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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P2P网络借贷的隐私权保护研究
范文 秦成德
[摘要]互联网金融p2p(Person-to-Person)模式的兴起解决了小额融资的困境,繁荣了我国信贷市场。由于依托于网络,与现有民间借款不同的是其非常地透明化,还可以通过网络了解借贷双方的信息,加之针对的是中低收入以及创业人群,并且其有相当大的公益性质,所以该模式具有很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是,P2P网络借贷个人信用信息体系的缺陷导致的信用风险突出,P2P网络借贷的客户个人信息权益保护问题是各方关注的焦点。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P2P网络借贷;个人信息;隐私权保护;网络借贷平台;客户
DOI:10.3969/j.issn.1008-0821.2015.01.003
[中图分类号]G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821(2015)01-0011-04
网络借贷平台是一种新型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它凭借网络突破了时间和地域的限制,扩大了民间借贷范围,解决了中小企业和个人融资困难的问题,繁荣了我国信贷市场。金融市场上商品交易信息的高度不对称,加之交易双方力量差异十分悬殊,使得金融消费者很难实现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公平交易。这就要求法律伸出援助之手,给予金融客户应有的倾斜保护,以维持二者在信息权益各方面的力量均衡。
1.网络借贷的内涵与兴起
网络借贷平台是基于P2P(Person-to-Person)模式而产生的为放贷人和借款人提供发布贷款信息和撮合成交的网络平台。它的兴起解决了小额融资的困境,使个人借贷突破了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只要有网络,放贷和借贷行为即可在任意时间在不同领域、不同人之间完成。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P2P小额借贷逐渐由单一的线下模式转变为线下线上并行,随之产生了P2P网络借贷平台,它是个人通过第三方平台在收取一定利息的前提下向其他个人提供小额借贷的金融模式,其客户对象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将资金借出的客户;另一个是需要贷款的客户,P2P网贷是由网站(公司)作为第三方中介平台,借款人在平台发放借款需求信息,投资者向借款人放贷的行为,其本质上平台是金融信息服务中介机构,为借贷双方当事人提供各类借款信息、促成借款交易成功的服务。
2005年,一家名为Zopa的网络借贷平台在英国成立,成为世界上第一家网络借贷平台,2006年,同样是网络借贷平台的美国Prosper成立并运营。除了这两家以外,国外比较有名气的网络借贷平台还有Lending Club和Kiva等。
2007年7月,我国第一家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于上海成立并正式运营,随后,以北京“宜信”、深圳“红岭创投”为代表的一定数量的网络借贷平台也纷纷成立并运营。国内市场在借鉴国外发展经验基础上,网络借贷平台也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发展,上海“拍拍贷”、深圳“红岭创投”和北京“宜信”是国内发展势头较好的网站。这些网站既不吸收存款,也不进行放贷,其主要目标是提供国内个人对个人的小额贷款融资服务。
民间网络借贷是创业、学习、生活等小额的个人贷款,民间网络借贷的借款人和贷款人彼此达成的协议是通过网上交流平台达成意思一致,最终的贷款协议是一张电子版的格式合同。民间网络借贷不同于其他的借贷模式,其中民间网络借贷主要有以下独特的特征:一般为小额无抵押借贷,覆盖的借入者人群一般是中低收入阶层,他们借助了网络、社区化的力量,方便了个人的参与,从而有效地降低了审查的成本,使小额贷款成为可能,并且一般是小额无抵押贷款,这样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借款人或出借人。平台不参与借款,而做的是信息匹配和工具支持等一些服务项目,同时由于依托于网络,与现有民间借款不同的是其非常地透明化,还可以通过网络了解借贷双方的信息,加之针对的是中低收入以及创业人群,并且其有相当大的公益性质,所以该模式具有很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民间网络借贷解决了很多做小额贷款尝试的机构组织普便存在的成本高、风险高的问题。
2.网络借贷的个人信息问题
由于我国并没有建立完善的个人信息网络,故在个人信息认证方面始终存在难题,为解决此难题,小额信贷公司除了采用身份证认证、移动电话认证、银行账号认证和电子邮件认证方式,还可以和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绑定,其认证结果的可靠度较高。网络借贷平台由于网络自身虚拟性的特点,因而其个人信息认证结果可靠度较低。
2.1网络借贷平台的信息操作
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模式采用竞投标的方式,首先,借款人需要在网站上填写自己的身份信息、收入状况、联系方式、工作证明、银行卡号、住址等基本信息,在注册成为网站上的借款人后,就可以在网站上发表借款需求,填写借款的理由和借款的金额、借款期限和利率以及还款方式等。此时借款人将借款当作商品一样在网站上进行拍卖,放贷人在看到借款人的借款需求之后通过竞标对借款人进行放贷,借贷双方主体通过不断竞价达成借贷的协议,通常网站需要进行审核,因此借款人需要向网站提供个人信用报告等审核资料。在竞投标行为完成后,借入的资金会自动地流入借入者的账户,同时网站会系统地自动生成电子借条,并以电邮的方式发送到借款者和放贷人的电子邮箱中。
通过比较我国几家网络借贷平台,如拍拍贷、红岭创投、宜信、齐放网等,这些网站均没有一套统一的正规的信用评价模型,且网站在进行信用评级时依托的个人信息有限,主要有身份证明、学历证明、住址证明、工作证明、手机、视频、淘宝商家认证资料、网站交易记录、网站社区表现等情况。而笔者认为,借款人为了获得较高的信用等级极有可能编造对自己有利的信息,这些资料是否客观真实值得怀疑;其次,由于网络本身属于虚拟空间,而网络社区表现、网站交易记录与其信用状况缺乏直接必然联系。由于我国没有如同国外那般完善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导致网站在进行客户身份验证时存在身份无法验证以及身份虚假的情况,恶意拖欠借款的现象越来越多,一旦出现违约,往往追寻不到相关的责任人。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导致很难认证借贷双方的资信状况,极易产生欺诈现象。网络平台需要对客户的身份、资信状况、收入情况、借款用途、业务范围做必要的了解和审核,既能有力地配合国家部门做好反洗钱的工作,又能保护消费者,为合法用户提供借贷便利。网络信贷平台在开展业务的同时,需要明确自己的社会责任,在与用户建立业务关系时,核实和记录其身份,并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及时更新用户的身份信息资料。客户需注册成为网络借贷平台的会员,并提供一系列身份验证后,方可在网站上发帖借钱。客户的身份证、户口本、工作证明、生活照片、劳动合同、固定电话账单、手机详单、工资卡最近三个月的银行流水、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件都可以成为信用评价的依据,根据提供的证明获得相应的借款额度。
2.2P2P网络借贷客户信息权益的主要内容
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服务形式,P2P网络借贷的客户信息权益保护问题是各方关注与争议的焦点。笔者从客户知情权、隐私权等方面人手,分析网络借贷模式下可能成为影响客户信息权益的各类隐患。
2.2.1客户知情权
知情权是指客户在接受一系列交易中,享有获得相关必要知识(包括服务内容以及其他信息)的权利。网络借贷平台有为客户提供真实知识或信息,以及主动提供信息咨询的义务。同时,客户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与意愿,选择不同的网络平台与交易对象。如果网络借贷平台未能给客户提供准确有效的信息,则可能会给客户带来风险。在网络借贷模式下保障客户知情权,关键的问题是消除信息不对称性对客户的影响。这种信息的不对称具有普遍性,网络借贷模式下,借贷双方均面临虚拟化的数字货币和网络服务,影响客户知情权的因素主要有:(1)交易对象身份确认,尽管不少网络借贷平台加大了针对借款人信息审核与信用评级的力度,然而,借款人的资料和借款用途仅通过网络验证并不可靠,造假对于蓄意骗钱的人来讲难度并不大,并有可能出现冒用他人材料,一人注册多个账户骗取贷款的情况。(2)借款使用情况,P2P网络借贷平台借款者资金使用情况需要保证与借款申报所登记的用途相一致,如果出现不符合借款用途而进行购买股票、彩票等高风险投资的现象,则既违背了网络借贷平台服务于广大中低收入及创业人员的初衷,又会给网络信贷平台造成极大的坏账隐患,进而产生更严重的不利影响。
2.2.2客户隐私权
在金融交易活动中,客户信息不受侵犯,是消费者最基本的一项权利。网络借贷平台有义务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包括按法律规章和操作程序办事,防止侵犯客户隐私权的事故发生,保证提供安全高效优质的金融服务环境。虚拟化的网络借贷平台在为客户提供更高效的服务的同时,无需承担经营场所、员工等费用开支,有显著的经济性。然而,在网络环境下,借贷业务的全过程采用电子数据化的运作方式,客户的交易行为均以网络为载体,网络的开放性也导致了客户隐私方面的风险。各类交易信息,包括用户身份信息、账户信息、资金信息等要通过互联网传输,并暴露给网络借贷平台,存在客户私人信息被非法盗取的风险,另外,还存在网络借贷平台利用客户信息获取非法收益的风险。
3.国外网络借贷的个人信息保护方式
根据美国财政部2009年发布的《金融管制改革白皮书》成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署,将统一行使金融消费者保护规则的制定权和解释权,旨在有效弥补法律漏洞与空白。在日本,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规则已经体现出全面覆盖趋势:2001年《金融商品销售法》,针对所有的金融商品销售活动首次确立了全面的消费者保护规则框架。而2006年《金融商品交易法》作为正在形成中的日本“金融服务法”的先驱部分,已将有关消费者的保护规则覆盖到所有投资类金融商品。现行的日本《分期付款销售法》、《贷金业法》等几部消费者信用立法存在的漏洞已备受垢病,这些立法在加快修订的同时也在酝酿着统一化的进程。
美国Prosper、英国的Zopa网络借贷平台均与专门的信用评级机构合作,有一套自身的信用评级模式:在美国Prosper网络借贷平台上,借款人在借款之前,必须在网站上填写自己的驾驶证号、个人住址及其他私人信息。Prosper还从第三方机构Experian(Experian是世界上最大的3家消费者个人信用机构之一,主要服务于北美和欧洲)中得到借款人的历史信用记录,并依据这些信息给注册者进行全面的信用评分,给注册者一个信用评级,Prosper的信用评级共分AA、A、B、C、D、E、HR 7个档次,只有当借款人的信用级别高于一个规定的下限值时,他才有资格在Prosper上发布借款申请,其中Prosper规定,最低的信用分值是640;英国的Zopa网络借贷平台与Equifax信用评级公司合作,借款人的个人信用评级由Zopa网络借贷平台参照该借款人在Equifax信用评级机构的信用评分确定,Zopa平台将根据借款人的信用评级,安排借款人进入相应等级的细分市场(譬如,A*、A、B和C级细分市场),结合借款金额、愿意支付的最高借款利率,将借款请求列示在Zopa平台内的借款页面上,在贷款人在注册完成之后,贷款人可以选择特定信用评级(譬如A*、A、B和C级)的贷款对象,并结合借款期限(譬如,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和60个月,但常见贷款期限为36个月),在可供选择的贷款市场中进行借贷交易。同时,借款人信用级别的不同也将影响贷款人的年费水平。
4.我国网络借贷的个人信息保护缺欠
网络借贷平台是提供金融服务的中介,是一种准金融机构,因此为维护整个信贷市场的秩序,银监会应当对其予以监管。然而,目前看来,却没有法律赋予任何一个职能部门对其予以监管。而无相应监管主体的根源还是在于对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性质定位尚不明确。
4.1我国网络借贷的个人信息管理中的问题
网络借贷平台掌握着大量详细的公民个人信息,其个人信息能否得到安全保障而不外泄的问题。由于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个人信息也难以做到全面公开和使用。在我国,公民的完整信用记录信息并非统一由一个部门保管和封存,而是分散地保存于各个职能部门之中,诸如工商、税务、劳动保障局、公检法等职能部门,这些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往往对个人信息又有不得外泄的保密义务,如《商业银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的一些保密条款。我国个人信用信息体系的不健全,导致网络借贷平台为降低风险,往往寻求其它可以全面获知个人信息的途径。如“齐放网”采取与学校合作的模式,专门为大学生提供小额助学贷款,即学生在发布求助信息前,需要通过相关的认证,比如上传学生证、身份证等信息,同时合作学校也要确认求助学生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同时,在借款完成后,资金也不会直接划到求助学生的账户,而是先转到学生所在学校的账户,再由学校将这笔钱发放给借款学生,从而减少虚假求助信息的出现。
4.2我国网络借贷的个人信息审核中的问题
P2P借贷网站或多或少地限定了借款人的范围来降低风险。另外,基于我国没有健全的个人信用信息体系,网站往往只是机械地要求借款方提供特定的证明,在审核资料上往往无法真实地掌握个人的真实完整的信息。
5.完善我国网络借贷的个人信息保护的建议
5.1加快互联网金融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立法机关应站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角度,尽快建立健全相应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在法律上确认个人信息的商业价值,将具有法律上的隐私性质的个人信息加以重点保护,将非法买卖和滥用个人信息行为定位为财产侵权的犯罪行为,加大刑事责任,震慑犯罪行为。
网络借贷平台为客户提供了小额借贷这一特殊的金融服务,其客户属于金融消费者的范畴。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各项权益,是维护金融市场正常秩序,保障金融稳定的必要条件。政府部门应该进一步细化与完善对金融机构以及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的相关要求,通过完备的法律体系来实现对金融消费者各项权益的保护,包括知情权、隐私权与求偿求助权。对网络借贷平台而言,立法内容主要包括:
5.1.1知情权方面
在网络借贷模式下保障客户知情权,关键的问题是消除信息不对称性对客户的影响。监管部门应该督促网络借贷平台建立诚信可靠的环境,对于在平台上发布虚假信息的给予严肃处理,保障客户获得确切的信息。在借款的使用方面,网络借贷平台有义务对款项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保障借款人的合法利益。政府部门应完善信息采集与备案机制,如果有可疑交易发生,网络借贷平台应积极主动向反洗钱监管部门备案。
5.1.2隐私权方面
隐私权保护法应规定网络借贷平台负有为客户保守金融私密的义务,不得侵害客户隐私权;网络借贷平台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用客户信息,不得靠信息获取非法收益;网络借贷平台如未尽保护义务,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制定相关法律时,应明确网络借贷平台的责任内容、处罚手段、赔偿标准等。
5.2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
网上借贷成功与否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借款人的信用,由于我国没有如同国外那般健全完善和透明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因而,在网络借贷平台上,借款人为了顺利地通过平台成功地借到款项,往往只能尽可能的显示自己的信用信息记录,包括个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住址证明、电话信息、网络社区记录等。但是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和公开性,一方面,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往往很难得到验证,在借款人为了能得到借款却不打算履行还款义务时,在个人信息的真实性无法得到验证的情况下,极有可能提供虚假的个人信息;另一方面,网络安全性不高,个人信息在网络上一旦被泄露,借款人的隐私将被侵犯,以致一系列信贷风险的产生。完善的信用体系可以将信贷市场在不同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间设置风险隔离带,从而降低金融风险的传导性。为此,我国应进一步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1)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的经验,为每个公民设置一个“社会安全号”,该“社会安全号”与银行、税务、工商等部门相链接,包含银行、税务和工商等多个部门的个人信息记录。网络放贷人如需详细的借款人信息,只需一个“社会安全号”即可,还避免了个人信息真实性无法得到验证以及个人信息被泄露的风险。
(2)前文已述及,诸如《商业银行法》、《税收管理办法》等均规定了金融该机构和政府职能部门对个人信用信息数据有保密义务,但这些保密义务导致公民的个人信息的公开程度受到限制,并导致通过网络借贷平台进行放贷的放贷人难以获得全面的个人信息。为公平地使用个人信用信息,应当对诸如《商业银行法》、《税收管理办法》规定的保密义务进行修改。首先,应当区分个人信息,明确绝对不能公开的个人信息;其次,应对那些绝对不能公开的个人信息坚持保密原则,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故意泄露该项个人信息,对故意泄露者还应给予相应的处罚;第三,对除绝对不能公开的信息之外的个人信息则应坚持公开原则,明确公开的范围和公开程度以及公开的方式,同时还应当对个人信息的使用方式加以明确的限定。
(3)为了使个人信息避免使用壁垒而得到公平的利用,笔者建议设立独立的征信监督管理机构,使征信业务不再仅仅属于人民银行而将征信业务的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中剥离。
(4)应加大宣传,提高公民的信用价值意识。一方面,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另一方面,鼓励信用消费,塑造消费信贷的生活理念,并且使公民意识到个人信用记录在申请消费信贷时的关键性,培育公民自愿自发参与征信活动的积极性。
5.3建立安全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网络借贷平台涉及大量客户信息,如果网站被攻击,则各类信息有被盗取的可能,其后果将不堪设想。因此,在网络平台系统架构设计过程中,应该注重控制风险和提高效率之间的权衡,保证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要加强网络借贷平台数据库以及应用层面安全体系的建设,采用多种技术手段,保障用户信息安全。
对恶意欠款的借款人,不仅将其纳入网络借贷平台自身设立的黑名单,还应将其个人信息及其恶意欠款的情况向个人信息征信部门报告以便征信机构登记在案,实现与其他网络借贷平台的信息共享。纵观目前国内的几家网络借贷平台,各个网站都根据借款人的信用记录均设有逾期欠款黑名单,然而其黑名单均是独立自有的。实现与其他网络借贷平台之间的信息共享,可以杜绝具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借款人在不同的网站上反复借款,从而降低坏账风险,保障放贷人利益。同时,还需明确网络借贷平台的保密义务,规定网站对放贷人和借款人的信息应当妥善保管,不得对外予以泄露,并对泄露信息的主体予以严惩。
随着我国“从储蓄向投资转移”的市场导向型金融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进,金融商品与服务日益向个人生活渗透和扩展。近年来,金融放松管制与业务交叉使得金融商品和服务种类呈现爆发性的增长态势,从而给消费者带来更多的选择机会。但是金融消费者受害问题日益突显,而日、美等国在金融危机下已暴露的问题和金融管制立法改革恰可为我国所借鉴吸取其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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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22 22:1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