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神”侵权需担责吗?

    秦风

    

    

    健身中心女浴室突然闯进男维修工,正在洗浴的女子认为对方“眼神”侵权,怒上法庭讨说法。2021年9月20日,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二审判决书指出,公共浴室应严格履行私密保障义务——

     40的张岚岚在丹东市从事保险业务,平时很注意身材管理。2018年12月,张岚岚居住的小区附近新开了一家健身中心,她想着就近健身比较方便,便在健身中心充值办了为期3年的会员卡,其中包括洗浴服务。

     2021年1月10日下午2点,张岚岚去健身中心做运动,一个半小时后,满身大汗的她去女浴室洗澡。浴室用木板间隔成10个卡间,从外向内依次为1~10号。张岚岚刚进入2号卡间淋浴,就听见门外传来一个女子的声音:“有人吗?朝卡间里面挪挪。”张岚岚不明就里,没有理会。

     不一会儿,张岚岚感觉有人从她身后走过,脚步声很沉重。她当时正在洗头发,为了防止眼睛进水,闭着眼睛。等她冲洗完头发,探身往过道里看时,并没见到人,她便继续洗澡。谁知过了不到1分钟,张岚岚听到一个男子的大嗓门:“是最里面的卡间吗?”张岚岚顿时惊叫一声:“这里有男的吗?”很快,一个自称保洁员的妇女站在2号卡间旁边对她说:“是的,最里面卡间的水管坏了,要维修。”张岚岚怒斥:“简直开玩笑!有人正在洗澡呢,怎幺能让男的进来!”保洁员说:“我刚才不是说了让人往里面挪挪吗!”

     张岚岚立即停止洗浴,去更衣室穿戴完毕,到前台找人理论。健身中心老板李伟赶了过来,连连道歉并解释:“装修浴室时水暖没有处理好,开业以来维修过多次,每次都会安排保洁员提醒女宾。”李伟还特别强调,维修工路过的时间很短,不可能看到什幺。听到这话,张岚岚更加愤怒了,吵嚷着要求健身中心给予赔偿,李伟不同意。交涉期间,张岚岚用手机录制了视频,随后拨打了市政府热线电话。

     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指派消协人员组织调解。健身中心声称,女浴室最里面的洗浴卡间内冷水管水龙头破裂,需要修理。消协人员问女浴室有无警示牌,李伟回答:“虽然没有,但维修前入口处有人值守。”对此说法,张岚岚予以否认:“我进浴室时,根本没看到有人守在门口。”

     调解期间,维修工向消协人员陈述,他看女更衣室关着灯,保洁员喊话后,里面也没人回应,认为女浴室没有人,就匆匆忙忙进去了,根本没有注意到有人在洗澡。李伟表示,没有证据表明维修工偷窥女顾客洗澡,不过事情既然已经发生了,健身中心愿意协商解决。张岚岚提出,这件事给她的身心带来了伤害,她要求健身中心退还会员费,并赔偿她1万元精神抚慰金。李伟不同意。双方各执己见,消协组织的调解没有成功。

     2021年2月1日,张岚岚到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解除双方的健身服务合同,健身中心赔偿她精神抚慰金8000元。

     因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法院进行了不公开审理。法庭上,张岚岚陈述了事发经过,她说男维修工从她身边走过时,她正全裸身体洗浴,对方不可能视而不见,存在事实上的“眼神”侵权行为,而且侵犯了女性最隐私的身体。“我当时都吓得不知所措了,事后再也没脸去健身中心了。”张岚岚表示,健身中心的行为严重侮辱了她的人格,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张岚岚向法庭提交了她与健身中心交涉的视频和消协组织调解的视频。视频证明,前台工作人员承认男维修工从女浴室前门进入浴室,男维修工也自认进入女浴室,但没有注意到有女宾正在洗浴。

     健身中心辩称,张岚岚提交的视频比较模糊,不能作为判断男维修工进入浴室的证据,而且健身中心在维修浴室水管之前,保洁员已经提前通知,健身中心尽到了提醒注意义务。张岚岚只听见维修工的声音,并没有看到维修工从她身边经过,“眼神”侵权完全是她的主观臆想。因此,健身中心没有侵犯张岚岚的隐私权。此外,这名男维修工是健身中心临时请来做事的,不是健身中心的正式员工,如果张岚岚认为对方“眼神”侵权了,可以直接向该维修工主张赔偿。

     法庭认定,事发时,健身中心的女浴室仅有张岚岚独自洗浴。男维修工受雇修理洗浴卡间的水龙头,健身中心是责任主体。另外还认定,2021年1月11日起,张岚岚未再到健身中心运动和洗浴,所持会员卡内尚有余额1140.63元。

     庭审质证期间,主审法官向健身中心提问:“维修时有无告知修理工有女宾正在洗浴?”健身中心回答:“没有告诉维修工,但已经由保洁员喊话提醒女顾客。”主审法官又问:“修理工进去后,已经知道有女宾正在洗浴,为什幺不停止维修?维修前有无张贴通知或者告示?”健身中心不认为修理工应当停止维修,但承认维修前没有张贴通知或告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岚岚与健身中心成立服务合同关系,健身中心对张岚岚负有提供安全的健身、洗浴环境的义务。本案中,健身中心在并非危急和遇到突发事件的情况下,仅在门外通知张岚岚“往里面卡间挪挪”,随即让男维修工进入浴室,并途经张岚岚洗浴的卡间,再进入最后的洗浴卡间内维修水管。这中间,虽没有证据证明维修工“眼神”侵权,但浴室空间具有高度私密性,健身中心的行为显然侵犯了顾客的隐私权,存在过失并构成违约。因此,张岚岚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其剩余会费。

     对于张岚岚主张健身中心赔偿她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由于健身中心管理不当,导致男维修工进入女浴室,势必给张岚岚带来心理上的伤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结合健身中心的过错程度以及侵权行为的方式、场合、后果等因素,应酌情给予精神抚慰。

     2021年6月25日,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健身中心退还张岚岚尚未消费的余额1140.63元,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健身中心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庭上,健身中心陈述,男维修工没有进入浴室内,只是在门外进行水管维修,不存在侵犯女顾客隐私权及违约的事实,要求撤销原判,驳回张岚岚的诉讼请求。

     针对健身中心的上诉意见,张岚岚答辩,男维修工实际已进入浴室,否则无法进行维修。退一步讲,即使维修工“站在浴室外”,其行为亦构成侵权。本案的关键是维修工已经进入浴室,存在“眼神”侵权的可能性,因为自己完全可能因不知情而随意走动进入男维修工的视线范围。至于“进入浴室”与“已经看见”只是程度问题,如果有证据证明男维修工“已经看见”,她就不是仅仅主张8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幺简单。

     张岚岚还表示,一审法院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低,与她受到的心理创伤相比,只能说是象征性的安慰,她的内心也很不服气。但她诉讼的目的只是要明辨是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非通过诉讼获取经济利益;原审判决既然已经确认了健身中心侵权的事实,她就没有表示异议。现在,健身中心彻底推翻男维修工进入浴室的事实,实属信口雌黄。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案件查明的事实看,健身中心的行为无疑对张岚岚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损害,侵害了张岚岚的隐私权。

     二审法院指出,隐私权是人格权的重要内容,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健身中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021年9月20日,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落槌,驳回健身中心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公共场所的特定部分,如浴室、试衣间、客房、公厕、病房、包间等区域,等同于住宅类私人场所,往往视为隐私空间。在没有法定事由的情形下,私人场所是不能由他人随意侵入的。更何况女浴室是极为私密的空间,异性出入容易造成不良后果。同时,公共场所的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严格的私密保障是其基本义务。本案中,健身中心工作人员承认维修水龙头时没有提前张贴通知,也未否认男修理工进入张岚岚正在洗浴的女浴室,且没有对侵权行为做出合理解释,因此二审法院做出的判决是恰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