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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价值与“善”
范文

    在传统社会及其伦理学和政治学中,人们普遍重视和崇尚的是“善”(good)。善的具体内容当然是多方面的,但主导的核心的方面是道德,尤其是人的德性。随着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变迁,人们重视和追求的目的与对象或先或后地发生了重大变化,传统的善或道德已不足以概括这一变化。这是因为,一方面,人的能力和社会历史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原来“想都不敢想”或“可望而不可及”的事情,现在只要努力就可以做到,人们生活的道路和世界变得极为广阔;另一方面,随着近代启蒙和现代性的来临,人们关于自身和世界的观念发生整体性转换,他们的追求、愿望和兴趣变得多元化,并越来越看重个人的感受、现实的利益和自我的实现;整个社会的文化和精神也呈现出世俗化、多元化和相对性的特点。正是这一变化,使得普遍的“价值”概念替代了传统的善或道德的位置。

    从词源学上看,价值(value)源自拉丁词valere,意为值得的、有力量的,原始意义是一件事物的价值,主要在经济学中使用。近代以来,经过自康德以来许多德国哲学家的扩展性赋义和使用,价值成为表征和解释人自身及其生活的性质与重要性的概念,超越了经济学领域而指向人类全部生活活动的范围。时至今日,“价值”和“价值观”(values)早已成为各个民族国家以及各种政治组织、经济组织、文化团体和无数的个体表达其愿望、兴趣、理想和行为取向的概念,因而也成为使用频率极高的词汇。

    在中国大陆,作为超出“商品价值”的学术概念,价值和价值观的提出和研究其实不到四十年,受到学界、官方和社会的普遍重视而成为流行语的时间就更短了。和许多人文社会科学的概念一样,价值和价值观也是从西方相应的概念译介过来的,并与西方一样,经历了一个语用学的变化,即由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经济学术语,引申为用来说明人生欲求及生活意义的普遍概念即哲学范畴。当一个社会有意识地推崇某种价值和价值观时,表明这个社会的多数成员、包括其领导和管理阶层,既不再囿于自然主义的或决定论的思维,也不愿陷入虚无主义或混世主义的泥沼,而要自觉地建构和选择“好的”或“应当的”生活方式,从而为自己的人生确立原则,赋予意义。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现代人对何谓“好”、何谓“应当”的看法是一致的,其实,人越是希望并能够自由全面地发展,人性越是全幅打开,人们社会生活的各种内在的差异与矛盾越会呈现出来,价值或价值观既“趋同”又“趋异”的双重现象也会联袂而至。

    由于价值概念的经济学背景,以及人类所处的这个市场经济的时代,现代人所理解的“价值”或“价值观”,与传统“善”的含义已大不相同。古人心目中的“善”(或“好”)固然关涉包括个人与共同体在内的整个生存或生活状态,但它主要指的是“以群体为本位”的道德或人的美德(moral or virtue of people),与其说“善”所指向的是人们好生活的营造,不如说是仁人君子的塑造;并且,它不是单纯的世俗的道德,而是具有某种宗教意义的伦理道德,被认为是“上帝”或“天命”赋予人的“心性”或“灵魂”之中的,因而有着崇高的甚至是神圣的性质。如柏拉图就曾借普罗泰戈拉的口说,“尊敬与正义”是宙斯分给所有人的“两种美德”;又借苏格拉底的口说,“美德既不是天生的又不是靠教育得来的”,“美德通过神的恩赐而来”。③现代人说的“价值”(value)或“价值观”(values),也有理想的取向,但它与每个人的权利、利益和感受有割不断的联系,因而要现实得多、普泛得多。那么,主要由哲学学者加以创立并给予探究的价值论或价值学(axiology),又是如何看待这一问题的呢?

    《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的“价值学”条目认为:“价值学是对于最为广义的善或价值的哲学研究。它的重要性在于:一是扩充了价值一词的意义;二是对于经济、道德、美学以至逻辑方面的各种各样的问题提供了统一的研究视角,而这些问题以往常常是被孤立开来考虑的。价值一词最初的意义是某物的价值,主要指经济上的交换价值,18世纪政治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的著作中即有如此提法。19世纪时,在若干思想家和各种学派的影响下,价值的意义被延伸至哲学方面更为广泛的领域,这批思想家中有康德主义者R.H.洛采和A.里奇尔;提出重新估价一切价值的学说的尼采;A.迈农和埃伦费尔斯;还有无意识哲学家E.von哈特曼,他所写的《价值学纲要》(1911)首次把这个词用于书名中。H.明斯特贝格和乌尔班将这个运动引入美国。明斯特贝格常被认为是应用心理学的创始人,乌尔班的《评价的性质和法则》(1909)是第一篇阐释这个问题的英文论文。R.B.佩里的《一般价值论》(1926)被称为新立场的杰作。他认为价值是‘任何有益的事物。此后,他还探讨了价值的8个‘领域:道德、宗教、艺术、科学、经济学、政治、法律和习俗。人们通常区分工具价值和固有价值,亦即作为方法的善和作为目的的善。J.杜威在《人性与行为》(1922)和《评价论》(1939)中提出了对于价值的实用主义的解释,试图打破这种方法和目的的区分,不过他的做法更象是在强调人类生活中的许多实际事物——例如健康、知识、美德——在两种意义上都是善的。C.I.刘易斯、G.H.von赖特、弗兰肯纳等哲学家作了更多的区分”;并且,“由于‘事实代表着客观性,‘价值暗示着主观性,在形成任何关于价值和价值判断的客观性的理论时,价值与事实的关系就是至关重要的了。社会学、心理学、人类学和比较宗教这类描述性科学全都试图既对实际评价的事物作出事实的描述,也对各种评价的异同提出因果的解释,而哲学家的任务则是探讨各种评价的客观正确性。哲学家要问:某事物之有价值,是因为它被想望,还是某事物被想望,是因为它有价值。佩里等主观主义者持前一看法,穆尔和N.哈特曼等客观主义者持后一看法。在这两种立场中,价值判断都被认为本身是一种认识,两种立场的区别仅在于价值究竟是作为不以人类对其兴趣为转移的某事物的性质而存在,还是对作为该事物的想望而存在。另一方面,非认识主义者否认价值判断是认识。他们或是主张价值判断主要是一种感情的作用,或是主张是一种描述作用。前者以实证主义者A.J.艾耶尔为代表,后者以分析主义者R.M.黑尔为代表。J.P.萨特等存在主义者强调的是自由、决定和对自己价值的选择,看来也否认价值与事实间具有逻辑的或本体论的联系。”④

    形成于19世纪的“价值学”告诉我们,“价值”一词虽然最初来自于物和商品的价值,但是后来它的含义大大扩展,从经济学延伸至伦理学、政治学、社会学、法学、人类学、心理学、美学、神学、逻辑学等几乎所有的人文学科与社会科学,从而成为涵盖性甚广的普遍的哲学范畴,也是蕴含着内在差异与矛盾的范畴。“价值”由经济学概念成为哲学范畴,不属于“经济学帝国主义”的泛经济论,倒是受传统伦理学或道德哲学对“善”或“至善”研究的影响,通过借鉴并超出经济学的范畴,将人们重视、追求和信奉的各种事物或对象总括起来,以“价值”的名义加以统一的研究,包括类似尼采所说的“重估一切价值”和创造新价值,以及新康德主义者努力将价值置于现代人所重视的利益之上并将利益“伦理”化⑤。“价值”于是成为表征并反思人的所有需要与目的的普遍概念。

    我们认为,价值概念这种简直称得上横空出世的显赫影响力,足以说明现代人并未完全放弃古人对“善”或“好”的理念的追求,而是经过市场经济和现代性的中介与祛魅,将其转换并扩展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这样一个世俗化的过程中,传统价值被祛除宗教的神秘性,其神圣性和崇高性也遭质疑,甚至使其从金字塔的“神圣”顶端下降到“世俗”的底端,过去绝对的价值跌落为相对的价值,相对的价值则在横流的物欲中进一步被虚无化。对于以文化和文明作为自己生活方式的人类来说,这既是一种历史性的解放,因为传统的神圣既让人崇敬也令人恐惧;同时也是一种新的灾难的降临,因为这意味着人在文化和精神意义上的死亡。而能够拯救价值虚无化的力量,不可能再是少数政治和文化精英重塑神灵的举动,只能是普遍获得自由平等权利的所有个体,在其生活和交往中建立、信守规范和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开拓公共领域而获得的自我实现,是他们在这一过程中养成的公民人格的自主性、丰富性及其所激发出来的与整个人类和大自然的共生感、互属感,以及对人类社会和自然界的认同感与责任感。于是,价值成为包括人的权利与利益、社会制度和规则的公正与效率、人际友爱、生活幸福和自然生态保护等的“广义的善”。这大概是价值作为广义的善形成于现代社会的根本原因。

    因而,原来康德意义上“人为自己立法”即所立的“普遍”的“实践法则”或“道德法则”,不能不因其摒弃一切“质料”即“超感性”“超经验”而让人感到空洞乏力;而为了肯定“道德律”的普遍有效性就将其完全“形式”化,也不符合有别于自然界的人类生活特别是现代社会生活的性质。但是,正是康德为现代价值论的创立提供了重要的思路,作出了有益的尝试,他明确提出了人的生存“价值”和人格“绝对价值”的概念;提出了“自然”与“自由”、“科学”与“艺术”的区分,不是由认知而是由鉴赏评判来把握美,以及对超越“快适的享受”之“绝对的价值”或“绝对的善”的推崇,尤其是他要打通并结合上述区分的愿望和努力⑥,有力地启示了后人对价值问题的研究。例如,新康德主义者文德尔班等人就将理性的视野移向人的整个文化和精神生活领域,移向普遍的价值,认定“哲学有自己的领域,有自己关于永恒的、本身有效的那些价值问题,那些价值是一切文化职能和一切特殊生活价值的组织原则。但是哲学描述和阐述这些价值只是为了说明它们的有效性。哲学并不把这些价值当作事实而是当作规范来看待。因此哲学必须把自己的使命当作‘立法来发扬——但这立法之法不是哲学可随意指令之法,而是哲学所发现和理解的理性之法。”⑦作为文德尔班学生的李凯尔特,进一步明确并推展了价值概念及其在他们的文化哲学和历史哲学中的中心地位。另一位著名的新康德主义者马克斯·韦伯关于“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区分,同样沿袭了康德的思路,价值理性与康德所说的“实践理性”,显然一脉相承;与文德尔班所说的“理性之法”,也是异曲而同工。

    尤其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当代康德主义者罗尔斯着眼于现代人生活的公共性和社会整合的需要,所提出的“基本善(primary goods)”这一概念。罗尔斯认为,基本善是“公平的正义(justice as fairness)”的组成部分,包括公民“具有同样的权利、自由和机会,以及诸如对于收入和财富这些采取某些普遍的手段”;“基本善作为自由和平等道德个体的公民寻求实现善的概念(可接受和决定的)时是普遍必需的物品”。⑧罗尔斯的“基本善”虽然不同于“价值”或“广义的善”,但它力求表征现代社会的公民角色、地位及其生活所必需的也是普遍的要求。而这表明,现代人所理解的“善”或“好”的社会生活,其实许多方面趋近人们常说的“应当”(ought to be)或“应然”,体现着公民的普遍需求,体现着公民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而要真正理解以“应当”所表征的价值,就需要我们进一步探讨价值与应当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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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26 21:0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