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扶贫领域干部“微腐败”问题的产生原因及治理机制

    李丹青

    摘 要:在当前我国精准扶贫工作中,基层党员干部的“微腐败”问题是影响精准脱贫工作成效的主要因素之一。精准扶贫领域干部“微腐败”问题主要表现在扶贫项目管理过程、政策制定执行、工作责任意识三个方面,需要从资源配置、思想认识、地方发展和制度建设中寻找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近年来,四川省X县在推进精准扶贫的过程中,将整治扶贫领域干部“微腐败”问题作为推进脱贫攻坚工作的关键环节和重要保障,构建起协作型立体化监督机制、点对点聚焦型问责机制、多层次科学化管理机制、全覆盖信息化沟通机制和容错纠错灵活型激励机制,着力推动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覆盖到“最后一公里”。

    关键词:精准扶贫;微腐败;治理机制

    中图分类号:D630.9? ? ? ? ? ? ? ? ? ?文献标志码:A? ? ? ? ? ? ? ? ? 文章编号:1674-9170(2019)04-0059-08

    精准扶贫领域干部“微腐败”问题,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基层干部私用乱用公权力、懒政怠政等不易觉察的消极腐败现象。2018年是全国脱贫攻坚作风建设年,国务院扶贫开发小组在2018年初即发出通知在全国范围开展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2018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四川省提出全面打好脱贫攻坚战八项具体要求中指出:“脱贫攻坚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弄虚作假、急躁和厌战情绪以及消极腐败现象仍然存在,有的还很严重”[1],并强调“要继续加强执纪监督问责,不断扎紧制度的笼子,做到阳光扶贫、廉洁扶贫”[1]。在此背景下,我们在深入四川省X县进行实地调研的过程中,对该县近年来在精准扶贫领域干部“微腐败”问题整顿治理工作进行了考察研究,并在总结该县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试图探索治理精准扶贫领域干部“微腐败”问题的长效性、制度性方案。

    一、精准扶贫领域干部“微腐败”问题的主要表现

    精准扶贫领域干部“微腐败”问题不仅会侵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危害扶贫工作的实际成效,更严重影响着基层社会的党风、政风和民风,削弱了党在基层社会的执政基础和在群众中的公信力。以2017年为例,X县纪检监察组织立案调查各类违纪违规案件321件,其中查处脱贫攻坚领域违纪案件136件,处分139人,占立案总数的42.4%。从四川省X县的实地调研情况来看,随着扶贫工作的逐步深入,扶贫领域中部分基层党员干部的“微腐败”问题在资金管理使用、政策制定执行、干部思想作风等环节都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

    (一)在项目管理过程层面:虚报瞒报谋取私利,违规利用程序空隙

    精准扶贫工作中产业扶贫可谓是重中之重,各级政府推动各类项目的引入和落地为贫困群众带来了机会和实惠,但同样也给部分心术不正的扶贫干部在异地搬迁、产业投资、危房改造等项目上的消极腐败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有的干部利用基层群众不熟悉政策信息的空隙,不按规矩办事,雁过拔毛,通过虚报瞒报地方实情,虚列项目、编造虚假材料或冒用他人名义套取扶贫资金,利用危房改造、灾后重建、易地搬迁补助等扶贫资金来谋取私利;少数基层干部落实党和国家的扶贫政策执行不到位,不严格按照政务公开和相关程序擅自发包工程项目,以违规拖欠等手段减少扶贫款物的发放,让国家精准扶贫的政策落实大打折扣。

    (二)在政策制定执行层面:照顾人情优亲厚友,刻意刁难执行缩水

    在政策制定执行层面,扶贫工作中有部分基层干部把原本应由贫困群众享受的权利或者完全可以通过正常渠道享有的权益异化,把党和政府的政策当成了人情和谋取私利的机会。有些基层干部为亲友在低保户评定、建档立卡户评定等方面提供便利,在扶贫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上滥用职权进行干预干扰,使本应享受政策的贫困群众没有得到政策扶持,或者违反政策性规定和相关议事规则,直接与他人合伙或直接让亲友承攬工程项目建设,并且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极少数基层干部还会以所谓“辛苦费”“劳务费”“好处费”等名目在群众办理事务时向其索要费用,或者假借集体名义刻意刁难,违规收取费用,使得扶贫政策执行缩水。

    (三)在工作责任意识层面:懒政怠政消极应付,纪律责任意识淡薄

    懒政怠政不作为不担当,纪律规矩意识和责任意识淡薄缺位,这种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的表现形式和情况在在当前扶贫领域体现得较为明显。在扶贫工作中,少数基层干部工作责任心不强,担当精神不足,对扶贫政策和工作要求敷衍懈怠。比如X县在进行扶贫领域专项检查时就发现一些驻村“第一书记”、扶贫专干、驻村工作队员、帮扶责任人以本单位工作繁重为理由,进村入户开展工作不按时不认真;有的基层干部甚至长期不对贫困户进行走访了解,对贫困户家庭情况不了解不熟悉,对贫困群众的帮扶措施敷衍了事;部分村急功近利,夸大脱贫效果;有的地方“痕迹主义”问题逐渐显现,把时间精力浪费在各种材料的准备中,搞“数字脱贫”“资料脱贫”,在应该发挥工作实效的地方不发挥作用等,这都是当前扶贫领域“微腐败”问题的主要表现。

    二、精准扶贫领域干部“微腐败”问题产生的原因

    精准扶贫领域干部的“微腐败”并不是一种简单的、无序的和随机触发的行为,而是遵循某种特定的轨迹和机理发生的。[2]解决精准扶贫领域干部的“微腐败”问题,需要根据调研获得的实际信息,因地制宜从资源配置、思想认识、制度建设、地方发展等理论角度切入,深入剖析、发掘导致问题产生的具体原因。

    (一)资源配置层面:扶贫资源涌入造成“灰色空间”

    精准扶贫是国家权力向地方权力、地方权力向民众和社会进行政策实施的过程,不同层级下的权力使用者会对社会资源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处以不同形式地多次分配。纵观世界各国贫困治理实践,同样也是由国家主导的一种利益分配和资源重置,而十八大后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以国家权力为主导的调动社会各界资源进入精准扶贫领域,更是一次让全体人民共享发展成果的社会资源再分配过程。在精准扶贫政策的实践中,由国家向地方投入了大量的物资和人力支持,并予以前所未有的政策安排与规划。X县2014年底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7.94万人,这意味着大量扶贫资源将涌入县、乡镇、村各个层级以及发改、经信、住建、农业、水利、交通、电力、教育、文化、广电、人社、卫生、林业等各个部门,这为贫困地区启动经济发展引擎提供了绝佳机遇,同时也必然意味着大规模资源在短时间内的多元化调配。然而,一旦现有的制度性路径无法迅速满足扶贫资源配置的要求,那么在这个过程中便会导致扶贫领域参与部门较多,使得扶贫资源的调配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管和安排。同时由于扶贫领域的资金较为集中,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也基本由基层干部主导,因而在此过程中往往容易发生大量扶贫公款与干部“私权力”相结合的贪腐现象。[3]扶贫各职能部门之间普遍重下拨、轻监管,不注重使用结果,资金使用是否确有其事,分配对象是否确有其人,资金、物资是否如数到户等都缺乏后续管理,导致出现以资源浪费、资源调配不公等为代表的“灰色利益带”,从而为“微权力”提供了进行“微腐败”的“灰色空间”。

    (二)思想认识层面:心理失衡导致权力失控

    从X县基层扶贫干部的现状来看,思想认识上的松散懈怠,纪律意识、责任意识的缺位,是导致基层扶贫干部“微腐败”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具体来看,对非主责工作的消极责任意识,致使部分干部在扶贫工作中存在着“高高挂起”的心态,遇事信奉“拖字诀”。基层扶贫干部平均收入水平总体较低,且承担着较为繁重的扶贫任务和工作压力,有着精神与物质上的双重压力,同时在大规模、集中式扶贫资源的诱惑下,少数基层扶贫干部较容易出现“心理失衡”现象,而这种“心理失衡”很容易导致基层扶贫干部心理防线的突破和崩溃。这两者一旦结合,会导致一些基层干部很容易把自己手中的“微权力”作为换取个人或者单位利益的筹码,进一步发展成为权力失控的腐败行为。这种思想认识层面的问题往往出现在精准扶贫各项政策开始推进的初始阶段,从X县一级单位至村级单位的通报情况中,为官不为、消极应对的现象占据了“微腐败”案件的多数。如出现在通报中的县级扶贫单位2013年至2015年因项目进度实施缓慢,统筹整合不到位,致使结转一年以上财政扶贫资金五千余万元,资金效益无法及时发挥;某县级扶贫负责部门虚列2013年至2014年扶贫资金支出两千余万元,该资金在当年实际并未使用;某乡镇未监督完成某村级工程建设任务等。

    (三)地方发展层面:务工型经济导致群众弱势监督

    精准扶贫领域干部“微腐败”问题的产生,必须结合当地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剖析。X县是人口大县,但同时也是外出务工人口大县,大量青壮年劳动力涌入城市务工,导致农村出现留守老人、留守儿童,二者都因知识、体力、认知等原因,不能有效监督村务;有的青壮年在家乡周边务工,多是如公务员、教师、银行等工作人员,忙于自己的事务,从而忽略村务监督;有的青壮年在外务工,慢慢融入城镇化、都市化生活,对留守乡村的一切,依赖于村干部等照扶,对村务不愿监督;还有的留守村民对村务监督的方式方法不正确,不按照正常的监督流程进行监督,认为只要是优惠政策自己没有享受到,必然就是村干部滥用职权造成的,造成上访权、举报权被滥用等。同时X县地处巴山大峡谷,地理环境险要,部分贫困户常年居于深山,受教育程度偏低,知识水平有限,即使在利益受到侵害时也难以很好地维护自身权益,这些贫困群众对国家精准扶贫政策并不熟悉,只能从当地基层干部得到相关信息,这就导致出现了信息单向传递和单向沟通的情况,贫困户处在了“弱势地位”,其实也就意味着群众监督的缺失。一些别有用心的基层扶贫干部便利用这种对信息的独占性优势,侵占扶贫资源,同时在村务公开、政策宣讲等环节中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使本应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流于形式。

    (四)制度建设层面:基层扶贫干部监管存在制度空白

    “微腐败”问题要从规律上找原因,普遍发生的问题可以从制度设计层面寻找答案,而遏制投机行为和权力的滥用是制度设计和制度建设在扶贫领域发挥作用的重要体现。由于精准扶贫领域干部“微腐败”问题具有隐蔽性,因而在反腐败工作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完全的现象。在调研中我们发现,由于地方扶贫点散人多量大,尤其村一级的基层扶贫干部掌握了过多的自由裁量权,同时又控制着精准扶贫工作中资金运行和资源分配的关键环节,此时如果扶贫领域工作的监管制度缺乏系统性和配套性,特别是对于基层扶贫干部的监督问责不到位,那么监督、问责、管理等制度就会过于原则化、空泛化,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少已有制度也将不能得到很好地执行。如村一级政务、事务既没有上级的正确引导督促,自身又没有健全完善的管理制度,缺少村民的有效监督,加之基层人员关系复杂,上下级信息交流不及时,沟通不顺畅,形成了基层扶贫领域监管的制度空白,进而导致出现“管得着”但“看不见”“上级监督远、同级监督难、下级监督弱”等现象,给“微权力”插足利益资源分配留下了空间。

    三、构建精准扶贫领域干部“微腐败”问题的治理机制

    精准扶贫领域干部“微腐败”问题,损害的是党的执政根基,是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如若不及时整顿治理,积累起来就会扩散,就会变成影响更加恶劣的“大祸害”。在精准扶贫工作的攻坚阶段,必须坚持“有贪必查,有腐必惩”,抓住“微腐败”问题出现的根源,着力构建精准扶贫领域干部“微腐败”问题治理机制,把反腐败的制度之网织密织细,用常态化、刚性化的制度管住“微權力”、关住“微权力”,不让任何“微腐败”成为漏网之鱼。近年来,四川省X县按照中央、省、市要求,将整治精准扶贫领域“微腐败”问题作为推进脱贫攻坚工作的关键环节和重要保障,针对导致基层扶贫干部出现“微腐败”问题的主要原因,坚持“先行着眼、惩防并举、标本兼治、多管齐下”的整治措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并着力构建起以监督、问责、管理、沟通、激励为核心要素的治理机制。

    (一)构建协作型立体化监督机制

    监督是确保公权力合理合法运行的基本保障,强化对精准扶贫领域干部的行为监督,建立健全精准扶贫领域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是抓住“关键性群体”和“关键权力”的最为直接有效的方法。X县从执纪监督入手,通过近年来的不断探索,逐步建立以纪检监督协作区为基础,全面监督、常态监督、专项监督相结合的协作型立体化监督机制。

    一是建立纪检监督协作区。X县以建立全县协作区为平台,着力构建全方位的监督网络,有力提升基层扶贫领域监督执纪水平,破除各级尤其是乡镇纪委“力量不强、业务不精、监督乏力”的问题。X县将全县54个乡镇划分为东乡、南坝、普光、土黄4个纪检监督协作区,明确协调指导、监督检查、执纪审查等7项主要职责,切实将协作区打造为强化监督的前沿阵地、执纪审查的协作基地和培养执纪尖兵的一线要地。2015年至今,X县以协作区为基础平台累计查处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510件,占立案总数的88%。2018年以来,各协作区对辖区内乡镇扶贫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监督检查30余次,督促整改问题80余个,全县纪检监察组织立案调查各类违纪违规案件321件,其中查处脱贫攻坚领域违纪案件136件,处分139人,占立案总数的42.4%,各协作区共初核信访件67件,立案审查23件,组织交叉办案28件,协作办案22件,对乡镇纪委开展业务指导69人次,乡镇纪委立案查案成功率得到显著提升。二是建立全面监督机制。X县成立由县纪委牵头,抽调县级部门纪检组长(纪检员)、乡镇纪委书记、财政、住建工作人员组成25个检查组,分两批次对脱贫攻坚领域自查自纠情况开展全面核查,由4个纪检监察协作区分批次、分时段、有侧重地对辖区内乡镇扶贫领域专项整治自查自纠情况开展全面核查,2018年全年共发现问题265个,发放督办函89份,整改问题226个,同时严格执行县、乡镇、村“三级联查”,实现立体化监督,充分发挥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合力作用,成效显著。三是建立常态监督机制,由各地各部门纪检组织和县级牵头单位对自查自纠情况开展常态督查,并针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建立整改清单,逐一明确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时限,进而不断提高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仅2018年,X县就在全县范围内分级聘请100余名133专项整治监督员,收集意见建议81条,充分发挥基层一线反腐作用。同时,推动各扶贫部门单位建立覆盖资金各环节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加大中期评估和验收考核力度,定期对扶贫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并加强扶贫资金基础信息整理,逐月收集扶贫项目资金拨付、项目效益发挥等情况,实现动态管理和常态监督。四是建立专项监督机制,即由X县纪委监察局领导班子成员带队,组建多个督查组,采取不打招呼、不定时间、不听汇报、直奔现场的方式,对各地各部门扶贫领域专项整治情况开展专项抽查,强力打通精准扶贫监督的“最后一公里”,用协作型立体化的监督机制推动遏制精准扶贫领域干部“微腐败”问题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二)构建点对点聚焦型问责机制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有权就有责,权责要对等。问责不能感情用事,不能有怜悯之心,要‘较真‘叫板,发挥震慑效应。”[4]坚决按照相关规定从严追责问责,时刻挺纪在前,不断建立健全扶贫领域问责机制是近年来X县在治理精准扶贫领域干部“微腐败”问题的主要措施之一。在实际的精准扶贫工作以及扶贫领域的纪检监察工作中,X县通过强化制度建设,细化责任清单,聚焦问责重点,创新责任教育四种途径,着力构建起点对点聚焦型问责机制,努力将精准扶贫政策的各项要求与基层扶贫干部的各项职责落到实处。

    一是强化制度建设。X县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精神要求,在强化问责制度建设上进行了大胆地探索,先后出台《涉农惠民项目资金监管问责办法》《X县党风廉政建设“一案双查”实施办法》《X县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制度建设与执行责任追究办法》《X县党员干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责办法》《X县扶贫开发问责办法》等规章制度,针对精准扶贫领域不同的“微腐败”问题,制定不同的问责办法,按照分级负责、层层落实的要求,坚持党委主责、纪委专责同步落实。同时,对照群众的信访、举报进行分类梳理,并根据涉及到的相关责任人分别制定专项督查问责方案,在年度責任制考核内容中列入扶贫责任追究一项,打出日常监督、专项督办、年底考核的“组合拳”。二是细化责任清单。X县将精准扶贫工作中的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细化为75个项目并分别落实到相关县委领导,通过在全县施行扶贫领域重大事项报告,推行责任分解台账管理,落实县级党员领导干部带队宣讲约谈和四级述责述廉等方式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层分类推进责任精细化、具体化。三是聚焦问责重点。X县针对精准扶贫领域容易发生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的重点领域、重点部位、重点环节进行点对点督查问责,尤其是针对脱贫攻坚工作中的资金使用管理和基层扶贫干部“微腐败”两个重点层面开展“点穴式”专项问责。在资金使用方面,严防惠民资金成为“唐僧肉”,强化涉农惠民项目资金监管问责,通过深入开展涉农惠民项目资金监管问责制度课题研究,县委出台《X县涉农惠民项目资金监管问责办法》,明确精准扶贫领域资金使用管理问题的问责情形和问责方式,至今已严肃查处数十起基层扶贫干部资金使用违法违纪典型案件,分别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并部分移送司法机关。同时,通过严格执行《X县党员干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责办法》,采取每月固定举办一次脱贫攻坚片区现场工作推进会,固定各扶贫主责单位负责人参会,随机确定会议内容,随机走访扶贫地点,随机暗访抽查,对发现的问题人员和单位进行直接督促问责并对问题进行整改,同时对基层扶贫干部在推进民生工程和产业发展,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方面进行现场考核问责。围绕纪检监察工作协作区着力解决乡镇纪委“能力不强、业务不精、监督乏力”问题,强化纪委责任落实。四是创新责任教育。X县探索实行现场问责与实地责任教育相结合的方式,在出现问责问题的单位和地区,通过开展现场问责教育、召开案发地专题民主生活会、制作责任教育警示片等方式,切实做实做细执纪问责的“后半篇”文章。

    (三)构建多层次科学化管理机制

    X县根据本地脱贫攻坚工作以及“微腐败”问题治理的实际情况,从基层农村治理和扶贫资金管理两个重点领域入手,激发基层群众在精准扶贫工作中的主体意识和参与意识,管住精准扶贫领域干部“微腐败”问题产生的利益源头,逐步探索建立多层次科学化的管理机制。

    一是创新基层事务治理。X县针对精准扶贫工作出现的基层治理软弱、政策效果欠佳等问题,探索建立了“四会管村、五步议事、三项监督”的基层治理模式。“四会管村”,即构建以村(社区)党组织为领导核心,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决策、村(居)民委员会执行、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监督、其他组织为补充的“一核多元、合作共治”的组织架构。“五步议事”,即村支部提议、村支两委合议、各界人士商议、党委政府审议、村民会议决议。“三项监督”,即干部履职监督、“三务公开”监督、村级账务监督。通过“四会管村、五步议事、三项监督”的基层事务管理机制,彻底纠正过去村“两委”少数人决策或“下命令”的现象,让乡镇党委政府正确回归到对村的指导监督位置上,同时注重保障群众在精准扶贫工作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二是规范扶贫资金账务管理。资金账务问题向来是精准扶贫领域干部“微腐败”问题产生的重要源头。精准扶贫领域的资金资源在流转分配的过程中,会涉及到众多环节和人员,一旦管理缺失或不到位,很容易滋生出一个腐败链条。在开展精准扶贫领域反腐败工作时,必须堵塞精准扶贫领域的管理制度漏洞,以规范性途径避免资源分配失衡,杜绝分配“黑箱”的出现,同时不断强化对扶贫资源的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才能确保每一笔扶贫资金和资源都能到位,避免其在流转分配过程中出现腐败问题。X县要求各脱贫攻坚主责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控制制度,严格落实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和报账制管理等规定,防止资金体外循环、中途损失,提高资金综合效益,并率先解决精准扶贫工作中的农村账务混乱问题。自2014年5月以来,X县全面深化村级会计托管代理服务,在全县54个乡镇分别成立了村级会计代理核算中心,设主任1名,代理会计若干名,总出纳1名。各村民委员会与村级会计代理核算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代理工作实行“无偿服务”原则,账务层层签字把关,定期张榜公示。各村单独建账,只设置1名报账员,负责本村(社区)日常财务活动,协助抓好村级集体账务核算,同时制发实施意见和财务管理办法,制定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流程图,努力做到统一银行账户管理、统一使用收入专用票据、统一支出审核把关、统一报账程序、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全面清除“包包账”“烟盒账”“断头账”等积弊难题。与此同时,X县在54个乡镇建立起“农村三资管理综合查询系统”,对各村账务开支情况经本村公示无异议后,由村级会计核算中心辅以影像资料上传查询系统,供村民通过自己的身份证随时查询,让村级帐务晒在阳光下。自资金账务管理制度建立运行以来,发生在2014年5月至2018年2月期间的群众反映村组干部扶贫领域经济问题仅有20件,而在2018年底村级党组织换届期间,则实现了村组干部经济类问题“零举报”,真正做到用制度利刃成功切断“微腐败”的重要利益源头,推动精准扶贫领域资金的科学化、制度化管理。

    (四)构建全覆盖信息化沟通机制

    精准扶贫要求工作的全面性和精准化,而精准扶贫工作中的党群沟通和信息共享互动问题则是能否实现精准化的一个重要体现。“随着对精准扶贫的进一步阐释与发展,精准机制的要求更为具体细致,大数据技术因其数据化、网格化与动态化等特点与精准扶贫的机制要求相契合”。X县在建立党群沟通覆盖机制的基础上,全面探索和创新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建立县域扶贫数据库,搭建扶贫信息互动平台,有效防止由于信息闭塞、沟通不畅所造成的“微腐败”问题。

    一是建立党群沟通覆盖机制。X县在全县推行扶贫干部民情大走访“三四五”工作法:“三”是指向群众发放一张民情联系卡、记好一本民情走访日记本、在群众居住集中地方设置一个意见箱;“四”是指各级扶贫干部分别对应联系户,并对联系户每年走访至少四次以上,其中3月、9月为集中走访月;“五”是有关扶贫干部必须将走访宣传、收集问题、解决问题、问题反馈、效果评估五个环节落实到位。X县通过推行“三四五”工作法,做到精准扶贫工作中面对面听取群众意见,心贴心解决群众诉求,真正让干部成为群众的“贴心人”。二是建立县域扶贫数据库。当前,精准扶贫工作正处于深度攻坚克难的关键时期,更加需要通过大数据和信息化技術的应用对涉及扶贫工作的各项资源进行高效利用与整合,尤其是要通过大数据互联网技术实现政府与民众之间充分的信息共享与信息互动。X县盯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领域,创新实施“互联网+阳光扶贫”,以“数据留痕、关口前移”为导向,探索建立县乡村三级全覆盖的精准扶贫数据库,分为攻坚政策、攻坚动态、脱贫管理、项目监督等六个业务模块,将全县42000余户、14万余名建档立卡贫困户信息上传平台,目前录入各项信息51余万条,录入2016年以来扶贫项目5000余个,涉及资金11.49亿元,实现扶贫资料实时跟新、扶贫进度随处可查,充分利用大数据对全县扶贫工作信息进行收集整理,构建起县域扶贫数据库。三是搭建扶贫信息互动平台,X县为加强政府与群众间有关扶贫信息的沟通互动,重点开发了精准扶贫云平台和手机APP软件,使广大群众随时随地利用云平台参与跟踪各项精准扶贫工作进程并提出建议,同时在平台醒目位置链接县纪委信访举报系统,方便群众投诉举报,推动各级党组织负责同志通过APP动态跟踪本单位干部履职、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根据群众反馈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扶贫主责部门通过网络后台管理系统实时跟进脱贫攻坚开展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县纪委定期对上传信息,通过实地走访、现场查看等方式进行精准核查,并通过云平台与群众进行广泛互动。同时,X县创新打造了集宣传、公开、监督、便民为一体的电视公开平台,并设置党务公开、党风廉政、法制宣传等七大栏目,通过信息的及时传递、及时更新,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让每一个老百姓坐在家里通过电视就能了解扶贫工作的相关信息。以上举措不仅打破了扶贫领域的信息壁垒,有效整合了各类扶贫力量,同时也大大强化了扶贫领域党群、干群的信息共享和双向沟通,用数据和信息的公开透明流动清除了致使精准扶贫领域“微腐败”问题滋生的土壤。

    (五)构建容错纠错灵活型激励机制

    基层扶贫干部是全部政策的最终执行者,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主力军,建立健全扶贫干部容错纠错及关怀激励机制是精准扶贫工作取得成效的重要保障。X县针对基层扶贫干部出现的“心理失衡”问题,逐步建立健全基层扶贫干部容错纠错机制和正向激励机制,使其获得与工作职责任务相对等的精神慰藉和物质慰藉,有效地奖励激励基层扶贫干部,激发其干事创业的担当精神。

    一是畅通干部成长机制。脱贫攻坚第一线是X县定向培养锻炼优秀干部的重要平台和渠道,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县“第一书记”选派常态化、长效化机制。X县重点选派优秀干部人才递进培养计划学员和后备干部,同时每年从“第一书记”、贫困村村干部中定向选拔一批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同时,针对在脱贫攻坚一线作风扎实、成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在提拔任用、交流重用、岗位晋聘、公务员遴选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程序报经批准后可破格提拔。在推荐县处级领导、新提拔进入乡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县级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时,优先考虑有脱贫攻坚一线工作经历的优秀干部。二是建立容错纠错机制。X县建立起一整套包括容错、纠错、澄清保护机制,对因问责处理、不适宜担任现职等情形而“下”的基层扶贫干部,始终坚持“不抛弃、不放弃”原则,加大组织再次培养力度、畅通其再次成长渠道,实行重点关注、跟踪管理、纪实评价,常态掌握其现实表现情况,并及时给予其信任,让在扶贫工作中尽职尽责的干部仍然有晋升的空间和希望。三是健全激励表扬机制。在各类评比表扬活动中,提高面向脱贫攻坚一线干部的名额比例,每年分层分类评选表扬一批优秀扶贫乡镇干部、村组干部、“第一书记”、驻村干部。同时干部绩效考核结果按等次给予相应的绩效奖励,激励基层扶贫干部干事创业。对获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的综合类表彰的脱贫攻坚一线干部,符合条件的及时提拔使用或者交流重用,并鼓励其继续在脱贫攻坚一线岗位工作;暂不符合提拔使用或交流重用条件的,纳入各级优秀干部人才递进培养计划学员或后备干部管理。脱贫攻坚一线干部中专业技术人员在扶贫期间评职晋级不受影响,扶贫经历作为专业技术对应岗位基层工作经历,特别优秀的可按照相关规定破格评聘。此外,为了解决基层扶贫干部的心理问题,还会定期邀请心理专家、心理咨询师为全县干部开展心理义诊、咨询、疏导活动,在干部教育培训中开设心理辅导课程,注重并加大对急难险重、攻坚克难等关键岗位干部的心理疏导。

    在脱贫攻坚进行到“啃硬骨头、攻坚拔寨”的冲刺阶段,需要精准发掘扶贫领域干部“微腐败”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并在此基础上一方面通过治标惩治和减少精准扶贫领域干部“微腐败”问题出现的增量,另一方面必须通过从监督、问责、管理、沟通、激励等方面全方位建立健全精准扶贫领域干部“微腐败”问题治理体制机制的途径,把“微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着力在治本上取得成效,才能真正将全面从严治党覆盖到精准扶贫的“最后一公里”,激发基层扶贫干部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带领广大群众共同干事创业摆脱贫困,有力坚定贫困群众改变落后面貌的决心。“党组织也就越容易找到最大公约数,画出最大同心圆,增强最大组织力”[5],最终取得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胜利。

    参考文献:

    [1] 习近平在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座谈会上强调:提高脱贫质量聚焦深贫地区 扎扎实实把脱贫攻坚战推向前进[N].人民日报,2018-02-15.

    [2] 李靖,李春生.我国基层官员微腐败的生成机理、发展逻辑及其多中心治理[J].学习论坛,2018(7):58-64.

    [3] 邱怡慧.扶贫领域的腐败现象及廉政风险预警机制的构建——以9起典型扶贫腐败案件为例[J].廉政文化研究,2018(1):68-75.

    [4] 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6-05-03.

    [5] 祝灵君,张博,等.治理贫困之路——四川宣汉调查[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8:7.

    责任编校? ? 陳 瑶

    Causes of “Micro Corruption” in the Area of Targeted Poverty Alleviation and Treatment: Based on Real Investigations in X County in Sichuan

    LI Danqing (School for Postgraduate Studies, Party School of the Central Committee of C.P.C (National Academy of Governance), Beijing 100091, Beijing, China)

    Abstract: “Micro corruption” of Party member leaders in the area of targeted poverty alleviation is a major factor interfering with the effectiveness of this effort. This problem is mainly found in the management process of poverty alleviation projects, the implementation and formulation of policies, and the responsibility awareness in actual work, fundamental causes of which can be found in the allocation of resources, ideological recognition, local development and construction of mechanisms. In the process of targeted poverty alleviation in X county in Sichuan in recent years, the solution of such “micro corruption” is taken as a vital ring and crucial guarantee for poverty-removal efforts, a coordinated cubic supervision mechanism, a point-to-point focused accountability mechanism, a multi-layer scientific mechanism, a complete coverage information communication mechanism and a flexible error-tolerance and correction stimulating mechanism having being established, efforts being made to promote the coverage of comprehensive and strict administration of the Party in the new era to the “final leg”.

    Keywords: targeted poverty alleviation; micro corruption; treatment mechanis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