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识别技术的侵权风险及其规制

    张子卓 陈焱光

    【摘要】人脸识别技术有着获取的高度隐蔽性、不易更改性,广泛应用的同时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但是目前人脸识别技术安全性有高低之分,不当使用会造成个人信息的泄露。技术发展过程中也存在规避使用者的知情权,进而侵犯公民隐私权的情况。公民的平等权、自由权也将受到一定程度的威胁。现有的多种法律法规已经做出相应的规范,欧盟和美国的审慎态度也值得学习。进一步的发展中要协调人脸识别技术上下游所涉及的各工作部门,构建信息拥有者之间的良好沟通渠道来应对面临的挑战。

    【关键词】? ? 人脸识别技术? ? 个人信息? ? 隐私权? ? 规制手段

    一、问题的提出

    人脸识别技术已然应用在生活的方方面面,有着良好的技术发展前景及相关市场。不同于以往的身份验证手段,它有着如下几个新的特征:

    1.信息获取的高度隐蔽性,可以在不被识别者发现的前提下获取信息进行比对分析。但也有着较大的识别出错可能性,比如只是简单的增加配饰。

    2.人脸信息有着不易更改性,不同于密码可以更改,使得人脸信息对于身份的确定性得以增加。

    最常见的应用领域如下:

    1.政府等公权力主导下的刑侦、安防和个人信息的录入、核实。可用于尸体的辨认,确定死者身份。[1]通过监控录像对于罪犯的辨认和追踪。

    2.金融贸易及保险领域。金融债券行业对于用户身份的真实性要求很高,复杂的身份审核过程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人脸识别的应用可以提高交易效率。刷脸支付已经被大众广泛接受,部分场所刷脸储物柜等便利的身份核实方式也促进商业的繁荣。

    3.教育行业中考勤的记载以及防止代考。如中南大学的课堂实行课前“双刷”即刷脸、刷卡确认学生考勤情况。

    但是,应用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的问题。2019年中国出现了人脸识别第一案。法院认为被告“收集人脸信息,超出了必要原则要求,不具有正当性”,判决侵权者赔偿并删除被害人的面部信息。本案从合同的单方违约进行裁定,予以个人信息泄露及隐私权的角度酌情考量。由此可见,人脸识别技术的不当使用会带来巨大的风险,也会涉及多种权利的侵权纠纷。

    二、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侵权风险

    人脸这种生物特征在识别推广的过程中难以避免存在着被破坏、盗用、泄露等安全隐患。且以信息收集为核心的人脸识别技术的推广发展需要大量的个人信息,技术的处理能力越强,数据采集基础也就越大。一旦引发相关信息的安全、隐私等的侵害所造成的受害者数量会更加庞大,涉及的方面会更加宽泛,造成的损失也将不可估量。

    2.1个人信息泄露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性有高低之分。安全性较低的收集方法,通过简单的2D和软件算法识别照片就可以完成。这样的识别比对效率高,却十分容易造成搜集的个人信息通过互联网的交互发生泄露。安全性高的则通过识别“转动头部、眨眼睛”等简单的动作确定完整的个人信息。

    人脸识别技术是在人脸上拟定出数个点,通过这些点之间线段的比例来确定不同的人。因此,相比于虹膜等其他昂贵的识别方式,人脸识别信息的效率与准确性之间有着一定的矛盾。

    人脸信息数据应公权力的公开可能会造成上个人信息的泄露。2017年山东济南等地启用高清摄像头,对违法的行人闯红灯视频进行抓拍并且通过相关人脸识别信息库将违法者相关个人信息比如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匹配并予以公示。[2]虽然这样的执法行为有利于打击闯红灯的现象,但是一旦人脸识别出现了偏差,或者被不法分子加以利用,后果都将不堪设想。

    因此公权力在个人面部信息的处理上要审慎,对曝光这种行为以及内容范围加以规制。尤其在获取我们相关面部信息上拥有天然优势的基础上,这一显性信息处理不当很有可能“牵一发而动全身”。

    2.2隐私权

    人脸识别技术将会对使用者个体形成完整勾勒。人脸识别技术随着相关算法的不断完善,对于一片范围内所有个体的面部情况可以实现持续性的信息收集,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基于拓扑原理,后台还可以分析出被采集者的表情变化。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到政治方面,可以利用算法分析出受众对于不同政策的支持度;应用到经济方面,可以清晰的获悉个体消费场所,再现个体一天的消费行程。同时掌握个体消费力的大小。若大型公司联合,其他的相关信息也可以通过现代技术手段得到整合。个体的行为、消费力、对于不同政策的支持度等涉及多个方面的隐私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网络个体,个人生活被人脸识别技术窥探。

    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者“绕开”拥有者的知情授权。人脸信息作为个人信息的一种,采集使用应该获得所有者的知情同意。实践中不仅没有知情同意,甚至被强制性要求取得面部信息。

    2019年9月,我国人脸识别应用软件“ZAO”的减免自身责任格式化用户协议引发了公众的担忧,即使其一再修改,但是依然挽回不了公众对于相关软件的信任。它在用户协议中妄图诱使使用者同意面部信息的使用方式极大侵害了公民隐私权。

    2.3其他权利被侵害的风险

    人脸识别技术在算法的使用分析中侵犯公民的平等权。美国麻省理工大学早针对于市场上普遍受欢迎的可以采集面部信息的软件比如微软、Facebook的研究中发现,检测到肤色较深的女性出错的可能性比检测到肤色较浅男性的出错率高百分之五。这可能是基于在样本采集的过程中,对于不同人种的数据收集分析的不同而导致的。

    技术是客观的,但是运用技术的开发者是拥有自主意识的,可能在算法的设计之中不自觉地带入了隐性思维,最终带来算法应用的歧视。

    人脸识别技术对于生活的监视、窥探会侵犯公民的自由权。当人脸识别的信息算法能够与人工智能发展联系之时,任意一个举动都有可能作为一份数据被上传到海量数据库之中進行比对,从而分析出个体倾向差异。公民会对此感到恐慌,便会刻意的规避相关行为,谨慎发言。这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对于《宪法》中结社游行示威权利的自由使用。

    三、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法律规制

    3.1 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制

    我国并没有对于人脸识别这一具体技术的法律规制,多是集中在对于个人信息的定义及侵犯规制。《宪法》中关于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的相关表述,除了有关机关依法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在《网络安全法》中,法律赋予公民具有“删除权”和“更正权”。《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白皮书中则规范了开展收集、保存、适用、公开披露等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应遵循的原則和安全要求。《民法典》对于隐私权的概念、范围、与个人信息的关系有了较为明确的指引。在人格编设专章规定“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彰显了立法者强化个人信息和保护的立场。赋予信息主体知情同意权、查阅复制权、更正权及删除权。使得个人信息侵权能够成为民事诉讼的独立案由,信息主体寻求个人信息侵权的民事救济将有法可依。

    3.2其他国家、地区的规制方式

    在美国,局部反对与主流推行并存。在2019年1月29日美国旧金山市议会的一位议员提交了《停止秘密监视条例》的立法提案,离成为美国第一个禁止使用人脸识别软件的城市更进了一步。[3]在美国的实践中,据NBC报道,IBM从Flickr网站上抓去了一百万张照片用于训练人脸识别算法。在伊利诺伊州所适用的《生物识别信息隐私法》规定这杨未取得授权的行为是违法的。该提案指向的主要对象是政府和执法机构,却受到了警方的缺席听证。与此同时,人脸识别技术同样在国外的刑侦、监察等领域应用发挥着重大作用。美国国土安全部表示,预计在三年内对97%的离境旅客将使用面部识别技术更好的掌握进出国家的人员,并用于核实过期的签证。

    欧盟地区采取审慎的态度对待有关面部信息等相关的个人信息。欧盟对于人脸识别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十分谨慎,严格遵循2018年发布的《欧盟数据保护条例》。该条例的范围极为广泛,任何收集、传输、保留或者处理涉及到欧盟所有成员国内个人信息的机构组织均受该条例的约束。况且,其适用范围也在不断扩大,许多欧盟境外的组织和机构也接受了相关规约。规约将“同意”作为处理个人数据的正当理由,由此构建起规约的法律框架。

    3.3未来规制的手段

    实践中多个部门法协调规制人脸识别技术链的发展。人脸识别技术涉及上下游多个产业,包括开发、运输筑建、安装,后台的信息管理等。因此,各部门的规章在制定和应用的解释中要相互协调。尤其在公众对于人脸识别技术还处于一知半解的情况下,宣传普及和立法预防要同时进行。对于人脸识别相关产品的研发推广要进行严格的审核,确保人脸信息的采集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算法缺陷等。对于隐私协议的签订需要明确知情同意。对于企业、民事机构、单位等相关使用方要突出政府的监管,政府的使用也要有着内部的自我审查纠错与外部的监察审核机制。

    构建信息拥有者之间的良好沟通渠道。政府等公权力机构和企业等经营主体之间可以构建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更新公民数据库中的信息。针对不同企业之间,要严厉打击互相串通、买卖数据的行为,数据的交互要依法进行,对于数据的来源去向要做详细的记录。良好的信息交流平台可以有效的打击相关信息黑市的攻击和篡改。形成高度的行业自律,保护被采集者的相关信息。

    参? 考? 文? 献

    [1]麻军伟,龚群,高建勋,寇迪,桑晶金,杨雄,温健,谢皆宏,王金波,俞定羊,张斌,沈宇.未知名尸体的容貌处理与人脸识别[J].铁道警察学院学报,2018,28(03):101-104.

    [2] 王奉,赵司聪.关于对公安交管部门启用高清人脸识别设备抓拍曝光闯红灯违法行为的法 律分析[J].汽车与安全,2019(01):98-100.

    [3]张燕,刘芳,徐缓.美国旧金山率先对人脸识别技术说“不”[J].法律与生活, 2019(12):54-55.

    [4]陈宝健,吴章光.大数据环境下个人隐私保护的研究[J].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19,35(08):68-70.

    [5]王喆,张磊.安全、隐私和公民自由——公共场所人脸识别系统的技术安全问题反思[J].胜利油田党校学报,2019,32(01):74-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