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编本高中历史教材表述精准性刍议:以“两宋的政治和军事”为例

    关键词 中外历史纲要,表述精准,四监司,澶渊之盟,宋夏和议,庆历新政

    中图分类号 G6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457-6241(2020)19-0007-05

    统编本高中历史教材《中外历史纲要》(以下简称:新教材)即将在全国范围内铺开使用,如何让学生在有限时间内具备学科核心素养,对于每一位教育工作者而言,都是很大的挑战。笔者在系统学习新教材期间,发现其略有“表述不清”之处,现以上册第9课“两宋的政治和军事”为例尝试说明,希望能够对读者阅读使用新教材有所帮助。

    一、宋朝“四监司”的表述

    新教材在“宋初中央集权的加强”部分,叙述宋代路级机构时称,“在地方,包括转运司在内,先后设立了平行的四个路级机构,合称‘四监司,从不同方面对各州进行监控”,①且配合“北宋地方权力分配示意图”加以说明。从图表中可以明确看出,所谓的四个路级机构,为“安抚司(帅司)、转运司(漕司)、提点刑狱司(宪司)和提举常平司(仓司)”,②亦即新教材中整合而成的“四监司”。

    这样的观点有一定的学术依据。钱穆在《国史大纲》中称,宋朝诸路“分设帅、漕、宪、仓四司,谓之‘监司官”。③龚延明《宋代官制辞典》中也提及:“路监司:宋代路一级地方机构安抚司、转运司、提刑司、提举常平司等的总名。”④然而,对于监司概念,研究者曾有过专门的界定。金圆认为:“近人有三种说法,一种认为专指转运使;一种认为指转运使和提点刑狱;一种认为指转运使、提点刑狱、提举常平,而在南宋还要加上安抚使。”进而经过史料分析得出自己的结论:“就整个宋代而言,监司除指转运司(简称漕司)、提点刑狱司(简称宪司)外,还应包括提举常平司(包括提举茶盐,简称仓司)。”⑤这一观点基本被学界所接受,认同路一级机构中的漕司、宪司和仓司为监司。包伟民、吴铮强在《宋朝简史》中称:“漕司、宪司、仓司构成了宋朝的监司,宋朝皇帝通过他们监督全国各级地方行政机构,从而保证对全国的统治。”⑥余蔚也持同样观点。⑦尽管徐东升认为宋代有诸多“杂职监司”存在,对金圆提出的监司定义有所修正,但仍将作为路一级重要机构的安抚司(帅司)排除在外。⑧以上研究与新教材中的安抚司(帅司)与转运司(漕司)、提点刑狱司(宪司)和提举常平司(仓司)合称“四监司”有矛盾之处。那么,为什么北宋的安抚司没有被纳入监司系统呢?

    究其原因,在于安抚使任命与其他三者有本质区别。根据学者研究可知,安抚使制度是宋朝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安抚使掌握“一路兵民之事”,长官由“一路首州知州兼任”。①这样的材料极多,如欧阳修为庆历新政时期知名官员余靖撰写的神道碑中记载:“公讳靖,字安道。官至朝散大夫,守工部尚书、集贤院学士,知广州军州事,兼广南东路兵马钤辖、经略安抚使,柱国。”②从中可知余靖曾为广州知州兼广南东路安抚使。北宋名臣范仲淹之子范纯仁,撰写的富弼行状中记载,富弼曾加寄禄官为“给事中,移知青州、兼京东东路安抚使”。③如此种种,皆是首州知州兼任安抚使的例子,④这在北宋时期作为一项制度被较好执行,而转运司、提点刑狱司和提举常平司的长官,皆为中央专门委派,不存在地方官员兼职现象。

    在制度设计相当精细的北宋,监司既然要从不同方面对各州进行监控,那么自不可能出现既属地方长官,同时又可以监察地方长官这样自相矛盾的现象。所以,宋代史籍中经常出现监司和知州并称的现象。如《续资治通鉴长编》中记载,宋英宗治平二年(1065年)四月“辛丑,诏曰:‘向命监司、知州荐所部吏,岁限定员,本防其滥。”⑤《宋会要辑稿》也记载:“崇宁元年七月十一日,中书省言:‘熙宁中诏臣僚历监司、知州有衰老不任职者,使食宫观俸给。”⑥这样的例子举不胜举,监司和知州并列,也可说明两者不存在职能交叉及兼任情况,所以作为首州知州兼任的安抚使,实无进入监司系统的可能。综合以上可以判断,北宋时期的安抚司并不是监司,在教学中需再作明确。

    二、澶渊之盟内容的提炼

    在“边防压力和财政危机”部分,新教材谈及宋辽之间的协议——澶渊之盟:

    后来辽军大举南下,逼迫北宋签订协议,维持已有边界,辽宋皇帝以兄弟相称。北宋每年送给辽一笔钱物,称为“岁币”。通过这项协议,北宋勉强获得了北部边防的安定。⑦

    这是对澶渊之盟盟约核心内容的提炼,表述或稍有不足。

    澶渊之盟的订立过程,新教材表述为辽“逼迫”北宋签订,能够明显感受出辽强宋弱的军事力量关系。根据已有研究成果可知,宋辽双方军事力量对比,在澶渊之盟签订前,两国已经呈现出对峙状态,综合实力大体上处于均衡状态,⑧宋朝一方并非弱者,澶渊之盟的签订并非“城下之盟”,⑨所以不宜使用“逼迫”这样感情色彩浓厚的词语。

    同时,澶渊之盟签订后,新教材称北宋“勉强”获得北部边防的安定,可以体察到北宋以金钱换来和平的不充足和不稳定性,这也是基于宋辽军事强弱不同的大前提而展开的,但这和学界已达成共识的研究成果并不一致。钱穆在《国史大纲》中称:澶渊之盟后,宋辽两国“不交兵一百二十年”。⑩包伟民、吴铮强认为:“澶渊之盟基本解决了宋辽两国的领土争端。此后,宋辽两国和平相处,互通友好,边境的农业得以发展,榷场贸易互市不断,有力地促进了两国间的经济文化交流。”①陶晋生也讲道:“宋人虽然损失了每年的岁币银十万两,绢二十万匹,但是也换来了长期的和平。从此直到北宋末年的联金灭辽,宋辽之间一直能够维持和平的关系。”②上述观点都意在说明澶渊之盟的订立,维持了兩国间长期的和平关系,所以新教材使用“勉强”一词做结论,并不妥帖。

    实际上,通过誓书内容可以看出,盟约是同时平等约束宋辽双方的,并无高低强弱之分:

    维景德元年,岁次甲辰,十二月庚辰朔、七日丙戌,大宋皇帝谨致誓书于大契丹皇帝阙下:共遵成信,虔奉欢盟,以风土之宜,助军旅之费,每岁以绢二十万匹、银一十万两,更不差臣专往北朝,只令三司差人般送至雄州交割。沿边州军,各守疆界,两地人户,不得交侵。或有盗贼逋逃,彼此无令停匿。至于陇亩稼穑,南北勿纵惊骚。所有两朝城池,并可依旧存守,淘壕完葺,一切如常,即不得创筑城隍,开拔河道。誓书之外,各无所求。必务协同,庶存悠久。自此保安黎献,慎守封陲,质于天地神祇,告于宗庙社稷,子孙共守,传之无穷,有渝此盟,不克享国。昭昭天监,当共殛之。远具披陈,专俟报复,不宣,谨白。③

    陶晋生通过对盟约的深入分析,强调宋辽双方盟约的签订,是建立在“对等和友好的基础上的”,具体体现有以下四端:“第一是君主间的亲属关系的建立。宋真宗与辽圣宗约为兄弟……其中并没有一方较对方为优越的含意。第二是‘南北朝的称呼……第三是两朝平等的外交礼节。这些礼节,包括对于对方使节的待遇,和礼物的交换,都经过细心的安排,而不令任何一方感到屈辱。第四是两国间的贸易关系并非朝贡贸易,而是平等的在榷场交易。”④之所以出现对澶渊之盟的诸多抨击,余蔚一针见血地指出:“后人立足于中原皇朝的立场看待澶渊之盟,是无法持公正态度的。”⑤这样的平等协议与晚清时期与列强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性质完全不同。

    三、宋夏和议内容的概括

    同样在“边防压力和财政危机”部分,新教材中还涉及宋夏战争和宋夏和议的内容:

    双方最终达成和议:西夏保持帝号,同时向北宋称臣,北宋每年送给西夏钱物,称为“岁赐”。⑥

    此处对宋夏和议的概括有可以进一步讨论之处。

    问题的关键在于西夏是否保持有“帝号”。陈振称:“庆历四年五月上旬……李元昊为避免两面受敌,同月下旬始表示愿意向宋称臣,自称夏国主,遣使议和……十二月,宋正式下诏册封李元昊为夏国主。”⑦包伟民、吴铮强认为:“庆历四年(1044年),宋夏达成协议:元昊以夏国主的名义向宋称臣,夏国实际政治独立。”⑧白滨也讲道:“从夏天授礼法延祚六年(1043年)正月,到次年六月,夏宋双方使臣经过持续一年多的频繁往来,讨价还价,终于达成了协议。元昊以‘夏国主的名义向宋称臣,但元昊接待宋使不用臣礼,以维护元昊‘帝其国中自若也的形象。”⑨上述研究者一致强调宋夏和议中,西夏以“夏国主”的名义向宋称臣,与新教材讲到的西夏保持“帝号”不同,这需要我们返回原始材料中去寻找答案。

    李焘在《续资治通鉴长编》中收录了宋朝“册命元昊为夏国主”的制书全文,摘录如下:

    咨尔曩霄,抚爰有众,保于右壤。惟尔考服勤王事,光启乃邦,洎尔承嗣,率循旧物。向以称谓非正,疆候有言,鄙民未孚,师兵劳戍。而能追念前眚,自归本朝,腾章累请,遣使系道,忠悃内奋,誓言外昭,要质天地,暴情日月。朕嘉尔自新,故遣尚书祠部员外郎张子奭充册礼使,东头供奉官、门祗候张士元充副使,持节册命尔为夏国主,永为宋藩,辅光膺宠命,可不谨欤!①

    分析制书内容:“向以称谓非正”是指宋仁宗宝元元年(1038年)元昊称帝之事,也是宋仁宗朝对夏战争的导火索;②“追念前眚,自归本朝”“朕嘉尔自新”等语,是指此次和议期间元昊去帝号称臣这样悔过自新之举;③“持节册命尔为夏国主”所指为元昊去“帝号”之后,宋朝册封他为夏国主。通过制书原文的分析,能够明确,宋夏和议之后,西夏元昊(改名为曩霄)并没有保持皇帝称号,而是接受了宋朝册封的夏国主。

    四、庆历新政核心观点的总结

    在“王安石变法”部分,新教材提及北宋中期以范仲淹为首的庆历新政:

    宋仁宗在位时,大臣范仲淹曾发起以整顿官僚机构为宗旨的改革,史称“庆历新政”。④

    这里将庆历新政核心观点总结为“整顿官僚机构”,或并不十分精准。

    钱穆对庆历新政内容概括道:“范仲淹的十事,大致可分为三项。前五事属于澄清吏治。后三事属于富强的问题。最后两项,系属前八项之运用。”⑤陈振指出,范仲淹提出的十項改革措施,除了“厚农桑、修武备、减徭役三项外,其余七项都属于改革吏治的范畴,这也是此次改革的重心所在”。⑥包伟民、吴铮强表述与之类似:“范仲淹所论的十事,包括整顿吏治、改革教育考试制度、加强武备和发展生产四个方面,赵祯对其中的大多数内容予以采纳,并参考其他大臣的建议,颁布了多道诏令,实行所谓的‘新政。”⑦余蔚称:“主持新政的范仲淹,兼有理想与世故。新政的要点,是通过科举和人事制度的改革,抑制官员子弟恩荫入仕,既控制官员人数,更借以达到正本清源的效果,促进社会的阶层流动。”⑧朱瑞熙认为:“除厚农桑一项属于发展农业生产的措施外,其他各项都是属于政治改革的措施:其中明黜陟和抑侥幸、精贡举(培养、选拔官员)涉及人事行政制度;择长官和均公田涉及澄清吏治;修武备涉及军事制度;覃恩信和重命令则要保证改革方案的贯彻。”⑨前辈学者对庆历新政措施细化的分类虽不完全相同,但全都没有涉及新教材所说的“整顿官僚机构”。

    范仲淹上奏宋仁宗的《答手诏条陈十事》,是庆历新政的“纲领性文件”,⑩现收录在其文集当中。{11}为了方便宋仁宗阅读,范仲淹曾有简要总结,现题为《再进前所陈十事》,兹摘录如下:

    臣前两次所上共十事,曾奉圣旨更进一本,今写录进纳。一曰明黜陟。为重定文武百官磨勘,将以约滥进,责实效,使天下政事无不举也。二曰抑侥幸。为重定文武百官奏荫及不得陈乞馆阁职事,将以革滥赏、省冗官也。三曰精贡举。为天下举人先取履行,次取艺业,将以正教化之本、育卿士之材也。四曰择官长。为举转运使、提点刑狱并州县长吏,将以正纲纪、去疾苦、救生民也。五曰均公田。为天下官吏不廉则曲法,曲法则害民,请更赐均给公田,既使丰足,然后可以责士大夫之廉节,庶天下政平、百姓受赐也。六曰厚农桑……七曰修武备……八曰减徭役……九曰覃恩信……十曰重命令……臣之所陈,盖欲周悉,故言辞之间有涉细碎,而于国体甚大。乞圣慈再加详览,一一行之,则天下之幸,非臣之幸也。①

    通过范仲淹的总结不难看出,庆历新政重心在于人事制度,包括重新制定文武百官磨勘制度、荫补原则,修订士人进入仕途标准,改革地方官员升迁考察机制,以及规定地方官员职田数量以防止贪腐等内容,其核心原则是整顿官吏的作风和治绩,亦即前揭学者所称的“澄清吏治”或“整顿吏治”。而“整顿官僚机构”,更多的是指官僚机构的新建、撤销、合并及调整等,似非此次新政的重点所在。

    通过上述可知,庆历新政是范仲淹发起的,以“整顿吏治”为核心的改革,改革过程中并没有触及官僚机构的整顿。

    五、结语

    对于新教材的特点,张帆教授强调称,新教材“内容相对较多,辅栏内容也不少,同时教材还要兼顾框架的完整,要求面面俱到,所以这版教材的主要特点就是内容多”。②虽则如此,数千年历史发展浓缩为10个单元,展现到不足200页的教科书中,每一处的遣词造句,都需要使用极其凝练、表意准确的文字书写。故笔者不揣简陋,对新教材文字表述精准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但在行文过程中应对学界达成共识的研究成果足够重视,而且在文字表述方面也需要仔细斟酌、反复推敲。作为培养历史学核心素养的载体,新教材有广泛的受众群体,产生的影响力极大,一定要避免因表述欠精准造成的史实舛误。

    【作者简介】仝相卿,河南大学中国古代史研究中心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宋史。

    【责任编辑:王湉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