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字词 | 司法文书 |
| 释义 | 司法文书司法文书司法机关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经司法机关认定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前者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各自的职权,按照法定的诉讼程序,审理各种刑、民事案件所制作的公文。按案件性质分,有刑事公诉案件文书、刑事自诉案件文书和民事案件文书。刑事公诉案件的文书按司法机关的职能和诉讼程序分,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制作的各种文书。公安机关按立案、侦查、提请批准逮捕、提出起诉意见和免予起诉意见等程序,制作相应的各种文书; 检察院按批捕、起诉、免予起诉、不起诉和抗诉等程序,制作相应的各种文书;法院按审理、判决、裁定、上诉和申诉等程序,制作相应的各种文书。刑事自诉案件及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并制作审理、判决、裁定、调解和申诉等程序的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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