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探析

    苟民华

    文化创意产业属于是一种新型业态,对我国各个方面的发展都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在国家相关政策的支持下,文化创意产业获得了快速发展,但是,随之而来的知识产权问题越来越突出。本文围绕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展开了讨论。

    对于文化创意产业来说,关键在于创新,我国已经步入了信息化社会,信息技术得到了快速的发展,这就为创新活动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环境条件,创新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得到了快速的传播,这就为文化创意产业的形成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文化创意产业在信息化社会中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知识产权是文化创意产业的主要资产,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才能更好的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

    一、文化创意产业和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一)缺乏高质量的文化创意产品

    我国的文化创意产品,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不能令人满意,从本质上来说,与我国教育领域对于创造力培养不足具有紧密关系。在我国的文化产业中,包含很多借鉴、抄袭的问题,原创作品的数量非常少。各种山寨产品在市场上可谓是琳琅满目。比如说,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美国的苹果手机凭借其特有的文化创意,在中国市场上受到了消费者的欢迎。只要苹果手机又新款问世,在中国的市场上就会出现很多与新款苹果手机雷同的手机产品。这就说明了我国在文化创意产业中存在创新性缺乏的问题。国内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不足以及重视程度不够,经常导致中国需要处理国际商业纠纷,在国际范围内,爱抄袭的形象常常会与中国挂钩。在国际市场上,中国制造仍是现阶段的主要标签,距离中国创造还需要一段时间。

    (二)没有对文化创意产品的知识产权形成全方位的保护

    在国内文化产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一定数量的极具创意的产品。但是,这些创意产品在国内市场上,也没有得到全方位的知识产权保护。大量的山寨产品凭借其成本低的优势,与成本高的原创产品之间形成了激烈的竞争,并抢占了大量的市场份额。知识产权保护属于是正常的竞争手段,必须要在各个领域中进行普及。小范围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无法有效保护创意产品的,甚至还会使创意产品难以在市场竞争中获胜。这就要求文化创意产业要进行全方位且深入的知识产权保护,让人们形成知识产权意识。

    (三)本土文化创意资源存在严重流失的问题

    我国拥有十分丰富的优秀文化资源,但是这些资源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有些国外的企业利用不同的手段对我国的文化资源进行了夺取,将我国的文化资源转化成了文化产品,对于知名度较高的文化产品进行了专利申请与版权保护。这就导致了我国企业必须要向国外企业支付大量的版权使用费,才能获取这类文化创意产品。比如说,深受观众喜爱的迪士尼电影《花木兰》,其创造所需要的文化资源来源于我国,但是,我国要想消费因此而发展得来的文化创意产品时,首先要向美国支付相应的版权保护费用。我国对于文化资源方面保护意识的缺乏,导致了国外企业在没有经过文化资源来源地国家之情并同意的情况下,就对文化产品进行了开发,并对版权保护提出了申请,然后实施出口,进而得到经济利益的垄断。

    二、引发文化创意产品被侵权的主要原因

    (一)文化创意产品的复制成本比较低

    作者在完成创作的同时,版权也就随之而产生了,这是版权的特点之一。对于这种自动生成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是具有一定难度的。除此之外,版权的创作面具有广泛性,在使用领域方面也是非常广泛的,这在很大程度上又增加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难度。很大一部分的文化创意产品具有投资大、创作难度高、易于复制等问题,而盗版所需的成本是非常低的,很多侵权者为了获得高额的经济效益,不惜铤而走险。

    (二)社会各界普遍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当知识产权意识缺乏以及保护知识产权意识的缺乏时,知识产权被侵犯的可能性就会加大。相关调查数据显示,现阶段,民众对于知识产权相关知识的了解度非常低。在实际生活中,民众不能确定自己购买的文化创意产品是正版产品,还是盗版产品,这就说明创意文化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存在于民众的日常生活之中。通常情况下,盗版的文化创意产品在价格上要低于正版的文化创意产品,消费者由于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所以在购买盗版产品时,会觉得心安理得,这就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侵权行为的进一步发展。公众在面对个人物质利益与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进行选择时,大多会倾向于个人的物质利益。社会各界普遍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是导致文化创意知识产权经常出现被侵权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与文化创意产业相关的市场体系及制度规范缺乏完善性

    一般情况下,大型的跨国公司或大型的企业掌握者文化创意行业的知识产权,但是我国的文化产业主要存在于中小型企业之中,普遍存在企业规模小、市场规模不大的特点。在网络技术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传统文化创意产业需要面临更加严峻的知识产权竞争。国内外很多的大型文化公司针对高端科技文化产品领域展开了专利布局,这就给中小型文化企业推广文化产品时,面临更大的难度,同时还要接受来自于大型文化企业的侵权调查,这就对中小型文化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形成了很大的负面影響。

    三、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对策

    (一)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在信息化时代中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尤其是文化作品或录音作品的数字化,以及这些数字化作品在网络环境中的传播,如何保护作品和录音制品的技术、如何保护网络环境中的商业标记等。我国政府要结合互联网文化产业的发展情况,对国外成功的网络文化产业方面的立法进行参考借鉴,制定出适合我国文化产业发展实际情况的保护法规。

    将法律覆盖的范围进行扩大。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知识产权被侵犯的问题在更多的领域中出现。比如说,在网络环境中出现的侵权问题,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律基本上是以地区或国家为基础的,通常情况下,本国之外所授予的知识产权,是不会受到本国认可的。但是在互联网时代下,网络技术彻底打破了地域之间的限制,信息资源可以在网络技术的支持下,快速的得到传播与流通,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知识产权侵权在认定与追究方面的难度。我国现阶段针对互联网上的知识产权侵权方面的立法还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相关法律支持的缺失,会形成很多的法律漏洞,就会有人对这些法律漏洞进行利用,对他人的创意实施窃取,而且不用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建立健全法律体系是非常必要的,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文化创意知识产权。

    法律规范进行明确。目前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虽然还不够完善,但是也形成了一定的体系,然而在处理很多侵权问题时,会发生相关法律规定的内容不详尽的问题。不够明确的规定给侵权案件的处理增加了难度,无法发挥出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与效果。所以,相关部门要针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合理的细化,提高法律法规的实用价值。除此之外,为了更好的保护我国的文化资源,就要对与其相关的各项制度进行建立与完善,切实有效的保护文化资源,让文化资源在传承的基础上,进行有效的利用与开发。

    (二)针对保护措施进行强化

    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还要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在现代社会中,侵权案件频频出现的原因之一,就是其所需要承担的法律成本是非常低的。所以,如果只有法律体系,而没有执法体系,是难以产生良好的法律效应。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要与司法部门展开深入合作,在各自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与共享,提高执法效率。除此之外,还要对国外成果的执法经验进行学习借鉴,促进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执法能力的提升。

    (三)重视宣传教育

    仅通过立法和执法来保护知识产权,是远远不够的,还要重视社会各领域在知识产权意识方面的强化。首先,行业内部要强化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在企业的不断努力下,提高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制定科学有效的规章制度,对员工的创意进行有效保护。当员工的创新成果得到肯定与保护,就能更好的激励员工进行更多的具有新意的创造,在企业内部形成良好的创意氛围。其次,其他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要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多样、有趣的活动来帮助民众了解更多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知识。只有将知识产权保护的观念植入每一个人的心中,人们才能对自身的言行进行主动约束,自觉回避侵权行为,避免出现违法后果。对于受到知识产权侵害的人,也会积极利用法律手段来对自己的智力成果进行有效的保护。有效的知识产权宣传活动可以对大众的言行进行引导,让更多的人来关注知识产权,逐渐形成尊重知识、尊重创意的社会大环境。

    (四)对侵权行为给予严厉的处罚

    对文化创意产业中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不仅要加强立法与执法工作,加强宣传教育,还要重视知识产权的审判。在具体的司法审判过程中,要对作者及出版方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对于盗版等侵权行为要给予严厉的处罚,不断加大惩罚的力度,相关部门要借助法律武器来对优秀文化创意产业的原创力进行有效的保护。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积极利用诉前禁令、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措施,对侵权盗版的行为进行及时的制止,有效避免了盗版证据的销毁与丢失,为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提供了有效的保障。其次,在相关法律的支持下,出版、制作复制品的单位要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授权证据,将合法授权或合法来源的举证责任交给被侵权者,这就使盗版者必须要承担法律的惩处。最后,还要对损害赔偿确定规則进行灵活的应用,创建能够更好保护合法权益的侵权赔偿制度。

    四、结语

    保护中国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是非常必要的,也是非常艰巨的一项工作。真正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提是做到对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的真正尊重。对文化创意产业中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不仅要加强立法与执法工作,加强宣传教育,还要对侵权行为给予严厉的处罚。在这些措施的实施过程中,提高社会各界对于文化创意知识产权的尊重,为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有效解决提供保障,加快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

    (作者单位:苏州市职业大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省社科联项目,项目名称:江苏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6SYB-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