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信托的进展、瓶颈和优化路径

    蔡概还

    2016年出台的《慈善法》中专章规定慈善信托,是为了增加人们参与公益事业的途径和方式,让人们做慈善时有更多的选项,从而满足人们更多的公益需求,更好地服务人民的美好生活。总的来说,这几年来,我国慈善信托依法合规开展,不断创新模式,开拓慈善信托财产来源,助力脱贫攻坚,服务人民美好生活,没有发生任何丑闻和负面信息。

    我国慈善信托的进展

    据中国慈善联合会慈善信托委员会统计,截至2020年底,我国共备案慈善信托537单,总规模为33.19亿元。其中,2016年共计22单,新增规模2.65亿元;2017年共计45单,新增规模5.88亿元;2018年共计87单,新增规模11.58亿元;2019年共计126单,新增规模9.18亿元;2020年共计257单,新增规模3.9亿元。

    积极助力脱贫攻坚

    扶贫慈善信托表现抢眼,积极助力精准脱贫。这几年来,以脱贫攻坚为主要慈善目的的慈善信托共设立269单,财产规模为24.5亿元,占比达73.13%,扶贫济困成为慈善信托设立的主要目的之一。实践中,信托公司利用慈善信托创新出了企业带动、收益分红、杠杆撬动、保险保障、教育扶智等扶贫模式。

    积极助力抗击疫情

    自2020年2月2日中国信托业协会倡议发起设立的第一单“中国信托业抗击新型肺炎慈善信托”落地以来,我国共设立抗疫慈善信托92单,总规模为1.47亿元,积极助力抗击疫情。在抗击疫情期间,抗疫慈善信托的设立得到了监管部门、委托人、受托人的大力支持,总体突出慈善信托目的明确、定向满足委托人慈善需求、点对点为受益人服务等三大特征,同时探索出客户利益与慈善目的共赢、境外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等新发展模式。

    慈善信托目的呈现多元化

    慈善信托在教育、科技创新、文化保护等领域体现出慈善目的精准专业的特征。例如,中信信托2019年推出的江平法学教育慈善信托和无虑慈善信托则聚焦法律教育。万向信托设立了两单永续型文化类慈善信托:“涓流慈善信托”用于资助文化传统、科学技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及其他符合慈善法规定的目的;“移投行慈善信托”以慈善文化传承与教育研究、家风家道建设等为目的。

    慈善信托发展仍存瓶颈

    我国设立第一单慈善信托之时,大家普遍抱有乐观的态度,认为慈善信托作为一种社会公众参与公益事业的新的途径和方式,会得到比较快的发展。然而现实偏离了这一预期。

    以2020年为例,当年慈善信托的发展呈现增长乏力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一是2020年新增慈善信托数量虽然呈增长态势,但新增数量过于集中。2020年慈善信托新增257单,设立单数创新高。其中光大信托贡献了85单,受托人集中度上升。二是2020年新增慈善信托的规模明显下降。2020年新增慈善信托财产规模为3.9亿元,较2019年新增规模下降明显。同时,新增的单笔慈善信托财产规模,大部分在百万元以下,且没有新设的亿元级的慈善信托,这也是《慈善法》颁布以来,首次出现当年度无新设亿元级慈善信托的情况。三是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主体是信托公司,慈善组织仍然鲜有参与。在2020年备案的慈善信托中,受托人仍以信托公司为主,保持以往的受托人结构。目前慈善信托发展面临的障碍不少,笔者认为,主要存在于以下三个方面。

    慈善信托的宣传普及不够。慈善信托作为一个舶来品,人们对它的认识不足,很多人不了解慈善信托的功能,甚至不知道慈善信托这一概念的存在。对慈善信托有所了解的人,也对慈善信托存在一些误解和分歧。一是把慈善信托等同于慈善捐赠。慈善信托与慈善捐赠均能实现同样的公益效果,但不能将慈善信托和慈善捐赠划等号。假设慈善信托、慈善捐赠是一回事,慈善法规范了慈善捐赠,就不用再单设一章慈善信托;假设一致,就不用再探讨慈善信托的税收问题,因为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对慈善捐赠的税收作了规定。二是把慈善信托视为慈善捐赠的竞争对手。其实两者是互补的关系,是社会公众参与公益慈善的两种不同途径。《关于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151号) 中提到,慈善信托是社会各界参与慈善事业的载体之一,是推动慈善事业创新发展的重要方式。随着我国社会财富的不断累积,人们参与社会公益的意愿也不断增强。三是把慈善信托视为保值增值的一种手段。对慈善信托财产进行投资管理及采用何种管理方式等,是由慈善信托当事人自主约定的,不是慈善信托的必选项。如果慈善信托合同中未对财产投资管理作出要求,或者慈善信托存续期间按照信托文件约定未作保值增值安排的,不能仅仅盯住收益率这一评判标准。

    慈善信托专门的税收配套政策一直没有出台。慈善信托在税务方面面临的各种问题,极大地降低了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的意愿和积极性。《慈善法》和《慈善信托管理办法》中的规定过于笼统,不够具体,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事实上,关于慈善信托税后减免的“国家有关规定”并不存在,我国没有针对信托财产所有权和受益权相分离的特点,对慈善信托所涉及的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稅等税种的税收配套政策作出相应规定。

    慈善信托主要涉及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主体,其税收问题虽然复杂, 但可以简单处理,因为法律规定慈善信托的本金和收益不能用于非公益目的,从实现慈善目的的实质来看,慈善信托与慈善捐赠本质上是一样的,因此对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政策,比照慈善捐赠执行即可。

    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仍然欠缺。目前我国还未建立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以股权、房产等为基础虽然可以设立慈善信托,但会有一些法律上的瑕疵。如何将非现金资产装入慈善信托,是目前发展慈善信托的一大问题,国内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缺失,对慈善信托甚至是整个信托业都产生了明显的制约。

    慈善信托的优化路径

    “十四五”规划提出,要“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事业,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慈善信托与家族信托结合,帮助人们同时实现私利与公益的模式,将成为今后家庭财富管理的首选。

    2021年及以后一段时间,中国慈善联合会慈善信托委员会拟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推动慈善信托的发展。

    进一步加大宣传推广力度。积极宣传慈善信托,让大众意识到家族财富传承不仅仅是物质的传承,更是一种精神的传递。委员会将通过出版年度发展报告、公众号刊文以及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等方式,让更多的人看到和了解慈善信托。同时,加大培训力度,让更多的机构和个人了解慈善信托。过去,慈善信托委员会已与万向信托共同成立慈善信托研究基地、與光大信托共同成立慈善信托创新实践基地,在此基础上,拟与百瑞信托进一步成立慈善信托的推广示范基地。

    呼吁加快出台相关配套制度。具体包括:制定慈善信托财产登记的管理办法, 制定慈善信托财产的过户制度,明确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快出台《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等。如果《慈善法》进入修改议程,建议总结这几年慈善信托的实践经验,进一步使相关规定合理化,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建议慈善信托备案宽紧适度。《慈善法》关于慈善信托的备案,是形式上的备案还是实质上的审查,实践中各地的理解和执行不一。从立法意图看,信托法关于设立公益信托需要事先审批的规定,限制了公益信托在我国的发展;《慈善法》吸收了信托法这一经验教训,把审批制改为了备案制,希冀慈善信托在我国能够得到快速发展。但是,慈善信托备案也不能完全不经审查,这个尺度如何把握,主要看申请备案的慈善信托是否符合我国信托法、慈善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审查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信托当事人或者范围是否明确,二是慈善信托财产是否明确,三是慈善信托目的及其实现路径是否明确。对于法律法规没有强制要求的地方,不宜在备案中强加给慈善信托,并因此削弱慈善信托的个性化安排和灵活性。

    加强慈善信托的行业自律。《慈善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慈善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 推动行业交流,提高慈善信托公信力,促进慈善信托事业发展。2016年11月,由慈善组织、金融机构和专业工作者倡议发起、共同参与的中国慈善联合会慈善信托委员会正式成立,旨在加强行业规范建设,完善慈善信托行业标准,推动行业自律。今后,慈善信托委员会将进一步促进慈善信托应用与普及,为社会力量参与慈善事业提供更畅通的途径,推动我国慈善事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作者系中国信托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