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有序参与政府决策的理论与现实

    万玲

    摘 要:当前,在公民参与政府决策越来越普遍的情况下,如何促成公民理性有序地参与政府决策已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本文从“有序”的内涵入手,通过对公民有序参与的理论与现实状态进行对比、观察与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促进公民有序参与政府决策的建议,以期为促进政府决策科学化提供参考。

    关 键 词:公众;有序参与;政府决策

    中图分类号:D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7)06-0016-08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健全决策机制和程序,发挥思想库作用,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做法都要坚决防止和纠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更是明确地把公民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可见,积极的公民参与已成为当前政府决策过程中不可缺失的内容。然而,现实中政府的一些重大决策项目,由于决策者与目标群体之间存在意见分歧,导致决策冲突越来越多,体制外参与也越来越普遍,进而使得社会失序程度和社会治理成本不断增加。因此,如何将公民有序参与纳入到政府决策过程以助推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就成为新时期公共管理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公民有序参与的内涵与特征

    在我国,“有序”这一概念最早是在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被提出来的,在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报告和文件当中也均有相关内容。但对何谓“有序”却并未作出明确的说明。

    从字面上看,有序的“序”很显然指的就是秩序,而对秩序最直观的理解就是“有条理、不混乱的情况”。[1]也即意味着物质的系统结构或运动是确定的、有规则的。英国社会学家科恩认为,秩序应包含五项内容:⑴秩序与社会生活中存在一定的限制、禁止、控制有关;⑵它表明在生活中存在着一种相互性,每个人的行为不是偶然的和杂乱的,而是相互回答或补充他人行为的;⑶它在社会生活中捕捉预言的因素和重复的因素,人们只有在他们知道彼此期待的情况下,才能在社会上进行活动;⑷它能够表示社会生活各组成部分的某种一致性和不矛盾性;⑸它表示社会生活的某种稳定性,即在某种程度上长期保持它的形式。”[2]

    从这个意义上理解,有序参与无疑应包含以下内涵:一是约束性。即有序参与必然是有限制的、在一定框架内的适度参与。二是交互性。即有序参与必然是建立在参与主体之间的双向沟通和回应之基础上的。任何单一向度的参与都无法达成有序的状态。三是可控性。即有序参与必然是以信息的充分流动为前提的,参与主体能在信息等量的基础上对参与效果进行预判和分析,并对参与过程进行调整和控制。四是差异性。即有序参与必然是在承认主体矛盾和差异基础上的参与。五是稳定性。即有序参与的结果必然是为了实现利益的均衡和社会的和谐。可见,公民有序参与对参与的主体、规则和结果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单纯的公民参与相比,前者融入了更多依法、理性、自主、适度、有效的理念。而且在参与方式上也与后者不同,其更强调法制化、科学化和制度化,对最终成效的追求也更加明显和确定。从应然的角度来看,公民有序参与政府决策无疑应呈现出如下特征:

    一是公民有序参与政府决策应是充满理性的。所谓理性,一方面是指公民在参与地方政府决策时“能够清醒地、自主地根据自己的价值取向做出明智的选择,而不是受外界一时的鼓噪与宣传改变自己的主张与立场”。[3]也就是说,公民有序参与政府决策的主体应具备一定的能力和资格,即具有参与的激情和自主性,能够就自身的诉求与政府进行协商和沟通。因为,缺乏理性的公民参与往往会导致狂热、骚乱等非理性行为发生或引发突发事件。另一方面,理性是指政府对公民参与政府决策的态度和行为也是合理的、科学的。政府既能正确认识公民参与政府决策的功能,又能把握好公民参与政府决策的度,并对公民参与政府决策的整个过程进行积极引导,以确保公民参与政府决策能够进入有序的轨道,进而实现共同的利益目标。

    二是公民有序参与政府决策应是充满信任的。公民参与政府决策是建立在政府与公民的良性互动之基础上的,如若缺乏起码的信任,则会失去各方对话的基础,参与也会变得无效。而这种信任不仅取决于在沟通过程中参与各方表现出的起码的尊重和诚意,而且还取决于某个战略目标在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之间取得一致共识的程度。只有相互尊重,参与政府决策的各方才会自愿地接受各种约束;也只有当各方利益主体都能基于一个共同的目标而达成妥协时,公民参与政府决策才能取得真正的成效。

    三是公民有序参与政府决策应是有约束力的。有序的公民参与是有限的、适度的。一方面表现为公民参与必须依法依规。只有合法的参与才是有序的公民参与,而这里的法,既包括正式的法律规范,又包括非正式的制度体系。另一方面表现为公民参与是有节制的,而有序的公民参与还应是一定规模和程度的公民参与,毫无节制的、过度的参与往往会难以控制,从而带来预想不到的后果。所以,公民参与政府决策的过程既需要规则的指引,也需要参与各方对参与规则的共同维护和遵守。

    四是公民有序参与政府决策应是均衡性的。所谓均衡,一方面体现在参与各方应力量均等;另一方面体现在利益主体参与机会的均等。不管是弱势群体还是强势集团,在政府决策过程中都应有同样的机会和平台与政府进行沟通。此外,均衡性还体现在各方都具备共同的参與条件或享有同样的参与资源,如信息对称等。资源均衡是势力均衡的基本要件。

    二、公民有序参与政府决策需要具备的条件

    (一)一定的参与空间

    政府对公民权利的尊重以及对治理空间的让渡是公民有序参与政府决策的前提条件。当前,公民参与之所以能成为一种趋势,与全球化背景下各级政府主动倡导和推动治理改革是不无关系的。正如罗伯特·达尔所述的那样,20世纪最为显著的变迁就是人们对公民参与行动的评价从鄙夷否定到赞扬肯定的转折,即便最独裁的统治者也不吝赞扬公民参与。[4]这也是公民参与之所以能够被广泛推崇和实践的重要原因。事实证明,一个习惯于集权和控制的政府往往会忽视公民的意见和忽略必要的倾听,如此,必然会造成体制外表达和无序沟通的大量衍生,从而影响政府治理的有效开展和社会秩序的形成,甚至还会对政府信任和合法性产生影响。因此,适度的权力共享应成为地方政府坚持的首要原则。

    (二)成熟的参与主体

    参与是一个双向互动的过程,政府和公民都有责任为达成参与的有序而努力。也就是说,有效的参与过程应来自于两极的成熟,即成熟的参与者以及成熟的公共权威引导。[5]所谓成熟,对于公民而言,不仅要有正确的参与意识,而且还要有强烈的责任意识。即在追求权利的同时,也应担负起应当承担的责任。对于政府而言则表现为:在态度上,要有平等对话与协商治理的意识和理念;在行为上,要学会倾听,掌握组织决策论坛的技巧,积极推动并引导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沟通与合作。

    (三)完备的参与规则

    所谓参与规则,即对具体参与过程中各参与主体的地位、角色、权重、参与程度、程序以及结果使用等问题的界定,这是公民有序参与的保障。目前,关于公民参与的政策很多,但如何确保其有序性仍缺乏相应的条款,所以,在具体过程中经常出现公共政策被民意绑架、公民参与流于形式等问题。为此,在具体参与过程中,政府有责任向社会阐明决策的目标,合理确定参与者的种类和资格,并引导政策对话向公共利益的方向进展。[6]同时,在具体参与过程中,各方参与主体还应遵循平等、公开和协商对话的原则。

    (四)合适的参与平台和方式

    1969年,雪莉·阿恩斯坦根据公共决策时公众所能发挥影响力的程度,将公众参与的方式从最少参与到完全主导分成了3种类型共计8个梯次,具体包括操纵、引导、告知、咨询、劝解、合作、授权与公民控制。参与是分层的,因此,根据不同的公众状况和具体事务要求选择和创建适当的参与方法与形式,是促进公民有序参与的重要条件。

    (五)无障碍的信息流动

    无障碍的信息流动是确保公民有序参与的一个非常关键的要素。过去,公民在参与中之所以总是处于弱势或失衡的位置,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其获得的信息匮乏和滞后。有序的公民参与必然是建立在政府与社会良性互动基础上的参与,为此,就必须构建起无障碍的信息流动通道。唯有如此,信息才不是单一地控制在政府手中,或者是从政府向公民的单项流动;相反,公民因为拥有完整的信息资源,能够与政府进行对等的沟通与交流,其诉求和主张才能得到政府及时的回应。

    三、公民有序参与政府决策的现实困境

    要实现公民有序参与政府决策,就必须具备空间、主体、规则、方法、信息五大要素,然而,在我国政府决策中,公民参与还受到诸多因素影响。具体表现如下:

    (一)传统思维方式下的选择性

    目前,仍有一些地方政府或部门在作出决策时无视民意或轻视民意,使公民参与处于可有可无、形式化倾向比较严重的状态,大量衍生型公民参与行为也由此产生:一方面,政府没有真正意识到公民参与是政府决策必不可少的环节,对民意的吸纳或对公民参与的推动往往基于自我需要,而不是公民的需求,即有选择性的公民参与仍非常普遍。另一方面,政府出于效率的考虑或是为了节约眼前的时间和成本,将公民参与视作一种“快餐”式的产品,即组织公民参与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完成既定的政治任务,为了参与而参与,缺乏诚意。此外,政府过度控制公民参与的环节和过程,不仅体现在方式方法的选择上,而且在民意代表的遴选上都体现出了强烈的自利倾向。如此,必然会在公民参與需求与空间供给之间产生矛盾。当公民感到参与无力时,就会选择其他的途径去影响政府决策,即衍生型参与或倒逼式参与就会随之产生。而这种参与形式的变化无疑会给政府决策的合法性带来巨大的挑战。

    (二)原有的话语格局被打破

    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试图通过自己的努力去影响政府决策乃至其他公共事务和行为。尤其是随着新媒体的勃兴,原有的话语格局逐渐被打破。全媒体时代,公民与政府对话变得越来越方便并成为一种常态。然而,由于缺乏规则和责任意识,过度参与、无边界参与的现象越来越多。表现在一些重大的决策议题或事项上,大量无直接利益关系的社会群体或公民的参与和表达,在不顾及决策专业性和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对决策内容妄加评判和指责,尤其是一些新媒体的介入,更是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它们往往会倚赖其独有的议程设置功能,将一个地方的政府决策放置于一个无限大的话语场域中进行讨论,而忽视了公民参与的边界和义务,如此,给政府决策造成了巨大的舆论压力。

    (三)非理性、非制度化

    现实中,一些正式的公民参与渠道发挥作用有限,如信访、听证会等。虽然这些渠道在公共决策中发挥了一定的反馈作用,但是,与其应有的功能相比,通过这些渠道进行的公民参与所显现的实际作用并不明显。相反,更多的公民则是愿意选择制度外途径去表达自己的主张,以影响政府决策。公民参与的方式也是以个人的身份或为维护个体的权利进行的。在一些重大的民生决策事项如在解决垃圾处理、征地拆迁等问题的决策中,民意与政府决策之间的矛盾较多。一些人习惯于走上街头或者采取极端的方式给政府决策施压。由于缺乏理性思维和组织化的引导,导致“反沉默螺旋”和网络暴力等现象不断出现,直接造成了社会治理成本的攀升。

    (四)规则和约束体系不健全

    目前,各级政府越来越关注公民参与问题,不少地方也创新性地进行了许多有益的实践与探索,如杭州的开放式决策,长沙的直播式民主等,但在制度规范和规则体系的建设上却依然存在滞后于实践以及针对性不强等问题。如在各地制定的很多规范性文件中都有公民参与政府决策的内容,且都对公民参与的积极作用做了详尽的描述,然而却缺少如何参与的具体措施,包括参与代表的遴选、具体参与方式的选择、组织与实施以及相关责任的界定等,即使有,也往往是粗线条的描述,缺乏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尤其是网络参与,更是缺乏有效的政策指引。在具体实践过程中,政府仍习惯于有组织地征求意见,把反映比较多的问题集中起来,因此,这种“有组织的”公民参与流于形式就在所难免。

    (五)缺乏对话基础和平台

    目前,很多的地方政府决策事项遭遇“搁浅”的原因之一就在于缺乏政府与社会对话的基础和有效的平台。在整个公民参与政府决策的过程中,要么政府与公民之间缺乏诚意,自说自话;要么由于信息不对称而无法进行有效的沟通;要么找不到一个合适的平台,能够让政府与公民进行充分的博弈,等等。因此,在很多政府决策案例中都存在“全民开讲”与集体失声并存的问题,即要么大家都不说话,要么大家都乱讲话,结果是真正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核心的诉求没有得到满足,政府与公民的博弈最终只是一个双输的局面。这不仅会增加公民参与政府决策的成本,而且还会挫伤公民参与的热情,消减公民对政府的信任程度。

    当前,我国公民参与政府决策中存在的“官控”式参与、随意式参与、激情式参与、运动式参与和消极式参与等,无不影响了公民参与政府决策的有序性和有效性。

    四、公民有序参与政府决策机制与规则之构建

    (一)培育成熟理性的公民参与主体,营造良好的参与氛围

    1.从政府层面看。首先,应努力从微观的事务管理中抽出身来,注重向综合协调处理方面转变职能,积极主动放权,通过各种方式为公民让渡社会治理空间,并对社会发展的需求及自身的职责、功能有清醒的认知,主动适应社会的变化和时代的发展而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革新。其次,要进一步强化公共服务和人本意识,摈弃传统的行政思维方式,在公共服务中实现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通过权力与权利的有效对接来实现社会的善治。各级政府应树立起平等对话与协商治理的意识和理念,学会倾听,学会组织决策论坛的技巧并注重与公众的合作,力争在为公民提供自治性、互助式、多元化参与平台的过程中实现对社会的有序管理。第三,政府应积极打造各种平台,为促进社会治理多元主体间的有机互动和良性合作提供基础和条件,进而保障公民参与的有序进行。如对滞后的法律法规予以修订和完善,通过制度的建立与规范,合理定位公民在有序参与政府决策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时,应建立健全行政援助机制,为公民提供及时有效的政策咨询和指导,通过加强公民参与意识教育以及参与技能的培训等形式,使公民有序参与政府决策有法可依,有条件可为,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有序发展。

    2.从公民层面看。公民应转换“臣民”思维,强化主体意识。要积极主动地接受公民参与教育,不断提升自身的参与技能和参与水平,从而实现更加有理性和有深度的参与。首先,个体的、没有组织的公民不可能进行有效的参与。为此,一方面,公民应充分利用学校及各种社会资源提升自己的科学和文化素养;另一方面,政府要引导公民积极参与基层社会建设,在具体事务中提高参与能力。其次,就个体公民而言,要树立正确的参与意识。公民参与不是简单的情绪发泄,而是就政府对某项决策提出一个建设性意见的过程。在维护自身权利的同时,每个人都应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只有形成健康有序、宽容理性的公民,公民参与才有行动力。[7]

    (二)探索合适的利益输入方式,完善公民参与的制度供给

    ⒈创新工作方式,发挥体制内民意代言机构的主阵地作用。目前,公民表达诉求和参与决策的渠道和方式很多,但依托力部门或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表达利益诉求,依然是大多数人的选择。而作为制度化的参与渠道,诸如政协、人大等机构也要顺应形势变化,及时更新工作理念和方式,建立健全代表委员工作机制,提升代表委员的素养和履职能力,积极搭建代表委员参与政府决策的机制和平台,尤其是要积极推动代表委员下基层,以充分发挥其民意机构“传声筒”的作用。此外,在巩固和拓展政协、人大等现有问政渠道的基础上,还要对信访、听证、座谈等传统渠道进一步加以规范,以避免出现公民“被动参与”或“形式参与”的情况。

    ⒉建立健全政府决策咨询制度,着力提升公众参与的分量和质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建立健全决策咨询制度。为此,各级政府应充分挖掘智力资源,完善政府决策智力支持系统。制定并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借用政府“外脑”,开展积极有效的咨询论证活动,并确保专家意见成为政府决策的重要参考。在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库作用的基础上,大胆探索公民有序参与政府决策组织形式的创新,以最大限度地整合资源,寻求优势互补,在促进决策优化的同时,也为公民意见、建议的有序输入提供一条专业的通道。

    ⒊利用大众媒体的议程设置功能,引导公民合理表达诉求。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大众传媒影响公共决策的频率和程度越来越高,因此,应进一步发挥媒体的作用,尤其是要充分发挥网络媒体信息收集和政策辩论平台功能,合理引导网民通过相互辩论、说服等方式形成各自的建议和态度倾向,并将他们意愿中一致的内容叠加、放大,最终形成具有代表性的主张表达出来,为政府决策提供系统的智力支持。之后,政府对这些信息进行论证分析后再通过网络或其他媒体将政府处理措施和政策决议反馈给公民,从而兑现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等承诺,实现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良性互动。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尤其要加强网络参与相关规范和制度建设,增强网络媒体和网络“意见领袖”的责任感。

    ⒋加強社会组织建设,完善公民有序参与的组织载体。社会组织作为公民有序参与政府决策的有效组织形式,具有较强的社会整合功能,在推动政府与公民对话和沟通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事实上,在任何社会,个人与政府之间都存在不同种类的社会组织,社会成员个人只有通过参加社会组织并借助于组织的力量才能更好地保障自身的正当权益,并对公共决策产生实质性的影响。[8]反之,政府也能够依托社会组织来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因此,政府应正确认识社会组织的功能,大力营造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环境,在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管理上进一步解放思想,扫除观念和体制障碍,通过分类指导和试点工作,使其能量和活力真正得到释放。同时,应进一步降低社会组织参与政府决策的门槛,并向其提供适当的经费、人员、政策等支持,使其能依法、有效运转,坚持独立性,逐渐消除过分行政化、等级化和依附性强等倾向。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帮助其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加强其在公民参与规范方面的培训和教育,不断增强其参与公共决策的能力和影响力。

    (三)适度调整与变革决策程序,建立相互守信的参与规则

    ⒈在政策议程设置环节赋予公民更多的话语权。所谓政策议程,即指某一引起决策者深切关注并确定必须解决的公共问题被正式提起政策讨论,决定政府是否对其采取行动、何时采取行动、采取什么行动的过程。它是进行决策的前奏,直接影响着决策的走向。因此,在此环节应加大公民尤其是弱势利益群体参与的力度。除了要引导公民自觉充分地表达诉求之外,政府还应以专业民调为支撑,主动、科学、广泛地体察和征集社情民意,为进一步优化政府决策提供有力的依据。新加坡政府在2006年10月成立的“民情联系组”就是一个很好的借鉴。政府通过该机构开设公共论坛和组织一系列会议,建立了一条政府了解民情、与公民沟通的纽带,让公民拥有了一个发表意见、了解政策和参与国是讨论的渠道。此外,还值得强调的一点则是在话语的权重上要体现民意的重要性,让公民对涉及自身利益的重大民生项目具有法定的排序和选择权。如广州“同德围模式”中所创造的“群众点菜,政府买单”方式,就是在决策事项的轻重缓急或大致解决意向上让公民拥有主动权和主导权,政府在其中更多地是一个倾听者和规则的制定者,如此,公民参与才能真收到实效。

    ⒉构建以公民满意为导向的公共决策评价机制。通过实实在在地实施“公众满意度策略”来提升公民对政府决策的影响力。大量事实证明,被决策者话语权和公民参与渠道的缺失,很难提高公民对政府决策的满意度,也不利于公共决策效率与质量的提高。因此,首先,应以公民需求为基础,构建科学可行的公共决策评价指标体系。其次,应以社会群体为评估主体,促进客观与科学地进行公共决策评价。决策的好与坏应由目标公众自己说了算,要避免出现政府指定代言人或者少数社会精英的“以偏概全”现象。此外,还应加强法律和制度评价体系建设。对于新闻舆论、社会公民和独立调查机构的评价,要建立宽松和有法可依的制度环境,依法保护公民对政府决策评价的权利。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舆论评价体系建设。舆论评价体系主要由各类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互联网媒体构成,目前已成为人们形成价值取向的重要信息来源。其发布的各种信息在满足人们信息需求的同时,对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具有潜移默化的影响,因而更应该对其进行有效的挖掘和利用。另一方面应继续加大政务公开和效能监察力度。充分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建立有效的评估信息传递平台。另外,政策评价结果要避免被束之高阁,应与问责制度联系起来,对政府及公务人员形成“硬约束”,以确保政府和决策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⒊加强政府回应与信息公开。在公民参与路径中,无论是输入还是输出环节,都有一个贯穿始终的要素,那就是政府的回应及其信息的流动,它构成了公民参与过程中政府与公民良性互动的来源和支撑。回应性与政府的合法性、透明性、責任性、有效性等要素共同建构起善治的基本框架,是促成政府与公民合作治理公共事务和共同参与社会政策过程的网络关系。[9]因此,所有吸纳民意的通道同时也是一种回应民意的通道。

    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公开是实现公民参与的前提,也是政府对公民利益输入进行回应的重要环节。因此,一方面,应抓住公民的核心诉求,有针对性地、分批分次地公开相关决策的重点信息。另一方面,应创造条件,确保不同层次的公民群体都能平等地享有这些信息。再者,还应进一步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如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和报纸、网络等媒体,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并对公众提出的问题、意见进行回复。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发挥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的作用,充分利用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相关的配套制度来发挥监督平台的作用。充分利用网络平台,以政府门户网站为枢纽,加强网上政务服务大厅建设,健全电子政务数据交换共享平台,加强网上政民互动和政务信息网上公开。不断挖掘并发挥公共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室)的作用,在这些机构内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设施,广泛公开信息。充分发挥公共场所的信息宣传作用,利用车站、商场、超市和网上交易平台等公共场所及时公开信息,以扩大信息的影响面,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⒋建立张弛有度的对话规则和约束体系。政府应转换决策思维方式,与公众共享治理和决策权并不代表政府就没有责任去引导整个决策过程。为此,政府应根据环境的需求适时地调整职责,尤其是面对大量的公众诉求时,政府有责任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约束机制来确保整个决策过程中利益主体之间的有序互动。在这方面,可借鉴新加坡地铁建设的经验,通过完善的法律法规对各方参与主体的角色、责任、地位等作出明晰的界定。在整个过程中,无论是政府、专家还是公民都应谨守尊重、诚信、协商、平等的原则,自觉地行使权力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其中,专家应坚持专业理性,通过反复的政策辩论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有效的智力支持;公民则应在政府的规则指引下有序地表达自己的意见或主张;而政府的角色则应由社会价值权威分配的“家长”向“裁判”转变,保持自身立场的超越性和公正性,注重决策程序的合法性,承认不同利益群体的平等地位,为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博弈提供规则和程序,在公民充分发表意见、协商、妥协以及达成共识的基础上作出科学、合理的决策。

    【参考文献】

    [1]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M].商务印书馆,2005.1759.

    [2]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大学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227.

    [3]魏星河等.当代中国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研究[M].人民出版社,2007.22.

    [4]Robert A.Dahl.Polyarchy:Participation and Opposition,New Haven,Conn:Yale University Press,1971,p5.

    [5][6]王巍.西方公共行政中的公民参与:经验审视与理论进展[J].公共行政评论,2010,(02).

    [7]郑维伟.网络公共空间与公民有序参与[N].学习时报,2013-01-08.

    [8]胡斌.政府决策中公民参与问题研究[D].湖南大学硕士论文,2010.

    [9]梁莹.公民论坛中的地方政府回应——以南京市“市民论坛”为例[J].中国行政管理,2010,(06).

    (责任编辑:牟春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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