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通政使司相关文献谬误订正

    丁 亮

    提要;今人关于明代通政使司研究中引据的很多文献是在缺乏仔细考订的情况下而广泛引用的。《明史》、《明会典》等诸多重要的制度史文献中就包含涉及通政使司的错误,或由于编纂者书写不当造成,或由于史官对通政使司的行政流程、政治功能认识不足而导致。因此考订明代通政使司相关文献中的若干谬误,对深入研究该项制度十分必要。

    关键词:明代通政使司文献订正

    明代通政使司的研究,历来为学者忽视,相关成果仅散见于各类通史性著作中,且征引史料大体相同,未加辨别。故对这些史料的甄别、订正,极为重要。此文拟就阅读文献中存在的一些谬误进行订正。

    一、《明史·职官志》关于通政使司记载的谬误订正

    1、“凡天下臣民实封入递,即于公厅启视,节写副本,然后奏闻……”

    按,此处“节写副本”有误。

    据万历朝重修《明会典》卷212:

    凡天下臣民实封入递,或人赍到司,须于公厅眼同开拆,仔细检看,事干军情机密、调拨军马,及外国来降、进贡方物、急缺官员、提问军职有司官员并请旨定夺事务。即于底簿内誊写略节缘由,当将原来实封,御前陈奏毕……。

    《明史·职官志》上引文本此书写,但将“誊写略节缘由”简化为“节写副本”。这虽然在行文上较万历《会典》更为简明,但是说“副本”的含义等同于“略节缘由”是不正确的。理由有三:

    首先,在万历《明会典》的同卷书中即有如此记载:“凡边方腹里,盗贼机密重情,正德六年奏准:各处抚按官题奏到司,随即封进,不许迟留。副本亦要随本封实。咨呈等文免挂号,待事已施行,方许开拆附卷。”。这则史料说明,凡是涉及机密重情的文件都要“随即封进”,免除一般的挂号、开拆附卷等程序,只有等到事情施行完毕,通政使司才有权力将此类文本进行一般的程序化处理。如果以此理解的话,那么志文中所谓的“节写副本”这一过程就不会发生,如此一来《会典》中所谓的“副卒亦要随本封实”的副本又从何而来呢?由此可见,“副本”并不是由通政使司节写的。

    其次,据《春明梦余录》卷49:“章奏有正有副。正本御览,副本启东宫者实封同进。无东宫则不用副。”由此可知,启“东宫”的本章称之为“副本”。如此,对“副本亦要随本封实”的理解似乎更为合情合理,即:臣下所上本章原有一正一副,副本是给皇太子阅览的,但是遇到紧急事务,副本是不能先送到皇太子手里的,而是和正本一同进呈给皇帝,直到事情施行完毕,才能交给皇太子阅览。

    第三,据万历《会典》卷75所规定的“群臣谢恩表”的格式可知,“副本用手本小字真书,后年月日上用印,黄绫表褙袱匣”。这种格式的规定进一步表明,副本是由进表的大臣自己书写的,和正本的内容、格式相同的一种备用文本,而不是所写本章的内容摘要。

    据以上三点。笔者认为《明史》志文中书写的“副本”和万历《会典》原文之“略节缘由”是不同的。志文如此书写,虽然秉持《明史》行文简略的特点,但是在表达意义上出现了偏差。

    2、“凡在外之题本、奏本,在京之奏本,并受之。”

    此条中叙述通政使司接收本章的范围有误。据万历《会典》载:

    凡在京大小衙门,但系奏本,不分公事私事,并在外守备等项内臣陈情已事,巡抚都御史、巡按等项御史,总兵、副参及分守、守备、备倭等项武职,宣慰、宣抚、招讨等司及府、州、县等衙门一应钱粮、军马、刑名、乞恩、认罪、缴敕等项本册,俱赴本司投进。

    此文明言通政使司接受本章的范围和类型,《明史》志文即本此书写。另据,《国榷》卷42:“弘治五年七月乙亥,定在京有印题奏径自封上,余赴通政使司。”

    将两条史料加以对比,可发现其间的相互抵牾之处,即在京衙门的奏本是否经过通政使司。造成这两条史料记载不同的原因——是其中之一记载有误,还是由于在弘治朝到万历朝这段时间呈递本章的程序发生了变化,需进一步论证。

    据《明孝宗实录》卷65“弘治五年七月乙亥条”:“通政使司奏,在京各衙门有印信奏、题本许径自封进,其余建言、自陈或认罪等奏本宜遵《诸司职掌》,径赴本司投进。违者请治以罪。礼部覆奏,从之。”。由此看出《国榷》之记载与《明孝宗实录》相同,这二则材料的真实性是可以肯定的。但是不能仅凭此据就否认万历《会典》史料的真实性,必须佐之以其他文献。

    正德《明会典》在卷167,记载相同问题时书写如下:

    凡在京大小衙门,但系奏出,不分公事私事,并在外守备等项内臣陈情己事,巡抚都御史、巡按等项御史,总兵、副参及分守、守备、备倭等项武职,宣慰、宣抚、招讨等司及府、州、县等衙门一应钱粮、军马、刑名、乞恩、认罪、缴敕等项本册,俱赴本司投进。

    两部《会典》在记载同一事件时出现了“一字之差”,即“奏本”和“奏出”的不同。“奏出”的内涵显然包括了“奏本”,它既可以指题本,也可以指奏本,凡是各衙门奏出的公文均应该包含在内。那么两部《会典》的“一字之差”是由于印刷错误造成的吗?笔者不以为然。

    正德《明会典》的这种书写是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的。以通政使司部分而言,整部正德《明会典》中所收事例的截止年代均在弘治朝以前。这部会典底本的成书年代就在弘治十五年,显见本书收集事例的时间界限大致定在了弘治朝以前。那么《明孝宗实录》所载的“弘治七年五月乙亥”条关于通政使司接受本章的变化情况自然不在此部《会典》所收事例的时间范围之内。所以书中记载是没有错误的,它仅仅反映的是弘治朝(具体为弘治七年五月)之前的情况。

    万历《明会典》的纂修者在编写事例时,理应把“弘治七年五月乙亥”条的记载收录进去,方便使用者明确其中的变化,但其显然没有这么做,而是将“奏出”改成了“奏本”。通过上面征引《明孝宗实录》的记载可知,在京衙门的奏本并不是完全通过通政使司呈递的,有一部分是“径自封进”的,所以“凡在京大小衙门,但系奏本……俱赴本司投进”就一定是错误的了。万历《明会典》的这种改法,不但没有说明弘治朝以后通政使司接受本章范围的变化,而且出现了编写的错误,造成了后世读者对通政使司职能的错误认识。同时也说明,《明史》的编纂者在编修过程中仅是参考了万历会典,而没有进一步查阅正德会典的相关内容,这才导致了此错误的产生。

    二、《菽园杂记》关于通政使司记载中的谬误订正

    黄云眉先生的著作《明史考证》中关于通政使司部分征引了陆容《菽园杂记》的记载作为补充材料,清人孙承泽在《春明梦余录》中也收录同一则材料来叙述通政使司。这条材料也被后来的学者广泛引用,说明通政使司的制度变化。但是这则史料存在谬误,后人不经详审,反复转引,造成了今天对通政使司行政流程的错误认识。今录《菽园杂记》中关于通政使司的文献如下:

    通政司所以出纳王命,为朝廷之喉舌,宣达下情,广朝廷之聪明,于政体关系最重也。洪武、永乐问,实封皆自御前开拆,故奸臣有事即露,无幸免者。自天顺问,有投匿名奏本言朝廷事者,于是始有关防。然其时但拘留进本人在官候旨,出即纵之,未尝窥见其所奏事也。后不知始于何

    年,乃有拆封、类进及副本备照之说。一有讦奏左右内臣及勋戚大臣者,本未进而机已泄,被奏者往往经营幸免,原奏者多以虚言受祸。祖宗关防奸党,通达下情之意,至是无复存矣,可胜叹哉!

    这段材料中有这样几处值得我们注意:

    第一,文中所言本章的开拆地点经历了一个变化,即洪武、永乐期间在御前开拆,到了天顺年间才有关防程序,而通政使司对本章的“拆封、类进及副本备照”也是以后才施行的。这则材料似乎向我们阐述了通政使司对本章的“开拆”、“关防”、“类进”等处理程序的完备过程,是对《会典》很好的一种补充。但事实并非如此,我们通过洪武二十六年编订的《诸司职掌》得知,通政使司在洪武年间已经有了对“开拆实封”和“关防诸司公文勘合”的具体规定,而且具体文字与正德、万历两朝所修的《明会典》完全相同。今将《诸司职掌》所载开拆、关防文字抄录如下:

    开拆实封。凡天下臣民实封入递、或人赍到司。须于公厅眼同开拆、仔细检看……

    关防诸司公文勘合。洪武二十六年定,本司置立出入文簿,令各房令典分掌。内外衙门公文到司,必须辨验允当,随即于簿内编号,注写某衙门行某处为某事。公文用日照之记,勘合用验正之记。

    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通政使司履行“开拆实封”和“官方诸司公文勘合”这两项程序至迟在洪武二十六年就开始了,并非如《菽园杂记》所记,在永乐朝本章还由御前开拆。

    第二,《菽园杂记》中认为由于通政使司有了“拆封、类进及副本备照”的权力,取代本章的“御前开拆”,才使得本章机密容易泄露,弹劾官员一类本章就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这种观点只是作者的主观看法,其实弊端的产生并不是由于通政使司自身的行政流程造成的。

    首先,通政使司的工作具有保密性。通政使司有明确的规定,“凡天下臣民实封入递、或人赍到司,须于公厅眼同开拆、仔细检看”;“各该承行衙门、俱要慎密关防。如有漏泄,一体治罪。”这表明通政使司开拆本章时,各官员负有连带责任,要大家眼同开拆,而且其自身也承担保密的责任,违背规定要“按律治罪”。

    其次,随着国家机构的日常事务日趋纷繁,行政流程的各环节不可能一切都有君主参与,本章均自御前开拆的作法渐渐失去可行性,这个程序必须由相应的政府机构来承担。因此,通政使司开拆本章也就不能被视作是机密泄露的根本原因。通政使司拥有此项权力是政府机构日趋成熟的必然的结果。其工作保密性在理论上完全可以通过制度限制加以保障,至于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弊端,则是专制体制下权力下压所产生的负面效应。在这种权力至上的体制中,将创造良好政治环境的希望完全寄托于君主身上是不会如愿以偿的,希望通过制度自身来保证也是不切实际的。

    在明代制度史研究中,通政使司是薄弱环节,无论就文献,还是就制度本身而言,尚有很多问题有待深入,其重要性不逊于关于明代九卿中其他机构的研究,应当予以进一步重视。

    责任编辑粱曼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