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改造】对依法判处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有劳动能力的,强迫他们在依法监管下进行劳动,将其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措施。我国劳动改造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根据需要,组织服刑人员从事生产劳动,进行思想、文化、技术教育。 劳动改造
劳动改造国家刑罚执行机关对罪犯实施的具有法律强制的惩罚与改造的方法、措施的总和。是改造犯罪分子的重要手段之一。1954年9月7日,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条例规定在劳动改造中,贯彻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的方针,目的在于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和对国家有用的人。劳动改造的对象是依法判处死刑宣告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实施。劳动改造的方法是组织罪犯进行劳动生产。在我国对罪犯实施劳动改造的刑罚执行机关是国家劳改机关,即监狱、劳改队、少年管教所等。 判处
判处科处 强迫的劳动:劳役 劳动改造:劳改 管制劳教:管教 拘捕管教:收教 判处抵罪:论抵 分别判处:部判 分判 (判决处于某种刑罚:判处) 劳动改造láodòng gǎizào依法对判处徒刑的人员实行强制劳动,使其改造思想,重新做人。例如:“罪犯大部分已在劳动改造中成为新人,或正在进行劳动改造。”(《新华月报》1951.3.512页) 又称“劳改”。例如:“我们向来没有做过坏事,我们对得起哈萨克人;但是由于阿斯哈尔的陷害,我被劳改了一次。”(《建国以来短篇小说》中176页,上海文艺出版社,1978)
劳动改造láo dòng gǎi zào某些社会主义国家对判处徒刑的犯罪分子实行的一种措施,强迫他们劳动,在劳动中改造他们成为新人。简称劳改。1949年9月《俄文单字简捷记忆法》第二编:“исправительно-трудовыеработы,劳动改造工作。”1951年毛泽东《关于“三反”“五反”的斗争》:“首长负责,亲自动手,号召坦白和检举,轻者教育批评,重者撤职,惩办,判处徒刑(劳动改造),直至枪毙一批严重的贪污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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