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及其对我国创新社会治理的启示

    [收稿日期]2014-06-05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6bzx004)

    [作者简介]马东景(1969—),男,安徽省宿州市人,安徽大学副教授,安徽新华学院研究员,博士,主要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理论。

    [文章编号]1009-3729(2014)04-0018-05

    [摘 要]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形成是一个批判与建构相统一的过程,这种批判与构建既有哲学批判与建构,又有政治经济学批判与建构。通过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哲学批判和政治经济学批判,马克思确立了自己的“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和法”的哲学原则,并在此基础上经过进一步深入研究,揭示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分离的实质以及克服该分离的途径,实现了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扬弃。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对于我国转型期的社会治理创新具有重要方法论意义。政府应大胆放权于社会组织,帮其提高治理社会事务的能力,激发其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从而形成社会组织与政府治理良性互动的共治机制。

    [关键词]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社会组织;社会治理创新

    [中图分类号]B0-0;C916 [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1009-3729.2014.04.004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同时转型期的中国社会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巨大变革,各类社会问题丛生,这对社会治理提出了更大的挑战,迫切需要对社会治理思想及方式方法进行创新。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要“健全社会组织,增强服务社会的功能”[1]。中共十八大报告强调“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2]。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又提出了“创新社会治理”的思想。之后,理论界开始从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视角来探讨我国社会治理创新问题,但仍存在着理论基础薄弱的问题。鉴于此,本文拟结合对马克思经典文本的解读,认真梳理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历史演进过程,真正做到忠实于客观史实与马克思市民社会概念的本真涵义,以期有助于改变目前我国市民社会理论哲学基础薄弱的现状,为我国社会治理创新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一、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建构

    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形成是一个系统的批判与建构过程,这种批判与建构既有哲学批判与建构,又有政治经济学批判与建构。

    1.马克思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哲学批判与建构

    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理论研究始于其为《莱茵报》工作的后期,这一时期马克思发表了《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和《摩塞尔记者的辩护》等政论性文章,觉察到物质利益与国家和法的尖锐对立和冲突,也就是所谓遇到的“要对物质利益发表意见的难题”,而黑格尔唯心主义理性原则又无力对这一问题做出回应,这使得马克思对其原来所信仰的黑格尔的抽象理性主义国家观和法哲学产生了怀疑,对黑格尔产生了“信仰危机”,决定对黑格尔哲学进行清算,而这首先就要对集德国国家哲学和法哲学之大成的黑格尔法哲学进行批判。黑格尔法哲学的核心是市民社会问题,其重点内容是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问题,因此,马克思要想对黑格尔法哲学进行批判,首先就要对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进行批判。由此,马克思开始了其市民社会问题的理论探索过程。

    为了解决所遇到的对物质利益发表意见的难题,马克思写了他的第一部著作——《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在该书中,马克思肯定了黑格尔对国家与市民社会相分离关系的正确论断,但对黑格尔论证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时所采取的“主谓颠倒”的逻辑,以及由此造成的国家神秘主义进行了批判。需要一提的是费尔巴哈于1839年所写的《黑格尔哲学批判》和1841年6月发表的《基督教的本质》。在前文中,费尔巴哈站在唯物主义立场上公开宣布自己与黑格尔抽象理性主义哲学彻底决裂;在后一部著作中,费尔巴哈对宗教的本质进行了深刻的揭露,指出“上帝的概念不过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和异化”[3]。费尔巴哈在上述文章和著作中所体现出的精神实质在于强调要理解现实的人和世界,应从现实的存在出发,不应从抽象的思维出发。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以唯物主义为武器,对被黑格尔所颠倒了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问题进行了重新论证。黑格尔在其《法哲学原理》第261节中有这样一段表述:“对私人和私人福利,即对家庭和市民社会这两个领域来说,一方面,国家是外在必然性和它们(家庭和市民社会)的最高权力,它们的法律和利益都从属并依存于这种权力的本性;但是,另一方面,国家又是它们的内在目的。”[4](P263)黑格尔这里所要表达的是,由于家庭和市民社会相对于国家来说缺少独立性,国家是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外在必然性,而家庭和市民社会是把国家作为自己追求的目的。黑格尔于是得出结论:国家决定市民社会。针对黑格尔的这一观点,马克思论证说,“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自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它们对国家来说是必要条件”[5](P252)。针对黑格尔在其《法哲学原理》第262节的一段表述,“现实的理念,即精神,把自己分成自己概念的两个理想型的领域,分成家庭和市民社会,即分成自为自己的有限性的两个领域,目的是要超出这两个领域的理想性而成为自为的无限的现实精神”[4](P263),马克思指出这是黑格尔在国家问题上的逻辑泛神秘主义,黑格尔把“理念变成了独立的主体,而家庭和市民社会对国家的现实关系变成了理念所具有的想象的内部活动”[5](P250),而真正的情况应该是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基础和前提,家庭和市民社会是真正有活力的存在,而这一切在黑格尔的思辨理性思维中却被倒置了。这样,马克思就以唯物主义为理论武器,对黑格尔的国家与市民社会之关系的学说进行了颠覆,构建了自己的在国家和市民社会关系问题上“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原则。

    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书中,马克思对黑格尔把市民社会与国家间的分离看做一对矛盾的观点加以肯定,但同时对黑格尔如何解决这一对矛盾的做法提出质疑和批判,指出黑格尔只“满足于这种解决办法的表面现象”[5](P338),因为他把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想象为理念的必然环节,并把市民社会的特殊利益与国家的普遍利益对立起来,且黑格尔解决该冲突的方式是国家把市民社会置于自己的统治之下,也就是用国家来泯灭市民社会。马克思以历史发展的视角来探究解决市民社会与国家分离的问题,即“使政治国家返回实在世界”[5](P283),对市民社会本身进行改造从而使市民社会在各个领域的特殊本质得以消灭,并把克服政治国家的使命交由市民社会来完成。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提出了“异化”这一概念,这一概念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也初露端倪。马克思指出,“我们的时代即文明时代,却犯了一个相反的错误。它使对象性的本质作为某种仅仅是外在、物质的东西同人分离,它不认为人的内容是人的真正现实”[5](P345),通过对市民社会的批判,马克思得出了人的本质与人自身相异化的思想。

    2.马克思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政治经济学批判与建构

    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批判与建构,从整体来说还只是一种抽象的哲学性质的批判与建构,对市民社会的深层矛盾还缺少研究和揭示。为了解决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矛盾,马克思继续研究和揭示这一矛盾的本质,在1859年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对《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总结道:“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18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称之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找”[6],由此,马克思开始了市民社会理论的政治经济学批判与建构。

    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政治经济学批判与建构体现在其《德法年鉴》时期之后的一系列著作中。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从“异化劳动”概念出发,揭示了国民经济学二律背反的虚伪本质、异化劳动是工人异化的深层秘密以及私有财产是市民社会的前提等异化劳动理论的核心内容,并对私有制扬弃的道路——实现共产主义进行了初步探索。在随后的一系列著作中,马克思为搞清市民社会的运行规律做出了卓绝贡献,其代表作包括《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资本论》等。在这些著作中,马克思已经不再用原来的抽象哲学等来批判市民社会了,他以唯物主义为武器,站在唯物史观的立场上对市民社会予以无情的揭露与批判,同时建构自己的市民社会理论。

    《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是马克思为写作巨著《资本论》而准备的手稿,被称为是《资本论》的前奏,贯穿于前者的由抽象上升到具体的研究方法为后者的完成作了方法论的铺垫。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通过对市民社会“物化”关系的分析,论证了所谓的“物化”是指人们在货币、资本、生产等领域,以物为中介所形成的相互关系,并指出了“物化”在给社会进步带来积极作用的同时所产生的弊端,即“物化”过程虽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财富,也使人们的自由、平等等思想观念发生了根本改变,但它所造成的商品拜物教和货币拜物教等,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变得冷酷无情,使社会发生异化,从而滋生了腐化、堕落等丑恶的东西。

    《资本论》是马克思用了40年时间才完成的对市民社会进行政治经济学批判的鸿篇巨著,其价值非此前任何一部经济学著作所能比拟。《资本论》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的基础上,彻底揭露和批判了市民社会“物化”关系的根源。首先,马克思论证了资本是市民社会的生产关系,第一次对资本的本质进行了界定,指出资本本质上不是物,它体现了资本家对工人阶级的剥削关系,从而揭示了掩盖在物的外壳下的社会关系,指出了两大对立的阶级及其矛盾存在,通过对资本运行规律的揭示,论证了资本主义必然灭亡的趋势。其次,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揭示出市民社会生产的目的是追求剩余价值。资本家购买工人的劳动力,并不会只让工人的工作时间局限在工人工资的限度内,而实际情况是工人在资本家的监督下从事远远超过他工资水平的劳动时间的劳动,这样剩余价值就被生产出来了;工资的实质不过是劳动力价值的货币表现,资本家付给工人工资就像给机器不断加油一样,是为了连续榨取工人的剩余价值;资本家榨取剩余价值的方式有绝对剩余价值生产和相对剩余价值生产2种。第三,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论证了市民社会的资本积累过程就是资本家财富的积累和无产阶级贫困积累的同步过程,这一过程也同时造就了资本家的掘墓人——无产阶级。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上述问题的论证是一个严密的逻辑过程,这是其科学性的充分体现,也是构建其“两个必然”结论的合规律性的基础。

    二、马克思市民社会概念之涵义及其市民社会理论之要点

    为避免发生歧义,我们必须依据马克思经典著作,对其市民社会概念的涵义进行解读,以便准确把握。马克思市民社会范畴的含义随着马克思对市民社会问题研究的不断深入而逐渐明朗,这一过程体现于马克思一系列著作中,历经了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论犹太人问题》到《〈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再到《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以及《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德意志意识形态》《哲学的贫困》的整个思想发展过程,总之,对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不能断然以一个含义概括。

    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起,马克思开始使用“市民社会”这一概念。马克思说:“如果在考察家庭、市民社会、国家等等时把人的存在的这些社会形式看作人的本质的实现,看作人的本质的客体化,那么家庭等等就是主体内部所固有的质”[7],可以看出,这里的“市民社会”指的是人的社会存在的形式。在《论犹太人问题》一文中,马克思指出,“人在其最直接的现实中,在市民社会中,人是尘世存在物”[5](P428),“实际需要,利己主义就是市民社会的规则”[5](P448),马克思这里要论述的是“人类解放”与“政治解放”的关系问题,从全文的论证逻辑我们可以得出,这里的“市民社会”是特指资产阶级社会。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说,“部分的纯政治革命的基础是什么呢?就是市民社会的一部分解放自己,取得普遍统治,就是一定的阶级从自己的特殊地位出发,从事整个社会的解放”[5](P12),马克思指出政治革命的实质就是资产阶级革命,其结果只是个别阶级的解放,该阶级既有钱又有教育,其只可能是资产阶级。所以说此时的“市民社会”指的就是资产阶级社会。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市民社会也是在资产阶级社会这一涵义上使用的,马克思对资产阶级国民经济学进行了深刻批判,用异化理论揭露出资产阶级国民经济学自相矛盾的本质。在随后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对市民社会涵义的表达虽不是很明确,但从“旧唯物主义的立足点是市民社会,新唯物主义的立足点是人类社会或社会化的人类”[8](P19),联系马克思思想发展的轨迹可以看出,这里的“市民社会”指的还是资产阶级社会。《德意志意识形态》是标志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成熟的一篇论著,在该书中,马克思在继续使用资产阶级社会来指称市民社会的同时,还赋予了市民社会其他更新的涵义。马克思说,“在过去的一切历史阶段受生产力制约、同时也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它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5](P40)。这里的“市民社会”等同于交往形式,这里可以看出马克思关于生产关系的概念雏形开始形成。接下来市民社会概念完全跳出了“资产阶级社会”这一特定涵义,马克思指出,“真正的资产阶级社会只是随同资产阶级发展起来的;但是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上层建筑的基础”[5](P40)。可以看出,此时的“市民社会”概念被社会组织所替代,且这种社会组织是在生产和交往中形成、并与生产力构成辩证运动的交往形式,是上层建筑的基础。市民社会概念由生产关系来定义的任务是由《哲学的贫困》来完成的,马克思在这部著作中,不再使用“交往形式”等模糊表达,明确把市民社会定义为生产关系,这为马克思唯物史观的形成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内涵丰富,其中的核心观点有:

    第一,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和法。马克思通过对黑格尔市民社会学说的扬弃,形成了自己全新的“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和法”的哲学原则。马克思认为,国家形成后,整个社会就分裂为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两部分,且它们之间是辩证的关系,既相互联系又互相区别,绝不是黑格尔所说的政治国家是市民社会的外在必然、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市民社会构成了国家及其他上层建筑的基础。恩格斯也指出,是市民社会决定和制约国家,而不是国家制约和决定市民社会。该原则的确立为马克思唯物史观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马克思也正是以此为出发点,逐步创立了自己的唯物史观。

    第二,市民社会是物质交往关系。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是发达商品经济的产物,也就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产物,代表的是资产阶级社会,包括整个工业和商业生活。这里的物质交往的总和其实也就是马克思后来所阐述的生产关系,这当然包括生产过程中所形成的其他诸种关系,如友爱等。

    第三,市民社会的基本构成要素是社会组织。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说:“市民社会是指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它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8](P40)各市民的生活条件被马克思定义为市民阶级中的“阶级”,这些条件具有共同的利益、共同的规则、共同的对立面等,社会组织就是上述三者的有机结合。社会组织是由市民社会的内部分工而创造出来的,是保护市民社会、对抗统治阶级的有效手段,从一定的意义上来说,政府的行政权力因有市民社会及其生活而终结。

    三、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对我国创新社会治理的启示

    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对我国当前创新社会治理有重要启示。市民社会的基础是市场经济,1978年后,中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中国社会发生了巨大变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为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在当代的发展提供了现实平台。世界历史的发展具有同一性的特征,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为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运用提供了客观基础。对于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我们应面对中国现实,发挥其作为方法论的指导作用。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在我国社会治理创新实践活动中,无论对加强社会管理法律法规建设,还是对加强社会治理体制建设,以及对加强社会治理能力建设方面都具有重要启示。限于篇幅,本文仅从加强社会治理创新即如何发挥社会组织作用方面做一简要论述。

    马克思在其市民社会理论中对社会组织问题做过精辟的论述。他认为,社会组织是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社会组织在资本主义社会里被打上了阶级的烙印,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剥削与被剥削、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在未来的社会主义社会里马克思把社会组织设计为“在生产者自由平等的联合体的基础上按新方式来组织的形式”,在共产主义社会里则是“代之而起的应该是这样的生产组织:在这个组织中,一方面,任何人都不能把自己在生产劳动这个人类生存的自然条件中所应参加的部分推到别人的身上;另一方面,生产劳动给每一个人提供全面发展和表现自己全部的即体力的和脑力的能力的机会”。不仅生产组织,社会主义社会其他组织都将成为每个成员存在和自由发展的团体形式。目前的中国社会组织得以发展并获得相对独立性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我们能够尽可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市民社会的积极作用,限制和约束其负面影响,为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创造条件。

    社会组织在创新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可以起到“轴承”和“润滑剂”的作用。社会组织就是群众组织,群众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这也是现代管理理论中“权力平衡”理论的体现。社会组织既可以把群众的诉求及时反映给政府,也能把政府的思想宣传解释给群众,有了社会组织的沟通协调,社会管理会变得更加顺畅。

    第二,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能有效强化社会服务。当前,社会事务由政府包揽显然已不现实,社会组织作用的发挥恰好可以弥补这方面的不足;同时,也可以增强社会组织自身的责任意识及存在感。

    第三,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有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提高行政效率。政府将一大部分事务交由社会组织处理,就可以集中精力履行其宏观调控、监管等职能,把该办的事情办好,这将极大地提高办事效率。另外,社会组织参与治理社会事务,有利于推进政府机构改革、消除腐败现象等。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使我国社会组织迅速发展,但目前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还存在诸多问题:一是公众对其认知度低,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不强。公众对社会组织的功能、地位等认知不够,对其处理社会问题的能力不够信任,缺乏认同感,导致对社会组织的支持和帮助不够,社会组织治理社会事务的能力大打折扣。二是社会组织的独立性差,对政府的依赖性大。我国一些社会组织无论在组织机构,还是在人员安排方面,都有政府的影子,所以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自主性较差,或者根本就无权对社会事务做出独立的管理。三是社会组织内部机制不健全,缺少长效稳定的机制。这些问题导致社会组织内部管理松散,对外形象不佳。四是我国社会组织本身治理的法律法规滞后,造成了社会组织运行不畅。

    诸多专家和学者尝试着对在创新社会治理中如何发挥我国社会组织的作用提出有价值的设想,笔者认为,为使社会组织能够更好地参与社会治理,我们应加强以下工作:一是优化管理体制,按照马克思“小政府、大社会”的理念,政府应大胆放权于社会组织,同时优化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外部环境,解决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方面遇到的问题。二是社会组织应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提高社会组织治理社会事务的能力。三是激发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提高社会认同度。对于那些可以由社会组织处理的事项,就应交予社会组织自主处理,且对其所作出的贡献要加以肯定与支持,这样,公众对社会组织的信任度就会自然提高,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规模就会逐步扩大,从而形成社会组织与政府治理良性互动的共治机制。

    [参 考 文 献]

    [1]

    胡锦涛.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EB/OL].(2006-10-12)[2014-05-20]http://www.southcn.com/nflr/llzhuanti/lzqh/toutiao/200610240193.htm.

    [2] 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EB/OL].(2012-11-18)[2014-05-20].http://phycjy.pinghu.gov.cn/readnews.asp?id=3121.

    [3] [德]费尔巴哈.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集(上册)[C].荣震华,王太庆,刘磊,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

    [4]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5]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6]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2.

    [7]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268.

    [8]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