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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法律与职业道德
范文

    许 楠

    摘要在网络时代的今天,媒体作为我们与外界交流的平台发挥着主要的中介作用,但是在信息化迅速发展的同时,网络媒体的负面效应也随之而来,特别是某些媒体的一些不负责任的报导容易对大众产生误导作用,因此,在保持信息交流的同时,对网络媒体的责任问题也是需要我们共同关注的事件,媒体如何在报道事件时能承担起社会责任而不是以追求利润的考虑而去做违反道德规范的事。本文对此问题作一分析。

    关键词网络媒体 社会责任 职业道德 民众

    中图分类号:D822文献标识码:A

    随着网络的越来越普及化,人们对新闻信息的了解也越来越迅速和便捷,不出门便知天下事,在这其中网络媒体充分发挥了它的功效,但是在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的问题,随着网络上虚假信息越来越多,有时使我们辨别不出真伪,很多知名的媒体也大量转载这些不实的报道,而根本不考虑它的出处和来源,很多媒体在一些事件中添油加醋,用一些吸引人眼球的字眼来博取点击率,惹得网民们纷纷讨论,各抒己见,到最后才知道事件根本就是子虚乌有,不过是一场虚惊,而此时这起事件的报道者媒体,还有其他各方从中受益者们早已钱包鼓鼓,老百姓被大大愚弄了一把。那么在这些虚假事件的背后,我们要问网络媒体的责任究竟是什么?为了娱乐大众抑或当大家茶余饭后的谈资?作为一个网络媒体人的职业道德又如何来规范呢?

    在去年奥运会开幕之前,就有网站刊登出比尔·盖茨花亿元租房看奥运事件,报道称美国的前世界首富比尔·盖茨,这次不会在北京住酒店,他花了一亿元人民币,为自己租下了一个离水立方不到180米的空中四合院。 对于此事,比尔·盖茨官方向网易科技证实该消息是假的。典型案例《比尔·盖茨亿元租房看奥运》的报道,除了“原创单位”《成都商报》外,同一天还见诸《重庆晨报》、《楚天都市报》、《南方都市报》、《都市快报》、《现代快报》等媒体,因此给读者以全国各地媒体联手为房地产商炒作的感觉。诚然,各地媒体结盟,能迅速形成合力,提高市场占有率和品牌知名度,但“成也萧何败也萧何”,一旦失误,也会使负面影响呈几何级放大效应。

    从中引发的问题值得我们深思,这是某些媒体缺乏足够的责任意识、盲目迎合世俗偏见的结果,这其中媒体市场化并且缺乏规制是主要原因。只要有市场,就会有部分媒体的猎奇、迎合心理,这种“选择性放大”式的报道行为是媒体人文关怀缺乏、社会责任意识不强的表现,不做深入细致的采访和解析,不够独立、客观、公正、理性,这些都是媒体新闻职业主义精神淡漠的反映。媒体需要履行自己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媒体在社会公众面前承担着社会责任,需要时刻约束自己的行为,他们的一个报导影响着很多人,对社会造成的恶劣影响,恶化社会环境,是畸形的,扭曲的。此外,还有个态度的问题,即史学工作者、文学艺术工作者、传媒工作者相互间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态度。我们要采取平等、正确的态度。媒体要慎重一点,不要太轻率了,不要随便跟着炒作。媒体是向导,不是“尾巴”。①

    媒体的责任是充当社会的瞭望者,为老百姓传递真实及时的信息是他的首选责任。 无论谁来检查媒体的公众服务质量,他必须首先确定该媒体是否已将服务公众定为其首要的目的。再有他必须了解公众的需要和愿望。最后他必须确定公众是否满意。

    媒体在社会转型时期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网络媒体为博点击率,吸引大众的眼球而一味地做一些失实的报导,侵犯了别人的隐私,严重违背了社会论伦理道德,更可能已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这种行为是对道德的挑衅,更是对法律的挑衅。法律像一个天枰,代表着公平与正义,是维护社会平衡的工具,道德伦理约束也是对人们在社会中的约束,可是道德,社会伦理只能起到批判,谴责的作用,在现代化的今天,随着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人们普遍道德意识的淡漠和很多人崇尚金钱,名利,欲望的无限膨胀,许多人的价值观发生偏差,对于本应该谴责的事物无动于衷,对于很多需要鼓励的行为却嗤之以鼻,这时法律是不是应该出来规制这种行为呢?法律在这其中要充分发挥它的强制力和威慑力扭转人们那种浮躁的心态,法律目前在这方面对于网络媒体的一些法律规制也不够完善,《新闻侵害名誉权、隐私权新的司法解释建议稿》就是目前草拟的对新闻媒体责任的一种规范,提出用法律来规范新闻娱乐化,以低俗化的内容来提高媒体知名度,恶意炒作的行为。

    因此,完善法律规范的关键仍在于怎样真正保证媒体的公信力,比如在内部实行严格的采编分离,在外部则确保媒体权利,使其经营活动在法律框架内运行。事实上,一些媒体丑闻最终通过媒体曝光也表明,那些出卖舆论监督以及媒体良知的丑闻,仍需要通过进一步扩大舆论监督、激励新闻良知来避免。毕竟网络这样一个虚拟的社会要能够完全规制是很难举证的,那么怎样去完善,怎样净化网络媒体的空气,怎样使媒体能够提高自觉性,真正担当起社会的传播导向是值得大家深思的问题。

    我们期待着一个更加理性的社会,也期待着一个更加理性、负责、有辨识能力的媒体,少一些“妖魔化”,多一点“人性化”。

    (作者:西北政法大学08级法理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注释:

    ①霍林东.社会责任:史学、艺术和传媒的共同基点.社会科学战线.2007年第2期.

    参考文献:

    [1][法]贝特朗著.宋建新译.媒体职业道德规范与责任体系.商务印书馆2006年8月版.

    [2]霍林东.社会责任:史学、艺术和传媒的共同基点.社会科学战线.200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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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5 6:5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