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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国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范文

    穆向明

    摘要 本文在介绍我国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现状的基础上,对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制度的不足加以分析,并提出了完善我国未注册商标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 未注册商标 法律保护 商标法

    中图分类号:D923.43 文献标识码:A

    未注册商标是与注册商标相对应的概念。一般认为,被商标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是指已经实际使用而未申请注册或申请注册而未被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加强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已成为各国的共识,而我国现行商标法律制度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非常有限。

    一、未注册商标保护的意义

    保护未注册商标对于维护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弥补申请在先和注册原则的不足。因为商标抢注行为是由申请在先和注册原则的漏洞造成的,只有对未注册商标予以充分的保护,才能实现商标保护的实质正义,同时也是健全商标保护体系的重要方面。其次,只有法律保护未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才能平衡商标使用者和注册者之间的利益,维护公平竞争和诚实的商业道德。最后,保护未注册商标是法律公平原则的体现。我国商标法侧重于保护注册商标,可是事实上未注册商标和注册商标一样也是一种无形财产,尤其是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市场声誉的未注册商标比未经使用或者在市场上没有知名度的注册商标更具有无形财产的性质,因而仅仅因为未注册而不考虑保护未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利益有失公平。

    二、我国未注册商标保护法律制度的现状及不足

    2001年修改的《商标法》在坚持“注册在先”原则的同时,考虑到未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正当权利,对之前的绝对注册原则作了一些调整。我国《商标法》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中:

    1、《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条是对抢注未注册商标行为的禁止,对保护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尚未成为驰名商标的未注册商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根据此条以及十三条规定,受《商标法》保护的未注册商标仅包括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和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两种。而对上述条款中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何为“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具体标准并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即没有认定的参考标准和因素。这样就会造成部分应当受到保护的未注册商标被排除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外,一些未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利并未得到应有的保护。

    在大陆法系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通常是作为《商标法》的最好辅助手段来保护未注册商标的,但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没有关于保护未注册商标的明确规定,只是在个别条款中体现了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这一条是针对实践中,一些企业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及时注册其已经使用的商标,而一些人趁机恶意抢注,侵害了企业的合法利益并扰乱了市场秩序而设立的。知名商品可能是注册商标的商品,也可能是未注册商标的商品。一般认为,这里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指的主要就是未注册商标,因为“特有”已经表明了区别性,而名称、包装、装潢都是显著性标志,可以作为商标的元素。

    三、完善我国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制度的若干建议

    (一)适当保护普通未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利。

    如上文所述,我国《商标法》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和未注册而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有人的正当权利有所考虑,但对保护普通未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利没有涉及。而普通未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和服务的标识,也具有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质量、信誉,避免消费者误认或被欺骗的作用。

    (二)细化未注册商标所有人“在先权”内容,增加民事救济措施。

    未注册商标,由于法律并未对其所有人所享有的权利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其权利属性存在模糊性,因而实践中要想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是非常困难的。《商标法》第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对未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在先权”进行了规定,但内容含混、不具体,权利救济手段单一。建议从著作权、原使用范围内的善意使用继续权、附加适当标志即可并行注册权等方面来丰富未注册商标所有人“在先权”的内容,增加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民事救济手段。

    (三)在商标权授予上,采用注册主义为原则,但对于恶意抢注,赋予所有未注册商标使用人抗辩权。

    对于恶意抢注行为,不论是驰名商标或是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或是普通商标,未注册商标使用人都有权提出抗辩,这才能有效遏制商标抢注行为。即他人明知权利人已使用未注册商标于一定商品或服务上,而故意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时,未注册商标权利人可以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异议;当该商标已核准注册时,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可以自商标注册之日起十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但未注册商标使用人负举证责任,并且不得对抗善意申请人。

    (四)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

    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其列举的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并不包括商标假冒、抢注行为,仅仅在总则中规定了公平竞争原则,同时第五条第一项也仅仅规定禁止仿冒注册商标。但是从竞争法的角度分析,对于仿冒行为,不管该商标是否注册,只要其具有一定的声誉,且该仿冒行为导致了市场混淆,都应界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都应该加以规制。因此,笔者建议将商标抢注行为列入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将“禁止假冒注册商标”修改为“禁止仿冒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扩大《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的保护范围。

    (作者单位:河南工业大学)

    参考文献:

    [1]黄国华、刘俊.论我国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的制度缺陷及完善,法制与社会,2008(11).

    [2]罗进、郑艺.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特区经济,2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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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16 22:5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