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 浅析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
| 范文 | 张攀 [摘要]注册会计师在当今社会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而其法律责任产生的效应也越来越强烈,这不仅影响其自身声誉及行业发展问题,还辐射到整个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如何正确对待及解决这一问题就显得及其重要,文章从注册会计师责任概述及其法律责任发展的相关研究上,简述目前会计注册师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并基于以上现状提出相关建议及解决措施。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审计行业 [DOI]10.13939/j.cnki.zgsc.2017.25.217 1 注册会计师责任概述 1.1 审计责任 审计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对审计业务所做出的评价和对审计报告所承担的责任,是作为一个行业领军人物办理审计业务、做出审计报告时应该承担的责任,审计责任涵盖了其审计的法律责任和职业责任两部分。 1.2 会计责任 会计责任指的是基于公司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企业自己编制真实、合法、完整的财务报表,包括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要求做出的各种披露和注释,并且能提供有关的总账、明细账和其他会计记录,由公司管理层对其编制和提供的财务报表承担相应的责任。 1.3 审计责任与会计责任的关系 显而易见,审计责任与会计责任之间既有明显的区别,又有共同的基础。区别在于:会计责任是对由本单位的经济活动编制的财务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合法、完整负责,而审计责任是对会计的再确认,是对经济活动的一种间接监督,或者是对会计责任的一种责任。联系在于:工作目标是一致的,都要以国家有关法律为依据,向有关利益方面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客观基础是相同的,它们反映和监督的对象都是同一个会计主体。 2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发展 自1981年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恢复以来,其法律责任问题日益突出,也逐渐引起了广泛关注与讨论。我国的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研究发展可分为如下几个阶段。 2.1 酝酿阶段(1981—1991年) 1981年上海会计师事务所的成立标志着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恢复和建立,自此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进入了酝酿阶段。然而在1981—1991年这十年中审计界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的研究还没起步,该行业的自我约束、自我完善制度还不完善。 2.2 萌芽阶段(1992—1995年) 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自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后开始建立,随着改革开放的提出,我国经济水平得到了快速的提升,对外开放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这也增强了相关人群的风险及规范章程意识。在此后三年中,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主管部门对深圳原野公司案件等当时影响全社会的三大审计案件做出了严肃处理。在此期间,《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企业会计准则》《公司法》《注册会计师法》等相关法律相继被国务院提出并颁布。这一行为标志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研究进入萌芽阶段。 2.3 发展阶段(1996—2000年) 《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于1996年元月一日颁发,其在法律的意义上确定了注册会计师的职业标准,规范了其行为准则,真正意义上做到了有法可依。同年四月最高人民法院对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法律责任做出司法解释,这推动了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高速发展。 2.4 成熟阶段(2001年至今) 这一阶段国内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研究已慢慢成熟,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相关的问题也被不断地提出与解决,周志诚(2001)阐述了相关的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李若山、周勤业(2002)分析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理论与实务。并且在民法《注册会计师法》和《证券法》中对注册会计师及其行业做了一定的规范,与此同时,在《刑法》中也有体现,且法律不断地在被修改,其法律责任的研究也在不断地被完善。 3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 3.1 行业内恶性竞争 目前,我国审计行业市场竞争激烈,有些会计师事务所为了自身的经济效益,采用低收费、拉关系、给回扣等不正常手段,甚至通过缩短审计的时间以及省去一些必要的程序来达到降低审计成本的目的,这样的行为必然导致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业务时不可能达到应有的质量保证。 3.2 会计师专业能力欠缺 注册会计师自身素质是导致注册会计师法律诉讼的内在根源。目前我国会计师体系正处于与国际接轨的阶段,新准则、新法规、新规范不断颁布,加之随着企业业务的拓展和复杂化,仅仅通过CPA考试取得职业资格已经不能满足这个市场的需求。目前,还是有相当一部分注册会计师对业务学习认识不足,对新知识、新法律法规了解不充分,自身专业胜任能力欠缺,导致法律诉讼风险。 3.3 道德欠缺、法律意识淡漠 当前中国社会公众普遍反映就是道德缺失,尤其是专业领域的职业道德。在注册会计师行业,职业道德普遍偏低,一味追求经济利益。就目前的执业门槛,虽然CPA考试是越来越难,但仍不能保证进入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每个注册会计师都有较高的道德素质。部分道德素质低的人进入这个行业,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对法律法规视而不见,弄虚作假,谋取利益。另外一些注册会计师由于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缺乏谨慎和认真,不遵循必要的工作流程和质量要求,态度马虎,随便签字盖章,甚至不做工作底稿,勢必会增加执业风险。 4 注册会计师避免法律责任的措施 基于上文分析,文章提出一定的措施如下所述。 4.1 严格遵守执业准则规范和行业职业道德要求标准 做为行业的领军人物,注册会计师应恪守会计职业道德,努力抵制行业间短期经济利益的诱惑,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自觉提升自身专业素养。严格遵循会计专业的标准,并有效地控制风险是至关重要的。 4.2 详尽地编制和保存工作底稿 原告律师主要目的就是找出工作底稿中的相关条款不完善或实行不严谨之处,用以证明注册会计师没有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布局的选择不合理、專业判定不准确等因素。因此工作底稿对注册会计师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这不仅是其形成审计结论、发表审计意见依据,更是诉讼时最具说服力的物证。 4.3 谨慎选择被审计单位 作为一个能够高效健康运行的会计师事务所,在选择被审计单位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其是否合法合规并且运行良好,多加关注一些出现财务问题的单位,考虑到对其做出的相关审计是否会影响事务所本身的利益,并且要注意高风险的被审计单位,以防在完成相关审计工作后该单位出现较大的资金缺口和运营困境。 4.4 健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 所有会计师事务所都应该建立并实行一套严密、完整、科学的内部质量管理控制制度,实行分层监管控制,并把这套制度推行到各个部门及个体,并保证有效实施,从而有效控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操纵风险。通过建立事务所内部相关的评价体系,来衡量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的执行情况。 4.5 与委托人签订清晰准确的审计业务约定书 会计师事务所在承办业务时,应当明确规定委托目的、审计范围等要素,双方应按照业务约定书准则明确划出的界限,尽可能地降低其法律责任。 4.6 加大行业宣传力度,降低公众期望度 通过向公众宣传注册会计师相关法律法规的活动,使得审计活动自身固有的客观局限以及审计的相关职责被公众所认知,使其明白任何行业都具有其客观的局限性,这是一个无法避免的事实,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在很多情况下只是一种合理的推断而不是绝对的确保;努力让大众了解本行业的运行规则及意见说明。 4.7 聘请熟悉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律师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那些熟知并掌握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有丰厚经验的律师应当被聘为会计事务所的常年法律顾问,以帮助其消除一些重大法律风险隐患,及时帮助会计师事务所处理一些法律方面的突发问题,防止产生重大的法律纠纷问题,降低事务所的法律风险及社会的负效应。 参考文献: [1]鲍乐东.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1. [2]陈睿.关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探讨[J].现代会计,2013(5). [3]傅建秋.注册会计师的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J].审计园地,2013(7). [4]蒋怡.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几点认识[J].审计月刊,200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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