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与规训

陈国坤
内容摘要:随着现代刑罚观念的转变,刑事司法走向和犯罪预防模式也相应有了很大的调整,人们更加关注如何使罪犯刑满释放后能够顺利回归社会,但是监狱毕竟是社会边缘化的场域,长期监禁其中所形塑的惯习为顺利实现再社会化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在实现角色转换的过程中,社会支持网络的形成至关重要,传统伦理场域支持网络的构建有助于顺利开启再社会化进程,但是要实现真正意义上完整的再社会化仍然必须确立制度信任。
关键词:场域;惯习;再社会化
作为应对犯罪的方式方法,刑罚的产生经历了极其漫长的孕育过程。从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来看,自由刑的出现得益于人们认识到可以像圈禁驯化野兽一样来对付部落冲突中抓获的战俘和氏族内部侵犯公共利益的成员,这就要求应该具备用于囚禁、限制人身自由的场所和设施,人类社会早期的监狱雏形就此初现。监狱的出现无疑比大肆屠杀具有无可比拟的进步性、文明性,使人类从野蛮的杀人、食人习俗中摆脱出来,在人类文明的大道上大大迈进了一步。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犯罪是人类文明现象,监狱是人类文明的一朵黑花。”
监狱以刑罚为存在前提,尤其以自由刑的存在为先导。但是自由刑在历史发展中逐步分化演进,其绝大多数并不需要永远监禁,因此刑满释放问题亘古有之,只是到近现代以来,对人权保护、刑法价值等问题的关注,尤其是恢复性司法运动的勃兴,刑释人员回归社会才被赋予了新的价值蕴含。
犯罪社会学认为没有天生的犯罪人,每一个犯罪人都是社会环境的产物,同样犯罪人虽然犯下了罪行,但其改造过程以及改造完成后的回归目的地都离不开社会环境。因此从总体上来说,通过对社会环境的适应,他们仍然是可以改造的。而通过有效的改造,让其重新社会化,也为他们回归社会、重过正常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这种理论为我们描绘了刑释人员顺利回归社会的美好图景,但是监狱作为一个与社会相对分离的空间领域,其运行规则对于身处其间的行动者的规训显然与社会一般规则还是有着较大的区隔。当他们从监狱——一种“体制内”对罪犯改造的场域——带着“刑释人员”的标签重返社会之时,“体制内”监禁改造罪犯的“脆弱”以及他们对于“体制外”(即社会)的现实“困惑”往往纷至沓来。套用经典影片《肖申克的救赎》中的台词:“当自由突然而至的时候,它也许己经失去了光辉,因为没有了生活的支持,没有了生存意义的赋予,自由对于你来说,不过是另一座监狱”。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从监狱到社会意味着场域的变换,与之相呼应的是再社会化过程,实际上是惯习重塑的过程。
一、从监狱到社会:场域变更对再社会化的影响
“场域”是布迪厄的社会学理论中极其重要的一个概念,它是指由各种位置所构成的一系列客观关系所形成的社会空间或网络。它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其自己的内在发展机制加以构建的,并因而具有一定程度的相对于外在环境的自主性。 尽管相对自主的不同场域之间会具有“结构与功能的同构性”,但是不同场域之间的“区隔”依然非常明显,因此场域变更不可避免地会对行动者产生巨大的影响。
对刑释人员这一“特殊行动者”来说,从监狱到社会实际意味着场域的变更。作为现代社会世界高度分化后产生出来的一个个“社会小世界”,(场域)既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空间,又是一个客观关系构成的系统。但场域的边界是经验的,场域间的关联是复杂的。场域作为一个社会空间,应该有自己的边界。 从这一意义上来说,监狱作为一个相对封闭的场域,其运行规则与社会场域的开放多元仍然存在着诸多不同。与一般行动者可以在场域间自由穿梭不同,刑释人员的特殊身份往往使得他们适应变更后的场域倍加艰难。
(一)场域变更与标签烙定
众所周知,受刑人的权利和资格是国家审判机关通过正当程序所判决的刑罚来加以剥夺的,在本质上是为了通过教育、矫正、改造犯罪人,以实现保卫社会的目的。刑罚作为最直接的反映国家对犯罪分子在政治上严厉的否定评价态度,这种评价必然会影响犯罪人对自身的评价以及社会公众对于他们的评价。
1.自我形象的修正
从自身评价而言,“人类在日常生活中,不仅学习由社会构建并由大家共享的文化象征意义,而且还与自己交流这些意义。这种我们自己与自己“交流”或“沟通”的过程,正是人类意识的最重要特征。” 由此,一个人的自我知觉,很大程度上受制于社会反应的影响;一个人对自己的认识和了解,既取决于社会对待他的态度,也深受个人对于社会对他所采取的态度的意识。 也就是说,我们很多时候是从别人的眼中读懂了自己。这一方面让我们不断努力去接触和了解自己所身处的场域,另一方面也在谨慎地观察和体会着场域反馈给我们的信息,以此判定自己与该场域的融合程度。
然而“刑释人员”会作为一个标签产生持续的影响,这种烙印标定源于行动者的最初越轨行为。“当越轨行为违反的是法律,经过庭审这种公开的“堕落典礼”,这个人就可能被称为罪犯。……那些获得这样标签的人,“越轨者”就常常成为了他的主要身份。他不再被简单地当作其原来的身份,如学生、工人、父母等。” 这种持续性的影响使得刑释人员往往自觉的将自己与其他人区隔开来,而且这种自卑往往带来超越一般人的敏感,这种过度敏感在无形中也会增加刑释人员对于社会是否愿意或者已经接纳他的怀疑。
2.社会形象的构建
从社会评价而言,标签理论实际上是一种角色构成理论。它力图揭示这样的事实:“一个人的社会角色是由对人的行为的分类方式而造成和加强的,个体被动地去接受和扮演这些角色,是由于不可抗力的社会期望,个体基本上服从社会为他提供的形象模式。” 因此,作为刑释人员想要回归社会,摆脱或洗刷原有的“形象模式”以成功实现再社会化势必要付出更多的努力。
显然这种努力过程将是非常艰辛和痛苦的,因此现实的情况往往是“由于越轨者获得了一个不为社会所接受的公开的污名,社会排斥与疏远也随之而至。在工作、交友和社会前途等方方面面被打上了越轨者烙印的人,于是开始围绕着越轨者角色构筑他的全部生活。” 毕竟人都有社会交往的需要,需要被社会(当然最主要的是身边的人)接纳和认同,如果无法融入身边的群体,自然就会去寻找另外一个群体。这在刑释人员这里是比较危险的,因为有曾经犯罪的经历,如果再和越轨者混在一起,就有可能偏离社会的正常轨道,再次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显然一旦转向其中,重操旧业或者重回老路,再社会化的努力即告付之东流,其结果是制裁本身强化了他们当初想要消灭的行为。因此社会是否以及如何为他们提供一个宽和的融合道路,对于促进再社会化的有序行进,降低再犯罪率的比例都将至关重要。因为现实案例往往已经验证了这样一个事实:犯罪者之所以变得无愧于人们给他的“犯罪人”标签,通常是由于他们别无选择,被迫投身于“犯罪生涯”。
(二)场域变更后的失败选择
在这种社会排斥和自我排斥的双重作用之下,刑释人员在回归社会这个正常场域之后往往已经很难与入狱之前的正常生活状态接续上。回归社会并不是简单地将之从监狱的大门推向社会就此完事,刑释人员作为一个非常特殊的社会群体,在其再社会化过程中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必然应该引起我们的关注和反思。我们常见的涉及刑释人员再犯罪的新闻报道的开头往往都会看见这么一句话:“某人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当然这其间必然有许多冥顽不灵的犯罪分子,然而我们更应该反思的是:我们有没有为他们提供过悔改的空间,我们是否曾经因为依据他们刑释人员的“标签”而断绝了他们回来的路?
与一般人相比,刑释人员在生活居所、合法身份、工作与劳动保护、医疗保障等权利方面更需要得到社会的支持和保障。这部分权利是走出监狱后社会应当给予恢复的社会权利,也是他们在社会谋生的必要权利保障。这部分权利的实现同样是社会公正的体现。但是在经历长期的监禁生活之后重返社会,他们往往呈现出类似“弱势群体的特征”,即经济上的低收入性、社会生活贫困性、政治上低影响力以及心理承受脆弱性,在很多方面他们都会受到社会排斥的影响。
很多刑释人员由于先前的犯罪行为往往已经招致家破人亡,出狱之后或是无家可归,或是难以见容于亲属而变得居无定所。即便有所归依,回归社会首先面临的就是如何安身立命、维持生存的问题,劳动就业权的实现对于他们具有最直接、最现实的意义。如前所述,社会排斥与怀疑仍时有存在,尤其是当他们就生活在自己身边或者介入自己的生活时,往往不经意间就将这种情绪流露出来,而这恰恰最容易激发刑释人员的自卑与反抗心理,导致再次犯罪。
另一方面,就目前社会为刑释人员能够提供的工作岗位来看,往往并不足以让他们获得身份认同感。在社会心理当中,一般会认为作为刑释人员能得到一份工作就已经很不错了,这恰恰是以监禁刑为主的传统的刑罚惩罚观念的流毒,因为它本身就是一种“排斥性羞辱” 。在刑满释放之后,谴责犯罪的功能应该逐步淡化,更应该强调保持对“人”的一种基本尊重,强调“重新融合”的重要性。此时的刑释人员寻求的不仅仅是被社会所接纳,融入社会的主流价值,他们更迫切希望得到的是社会这个新场域给予对于他们平等的身份认同。
除此之外,对于合法身份的焦虑,对于医疗生活保障的担忧都影响着刑释人员对于社会这个新场域的认知。一旦这些因素相互交织恶性影响,足以导致其社会关系网络丧失而陷入边缘困境,使他们觉得自己是社会的失败者,或者感到自己已经被社会所抛弃,产生严重的失落感和强烈的受挫情绪,这种心理上的不满、苦闷、焦虑、焦躁情绪,在社会生活中时有体现,导致对生活的信心日渐衰微。 由此,如果刑释人员遭受到了多维度的社会排斥,在劳动力市场、家庭、社会关系网络中无法维系与正常社会的互动与交融,那么重返社会就将化为泡影,再次走向犯罪只是迟早的问题。
二、从权力到权利:变动中的资本形态
场域是一个动态的空间,也是一个争夺的空间,不同的位置之间为了强化或者改变场域中既有的位置之间的客观关系(如支配与等级关系),利用种种可能的资本或策略进行争夺。因此,场域是为了控制有价值的资源而进行斗争的领域。当资源成为斗争的对象并发挥“社会权力关系”作用的时候,它就变成了一种资本的形式。用布迪厄的话说,即争夺实施“符号暴力”的垄断性权力的领域。 这种权力关系所形成的独立社会空间是建立在高度社会分工的基础上,比如司法场域、教育场域、科学场域、艺术场域等等,而这些场域构成一个元场域,即权力场域。
(一)狱政管理权力——监狱中的基本资本形态
将这种理论化约到监狱这一场域中来看,监狱本身就代表着一种“符号暴力”,是“构成国家这一特殊公共权力的‘物质的附属物” 。它将刑罚由符号转而被物化——受刑人或者被消灭(处死),或者被割打(肉体刑),或者被剥夺财产(财产刑)。而自由刑的物化则是生成一个主要由时间(表示刑罚烈度的刑期)、空间(特殊的设施或场所)和规范的强制内容等要素构成的复杂的刑罚实施过程。 因此,监狱这个场域由其内在属性决定了它会更加凸显权力场域的本质属性,在这一场域中,权力资本早已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确立。从这一预设前提出发,角色主体的身份资格在甫一进入该场域之时就已经被设定。也就是说,罪犯就是罪犯,狱政管理人员就是狱政管理人员,他们的权利义务是明确的和预先设定的。“法律为法律行动者赋予了可靠地认同、赋予了身份,而且更主要的是赋予了一系列权力(或资格能力),……这种赋予的途径就是对运用这些权力的权利进行分配……法律还批准所有与那些权力的取得、增长、转移或取消相关的过程。”
因此,进入司法场域的行动者被规制了某种资格或身份,只有具备了被规制的某种资格或身份的主体,才能进入司法场域,找到自己的游戏位置,并接受这个场域的游戏规则。
1.惩罚—封锁模式下的权力形态
从本质上来说,违法、犯罪、刑罚与监狱等等这些概念都是相伴而生的,都是人类文明进化过程中无法回避的赘生物。监狱的历史演进经历了一个漫长艰难的发展演变过程,走过了报应刑、威慑刑和教育刑时期。应该说在绝大部分的历史时期为实现惩罚和防卫功能,监狱大多以惩罚—封锁的模式示人,以一种绝对服从权力的军事化或准军事化管理模式来实现上述功能。因此在这种模式下,权力是基本的资本形态。它通过一系列的监狱管理制度如狱政管理制度、教育改造制度、生活卫生制度、刑罚执行制度、狱内侦查制度、罪犯日常生活制度、警察直接管理制度等来实现权力的运行,对于在押囚犯的一日常规、就餐、住宿、探视、学习、服刑以及外出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监狱作为权力的物质维度,“是权力关系之间转换的场所,只要这种转换是身体的屈从……,规训制度通过将一些残忍的仪式持续不断地重复,来对身体进行训练。在一段时间之后,这种训练便生产出被囚禁的身体的步调一致的举止行为。” 因此这种惩罚——封锁模式是一种建立在社会边缘的封闭体制,尽管可以实现惩罚和防卫功能,但其所彰显的机械刻板、残酷与不人道逐步成为公众对监狱的直觉印象,同时其隔断社会交流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
2.规训—监视模式下的权力形态
这些弊端在教育刑理念兴起之后,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改革的呼声日益高涨。英国功利主义思想家杰里米·边沁的圆形监狱设想就是在这种背景之下应运而生的,这种全景敞视建筑通过高效率的空间组织,部分地实现其对肉体的控制。其后,福柯在其著作《规训与惩罚》中对“全景敞视主义”这一视觉文化现象进行了分析和论述,向人们展示了一种独特的规训手段。如今,全景敞视主义经历了发展演化,渗透到当今人们的生活中,并一直被人们无意识地接受和实践。而这一现象背后,权力一直在无声息地运作着。
福柯认为:完美的规训——监视机构应能使它的规训对象的一切存在都一目了然:监视的中心点应该既是照亮一切的光源,又是一切需要被了解的事情的汇聚点;应该是一只洞察一切的眼睛,又是一个所有的目光都转向这里的中心。 故而,在每个功能分区中尽管作为少数人的管理者难以持续不断地监视作为大多数人的被管理者,但是被管理者还是会自觉遵守各自所在的分区的规章制度。因为制约人们的不仅仅是监督者这一具体的人或角色,而是边沁所谓的“可见的但又是无法确知的”权力自身。这种“虚构的关系”产生了一种“真实的征服”,因此在这种模式下,“没有必要发展军备、增加暴力和进行有形的控制,只要有注视的目光就行了。每一个人在这种目光的压力之下,都会逐渐自觉地变成自己的监视者,这样就可以实现自我监禁。这种注视并不单纯是别人投注给我们的,这也成了我们看待自己行为的一种方式。我们的社会属性使我们成为自己的注视对象,所以我们经常审视自己的身体、行为和感觉。”
由此可见,权力也并未在这种模式下缺位,所改变的只是权力的运作方法,从他人通过狱政管理权力的外在约束和管理转向了与“慎独”相类似的自我约束和管理,但是作为权力象征的监督者一直存在,尽管监督者只是权力运行的可见符号,但这一符号的存在与否都不能打断权力的运行。
所以总的来说,权力在监狱这一场域中一直是以最基本的资本形态出现的,一个人拥有的资本数量和类型决定了他在该场域的位置,也就决定了他的权力。因此在刑事司法场域,资本和权力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行动者对运作过程的影响,是在对该场域权力或权利资本进行不断争夺、交换、整合过程中实现的。
(二)作为资本表现形态的社会权利
在布迪厄的资本理论中,将其划分为四种基本形态:经济资本(economic capital如财富、产权)、文化资本(culture capital如文凭、知识)、社会资本(social capital如社会关系、信任)和符号资本(symbolic capital如荣誉、声望)。当然每一种资本形态之下还可以再进一步细分层次更低的资本,而且不同资本形态之间可以实现转化或者再生产,以实现不同资本形态之间的转化联动关系。
从绝大多数有期自由刑的承受者来看,既然没有天生的犯罪人,那么他们中的许多人在被投入监狱之前,大多已经在社会上积累了一定数量的资本。但是随着入狱服刑,这些类型的资本大多会遭受到有形或者无形的损失,比如财富、社会关系、信任、名誉、声望等等。不仅如此,入狱服刑还意味着一系列权利、资格、身份的剥夺。随着现代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分立,权利、资格的重要性更是日益明显。所以,剥夺一个人的资格也就意味着使其在社会中的政治、法律地位与现实境遇发生了重大变故。
同时,既然是有期自由刑,必然还会涉及到刑满释放后法律失权的恢复问题以便实现资本的再积累。故而,恢复社会权力是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得以安身立命的根本所在,在这种情况下,社会权利也是一种资本形态,并且是他们获得其他类型资本形态的必要前提。直言之,其他资本形态如果没有得到权利资本的保障将失去存在的根基。这是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资本的存在形态需要以制度规范的形式予以圈定和保证,而制度规范的功能又是以确认权利“边界”为中心的。换而言之,界分权利、确认权利以及保障权利运行是制度规范的基本定制。因此,权利无疑是社会资本最活跃的表现形态,或者说“权利资本”是社会资本中最有价值的一部分。
正是基于权利资本和社会资本之间如此密切的关系,刑释人员要想回归社会,攫取社会网络资源,积聚社会资本,势必要找准权利资本这把钥匙。毕竟我们始终是沿着社会关系这条线索来考察人的发展状况的,并以个人社会关系的繁简作标尺来检视人的发展程度。由此可以得出结论,至少从个体的角度即微观层次观察,社会资本与人的发展是一个问题不同侧面的两种表达,呈现出部分竞合的现象。 由于社会资本与人的发展具有这种特殊的关系,权利资本又是社会资本的基本内核,因此权利资本就构成了人的发展的一个维度。
三、从囚犯到社会人:角色转换与惯习重塑
(一)角色转换的前提——权利意识的苏醒
诚如法谚所言:法无禁止即自由。而刑罚恰恰是在很大程度通过剥夺自由来实现的,作为刑释人员大多经历过丧失自由的痛苦。应该说,对于绝大多数刑释人员而言在迈出监狱大门获得刑满释放的那一刻也自我认定:我又是一个好人了,我可以重新生活了。然而在走出高墙之后,面对社会上纷至沓来的自由选择的权利和机遇,他们并不一定真的做好了准备。
经典电影《肖申克的救赎》的镜头中曾经关注过这样一个配角的人生境遇:在监狱里服刑半个世纪之久的瑞德终于被释放,后来他被安排到一个超市里担任收银员的工作,不过他在每次上厕所前一定会先向超市经理报告,经理告诉他不用报告,而瑞德的回答却是“没有得到上司的许可,我连半滴尿都不敢撒出来”。试想,这种从思想到行为都被禁锢化的个体如何面对社会为他提供的多重选择?高度标准化的机械训练使得他们失去了自我判断的能力,服从规训的惯习使之很难适应没有规训指引的生活。尤其是在面临选择的时候,手中握着的自由往往更使得他们茫然无措。然而,在行为自由的情况下有能力进行自我判断对刑满释放人员来说相当重要,是检验其能否顺利实现再社会化的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此时,行为人一旦判断错误就可能走上重新犯罪的道路。因此要实现从囚犯到社会人的角色转变,首当其冲的应该是唤醒他们的权利意识,只有有了自我的主体性认识,才能逐步找回自我判断的能力,才能在社会规训中不至于再次迷失自我。
在观念中,监狱大都被赋予惩罚与挽救的双重职责,通过军事化管理模式,对服刑人员的生活、起居、举止、交往、作风、内务等等方面都要求按设定的模式去一丝不苟地完成或实行。但是这种严格、刻板的行为规训对于即将刑满释放,即将被推向社会的个体而言,未必见得完全是好事。
曾担任过美国伊利诺斯州矫正局局长的查尔斯·罗对此十分担忧,“我认为一个人连续数年关在一个高等安全监狱里,告诉他何时就寝,何时起床,每天的每一分钟干什么,然后再把他抛在街头并指望他能够做一名模范公民,这显然是无稽之谈。” 这是因为在设定模式下服刑人员自我选择的空间非常狭小,整齐划一的标准一步步挤占自我的主体性意识。比如监舍的灯光,为了方便管理,灯光的控制开关都在室外,由狱警统一操作。其实这些细小的权利都可以给予服刑人员,由其自己掌控灯光的亮度,可以进行选择,至少减轻了监狱化的程度,多一分适应正常社会的能力。
诸如此类的人性化监狱管理模式的推行,虽非本文探讨的重点,但是却对于降低唤醒刑释人员的权利意识的难度至关重要。申而言之,军事化管理模式虽要保持,但是适当地调整军事化管理的适用程度和范围,这样有助于保持服刑人员的自我判断能力,降低再犯罪的可能性。
(二)拿起法律的武器——以权利再塑惯习
对犯罪的惩罚所具有的羞辱性仅是惩罚的沟通有效性的函数,它涉及到三个变量:惩罚与受罚者的恶性之间的关联程度、惩罚的可见度以及惩罚的记忆性。只有在政府能够使公众相信罪犯有恶行的情况下,惩罚才具有羞辱性。监禁之所以比罚金的羞辱性更强,是因为在表明政府对定罪的态度方面,监禁是一种比罚金更好的信号。而一个被监禁的人必然缺席于家庭和工作场所,因此他的缺席会不断提醒人们此人所为的恶行。相对而言,只有更少的人会被监禁,而监禁处罚的严酷性会比对一个人处以罚金带给大家更深刻的记忆。
在这种情况下,社会羞辱带来的自尊伤害以及对这种伤害的恐惧,往往会使得他们丧失了重新面对社会、开启新生活的勇气,在很大程度上他们实际并没有做好融入社会的准备(当然在另一个方面,我们也应该反思社会在接受犯罪的宽容度、社会监督、帮助及保护体系的完善程度),这也是为什么有些刑释人员在回归社会之后千方百计再次犯罪以求回归监狱的原因所在。简而言之,刑期刑度只是对既往恶行的惩罚,可能达到了罚当其罪。但是刑满释放促使其再社会化很可能是被动的,这要让罪犯改变以前的价值标准和行为规范,建立起新的、符合社会要求和形势需要的价值标准和行为规范。要求放弃一种生活方式而采取另一种不仅与从前不同、而且完全不相容的生活方式,要求个人与过去一刀两断而且被完全“改造”。
布迪厄认为:“在高度分化的社会里,社会世界是由具有相对自主性的社会小世界构成的,这些社会小世界就是具有自身逻辑和必然性的客观关系的空间,而这些小世界自身特有的逻辑和必然性也不可化约成支配其他场域运作的那些逻辑和必然性。” 这实际表明了场域之间是有区隔的,而在不同场域中运行的惯习也是有区隔的。不同场域间角色的转换势必意味着改变原有惯习以重塑新的惯习,这种跳出既往窠臼的改变以换得新生往往伴随着剥离的阵痛。仍然借用电影《肖申克的救赎》里的台词:“刚入狱的时候,你痛恨周围的高墙;慢慢地,你习惯了生活在其中;最终你会发现自己不得不依靠它而生存。这就叫体制化。”因此,对于这样的刑释人员,即便唤醒了权利意识,也完整地赋予其权利资本,但是当机械遵循遇见了价值判断、法律失权遇见了权利恢复、社会排斥遇见了自我救赎,他们其实更愿意龟缩在社会一隅,或者索性寻求回归原先熟悉的“体制”。他们既不愿“强者自救”,更遑论“圣者渡人”。
法律对于刑释人员而言并不陌生,之所以宁可再次犯罪也不愿意在遭受到了歧视和不公正待遇之时,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恐怕还要归结于驻留在他们身上的“标签”,归结于他们自身已经丧失了的追求希望的勇气和信心。这使得他们难有胆气融入社会并寄望于法律为之伸张正义。如果刑释人员难以找到社会依托的支点,不能及时重建融入社会的信心,这样的生活是没有生命力的,走出监狱步入社会只不过意味着从一个监狱走向“另一个监狱”。
四、再社会化的路径:社会支持网络的重构
对于有犯罪前科的人,如果仅仅因为他们的过去,就被假定为永久的“反社会者”,剥夺他们再次起跑的资格,从而切断其回归社会的道路,这不仅是对他们正当权利的侵害,同时也会给整个社会埋下不安定的种子。调查表明,正是这种另眼看待,使不少有犯罪前科的人在就业、婚恋等方面遭受歧视后破罐子破摔,助推了二次犯罪率的逐年上升。这里面的准确数据,作为绝密资料仅供内部人员研究使用,因此散见于报道的相关信息大多东鳞西爪,然而再罪之痛却为社会有目共睹。
(一)伦理支持网络
中国社会是伦理本位的社会,这一特征贯穿传统中国与现代中国的历史进程。“差序格局”是对这一特征凝练的概括,费孝通先生曾经指出:“我们的格局不是一捆捆扎得清清楚楚的柴,而是好像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以‘己为中心,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 这是一个由近及远、由亲及疏、由熟悉到陌生的网络,有点类似于原子核的核外电子排布,即每个人都如同原子核一样,是以自己为核心构建自己的人际网络;同时它也遵循核外电子的排布规律,由近及远、由亲及疏也呈现递增的趋势,与自己至亲至今的人总是少数,交情越浅的人数总是越来越多;而且在不同的运动阶段,近与远、亲与疏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这往往取决于变动中的人际关系亲疏程度。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人们总是依照由亲及疏、由近及远的逻辑行动。
可以看出中国人历来注重社会关系,在人际交往中,一般以亲缘为纽带,关系越靠近亲缘的核心,越容易被人们接纳,也就越容易形成合作、亲密的人际关系。以此为基础,形成了人情维系的基本原则。因此,中国社会是伦理社会之“伦理”非狭义的道德上的真伪善恶,而实为“关系”的代名词。概而言之,伦理者,关系也,乃推己及人的关系网络。是故中国社会是伦理社会、礼俗社会,也是关系社会。这一性质既适于传统中国又适于现代中国,伦理社会是中国人开展社会行动的制度场和逻辑依托,也是理解这种行动的基本依据。
因此,伦理社会作为中国社会传统与现代的共性,深深地制约着人们的思维方式、行动方式和价值取向,甚至人际关系的开展和社会组织的建立都深深受伦理原则的支配。概言之,伦理社会是中国人社会行动的场域,即伦理场域就是社会行动者在其中以伦理原则思考和行动的场域类型。相对于“伦理社会”,“伦理场域”更为突出行动者之间的互动性、网络性与动态性特征。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刑释人员回归伦理场域,一方面要维系或重建以亲等关系为核心社会交往网络,以获得他们的支持;另一方面,必须正视和真诚悔悟因为先前犯罪行为可能给被害人造成的创伤,以获得被害方的谅解。惟其如此,才能重塑公众对他们的信任,由身边的人开始逐步扩大社交网络,逐步为社会所接纳,以完成从强制性再社会化到主动再社会化再到参与性再社会化的完整过程。
(二)制度支持网络
应该说,伦理支持网络的构建对于刑释人员再社会化的初期作用显著、意义重大。但是再社会化毕竟还是一个社会化过程,不可能永远局限在熟人社会的圈子里,势必要从熟人社会迈向陌生人社会,而这一趋势也契合转型时期的现代社会的特征,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现代人的苦恼,是实现了繁荣富裕的现代化社会之后,却失去了社区——守望相助、关系密切、富有人情味的人际关系。” 在节奏逐步加快的现代社会,陌生人不会像熟人一样会去关注了解你的过去以及你的转变,他们可能需要的只是一两个关键词、一两个主要特征的“标签”,就此决定对你的评价。在这种情况下,伦理支持网络几乎很难发挥其功用,此时更需要的是制度支持网络的构建。
如前所述,制度规范的功能是以确认权利“边界”为中心的,因此制度支持网络是围绕确权和维权而构建的。在与刑释人员相关的众多社会制度中,尤以户籍制度、就业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最为重要。
户籍制度的改革无疑是一大利好消息,作为一种被普遍批评的具有福利身份区隔和歧视性的制度,它的改革方向会影响到科教、卫生、医疗、就业、社会保障等一系列政策。鉴于具体改革动向和改革成效尚未明朗,暂无从评论这一改革对于刑释人员再社会化的影响,但总体趋势可以预测是向良性方面发展。
在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立法层面一直非常注重。从《宪法》、《劳动法》、《监狱法》、《就业促进法》到相关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乃至单行条例作如下的规定的并不鲜见:如“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刑释人员依法享有《劳动法》第3条所规定的权利,并不受非法剥夺和歧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会同当地监狱采取必要措施,为刑释人员发展多种类刑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咨询等多项服务,做好刑释人员回归社会的过渡工作”、“刑释人员享有与其他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机会,劳动市场招工单位在录用职工时,不得以曾被判刑等种种理由为借口拒绝录用刑释人员或者无故提高对其录用标准”。然而从思维的惯习不难推导出:越是我们强调的越是我们缺失的,正是因为对于刑释人员的权利保障的缺位才迫使我们去如此强调保护的重要性。
现实无疑应证了这一推测。比如2004年中央八个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鼓励刑释解教人员转变观念,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工作等多种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逐步实现就业市场化、社会化,并指出,社区就业是刑释解教人员就业的一个主要渠道。各级政府部门要鼓励刑释解教人员在社区服务业的岗位就业,特别是在政府开发的面向社区居民生活服务、企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和社区公共管理的就业岗位以及清洁、绿化、公共设施养护等公益性岗位上实现就业。应当肯定,该《意见》对于加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起到积极作用。但是这些岗位大多与居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当刑释人员就在他们身边或者已经介入到自己的生活中时,还是会有所戒备。因此往往事与愿违,以不合作或者“软抵抗”来消极应对《意见》中的规定。此时作为具备高度敏感性的刑释人员,产生自卑和反抗心理不足为奇,因此而再次走上犯罪道路的不在少数。
结语
再社会化从来就不是个轻松的话题,其预设前提是正常社会化的失败,尽管这可以无奈地被看作是社会进步付出的必然代价,但是于个体而言,其所蒙受的惩罚与规训却在生命中具有转折意义。迈出监狱的大门只需要一步,但距离做一个合格的社会人可能还很漫长。场域变换,斗转星移;惯习重塑,物是人非。确立合乎社会主流的价值标准和行为规范也远非一朝一夕之功可就,当再次站在人生十字路口,内心是否有着笃定的意念和努力?“每个人都是自己的上帝。如果你自己都放弃自己了,还有谁会救你?每个人都在忙,有的忙着生,有的忙着死。忙着追名逐利的你,忙着柴米油盐的你,停下来想一秒:你的大脑,是不是已经被体制化了?你的上帝在哪里?”而对社会来说,如何看待这一特殊群体,如何引导他们重新社会化,不仅体现着社会的自我保护水平和涤净能力,也是一个国家逐步走向文明的重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