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险与保赔险的保险权益转让文书条款对比

    梅茜

    【摘 要】 为帮助船舶抵押人及船舶抵押权人在设置船舶险和保赔险的抵押权时更好地维护各自利益,主张各自权利,对比两个不同險种的保险权益转让书、保险承诺函及损失赔偿(支付)条款的内容,分析船舶险和保赔险的保险权益转让唐玄奘条款的相同点和不同点。梳理船舶保险权益转让时的流程和注意事项,可以帮助船舶抵押人、船舶抵押权人及船舶保险人在发生案件索赔时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索赔。

    【关键词】 船舶抵押;船舶险;保赔险;保险权益;保险承诺函

    1 保险权益转让的原因和基本流程

    船舶被抵押后,船舶抵押权人(通常情况下是银行)会要求船舶抵押人将保险权益也一并转让给船舶抵押权人。由于绝大多数船舶融资采用单船公司融资模式,因此抵押权人所能追索的权益基本与融资标的(即船舶)有关。抵押权人希望能控制融资项目所有的包括保险人所支付的赔款在内的资金流入渠道,确保在发生融资违约情况后负有现金支出义务的一方(即保险人)在抵押权人提出要求或主张权利时能够不受其他保险索赔人的干预将赔款直接支付给抵押权人,以避免抵押权人无法按期收到所贷款项而造成融资项目的经济损失。

    船舶险和保赔险的保险权益转让步骤和流程基本相同。首先,船舶抵押权人或其委托的律师行会向其船舶投保的船舶险保险人和保赔协会发出保险权益转让书,随后船舶险保险人和保赔协会分别提供保险承诺函,并将损失赔偿(支付)条款并入保险证书中。在上述整个流程中,抵押权人发出的保险权益转让书在格式和内容方面大致相同,仅某些细节有所不同,但船舶险保险人和保赔协会分别出具的保险承诺函和并入保险证书中的损失赔偿(支付)条款存在明显不同的内容。

    2 保险权益转让书的对比

    2.1 船舶险保险权益转让书主要内容

    (1)船舶抵押权人书面通知船舶险保险人,其被保险船舶已设置了船舶抵押权;

    (2)约定被保险船舶发生任何形式的全损(包括实际全损、推定全损和协议全损)时,船舶险保险人需要根据船舶抵押权人的意见,将赔款赔付给船舶抵押权人或其指定人;

    (3)约定一定的赔款金额,当损失高于此赔款金额时,船舶险保险人需要根据船舶抵押权人的意见将赔款赔付给船舶抵押权人或其指定人;当损失低于或者等于此赔款金额时,除非船舶险保险人提前收到船舶抵押权人发出因船舶抵押人违反融资贷款合同的义务要求的书面通知,否则赔款将赔付给船舶抵押权人或其指定的人。

    2.2 保赔险保险权益转让书主要内容

    船舶抵押权人书面通知保赔协会,其被保险船舶已设置了船舶抵押权。

    2.3 对比分析

    对比上述保险权益转让书的内容可以发现,船舶被抵押后船舶抵押权人只是对保赔协会作出简单告知,而对船舶险保险人的通知则增加了对船舶全损和超过一定金额的赔付时需要直接赔付给船舶抵押权人的要求。究其原因,船舶抵押权人的融资标的(即融资船舶)主要是由船舶险这种财产保险所保障的,因此,当发生船舶全损或超过一定金额的索赔时,通常船舶抵押权人会要求船舶险保险人直接将赔款赔付给船舶抵押权人,以充分保障其自身利益。保赔险一般都是针对第三方的赔付,存在赔偿请求权和优先权等诸多问题,并不直接关联抵押权人的融资标的;因此,船舶抵押权人在此仅仅只是对保赔险保险人作出船舶保险权益转让的通知。

    3 保险承诺函的对比

    3.1 船舶险保险承诺函主要内容

    首先要确认抵押船舶的船舶险投保有效,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且考虑到该船舶险保险人为抵押权人认可的保险人,该船舶险保险人承担如下义务:

    (1)将抵押权人要求的损失赔偿(支付)条款始终并入保单。

    (2)始终将保险权益转让书作为保单附件。

    (3)如果停止保险(包括并不限于因拖欠保费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的缘由),将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4)如果保险到期日前30日收到抵押权人的来函询问,可在收到询问14日内及时告知抵押权人保险是否续保,如果已续保,提供续保细节。

    (5)船队条款要求船队中的各船之间就保费承担连带责任,但保险人同意抵押船舶单算时则不会受其他船舶保费未付的连累,可以单独为抵押船舶签发保单。

    (6)如果收到抵押权人的来函询问,可及时告知保费的支付情况。

    (7)可在撤销保险前30天的期限(战争险7天期限)内通知抵押权人撤销保险,抵押权人也可考虑支付未付会费使得保险持续或恢复。保险条款中的自动终止保险条款是首要条款,将优先于保险承诺函。

    (8)不管损失赔偿(支付)条款如何规定,除非保险人在收到抵押权人书面通知时明确反对,否则保险人有权为船舶因碰撞、施救出具担保,以防船舶被扣押。

    3.2 保赔险保险承诺函主要内容

    保赔协会注意到船舶所有人(抵押人)已接受上述船舶的保赔险保险权益转让,就保赔协会利益而言,保赔协会经理部不同意该保险权益的转让(一般保赔协会的条款规定不允许保赔险权益转让),但同意将损失赔偿(支付)条款并入保赔险入会证书。

    保赔协会确认抵押船舶依据入会证书上列明的保险条件在协会投保了保赔保险,鉴于抵押权人同意抵押船舶在保赔协会投保或续保,保赔协会承诺:

    (1)船舶所有人,即抵押船舶的被保险人将不会因为保险权益转让而丧失本保险保障。

    (2)尽管船舶已抵押于抵押权人并且协会并未得到抵押权人就抵押船舶支付其所有到期会费的保证或担保,但船舶所有人并不会因此丧失本协会的保险保障。

    (3)当协会依据现行保险条款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发出停止上述船舶的保险时通知抵押权人;当船舶所有人未能及时付清所欠协会的应付会费而协会欲撤销上述船舶的保险时,提前14天向抵押权人发出书面通知;当船舶停止保险时,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3.3 对比分析

    对比上述保险承诺函的内容可以發现:船舶险保险人对抵押权人的承诺远比保赔协会要多,船舶险的保险人会向船舶抵押权人充分地披露保险情况。船舶险保险人同意保险权益转让,但保赔协会不同意保险权益转让,只是愿意作出某些特定的保险承诺,以帮助船舶抵押权人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另外,两者对于撤销保险提前通知的时间也不同。船舶险的保障直接影响抵押权人的权益,而保赔险对抵押权人的权益只有间接性保障。

    对船舶险而言,保险权益的转让意味着船舶抵押权人也同样要承担保费支付义务、保险保证义务,但同时享有赔偿请求权;对保赔险而言,保赔协会拒绝保险权益的转让,船舶抵押权人不具有上述的权利和义务。保赔险保障船舶所有人的权益,往往使得船舶抵押人不具有主张可保权益的索赔权和优先权。

    4 损失赔偿(支付)条款的对比

    4.1 船舶险损失支付赔偿条款内容

    船舶险项下的损失赔偿(支付)条款是双方共同约定的,船舶保险人已接到抵押权人关于船舶设置抵押权的通知,并明确表示接受船舶保险权益转让的事实。

    充分了解并承诺任何形式的船舶全损下的案件赔款将根据抵押权人的意见赔付给抵押权人或其指定人,赔付金额以抵押金额为上限。

    在此约定下,除非船舶险保险人提前收到抵押权人发出的抵押人违反融资贷款合同义务要求的书面通知,否则所有案件的赔款将按照约定的金额及赔付方式直接赔付给船舶抵押人或其指定人。

    4.2 保赔险损失支付赔偿条款内容

    保赔险的损失赔偿(支付)条款是双方共同约定的,保赔协会将赔付的任何有关船舶所有人责任的赔款和费用均支付给船舶所有人(抵押人)或其指定人,除非抵押权人提前发出抵押人违反融资贷款合同的义务要求的书面通知,否则保赔协会将赔款支付给融资方或其指定人。在收到抵押权人书面通知的两天内,保赔协会不承担违反该项义务的任何责任,除非收到抵押权人的书面反对意见,否则保赔协会有权为防止船舶被扣押而出具担保。

    4.3 对比分析

    从上述损失赔偿条款可以看出,船舶险保险人对抵押权人的承诺基本符合保险权益转让书中的要求,也与保险承诺函中的承诺保持一致;而保赔协会显然只是在抵押人出现违反融资贷款合同的行为时,才对船舶抵押权的追偿权予以保障。

    5 结 语

    虽然船舶险直接保障抵押权人的权益,但在出现船舶全损或者大额赔付时,抵押权人可能会面临两种无法得到赔偿的情况:(1)船舶所有人无法获得预期的收入来偿还抵押权人的贷款;(2)抵押权人通过船舶抵押获得的资产保障计划全部或者部分落空,这时抵押权人就会要求保险人将约定金额的大额赔款直接支付给抵押权人或者用于船舶维修,以防止保险赔款被挪用或者落空。

    保赔险是对抵押权人的间接保障,承保对第三方的赔偿,而非对船舶所有人自身的赔偿;因此,只有在船舶所有人违反了融资合同义务时抵押权人提前书面通知保赔协会,保赔协会才会将赔款直接支付给抵押权人。

    为了更好地保障各方权利,在船舶抵押权设置时,虽然抵押权人同时通知了两大保险人,但保障的本质和保障的力度却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必须区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