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效路径探索

    金光远

    [摘要]作为现代公司制核心内容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对于公司制的开展和落实将会产生十分直接的影响。但从当前的状况来看,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暴露出的问题,已经成为阻碍公司制有效落实及其作用发挥的重要因素。文章就如何完善国内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展开了相应的研究和讨论。

    [关键词]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问题;完善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2(2021)08-0048-02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体系和内容也随着历史的发展在形式上出现了多元化的特征,绝大部分公司在具体应用的过程中都是将其作为整个公司管理体系建立和落实的基础,借此来显著地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率。而当前我国进入国民经济发展新常态的时代,需要针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所暴露出的问题进行有效的弥补和完善,这也是当下公司制度建设落实及企业健康长远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概念解析

    由于受到利益意识因素的影响,财产的所有人往往会将部分个人财产转交给专业的经营人员做出经营上的弥补,而这也可以对个人运行中原有的弊端进行妥善的解决,进一步提升资源的整体利用效率。但在现下公司的实际运营环节中,经营权和所有权之间出现了客观分离的现象,而这也将会为公司的健康良好运行埋下相应的安全隐患。而从法律的层面来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设置的主要目的就是有效地约束、管理和制衡公司的法人,并且这也是一种平衡公司内部各个主体工作的有效机制。其中公司的所有者、监督者和经营者都是其中最为重要的公司主体,通过在公司的各个主体之间构建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并对其主体关系进行合理的优化和调整,可以促进整个公司的健康协调发展[1]。总而言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层面的内容。第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能够规范公司所有者的职权及责任、义务和经营者的财产所有权。第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一种由公司的监事会或者是执行监事以法人治理结构作为基础,实行自身法定监督权的一种监督机制。第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经营者的经营机制,可以对公司内部的董事会经理等人员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进行明确的规定,借此实现所有者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二、当前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暴露出的问题

    (一)出资人缺位带来的“内部人控制”问题

    即便我国的企业实行了公司制,由于在绝大部分企业内投资及控股上国有股仍旧占据着绝对地位,使得国家仍旧是企业最大的股东。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解决由什么机构或者是人员来代表国家履行相应的职责及由这种代表所产生的法律依据等诸多问题。而当前国家股的代表人仍处于一种模糊化的定位,导致事实上所有者缺位现象的出现,这也就为企业的经营人员以个人的私人利益或者職工的小集团利益为出发点,进而为内部人控制问题创造了绝佳的环境因素。这种问题的存在,对于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和已经逐渐完善的公司法人机构将会产生最为严重的破坏。

    (二)董事会中存在的问题

    从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及其他章程看来,董事会需要在接受股东委托的同时对其负责,同时代表股东进行公司的经营决策。但从当前的公司发展状况来看,部分企业内的董事会原有的作用并未能得到有效的发挥,主要表现如下。第一,董事会的产生有较强的主观随意性,通常都是在没有召开股东大会的情况下董事会便已产生,同时也有部分的公司出现了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因为经营者出于个人私利的考虑而损害整个企业的利益[2]。第二,即便有的企业从组织形式上完成了公司化的改制,但是董事会基本上都是公司原有的领导班子,导致整个董事会和经理层的成员出现了高度重合的问题,如此一来,股东代表股东利益的作用就不会得到有效的发挥。

    (三)监事会监督作用严重削弱

    监事会作为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公司治理机构,是通过监督公司内部有关财务方面的各项决策和工作,来保障整个企业得以健康有效运行。为了切实保障监事会监督权的有效实行,必须赋予其相对独立的地位。但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对侧来看,赋予监事会的权能无法与公司内部的董事会进行制衡。简而言之,有关法律法规虽然赋予了监事会监督董事、经理的权力,但却没有在董事、经理的任免上给予监事会对等的权力。这种监督手段和程序保障缺乏的情况,导致监事会原有的监督作用遭到重大削弱,很容易在公司制实践的过程中成为董事会的附属品[3]。

    (四)激励制度不够健全

    我国企业现行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着激励制度不够健全的问题,作为整个公司经济效益发展和提升中必不可少的激励制度,其执行的质量对于企业内部的管理公平性将会产生最为直接的影响。在当前形势越发复杂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传统的企业激励制度已经无法满足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和落实的要求。同时,其中所存在的一些缺乏公平性的激励制度,还会导致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经济效益受损的问题,并且激励制度所存在的不公平性也削弱了企业内的员工凝聚力[4]。

    三、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途径

    (一)确保出资人主体到位

    为了更好地解决公司内部出现的所有者缺位问题,需要国家相关部门出台有关的法律确保出资人到位,并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引导下,建立起所有者权利、义务、责任统一的企业管理体制。如此方可有效地解决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存在已久的所有者缺位问题,这也是有效解决整个企业内部人控制缺陷的最为根本的途径。

    (二)董事会制度的健全

    董事会作为整个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内容,其在管理经理层做出决定的同时也代表着整个企业高层管理的水平。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健全董事会制度。

    第一,严格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通过股东大会的召开来选举人员组成相应的董事会,借此来有效地消除董事会成员产生过程中的主观随意性等诸多问题。第二,针对原有董事会的结构及其功能以实际情况为基础做出优化调整,可以借助独立董事制度的实行来实现,并对既存的董事会决策支持系统做出完善及优化,从而确保整个董事会可以进行集体化决策,借此来有效地防止出现董事会内部的合谋行为。第三,董事信息披露制度完善,通过这一行为,可以确保整个公司法人治理的结构透明程度得到有效的提升,并且可以建立及维护股东会和董事会之间的信托法律关系[5]。

    (三)治理组织机构的完善

    作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企业法定监督机构的监事会,因为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导致其监督权无法得到有效的行使。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严格遵循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以实际的分权制衡原则作为基础,在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之间,进一步健全公司治理的组织机构,并赋予监事会相对独立的地位,同时也需要针对监事会追究董事及经历责任的权利制定相应的流程及规则。如此便可在有效完善监事会自身有效监督制约机制的前提下,在真正意义上全面发挥监事会具备的双向监督功能。

    (四)激励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在解决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激励制度不健全问题的过程中,可以创建出一种限制表决权,借此来有效地维护一些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并维持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公平性,从而有效地降低集中决策过程中风险出现的概率。需要明确的一点是,作为公司责任实际承担者的法人,需要在享有权利的同时防止法人权利遭到滥用,比如法人需要具备合理支配公司财产的权利,但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常会出现法人出于个人的私利考虑而影响到整个公司经济发展的情况。如此一来,企业需要在结合内部实际情况的前提下,在公司規定的范围内,针对一些表现优异的员工提高其薪资水平,同时也可以通过一些股票、权益等方面的激励措施,来最大化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及工作效率。除此之外,公司也可以通过机制层面的健全来很好地约束公司内部大股东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借此来有效地避免大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出现独占权力的情况。

    四、结语

    公司作为我国市场经济快速稳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我国的现代化经济发展和生产而言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当前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却存在着内部人控制、监事会监督权力无法落实等诸多问题,而这也就需要通过制定有关法律确保出资人主体到位,并借助公司治理机构的不断完善及董事会、激励制度的健全,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康稳定运行提供全方位的保障。

    参考文献:

    [1]何利民.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若干思考分析[J].法制博览,2020(23):123-124.

    [2]赵洁.如何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制度的思考[J].中国中小企业,2020(05):92-93.

    [3]毛志诚.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现存问题及完善措施[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9(23):13,15.

    [4]范桂香. 我国股份有限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8.

    [5]陈洪飞.农信社法人治理结构现状及其完善对策[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8(17):24,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