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下发起人股东退出公司后的责任
王绪习
摘 要 现代企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度背景下往往扩大自身注册资本,许多公司在没有全部实缴出资前就发生股权转让,那些退出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还身负哪些责任和风险,这些问题又將如何规避和解决。
关键词 注册资本认缴制 发起人 股权转让 责任 规避
2013年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了注册资本认缴制度,股东可自由约定认缴出资的期限。于是很多发起人股东为了对外彰显公司实力,在登记注册资本时,约定的认缴金额远远超过自身的实缴出资能力,并且尽可能的将实缴期限延后至几十年以后,认为这样便可以在很长的时间段里免于实缴出资,并能将公司包装成实力雄厚的模样。
一、案例
A作为甲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持有该公司70%的股权,公司成立时(2017年5月)认缴出资金额为人民币6650万元,甲公司章程规定A应于2067年3月31日前一次性缴足认缴出资。截至2018年5月1日A尚未缴纳任何出资,A希望退出该公司并与甲公司另一股东B(B已持有甲公司30%股权)协商将全部股权转让给B。
A在未全部實缴出资的情况下转让持有的全部股权,是否能够从甲公司全身而退,不留后患?
二、有关法律规定
根据2011年2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一条: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三、风险分析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案例中A作为甲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出资义务,如甲公司产生对外债务而不能清偿时,其债权人有权请求A在未出资范围内就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与其他股东承担连带的补充赔偿责任。即使A将股权转让给B,仍无法改变A发起人的身份,可能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司法实践
公司的运营必然需要资金注入,如果公司的债权人基于对公司注册资本的预测,认为公司有相应的履约能力而与公司订立了合同,那么公司就应全面诚信的履行自身的义务。如公司因股东未实缴出资致使债权人无法实现请求权,则债权人可以要求未实缴的股东履行债务的清偿责任。
根据司法实践,一旦公司资产无法偿还对外债务时,债权人要求公司股东加速缴纳其认缴出资,并不违反公司法关于股东以其认缴为限承担责任的要求,因为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公司的全部财产由全体股东的出资构成,包括已经缴纳的部分出资和认缴后尚未到期的出资。公司的资产构成包括公司对股东出资的债权。
所以,结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和司法实践,建议作为发起人新设公司时,应慎重考虑认缴出资额的大小,不宜过大超出股东实力,可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办理增资。因根据具体情况,出资期限可加速到期,要求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责任,认缴金额过大,可能造成股东负担过重。
五、发起人股东退出公司的几种方案
第一种:甲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清算注销。清算时需要成立清算组,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涉及到通知公告债权人等,程序较复杂。A股东可能被要求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在未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种:甲公司股东会决议减资实现A退出(相当于甲公司回购了A的股权)。减资程序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涉及到通知公告债权人,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周期较长,至少数月。A股东可能被要求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在未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两种方案中:1.如果甲公司在清算或减资过程中没有无法清偿的对外债务,A则不必承担清偿责任。2.第一种方案的后果是甲公司主体消灭,所有股东都退出甲公司;第二种方案的后果是仅股东A退出公司。
第三种:A实缴出资后转让股权。可以由股东B借款给A人民币6650万元,A以此资金实缴出资给甲公司,从而履行了全部出资义务,不再受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的约束。之后A将全部股权转让给B,B应向A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金额相同范围内的债可互相抵销。此方案下,需与股东B充分协商,因B受让该70%股权需实缴全部出资。
具体采用哪一种方案,需要根据甲公司的对外未偿债务情况及与股东B的沟通确定。
六、结语
结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和司法实践,建议作为发起人新设公司时,应慎重考虑认缴出资额的大小,不宜过大超出股东实力,可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办理增资。因根据具体情况,出资期限可加速到期,要求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责任,认缴金额过大,可能造成股东负担过重。
参考文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Z].法释〔201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