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序良俗原则在特留份制度中的适用

    关键词 公序良俗原则 特留份 遗嘱自由

    基金项目:青海民族大学研究基金项目 《公序良俗原则在特留份制度中的适用》,项目编号JM2018360114。

    作者简介:张晓虎,青海民族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3.253

    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中的设立意味着民事主体不仅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民事活动,同时也要严格遵守普遍认可的道德标准。援引公序良俗原则判决的泸州案,存在着双重争议,即遗嘱是否应当被认定为有效和法律原则能否优先适用。公民的私有财产受法律的尊重和保护,公民依法处分个人财产也应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在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对处分权进行限制的情况下,应慎重对待,否则将导致公序良俗原则和当事人自由处分之间的价值冲突。传统的审判实务认为继承制度不但应体现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应当符合婚姻家庭伦理道德。这就导致对遗嘱效力的认定中存在着法律与道德双符合的标准,从而使得婚外人能否获得遗产的纠纷中,始终存在着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无法有效保护法定继承人权益的冲突。此种情况下,无论是适用公序良俗原则或法律规则作为裁判标准,均无法得到学界和实务界的一致认可,裁判标准的不确定性也很难为新的案件提供参考和指引。

    因此,增设公序良俗原则在此类问题上的适用程序或增设新的规则对此类问题的裁判显得尤为重要。一、公序良俗原则的概念

    公序良俗原则是我国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从文义理解,“公序”即公共秩序,指国家社会的一般利益,是规范各类民事主体行为活动的社会规则;而“良俗”,即善良风俗,是指特定时期社会存在和发展所普遍认可的道德观念,是社会主体应遵守的起码的伦理要求。公序良俗原则作为一种抽象的基本原则原则,它的意义在于无明确法律规则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裁判依据,争议点也恰恰在于它的适用和内容的不明确性。用公序良俗作为判断民事行为效力的依据,目的在于限制民事主体过分的处分自由,从而达到契约自由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在遗嘱纠纷中,适用该原则作为处理案件的标准,民法对其适用并无明确的规定,法官往往依据法律的价值体系或一般社会的伦理体系得出自己的判断,此种情况下法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导致相同案情的案件在不同的法院出现不同判决的情形频繁发生。二、婚外同居与遗嘱行为的效力认定

    某案件中,遺赠人通过立遗嘱的形式,将其拥有的合法个人财产赠与婚外同居女子。遗赠人去世后, 婚外女子主张依遗嘱取得遗产。针对此类纠纷,如何认定该遗赠行为的效力以及该婚外女子获得遗产能否得到支持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

    归纳分析相关裁判文书后,上述问题在司法裁判中主要存在以下两种结果。部分法院裁判结果认为立遗嘱行为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理由是:

    第一,遗赠行为虽是遗赠人自由处分的结果,但分析该行为的内容和目的又具有不正当性,遗赠人基于同居关系将其遗产赠与婚外女子,该行为不仅违反社会道德,而且违反了公序良俗的禁止性规范,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二,婚外女子取得财产侵犯了遗赠人法定继承人合法享有的继承权,是对他人权益的践踏。

    其他法院裁判结果则持相反观点:立遗嘱行为的形式和内容均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性规定,该行为理应合法有效。理由是:

    第一, 当事人实施的若干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应分别判断,后行为并不因前行为的无效而无效。立遗嘱和婚外同居属于两种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使婚外同居行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 但并不意味着遗赠行为也因前行为的无效而无效。

    第二,继承法赋予了公民遗嘱自由的法定权利,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以设立遗嘱的形式处分个人财产。如果遗赠人所立遗嘱的行为符合民法规定的主体、客体等内容和形式要件,且无欺诈、胁迫等涉及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性规定,则该民事法律行为应当被认为合法有效。依据民法原则否定现行法律条文的规定损害了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与立法原意不符。三、法律规则与原则优先适用

    部分司法机关的裁判理由主张法律原则在部分情况下可以优先适用。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基础,在上述遗产纠纷中,当法律条款与社会道德伦理发生冲突的情况,应当赋予主审法官价值衡量的权利,从而按照公序良俗的原则和法律的价值与立法的旨意去解释、理解和适用法律,避免由法律条文本身的机械性、滞后性带来的不利后果。如果一味坚持法律规则的优先适用极有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违背公平公正的立法理念。

    另有部分司法机关的裁判理由认为《继承法》对遗嘱设立的主体、内容、程序有着明确规定,针对事实清楚且有确定法律规范判断民事行为法律效力的情况无需适用法律原则。以公序良俗等原则取代《继承法》的法律规则作为裁判依据,过分限制了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违背了立法确定性理念。换句话说,公序良俗原则应当仅在没有明确法律条文规定的情况下选择适用,而不能在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为了符合社会舆论而优先适用该原则作为裁判依据。四、遗嘱纠纷中适用公序良俗原则的思考

    (一)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引发的价值冲突

    在探讨如“小三继承安案”“保姆继承案”等遗嘱纠纷类案件时,无论是考虑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优先适用还是思考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笔者认为,此类问题的实质在于秩序与自由的价值冲突。以上述婚外女子取得遗产案为例,遗嘱人依据继承法的规定,自由处置自己的合法财产,符合价值论体系中自由价值的要求,但将遗产赠予婚外女子的行为又破坏了传统的婚姻家庭伦理秩序,由此引发了公民合法行使权利与社会秩序之间的价值冲突。

    在法的价值位阶体系中,通说认为,无论是依据公法中的“法无授权不可为”或者私法中的“法无禁止即可为”都体现出法对自由价值的关注和认可,在价值冲突时,应保障自由价值的实现。笔者认为,尽管自由在法的价值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但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为了保障自由而一味妥协。法的自由价值与其他价值不能单独分析,二者应当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即秩序是自由价值的实现手段,自由是规范秩序价值的终极目的,法律本身作为社会规范体系,其存在的最终目的在于规范各类社会行为,进而保障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自由。如果单纯的为了维护自由而置秩序于不顾,那么这种自由也是过分的自由,是不被社会规范所认可的自由。反之,如果一味的强调规范秩序,违背法的价值目的,那么此类秩序也不是真正的保障自由的秩序,无法得到法律主体的认可。公序良俗原则作为秩序价值在民法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其目的也在于维护民事主体的自由。在婚外女子继承案纠纷中问题的关键在于公序良俗原则适用标准与内容的不确定性,从而导致其维护的自由价值的模糊性问题。即只要明确了公序良俗原則的适用标准与内涵,也就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此类问题的价值冲突,从未得出合法合理的判决结果。

    (二)明确公序良俗原则的内容与适用程序

    公序良俗通常而言指良好的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这也就意味着公序良俗具有一定的时间性与地域性,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人们总是对该原则的内容有不同的理解,从而导致了该原则内容和适用的模糊性。法律规范本身的滞后性明确了该原则在对法律规范的补充、解释等方面存在的积极意义。但这种不确定性也为其适用带来了消极影响。在我国各级法院形使审判权,但在实际的司法裁判中,由法官实际承担着实际审判职责,当内容和程序都不明确的情况下,法官通常具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和“自由解释权”。如果法官动辄就以立法确立的所谓的“公序良俗原则”作为裁判依据,不仅不能让群众认可,也是对现有立法权的蔑视。

    在继承纠纷领域,明确公序良俗的内容与程序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第一,适用案件明确化。我们可以简单的将公序良俗定义为道德标准的法律化。因此,在现有法律条文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应当尽量减少公序良俗原则对民事裁判中的干预。

    第二,内容具体化。结合公序良俗的时间性、地域性等特点,坚持与时俱进,明确其内容、适用条件、适用对象等,使之能更加准确、具体,减少法官个人观点对裁判结果的影响。

    第三,继承纠纷案件涉及更为复杂的家庭、伦理、道德等关系,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应当更为谨慎,结合各地具体人文风俗,制定符合各地区实际情况的适用标准对解决此类问题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继承法立法的初衷在于调整婚姻继承关系,维护良好的家庭伦理和社会氛围,继承法过分强调遗嘱人的遗嘱自由使其在某些情况下无法有效地维护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益,迫使法官不得不采取一切手段维护法定继承人的权益,甚至以法理冲突或者牺牲司法尊严为代价。因此,为了避免同案不同判的情况,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判决同时兼顾保护继承人合法权益,应当充分尊重国家层面的价值导向和传统道德的价值判断,明确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标准或者以立法形式限制当事人的遗嘱自由就显得尤其重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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