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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谈知识产权的界定与侵犯合法性问题
范文 邸莹
摘要:续写作品是对现有作品在时间上和(或)空间上进行延伸和拓展,延拓者借用现有作品的主要角色或典型艺术形象,综合理论或线索等进行延伸和拓展而成的作品,并认为是基于原有作品而创作出的全新的作品,在新作品中已看不出原作品的基本情节和结构,但可看出它是沿着原作品而一脉相承的。合理使用其实质“乃法律对著作权人权利的最重要且应用最广泛的限制”。续写作品应当是对原作品的合理使用。续写作者在创作自己的续作品时,应当理性地考量合理使用制度的基本原则。在原作的基础上转化性创作,转化性创作越充分,合理使用的程度就越大。
关键词:续写作品 合理使用 转化性使用
续写作品在文学创作中一直是极为常见的文学表现形式,几可谓古已有之。我国清代凝聚了高度思想性和艺术性的伟大著作《红楼梦》就是续写作品的典型代表。现今,网络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带动了不绝如缕的续写问题产生。续写作品逐渐广泛发展的趋势对传统的著作权制度形成了巨大冲击。对于续写作品是否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不同学者持针锋相对的观点。本文主要就续写作品是否符合著作权制度中合理使用制度的构成要件进行说明,以求教于司法界和理论界的前辈。
1.典型案例
1.1《星辰变后传》著作权纠纷
2008年署名“我吃西红柿”作者的原创小说《星辰变》在起点中文网红极一时,点击率达3600多万次,一度占据百度十大搜索关键词榜首,更曾高价售出游戏改编权。书生公司旗下的读吧网随后出现署名“不吃西红柿”作者的作品《星辰变后传》,很快进入网络十大热门小说排行榜,且为其中唯一的免费小说。事后,起点中文网发布了《星辰变后传》作者的致歉声明,表示其对原作者和著作权人的歉意,承认写该后传是侵权的。
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定,《星辰变后传》的作者采用与《星辰变》作者相似的笔名,并在创作时沿用《星辰变》中的人物、环境、情节等要素,这完全会使读者误认为《星辰变后传》与《星辰变》两者存在关联,是借助《星辰变》的人气,吸引读者关注《星辰变后传》。上述行为确有不当之处,因此即便起点中文网等确有要求其他网站停止转载以及要求《星辰变后传》作者停止继续创作的行为也在情理之中。最终判决驳回读吧网的诉讼请求。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无法认定盛大旗下的起点中文网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胁迫其他写手。
1.2《围城》与《围城之后》
在1992年7月,春风文艺出版社出版了鲁兆明所写的《围城之后》,其副标题为《围城续集》。此后,农村读物出版社又出版了魏人著的《围城大结局》,而它则是对《围城之后》的进一步续写。这两部作品都模仿了钱钟书先生的创作风格,作品中的人物名字、性格和人物关系与原著《围城》完全相同,只是在情节上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延展。很多读者看过这两部续集之后倍感失落,觉得不过是狗尾续貂,失去了原著的内涵。同时,这两部作品标题中也含有“围城”二字,对于不了解内情的读者来讲,可能会导致他们认为《围城之后》也是钱钟书先生所作的误解。
钱钟书先生曾表达过对《围城之后》作品的抗议:“出版《围城之后》一书,充作我的《围城》的‘续集,以我的原书中人物任意歪曲搬弄。此事发生于原书作者健在的时候,又未征求我的允许,对我的名誉和著作权都是严重的侵犯。”更有甚者在另一部再版《围城之后》上写明这本书由钱钟书先生创作,这还侵犯了原作者的姓名权或署名权。钱钟书先生对二者以未经许可擅自续写侵权为由,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最后被版权机关认定为侵权。
2.续写作品的定义
2.1续写作品的定义
为了明确续写作品是否符合著作权中合理使用的要件,我们首先要对“续写作品”和“合理使用”有清晰明了的定义。我国的《著作权法》并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对“续写作品”这一词语有准确明晰的定义。在理论界,主要存在两种针对续写作品定义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续写作品“就是在他人已完成或未完成的作品的基础上进行独立思考创作而成的作品”。也有学者认为:“续写作品是对现有作品在时间上和(或)空间上进行延伸和拓展,延拓者借用现有作品的主要角色或典型艺术形象,综合理论或线索等进行延伸和拓展而成的作品,并认为是基于原有作品而创作出的全新的作品,在新作品中已看不出原作品的基本情节和结构,但可看出它是沿着原作品而一脉相承的。”这两种观点虽然表述不同,但是其内涵极相近似,显然第二种观点相比于第一种观点更为完善。此处的原有作品指的就是文学作品。
2.2续写作品与演绎作品的差异
为了更明确续写作品的定义,笔者将其与相似的概念“演绎作品”相区分开。根据上文关于“续写作品”的定义,我们可以了解到续写作品与演绎作品存在着许多差异。续写作品,主要是作者在原有被续写的作品基础上扩展延伸,糅合作者个人的思想感情创作而成的作品,而另一概念演绎作品则指的是从原有作品中衍生出的新作品。我国《著作权法》赋予演绎作者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原作品的权利,在行使此项权利时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演绎者进行的演绎活动包含了创造性智力劳动,所以享有演绎作品创作后形成的著作权,但由于其是在原作基础上产生的,因此演绎作品创作应征得原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这种作品虽然是在原作品基础上衍生出来,但是其思想内容并没有脱离原作品的主旨和感情基调,如果整个作品的思想和表达形式与原作品完全脱节,看不出原来文学作品的痕迹,那也就形成了新的作品,也就响应符合了续写作品的定义。
3.合理使用的定义
在我国的《著作权法》的第22条,对合理使用做了明确的叙述,规定了十二种使用原作品的行为为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指在利用版权作品时,既不需要取得权利人的同意,一般也不需要支付报酬,而且不构成侵权。[1]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合理使用其实质“乃法律对著作权人权利的最重要且应用最广泛的限制”。[2]合理使用是针对有版权的作品而言的,而且“侵权者只可能侵犯版权而不是作品,所以,合理使用的实质是对著作权的限制。合理使用的目的实在著作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做出取舍,使得公众得一按照一定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自由使用作品。[3]
4.续写作品应当是对他人作品的合理使用
我国的著作权法在创立之时,为了兼顾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尽量最大程度的遏制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出现,在行使权利时对著作权人给予了一定的限制, 虽然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情形,赋予了作者在使用原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权利,但是应当做到不损害原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无害于作品的正常利用。在这里,“利用”主要指对他人作品的复制、发行、改编等与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相关的形式,是对著作权人专有权的使用。
著作权法第22 条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归纳出来大体是两个构成要件:第一,使用的作品是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他人未发表的作品不得随意使用,如果确有需要使用,应当征得原作者的同意;第二,使用的内容必须是少量且适当的。如我们所知,续写作品多是在原作基础上加工完成的,现实生活中已有完整的作品为蓝本,且这一蓝本已经发表完成。续写作品是原作品的子产品。续写作者在自己的作品上会著明原作者的姓名等个人信息,以表示自己对原作者及其作品的尊重;另一方面,从续写作品对原作内容的使用情况来看,续写作品在表达文本的思想感情时,无法脱离原作的感情基调和内容主旨,但是其引用的部分是为了论证续作的主旨思想所必须的内容,且并不占据很大比重,没有侵犯原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基于此,笔者认为,续写作品应当是对原作品的合理使用。当然,续写作品应当具有自己的独创性,相对于原作品来讲,有自己独特的内涵和表达形式。
5.如何续写作品——对两则典型案例的思考
上文讨论了续写作品与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不计其数的续写作品。尤其是现今时代网络的飞速发展,推动了网络文学的繁荣,致使网络上出现许多红极一时的小说。很多作家为了赚取人气和金钱,在原作品的基础上续作完成自己的文本,采用某某后传、某某续等的标题。鉴于侵权纠纷层出不穷,我们有必要对合理使用在续写作品中的适用范围作一个清晰明确的规定。
为了把握合理使用制度的内涵,我们有必要了解美国《著作权法》对于判断合理使用作出的四条标准。美国《著作权法》第107条规定:“在任何情况下,确定一部作品的使用是否合理使用,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使用的目的和性质;有著作权作品的性质;同整个有著作权作品相比所使用的部分的数量和内容的实质性;这种使用对有著作权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所产生的影响。”基于此,我们可以了解到,合理使用的原则基本概括为四项,即使用作品的性质、数量、引用对市场产生的潜在价值。
文章开篇提到的两则案例中,无论是《星辰变后传》还是《围城之后》,都在标题中即引用之前作品的标题内容,目的是为了增强市场知名度,为自己赚取名气与钱财,而不是单纯地促进科学文化进步或是造福于社会公众。续写作品的内容与表达形式都是承袭原著而来,没有自己独特的思想内容和表达形式;在引用数量上,其人物情节、关系与原著均有关联,大量地引用原著的精华部分;从引用对市场的潜在价值来讲,续写作品的出版发行,利用原作品厚重的内涵和高涨的人气来为自己的作品做铺垫,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原作品的销量与价值,且抬高自己的价值,对社会大众阅读造成了不良导向。
基于此,笔者建议,续写作者在创作自己的续作品时,应当理性地考量合理使用制度的基本原则,“续写作品构成合理使用的关键仍在于对原作的转换性使用。”在原作的基础上转化性创作,转化性创作越充分,合理使用的程度就越大。在语言使用方面,续写作品可以引用原作的语言,但是人物情节、环境、关系应当与原作有较为明显的差别;如果一味地沿用原作的风格,则会削弱对原作的转换性使用;因为续写作品是以原作为蓝本,原著中的人物、情节出现不可避免,所以可以适当地改变人物的性格特点、命运安排等要素。同时,当选择在某作品的基础上续写时,不要完全为提高人气和关注度考虑,越是知名的作品,越能在社会中间产生很强的阅读导向,当续写不符合合理使用制度,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往往不可估量。
6.结语
随着社会经济和科技水平的提高,网络电子技术的高速发展,不计其数的续写作品涌入公众的视野中。但是,对原作品的不当使用,造成了不绝如缕的版权纠纷,原作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维护。合理使用作为著作权法中极为重要的一项制度,应当被应用到每一项涉及知识产权的实践中。笔者认为,明确了续写作品与合理使用的概念之后,可以得出续写作品应当是对原作的合理使用这一结论。在引用原作时,将合理使用的几项基本原则作为基础,严格遵循这一理论基础,就可以有效地避免续写作品引发侵权纠纷的情形出现,进而净化知识产权应用的环境。
参考文献:
[1]郑成思.知识产权法通论,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15页.
[2]胡开中.著作权的限制和反限制研究.载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7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33页.
[3]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1月第6版,第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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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1 13:3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