且其道德素养、法律素养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同时,很多幼儿园对于教师的需求都是“保教结合”,所以需要教师付出极大的爱心、耐心和责任心,因此幼儿教师队伍很容易出现职业疲倦期,难以实现、教师队伍的全面调控和优化。

    (五)家庭教育因素

    对于一些幼儿家长来说,其发展价值主要体现在教育参与意识不强、对虐童的认识不正确、监护力度不够等等,家庭教育存在着一定的缺失。一些家长因为工作忙,不够理解和尊重幼儿。再加上一些家长缺乏参与意识,对幼儿教育的投入积极性不足,部分家长对于教师虐童行为缺乏足够的重视。一些家长将监护权全权交由幼儿教师处理,导致虐童现象难以得到及时的发现和阻拦。

    (六)幼儿层面

    上幼儿园阶段的孩子都在4-6岁之间,他们处于生理特殊时期,比较活泼、好动、执拗,如果教师对此缺乏正确的了解,因此很容易出现恐吓、谩骂、讽刺等形式,使幼儿陷入恐惧和沉默之中。三、幼兒园“虐童事件”探讨儿童权利保护工作的强化策略

    (一)树立多元化管理方式,转变儿童权利保护观念

    在防范虐童事件的过程中,不单单要立足于幼儿遭受虐待的根源上,还要加速形成以家庭为主体、学校为导向、社会为辅助的多维度防范策略。首先,家长应该肩负起家庭教育启蒙的重要角色,防止错误的家庭教育给孩子的成长环境带来消极影响。通过加强儿童教育的重视程度,改变传统教学观念,减少落后教育思想对儿童的影响。通过“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发展理念,增强父母的教育能力。其次,鼓励家长参与专业的育儿教育活动中,凝聚发展共识,通过引导价值定期参加“儿童权利保护”知识讲座、育儿教育研讨等方式,向家长传达正确的教育理念,从而摒弃传统的教育方式,培养孩子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二)培养儿童自我保护能力,实施多样化社会教育监管体系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3条的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首先,教师应该立足家庭教育的发展基础,培养孩子的对外保护能力。教师应该和家长形成教育合力,让儿童处于一个融洽的家庭环境之中。通过转变淡薄的教育理念,让孩子防止遭受虐待,树立正确的防范意识和发展理念,培养孩子的自我保护意识。其次,完善教育监管系统,幼儿园要对园内的管理系统进行全面的统筹和筛查,为孩子营造一个良好校园环境。通过凝聚家庭、学校、社区、政府、社会等多组织的教育力量,形成良好的教育环境和强大的教育监管体系。

    (三)完善教学方式,建立高标准幼儿教师队伍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1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因此幼儿园管理者应该承担起应有的责任和义务,对教师队伍进行监督和规范。对于不符合规范的学前教师给予处罚、训诫、开除甚至追诉期法律责任。通过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的多项融合,让幼儿园教师始终处于民主、开放、公开、透明的工作环境之中,以家长和幼儿的反馈确定教师的绩效成绩和薪酬水平,提高学前教育工作的科学性。

    (四)加强硬软件规范,推进幼儿园数字化建设

    在互联网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教师可以利用监控摄像头、手机云智能等方式,让家长在家中也可以看到幼儿的在校表现。幼儿园除了应实现监控到管理“无死角”,还可以通过微信、微博、抖音等多种形式,根据幼儿园的实际情况和家长的不同需求,打造一个现代化的教育信息反馈平台。从幼儿园园风、学风建设上入手,营造和谐的师生环境、亲子环境,增进幼儿的文化素养。从硬件环境上入手,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从办学门槛和教育管理的层面,对公办、民办幼儿园实施全面的技术革新,使幼儿园日常工作处于健康、有序的运转姿态中。

    (五)加强法律保障,推动专业的儿童保护机构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19条(《刑法》第260条之一)的规定,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是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犯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中并无“虐童罪”,已有的虐待罪仅限于虐待家庭成员。

    因此,在防范虐童层面上,政府应该进一步加强相应的法律保护,应当对“虐童罪”这一罪名进行单独完整的规定,对“虐童”作出明确界定,包括对象、手段和方式等,以及量化相关惩罚制度,使幼儿置于法制保护之下健康成长。

    同时,立足社会公益机构的发展优势建立专门的社会儿童保护机构,为遭受不平等待遇的幼儿提供庇护、心理辅导。并且开展一系列的宣传、警示教育活动,充分保障幼儿的生存期、教育权和自我保护权益。四、总结

    综上所述,对于尚处于身心发展期的幼儿来说,教师的虐待行为会给带来巨大的社会危害和更多的负面影响。在虐童事件发生以后,对于身为幼儿监护人的家长来说,反思幼儿教育中存在的缺失至关重要。为此,广大教育工作者也应该秉承着与时俱进的发展手法,彻底杜绝“虐童问题”的出现,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学前教育的优越性。进一步加强对虐童行为的管控,加强家长、教师乃至全社会对于这一现象的监管和维护,最大程度上保障儿童的尊严和人权,整合多方面因素,为儿童营造积极向上、乐观开朗的教育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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