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全国性航运交易所的可行性及其保障对策

    甘爱平

    

    【摘 要】 为使我国航运交易市场在建设航运强国、促进区域协同发展和航运产业创新中发挥更大作用,分析我国船舶交易机构概况、航运衍生品交易情况和我国航运交易所发展面临的困境,提出尽快建立全国性航运交易所的建议,阐述建立全国性航运交易所的可行性及障碍。全国性航运交易所的体制机制保障对策有:加快完善顶层制度设计,加强组织协调和统筹规划,完善相关立法,推进航运交易所机制创新。

    【关键词】 航运交易所;体制;机制

    1 我国航运交易概况

    1.1 船舶交易情况

    中国船舶交易信息平台统计,2018年在交通运输部备案的17家船舶交易服务机构成交船舶合计艘、运力347.45万t,分别占全国总成交量的38.84%和45.71%;成交金额合计38.88亿元,占全国成交总额的47.36%。

    1.2 航运衍生品交易情况

    上海航运运价交易有限公司开展航运衍生品交易,在其控股的全球首个航运运价第三方集中交易平台上成功推出了上海出口集装箱、中国沿海煤炭、国际干散货等三大运力交易品种,覆盖了航运市场主要航线,为我国航运企业控制船运风险创造了条件。截至2018年底,上海航运运价交易有限公司已有银行、航运、投资等各类会员40家,交易商人;运价衍生品交易市场单边成交量万手、金额亿元。2011―2018年上海航运运价交易有限公司航运运价衍生品成交量和交易额见表1。

    2 我国航运交易所面临的困境

    (1)市场分散,地域界限明显,交易量小,经营困难。航运交易市场是交通运输行业的细分市场。近年来,国内沿海沿江城市为了打造航运中心,将航运交易所作为航运中心的“标配”,纷纷建立航运交易所或船舶交易市场。目前国内已有13家航运交易所和52家船舶交易市场,市场相当分散,交易量小。截至2018年,我国13家航运交易所二手船舶交易额为82.12亿元,其他衍生品交易额约亿元(相当于我国沪深证券交易所2018年成交额的0.4%,5个期货交易所成交额的0.17%)。因市场分隔,各航运交易所市场规模小,大多数航运交易所经营困难,靠政府财政支持维持。交易所是市场的产物,依靠政府财政支持生存是有违市场机制和规律的。

    (2)竞争力较弱。各地航运交易所一般是由当地政府的交通部门或金融部门管理,各地的管理政策、市场交易模式、交易信息披露方式等都各不相同,这就导致进入市场交易的企业少、交易零散、交易成本高等问题的出现。与国际著名的波罗的海航运交易所、纽约航运交易所相比,我国的交易所无论是在交易所实力、交易规模还是在客户资源方面,都显得较弱。

    (3)违规违法问题较多,被多次清理整顿。自2011年底至今,国务院对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工作十分重视,对地方交易所进行3次大规模清理整顿并采取“回头看”措施,先后下发《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2012年1月批准成立了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2016年12月发布《关于交易场所涉嫌非法证券期货活动风险提示的函》,2018年3月20日下发《关于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前期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内各航运交易所也在被检查和整顿之列。

    (4)服务同质化问题突出,增值服务不足。虽然国内航交所或具有航交所基本功能的航运交易机构基本建立起了船找货、货找船、船舶买卖、局部线路和货物运价指数等信息发布和交易平台,也都推出了“一站式通关”等便捷措施,但大多是同质化服务,缺少增值服务和特色服务,具体表现为:部分交易所船舶交易缺乏船舶经纪、船舶拍卖、船舶融资、船舶检验、船价评估、海事登记、海事法律与仲裁、会计、审计等较为完善的船舶交易产业链一体化服务。由于航运业本身所具有的高风险、长周期性与金融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原则不相容,使得各地金融机构对航运金融业务发展不热心、不积极;金融机构对航运业不了解,提供的航运金融服务水平较低,加上外汇管制、税制、海事仲裁等的掣肘,航运金融产品开发及相关服务滞后,致使航运金融需求大量外移。国内大多数航运交易所平台功能尚未健全,集聚效应和辐射影响力还很小。

    (5)航运交易所业务受到监管约束,发展空间受限。《实施意见》明确指出: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累计权益持有人不得超过200人;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其他任何交易场所也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这些政策限制了各地航运交易所的发展空间,但同时各地航运交易所还得配合完成当地政府的金融发展总体规划。

    3 建立全国性航运交易所的可行性

    (1)政策支持。《实施意见》明确指出,严格控制交易场所数量,要积极推动交易场所按类别有序整合,对大宗商品市场进行归类合并。因此,政策支持推动各类交易场所规范发展,引导支持交易模式合规、产业支撑足够的交易场所发展壯大,逐步形成“品牌”效应,不断提升服务能力。

    (2)技术可行。我国有多个交易所整合并统一管理的成熟案例,例如:原属于地方政府管理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于1997年由中国证券会统一管理;期货交易所通过2次合并由50多家精简为3家,期货品种亦由35个降至12个;票据市场从1996年的多家到2016年12月建立全国统一的票据市场――上海票据交易所;在2017年12月,国家发改委对国内8家碳排放交易所进行协调,在上海建立全国性碳排放交易所;我国债券市场2018年12月将分属于人民银行、证监会、国家发改委的“两个市场、多头监管”进行统一监管,实施统一执法工作。这些成功经验可为建立全国性航运交易所提供借鉴。

    (3)市场可行。上海航运交易所是我国唯一的国家级航运交易所,在集装箱价格指数方面具有国际“品牌”影响力,其船舶交易和航运衍生品的交易量约占全国的90%,在國内处于龙头地位,具有主导整合资源的较大优势;因此,可以以上海航运交易所为主体,整合其他各地航运交易所,做大做强我国航运交易所,提升我国航运交易所的国际竞争力,并提高国际定价权和话语权。

    (4)大数据技术有利于各地航运交易所合并。作为中高端航运服务业的主要载体,国内航运交易所可以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进行航运交易所的信息资源整合,可以在航运订舱、航运经济监测分析、港口经济监测分析、船舶在线竞拍、诚信评估应用、自主研发的系列指数等方面提供统一的公共服务平台和专业服务。

    4 整合各地航运交易所的障碍

    (1)利益诉求不同。航运交易市场在买卖双方交易一次性完成后,资本流动就告一段落,不再有循环交易发生,交易项目在各个地域各个交易所独立完成:航运交易所自诞生之日起便形成了各自独立的经济利益体。此外,具有地域行政属性的航运交易所将受到所在地政府的政策影响。

    (2)实力规模不一。航运交易机构只是服务性单位,即使是省级交易机构,也不具备强大的投资能力,难以实行投资兼并。

    (3)机构性质不同。各地航运交易所有的是企业性质,有的是事业性质。所有制性质不同直接影响到合并建立全国性交易所。

    (4)行政隶属与管辖部门不同。由于各地交易所都是在国有企业改革条件下由各地政府国企改革部门设立的,因此让不存在上下级关系的交易所自行兼并另一个交易所障碍非常大。另外,由于非垂直管理的各级政府部门之间只存在业务上的上下级关系,不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因此让政府部门采用行政手段进行市场整合也非易事。航运交易市场要统一就必须建立全国性的统一市场,而非一省一市的市场。要实现全国市场的统一,需要考虑相关体制机制的创新。

    5 全国性航运交易所的体制机制保障对策

    5.1 加快完善顶层制度设计

    结合前期发展经验,针对地方交易所经营中出现的问题及其引发的风险,加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监管细则,厘清中央与地方的监管分工,加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对地方政府的指导,督促地方政府落实一线监管职责,解决地方政府“重审批、轻监管”的问题。组织专项研究,科学编制发展规划,做好全国性航交所的顶层设计,加快编制全国性航运交易所的总体发展、平台建设、业务发展、航运指数开发、全国船舶交易中心发展等规划。

    5.2 加强组织协调和统筹规划

    (1)建立部、省、市共建机制。由交通运输部牵头组织协调省市共建全国性航运交易所,由上海航运交易所具体实施,以上海为中心开展全国性航运交易所的服务及业务;完善交通运输部与各省市政府共建机制,根据上海航运交易所的业务发展需要制定和出台相关政策,为建成全国性航运交易所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2)深化省市与交通运输部的合作。以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为契机,向国家部委申报建设全国性航运交易所方案,争取国家政策的进一步支持;充分发挥交通运输部对各地方的协调作用,推动省市间的深化合作。

    (3)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聘请一批国内外金融领域专家、学者担任航运机构咨询委员会成员,为建设全国性航运交易所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5.3 完善相关立法

    (1)对航运交易所自治权的确认。目前国内航运交易所有会员制、企业制、还有事业单位等组织形式。以法律形式对航运交易所法律地位予以确认,相当于为航运交易所厘清了机构形态,便于航运交易所开展各类形式的合作,如收购兼并、企业重组、参股控股和投资,便于引入长期资本投入和做大做强。

    (2)对航运交易行业自律管理权的确认和调整。航运交易所的行业自律管理权是具有公属性的权力,法律首先应当基于促进航运市场发展的目的,从法律上确认航运交易所自律管理权。此外,还应当制定相应制度,对航运交易所的这项权力的行使方式予以调整,并明确相关责任。

    5.4 推进航运交易所机制创新

    以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为契机,推进上海航运中心体制机制创新,重点落实政府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实时监督航运市场运营情况并根据市场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节;组织建立专门的行业协会进行自律性监管,鼓励航运企业积极参与相关市场监管法规的制定。

    6 结 语

    建设全国性航运交易所是一项由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参与的制度创新,建议上海尽快开展建设全国性航运交易所的研究工作,由国家交通管理部门统筹协调组织实施,上海成立专门部门执行,各地航运交易所配合协助;完善国内航运交易所建设的顶层设计,制定全国航运交易所管理办法;建立统一的航运交易业务标准、市场机制、交易制度,以及统一的信息披露、信用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