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族的宪法地位

〔摘要〕 作为现代民族的中华民族,是在中华现代国家构建背景下和进程中构建起来的。中华民族的构建,有效地支持了中华现代国家的构建以及中华现代国家制度体系。中华民族也因此而内涵于中华现代国家之中,从而在事实上拥有宪法地位。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当代中国的宪法文本中并没有中华民族的明确表述,这导致了中华民族在宪法文本中缺位问题的凸显,进而又引出了一系列涉及国之根本的问题。中华民族在宪法文本中缺位的问题,是特定社会历史条件的产物。今天,中国的发展已经进入新的阶段,中华民族已经成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主体,“中华民族”已经成为论述新时代及党和国家重大问题的重要概念,“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也已写入宪法。在此条件下,是时候在宪法文本中明确规定中华民族的地位了。
〔关键词〕 现代国家;中华民族;宪法文本;宪法地位;中华民族入宪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8)05-0046-08
〔作者简介〕周平,云南大学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云南 昆明 650091。 现代国家一个基本而显著的特征,是通过宪法来规定国家的政权设置和基本制度,从而实现政治构架的稳定和政府的制式化。而在现代国家构建和运行中具有重要作用的宪法,是人民与国家之间的契约。英国思想家托马斯·潘恩将宪法定位为“政治圣经”,认为“宪法是一样先于政府的东西,而政府只是宪法的产物。一国的宪法不是其政府的决议,而是建立其政府的人民的决议。”〔1〕中国于辛亥革命后开启了现代国家的构建进程,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完成了这样的构建。在此过程中宪法始终与之相伴,并发挥着关键性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也是以一部具有临时宪法意义的《共同纲领》为之提供宪法依据。毛泽东亲自领导并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的制定,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宪法的重视。当代中国宪法既是国家根本大法又是治国安邦总章程的定位,在凸显宪法崇高地位的同时也彰显了中国宪法的特色。当代中国的政治体制中,某个机构、组织、社群一旦被载入宪法,在宪法中有明确的表述,便拥有了宪法地位,从而在现行政治框架中获得明确的定位并得到相应的保障。作为现代民族的中华民族,既是中华现代国家构建的基本条件,又是当代中国国家制度的基石,宪法和宪法制度均须对其进行明确肯定,但当代中国几部宪法的文本中对此却没有明确的表述。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将中华民族推向历史前台的当下,通过深入地讨论来明确中华民族的宪法地位,具有突出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中华民族宪法地位的历史形成
作为现代民族实体的中华民族,是在中华现代国家构建背景下逐步形成的,并以自身的构建为中华现代国家的构建创造必要条件和提供有效支撑。中华现代国家的构建完成后,中华民族获得了国家的形式而成为标准的现代民族,进而成为现代国家制度巩固和运行的基础。中华民族的构建与中华现代国家的构建和运行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
中华现代国家构建并非中国国家形态演进的必然结果,而是一种被动的选择。中国自秦统一后,王朝国家便成为主导性的国家形态。王朝国家本质上是一套以王朝政权为核心的统治和治理机制,它通过皇帝为代表的王朝绝对权力把统治范围内地域差异、文化差异巨大的不同人群整合于一个政治共同体中,从而构建了强大的国家。但是,西方诸国以民族国家的形式构建了现代国家以后,便利用现代国家与民族相结合而产生的活力增强国力并向全球拓展。中国建立在传统农业文明基础上的古老王朝与之发生碰撞后,不仅颓势尽显而且闭关自守的大门很快就被攻破,国家因此陷入了严重危机。在危机中觉醒的中国人,从此开始了自救图强之路的探索,经过若干的失败后最终把目标锁定于通过国家制度改造而使中国由传统文明向现代文明转型的现代化之路。
从人类国家形态演进的历史进程看,首先出现于西方的现代国家就是民族国家。〔2〕西方实行民族国家制度体系而对社会进行有效地组织和整合,为现代文明的形成和巩固提供了基本组织架构,这才促成了现代文明的形成。中国在近代的探索中最终选择的现代国家,就是民族国家制度体系。中国的现代国家构建,就是构建民族国家。
近代以来探索救国救民之路的先贤们,在学习和借鉴西方现代国家制度的过程中接触到了与之紧密联系的“民族”概念。在此背景下,梁启超将“民族”概念引入中国,随后又将其与当时极具热度的“中华”概念相结合并创造了“中华民族”概念。他起初用此概念指称汉族,随后便在1905年通过对“大民族主义”与“小民族主义”的划分而做出了中华民族是国内诸族“组成的一大民族”的论断,从而使“中华民族”概念有了稳定的内涵。来自于西方的“民族”概念,指的就是民族国家(nation-state)中的民族(nation),天生就与民族国家及现代民族主义有着内在和本质的联系。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中华民族”和“国内诸族”概念自然也是如此,并非学术概念,而是社会政治概念。它们一旦形成便与处于历史巨变时期国内复杂的族际关系相结合而形成巨大的“概念牵引”力,导致了中华民族的构建和中国各民族的构建。
中国近代以来民族构建是二重性的,既有中华民族的构建,又有“国内诸族”的构建,但中华民族的构建始终是其中的主旋律。〔3〕中华民族的构建并非“创造”民族,而是对中国历史上在统一国家内长期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文化群体凝聚为一个整体的过程施加影响,促使这些族类群体在中华文化基础上进一步凝聚成以“中华民族”为族称的国民整体。中华民族的构建,是中国历史上各个族类群体日渐凝聚过程的继续,也是消除国民因地域、文化等因素的影响而形成的分隔、异质性和分散性,建立以同质性为基本特征的人群共同体的过程。因此,中华民族构建的本质,就是促成全体国民在“中华民族”族称和中华文化认同的基础上的同质性、整体性和一体化。
辛亥革命终结了王朝国家的历史,也开启了中华现代国家构建的进程。如果“中华民族”概念的創制是对中华现代国家构建的思想和学术回应 有学者指出:“梁启超率先提出‘中华民族这个概念,是因为一方面要维护大清帝国遗留的族群和疆域,另一方面要顺应当时国际上所谓‘民族国家潮流。因为当时世界趋势是建立‘民族国家……为了符合这个‘民族国家的模式,就要塑造整个的‘中华民族。”参见葛兆光《什么时代中国要讨论“何为中国”?》,《思想战线》2017年第6期。,中华民族构建的进程则与中华现代国家构建的进程不可分割地结合在一起并相互影响、相互促进。〔4〕首先,对西方民族国家制度的学习和借鉴,促成了“民族”概念的引入和“中华民族”概念的创制;其次,初具民族国家性质的中华民国的建立,为“中华民族”概念的传播和发挥社会动员作用提供了基本的政治条件;再次,抗击日本帝国主义入侵这一维护国家主权、争取国家领土完整的民族国家构建行动,促进了中国人对“中华民族”族称的认同,以及在此族称下的凝聚;再者,抗日战争胜利对国家主权的有效维护,不仅巩固了民族国家构建的成果,而且进一步巩固了全体中国人在“中华民族”族称下的凝聚,使一个新型的民族浮出了水面;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完成了中华现代国家的构建,也使中华民族具有了国家形式,定型成为与国家结合在一起的现代民族。这样一个由全体中国人组成的以“中华民族”为族称的民族共同体,既是文化共同体,也是政治共同体,更是命运共同体。
宪法不仅与现代国家相伴而生,而且有效地维护了现代国家的本质。中华现代国家的构建,也一直有宪法和相应的运动与之相伴。中国近代探求自救图强之道的先贤就曾掀起立宪运动,以此撬动传统国家制度。辛亥革命以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中华民国宪法》等,都在中国现代民族国家构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领导人民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中国共产党也是通过一部具有临时宪法意义的《共同纲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奠定了宪法基础,从而完成了中华现代国家的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全国不同地方建立的民主政府五花八门以及由此造成的国家制度统一性差等一系列问题的解决,都是通过“五四宪法”实现的。宪法与中华现代国家的构建历史性地结合在一起,并在其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既是中华现代国家,也是中华民族的民族国家,它使中华民族获得了国家的形式,成为了国家民族即国族。民族国家本质上是一套保障民族认同国家的制度机制,其价值取向和政治伦理基础都是同质化国民的个人权利,或者说是公民权利,核心内容是承认和保障国民或公民的个人权利,从而确保作为国民整体的民族对国家的认同,以此实现民族与国家的有机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确立的现代国家制度,就是通过一套经由人民民主实现中华民族与中华现代国家有机统一的机制。中华民族构成了中华现代国家制度的基石。
中华现代国家的构建与中华民族的构建,皆在中国由传统文明向现代文明转型的背景下形成,二者相互影响、相互塑造进而相互嵌入。在此互动过程中,中华民族逐渐内涵于或镶嵌于中华现代国家之中,与中华现代国家不可分割地结合在一起,不仅成为中华现代国家的基干,而且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这样的现实使中华民族在事实上获得了宪法性的地位。无论是从国家的根本政治规则角度看,还是从治国安邦总章程角度看,中华民族的宪法地位都是毋庸置疑的,也是无可争辩的。这样的宪法地位,为中华民族作为一个民族实体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作用提供了基本定位和政治法律根据。
二、中华民族在宪法文本中的缺位
中华民族对于中华现代国家构建的意义,以及中华民族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制度体系的支撑,是历史形成的现实存在。在中华民族已屹立于世界东方并发挥着重要作用的条件下,“中华”概念的本质内涵就是中华民族,当代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号也蕴涵着对中华民族在新型国家中地位的肯定。以在中华民族构建关键时期形成并饱含中华民族内涵的《义勇军进行曲》为国歌,把“中华民族到了最危险的时候”在国内国际唱响,这更是对中华民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位的肯定。上述种种,都是对中华民族在事实上拥有宪法地位的肯定和确认。
然而,中华民族在事实上拥有宪法地位的现实,却未在宪法文本中反映出来。不论是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提供宪法基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五四宪法”,以及接下来的“七五宪法”“七八宪法”和现行的“八二宪法”,都没有对中华民族的宪法地位有所规定或表述,甚至连“中华民族”的概念都没有。诚然,仅仅因为没有在宪法文本中对中华民族有所表述或规定,就认为中华民族在宪法中缺位有失公允。抗日战争胜利后不久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也没有关于中华民族的论述,甚至也没有“中华民族”的概念,但没有谁认为中华民族在其中缺位。
问题在于,从共同纲领到当代中国的各部宪法文本中都没有中华民族的内容,却对“各民族”和“少数民族”有明确规定,从而明确了“各民族”和“少数民族”的宪法地位。自从中国近代以来二重性的民族构建完成以后,中国既有一个作为国族的中华民族,又有56个民族,56个民族共同组成中华民族,这就是当代中国最基本的民族国情。在此背景下,宪法文本中没有“中华民族”的内容却有“各民族”和“少数民族”的内容,就不可避免地凸显出一个“孰轻孰重”“孰有孰無”的问题,从而使中华民族的宪法缺位问题凸显出来。《中华民国宪法》中没有“中华民族”的表述,也没有“各民族”或“少数民族”的规定,所以就不存在这个问题。
不仅如此,我国的民族理论和国家理论长期以来都没有明确当代中国的民族国家性质,而是将其界定为“多民族国家”。 我国学术界、理论界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都未对民族国家形成准确的认知,常常把民族国家理解或界定为单一民族国家,进而把民族国家与多民族国家对立起来。其实,把民族国家界定为某个民族的国家,认为民族国家是单一民族国家,都不过是民族主义的一种诉求。由此产生的理论和判断,不可能是对民族国家的准确界定。从人类国家形态演进的过程看,民族国家是国家形态演进中的一个阶段,也是近代以来主导性的国家形态以及世界体系的基本单元。而“多民族国家”不过是基于一个国家内民族结构的复杂性而做的一种描述性界定。纵观世界的国家形态演变进程和历史,并不存在“多民族国家”这种国家类型。现行宪法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表述。按照这样的界定,中华民族的宪法地位的理论基础的确不存在,而“各民族”的宪法地位的理论基础则明确而坚实。或者说,这样的界定没有为中华民族的宪法地位留下应有的空间或位置。这样的状况与宪法文本中没有中华民族的内容的表述相结合,中华民族的宪法缺位问题就被做实。
不过,所谓的“中华民族宪法缺位”,并不是指宪法不承认甚至排斥中华民族在国家中的地位。如前所述,宪法中蕴涵着对中华民族在国家中的地位和中华民族宪法地位的肯定。而是指,宪法文本中没有对中华民族做出明示性的规定,没有“中华民族”的概念。从这个意义上讲,当代中国的宪法对中华民族地位的肯定是以蕴涵的方式表达的,却没有在宪法文本中有明确的论述和规定。中华民族在宪法中缺位,是一种相对的缺位,而非绝对的缺位。
中华民族在宪法文本中的缺位,并不是一种制度性安排,更非刻意而为,而是当代中国国家建设在特定历史条件下诸多因素导致的结果,是一种历史的疏忽。导致此种结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客观方面的原因,也有主观方面的原因。
从客观方面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及以后相当长时期,有两个方面的事实特别突出。一方面,抗日战争的胜利表明,中华民族最终战胜了入侵的异族,争取民族独立的运动取得了决定性胜利,整个民族欢欣鼓舞。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毛泽东在全国政协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上发表了关于《中国人民站起来了》的著名讲话,不仅宣布“中国人从此站立起来了”,也宣布“我们的民族将再也不是一个被人侮辱的民族了,我们已经站起来了。”〔5〕在此条件下,中华民族的地位不言自明。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包含中华民族内涵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名以后,中华民族的地位更是无须专门说明。另一方面,中国历史上众多的具有历史文化性质的族类群体,在近代以来的民族构建中逐渐获得了民族的地位,从而被构建成为了诸多的民族。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和以后的相当长时间内,它们对中华现代国家制度的构建,尤其是边疆多民族地区的人民政权的建立,以及党和国家一系列重大政治任务的落实,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各民族尤其是少数民族在历史上并未得到尊重,它们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未得到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如果不对各民族尤其是少数民族的地位进行明确规定,就不利于国内民族关系的疏通和协调,不利于与此相关的社会政治问题的解决,不利于边疆多民族地区人民政权的建立,不利于党和国家诸多政治任务的落实。在此情况下,在共同纲领和宪法中明确“各民族”和“少数民族”的地位,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从主观方面看,我们在民族问题的理论和认识上并没有能够支撑中华民族宪法地位的内容或论述。中国共产党的民族理论基本来自于苏联,而苏联的民族理论本质上是苏联成立前后国内族际关系和处理族际关系问题实践的反映和总结。十月革命以前的沙皇俄国,存在着数量众多且形态各异的族类群体。它们是“具有自己语言文化和自治传统的少数族群”,并“具有反抗沙皇政府压迫和恢复独立的愿望”。〔6〕在此情境下,“承认具有自己语言文化和自治传统的少数族群为现代政治意义的‘民族(nation,nationality)并允诺中央政权被推翻后这些少数族群享有‘独立或‘自治权利,这是激进的革命党进行广泛政治动员以推翻反动皇朝的十分有效的夺权策略。”〔7〕布尔什维克也是如此。“列宁、斯大林为发动沙皇统治下的各少数族群参加反沙皇斗争,宣布他们都是‘民族并应当享有‘民族自决权,可以自由地脱离俄国并建立自己的独立国家。”十月革命胜利后,“各地以‘民族为单元建立的‘苏维埃政权和‘自治政府如雨后春笋般地出现。新生的布尔什维克中央政府没有力量在军事上进行镇压,而只能与它们妥协,在政权建构上给予各‘民族很大的权力。”〔8〕俄国十月革命后发表的《各族人民权利宣言》就提出:“俄罗斯各族人民自由自决乃至分立并组织独立国家的权利”的原则。〔9〕在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俄国国内的族类群体就这样被构建成为了“民族”,并成为苏联民族理论的基础。苏联的民族政策也是在此基础上形成的。
在苏联影响下成立的中国共产党,在民族问题上的认识也深受苏联影响,“自创立之时起就完全接受了苏联的民族理论”〔10〕,“在幼年时期基本上照搬了苏联解决民族问题的模式和经验”〔11〕,因而形成了一套以同情、关心和扶持少数民族为核心的“民族主义取向”的理论和政策。因此,党在成立的早期就提出了民族自决和以联邦制方式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政策主张,抗日战争胜利前后虽放弃了民族自决和联邦制的主张,转而采取民族区域自治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政策主张,但仍十分注意国内各民族尤其是少数民族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数十年间,在意识形态和学术研究中占有重要位置的民族研究都不包括中华民族。“中国的民族研究限于少数民族,势必不容易看到这些少数民族在中华民族整体中的地位”〔12〕,更不可能形成对中华民族的完整认识,因此便出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族理论中没有中华民族完整论述的吊诡现象,民族理论基本上就是少数民族权益理论,国家也被定义为多民族国家。这样的思想认识和理论判断自然不会為在宪法中给予中华民族以明示性规定提供条件和空间。
三、中华民族宪法缺位引出的问题
作为一个疆域广大和生活着56个民族的国家,当代中国的族际关系十分复杂。在这样一种复杂的族际关系条件下,作为现代民族的中华民族的地位和意义十分重要。然而,当代中国宪法的文本中恰恰没有对中华民族的地位做出明示性规定,这导致中华民族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缺乏宪法依据,因而无法形成刚性化的影响和约束。随着亲身经历中华民族构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构建的一代人逝去以后,这类问题愈加突出。而此问题的存在和演变,对当代中国的族际关系、现代国家制度建设以及国家统一和稳定都具有基础性和根本性的影响。而且,这类影响显露以后,人们看到的往往只是冰山一角。事实也正是如此,中华民族在宪法文本中缺位这个历史的疏漏,已经带来了一系列始料不及的后果。
第一,民族问题上的认识和政策中的片面性被固化了。中国基本的民族国情是既有与中华现代国家结合在一起的中华民族,即中国的国族,又有在长期发展中形成的历史文化群体获得民族身份和地位而形成的56个民族,56个民族共同组成了中华民族。但是,相当长时间内中国在民族问题的认识和政策中却出现了这样的现象:组成中华民族的56个民族尤其是少数民族倍受重视,而中华民族则有意无意地被忽视;前者讲得多讲得实,后者讲得少讲得虚。宪法文本中有“各民族”“少数民族”的内容而没有“中华民族”的内容,就被看作是为这样的片面性提供了“宪法依据”,从而把认识和政策中的片面性刚性化和固定化了。
第二,中华民族的建设和作用的发挥难以落实到依法治国实践中。现代国家的建设和治理都是在特定的法治框架中进行的,宪法就是这个法治构架的总纲。当代中国直接把宪法定义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和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在此条件下,宪法就是依法治国的圭臬,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可是,宪法中却没有中华民族的明示性规定,这就使得中华民族在依法治国实践中缺乏宪法依据。从目前的形势看,通过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和巩固助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就无法在依宪治国的框架中获得足够的支持。
第三,中华民族的虚化已经成为现实并日渐突出。由于缺乏足够的宪法保障,现实政治生活中便出现了这样的现象:否定少数民族的言行会触及宪法并涉嫌违宪,否定中华民族的言行则没有这样的问题。因此,否定中华民族的言行便屡屡出现,中华民族也因此而不断受到侵蚀,中华民族走向虚化也就日益成为现实。一些人公开发表否定中华民族的言论,理由之一便是宪法中没有中华民族的概念和规定。1978年通过的新版国歌,直接就将“中华民族到了最危险的时候”的歌词删除了。在中华民族虚化已经成势的情况下,费孝通提出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理论,把中华民族再次凸显于当代中国历史的舞台。然而,虽然这一观点得到广泛的认可和国家决策层的肯定,但仍然还有一些学术权威对中华民族采取直接否定的态度,并以学术讨论之名继续发表否定中华民族的言论。
第四,经由中华民族认同而增强国家认同的路径难以通行。民族国家与王朝国家的一个根本区别,就是国家的合法性和道义基础的意义突出而重大。况且,这样的合法性和政治伦理并不基于武力也不全然依赖传统,而主要是基于国民对国家的认同。民族国家的根本特性是国家与民族的一致性,因而国家认同与民族认同是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的。经由民族认同而实现和巩固国家认同,是民族国家认同构建的重要途径。〔13〕中国是在具有数千年历史的王朝国家灭亡后构建起民族国家的,新兴的民族国家因而具有丰富的文化内涵,并被称为文明国家。因此,通过对中华民族的认同而夯实国家认同的基础和提升国家认同的水平,是国家认同构建的根本途径。但是,由于中华民族在宪法文本中的缺位,经由中华民族认同而达成国家认同的途径就会由于缺乏宪法的有效支持而受到影响和削弱。
另外,民族及与之相关的问题因上述问题持续存在,又会导致与之相应的价值观和政治伦理的形成和突出,进而塑造出相应的“政治正确”。这样的政治价值观、政治伦理和“政治正确”,反过来又为上述问题的进一步延续和滋生提供土壤和条件,从而使得上述问题得以持续和发展。
上述问题的核心和集中体现,是中华民族的虚化。这样的现象与宪法中强调“各民族”“少数民族”而不谈“中华民族”的文本内容相结合,又会在民族或族际关系问题上塑造出一种独特的政治框架,并引发一系列问题。
一是,各个民族的发展因缺乏规约机制而各行其是。当代中国的民族结构是独具特色的。费孝通指出:“中华民族和它所包含的50多个民族都称‘民族,但在层次上是不同的。”〔14〕显然,与56个民族相比,中华民族要高一个层次。中华民族的“一体”和56个民族的“多元”相互依存、相互牵制。在此条件下,作为整体的中华民族的凝聚和巩固状况,与56个民族的团结和交融程度直接相关;另一方面,中华民族作为一个总体框架,对各个民族的发展具有统摄和规制作用。可是,中华民族被虚化后,这种作为总框架的规制作用就逐渐淡化甚至失去应有的作用,56个民族的发展失去了必要的规约而各行其是。对于各个历史文化性质的族类群体已经成为民族的当代中国来说,各个民族的任意发展必然导致一系列后果,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根本问题。
二是,国民的整体性与异质性之间的平衡发生了倾斜。现代国家国民的整体性与异质性并存,这样的二元性对国家政治共同体的影响是根本性的。中国历史上之所以出现和存在广为诟病的“一盘散沙”现象,根子就在于缺乏一种能够将国民整合在一起的社群形式,国民同质性的程度十分低下,国家政治共同体因而缺乏必要的内聚力和整合力。中国在抗日战争中之所以能够凝聚起巨大的力量并最终战胜入侵的异族,根子就在于能够将国民凝聚成为一个整体的社群形式——中华民族——的逐渐形成。中华民族虚化以后,这种重要的社群形式的整合功能也就逐渐弱化。相反,国民分属于不同民族而形成的特定身份就会以多种方式得到强化。这样一种较之于国民自然形成异质性而强大得多的制度化的社会结构性差异,就会持续地将国民朝着异质化方向引导。随着此种现象的形成和发展,基于公民权利的现代国家制度机制就会变得无所依托,國家认同就缺乏社群和文化的基础,各个民族的民族意识就会因此趋于旺盛。
三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主体被抽象化。党的十八大以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这样一种饱含历史文化内涵的叙事方式,成为国家发展目标的基本描述方式。2017年召开的党的十九大,更是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确定为国家发展的核心目标。在这样一个中华民族正在走向世界舞台中央并前所未有地接近伟大复兴的时候,一个高度凝聚、一体化和整体性的中华民族,自然成为国家发展目标的强大支撑。或者说,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有赖于一个具体而现实的主体,这就是中华民族。如果中华民族虚化并走向涣散,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主体就成为一种抽象而虚拟的存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号召力和实质支撑都会受到削弱。
四是,全球中国人团结和凝聚的文化标识趋向虚幻。中国崛起的实现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目标的实现,有赖于国家的统一和全球中国人的团结和凝聚。而在此过程中,在中国传统、历史和文化基础上形成的中华民族,无疑是有效的社群形式、文化标识和政治标识,以及历史已经证明其深厚影响的认同符号。在中国崛起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目标即将实现的当下,中华民族这个认同符号和文化标识的意义是根本性的。中华民族本身以及由此衍生的文化标识和政治标识,是将全球华人凝聚起来的最有效的工具。由于中华民族的虚化或虚拟化,中华民族在全体中国人民团结和凝聚中具有根本影响的文化标识的功能就会丧失,或走向虚幻而无法发挥作用。
以审慎的眼光看待问题就不难发现,上述问题中的部分问题已经显现出来并表现得比较明显。有的则初见端倪,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其严重后果还会进一步显现出来,这样的影响对整个国家、整个社会来说都将十分深远。
四、中华民族载入宪法不容再延宕
在中华民族于宪法文本中缺位问题已经存在,以及由此导致的后果愈发突出和严重的情况下,一些学者提出把“中华民族”写入宪法,主张在宪法文本中确认中华民族的宪法地位,于是形成了“中华民族入宪”问题。“中华民族入宪”问题的存在已经不是一年两年,其实质就是要解决中华民族在宪法文本中缺位的问题。
中华民族在宪法文本中的缺位問题,是当代中国国家建设和发展到一定阶段形成的,是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但是,随着历史的发展尤其是时代的转换,为此提供支撑或解释的因素和根据已逐渐消失殆尽,要求和支持解决这一问题的因素越来越充分、越来越强劲,正所谓“时移势易”。
一方面,中国国家发展的形势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国家建设和发展虽经曲折,但总体上是向前推进的。尤其是经过40年的改革开放,以及由此推动的快速现代化,中国的发展已经由解决国家内部因为落后而出现的各种问题,进入到解决国家总体发展问题的新阶段,整个国家已经由国家建设时期转变为国家发展时期。诚然,国内还存在发展不平衡、发展不充分以及由此导致的各种问题,但推进国家整体发展进而确立国家在国际或全球的地位的问题更加突出和紧要,国内存在的各种具体问题也只有放在这样一个大格局中来谋划方能有效解决。“大国崛起”也许不是描述此种状况的最好方式,但可能是最有效的方式。在此背景下,从国家发展的大格局和大趋势来看待和审视国内的民族现象和民族问题,并使其与国家发展的大势相一致,就显得十分必要。
另一方面,国家治理的思维和理念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今天的治国者或者说国家决策层把握住了时代特点和历史大势,力图通过对国家治理体系的优化实现强有力的治理,进而促进国家发展目标的实现。同时,治国者或国家决策层显然看到了民族现象和民族问题对实现国家发展目标的重要意义,并将其置于国家发展和治理的总体格局中进行谋划。党的十八大后,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在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总书记又以“中华民族”和“中华民族共同体”来阐释民族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了一个完整的中华民族思想。党的十九大不仅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列入会议主题,而且以“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来界定新时代的内涵、确定国家发展的目标、论述党的历史使命。上述论述中关于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结构中“一体是主线和方向,多元是要素和动力”,“中华民族和各民族的关系是一个大家庭和家庭成员的关系”等论断,以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多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要求,都体现出重塑中国民族关系格局的战略思维和顶层设计,突出了中华民族在中国族际关系中的统摄性意义。
总之,中国今日的“时”与“势”都已发生了重要而根本的变化。新时代之“时”和新形势之“势”,都关联着中华民族这个主体并将其凸显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在此背景下,在宪法文本中载明中华民族,以明示的方式确定中华民族的宪法地位,就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十分紧迫。
十三届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已经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写入了宪法,将其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并列为国家发展的目标。这是“中华民族入宪”的可喜一步,也是了不起的一步,解决了此前宪法文本中没有“中华民族”概念的问题。但是,两个具体的论述都将“中华民族”作为定语来使用,并不是对中华民族宪法地位的专门确认。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华民族”入宪的问题并未因此得到解决。但却由此突出了一个问题,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已经在宪法中明确表述为国家发展目标,而宪法文本中却没有中华民族宪法地位的明示性表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论述缺乏必要的逻辑前提,逻辑的自洽性因此受到影响。这也表明,只有在宪法文本中以明示的方式明确中华民族的宪法地位,才能为宪法所确定的“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
另外,今天把中华民族写入宪法,不仅具备重要的政治条件,而且思想理论方面的条件也已逐渐具备并趋向成熟。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提出,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关于中华民族的一系列论述,以及党的十九大围绕中华民族而做出的重大政治判断、决策和表述,把一个内容丰富的中华民族思想进一步凸显并使之体系化,进而成为重要的政治意识形态。这为在宪法文本中对中华民族的宪法地位进行明确表述,提供了重要的政治条件和思想条件。中华民族写入宪法的条件已经具备,是时候在宪法文本中明确中华民族的宪法地位。在此条件下,顺势而为、乘势而变、挖渠引流方为明智之选,进而也能彰显国家维护中华民族的坚定意志。中华民族写入宪法,就能明确和凸显中华民族的宪法地位,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目标的实现提供坚强的宪法保障。
在当代中国的民族现实和族际关系背景下,解决中华民族入宪必须面对的根本问题是,如何在宪法文本中处理好作为整体的中华民族与作为中华民族之组成部分的各民族之间的关系,即如何在宪法文本中确定两类民族的地位。解决这个问题有两个可选方案:一是,在宪法文本中既不写“中华民族”,也不写“各民族”(包括“少数民族”);二是,既写“中华民族”,又写“各民族”尤其是“少数民族”。前者以“两者都不写”的方式达成两类民族的平衡,后者则以“两者都写”的方式达成两类民族的平衡。
“两者都不写”的方式,虽然“中华民族”与“各民族”都不写,实际上是不去有意地强调“各民族”尤其是“少数民族”。“中华民族”虽然没有写入宪法,但它的地位蕴涵在宪法之中,实际上还是把中华民族置于一个重要的地位。然而,“两者都不写”的方式只是一种理想的推论,事实上是不可行的。具体来说,当代中国的几部宪法都有“各民族”“少数民族”的多种表述,在这样的既成事实面前,不写或删除“各民族”“少数民族”的相关内容是不应该的,也是不可能的。
有鉴于此,要在宪法文本中达到两类民族的平衡和协调,可行的办法就是在现有宪法表述的基础上直接增加中华民族的表述,通过在宪法中“既写‘各民族和‘少数民族,又写‘中华民族”的方式来达成两类民族的平衡。当然,选择这种思路和方案,也有许多技术性问题需要处理,需要相应的策略方案。
纵观现行宪法,有关“各民族”的表述非常多。具体来看,关于“各民族”的表述共有7次,“各族人民”的表述6次、“少数民族”的表述9次。总括起来看,有关“各民族”的内容或表述共有22处之多。这些关于“各民族”的表述都是在具体的规定中出现的,涉及的都是特定指向的问题。在此情况下,减少“各民族”的表述是不可能的,在相应的地方和问题上增加“中华民族”的表述也不现实,一是难以协调两种表述的关系,二是不容易找到合适的表述方式。
从这样的現实出发,在“各民族”的各种表述之前明确写入“中华民族”的内容,为“各民族”的各种表述提供一个具有统摄意义的总体框架则较为合理。以这样的方式来增加“中华民族”的表述,一是相对简单和可行,二是能够达成平衡两类民族的目的。具体的做法是,在宪法“序言”的第一段中增加一句“中华民族是中国各民族组成的大家庭”,即将原来的“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改成“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华民族是中国各民族组成的大家庭。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中华民族大家庭的表述,包含56个民族组成中华民族,以及56个民族结成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的内容,符合当代中国民族关系的现实,已经得到社会广泛的接受;与宪法中“各民族”的表述和2018年宪法修正案“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表述具有逻辑上的自洽性,与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的讲话精神、党的十九大“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要求一致。因此,在宪法的开篇增加“中华民族是中国各民族组成的大家庭”的内容是完全可行的,能够平衡两类民族的地位,使“中华民族入宪”问题得到恰当的解决。诚然,这样的表述中“中华民族”的分量仍显薄弱,但这可能是当前最可行、最有效和最容易为各方所接受的办法,能够在宪法文本中明确中华民族的宪法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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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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