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分析

    关键词 新刑事诉讼法 未成年人 特别程序 制度完善

    作者简介:马雷,江苏警官学院。

    中圖分类号:D92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3.246

    对于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而言,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主要指的是我国针对年龄没有达到18周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人员的诉讼制度。相比较于成年人,未成年人由于心理层面和生理层面缺乏一定的全面性,无法按照刑事诉讼制度与成年人统一进行诉讼。因此,结合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特点,以防止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目标,制定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并结合实际对其进行修改以及完善,得到一套针对未成年人的新刑事诉讼制度。新刑事诉讼制度不仅为未成年人制定了专门的诉讼程序,而且,还将传统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缺乏的即时性问题有效解决,从而,优化了未成年的刑事诉讼制度的同时,使未成年人的权利义务得到有效保障。一、明确案件方针

    相比较其他刑事案件而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有较强的特殊性,因此,必须对其进行区别处理对待。根据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有效完善措施展开的大量实际调查研究能够明确了解,在对未成年人案件进行处理时,要明确三个要点:第一,“惩罚为辅、教育为主”原则。加强矫治和教育未成年罪犯的力度,尽量不要对未成年罪犯进行惩罚。第二,使主体诉讼的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必须对未成年人具有的诉讼权利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有效的保障。第三,专业原则。处理刑事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能够充分掌握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具备较高的专业性。二、完善诉讼特有权利

    (一)法律援助原则

    对于法律援助这一机构而言,是我国社会在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自然而然出现的一种阶段性产物。法律援助由于对执法公正、公平具有严格的要求,因此,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义务的领域,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根据对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有效完善措施展开的大量实际调查研究能够明确了解,原有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而言,只强调对被告人的援助支持,并且,这一援助支持仅局限在审判阶段。这样的制度,不仅严重缺乏法律法规应有的完善性和全面性,而且,也无法使未成年人的权益和义务得到有效保障。因此,为了弥补原有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这些缺陷和问题,国家相关部门结合未成年人的特点以及社会发展状态,制定了一套新刑事诉讼法。新刑事诉讼法的出台,不仅使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原有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并且强行要求监察机关单位、人民法院等必须对涉事的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辩护。与此同时,新刑事诉讼法还将原有法律援助辩护的时间进行了调整,在审判之前进行援助辩护。这样,能够保证法律辩护的作用和价值有效发挥出来,保证不会侵害到未成年人应有的权利和义务。

    (二)限制逮捕原则

    对于逮捕措施而言,是一种具有较强强制性的行为措施,当对未成年人下达逮捕命令并实施逮捕措施时,未成年嫌疑人必然会在某一个具体的环境、场所中被羁押,导致未成年人被取保候审的希望变得极其渺茫。根据对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有效完善措施展开的大量实际调查研究能够明确了解,羁押和逮捕在某种程度和场合中具有相同的意义,逮捕行为会对未成年嫌疑人的身心造成严重的影响,增加其成为惯犯、重犯的风险。鉴于此,为了使未成年嫌疑人的身心发展得到保护,在对此类案件进行处理的过程中,必须严格、谨慎实施逮捕措施。针对未成年嫌疑人的违法性质以及案件特点,对各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考虑,重点分析实施的各种行为是否会对社会稳定发展造成影响。在具体情况满足可以不实施逮捕时,尽可能不要对未成年嫌疑人进行逮捕。与此同时,在对未成年人实施逮捕之前,对应的人民法院必须对辩护律师的意见进行充分考虑,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障未成年嫌疑人的权益和义务。

    (三)分案处理原则

    对于分案处理原则而言,主要是针对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必须按照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区分处理的原则实施处理措施,在此基础上,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开审讯、关押、教育、管理。根据对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有效完善措施展开的大量实际调查研究能够明确了解,分案处理原则的实施,能够保证未成年人不会在成年人的唆使下,犯下更严重的错误,最大程度降低未成年人受到不良影响的概率。与此同时,分案处理原则的实施,能够对未成年人的隐私进行合理的保护。在此基础上,使未成年人在积极的引导和正确的教育下,不会出现再次犯罪的情况,从而,促进未成年人早日改邪归正,回到正轨。

    (四)不公开原则

    不公开原则主要指的是,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时,与未成年人有关的所有犯罪案件都不能被公开。根据对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有效完善措施展开的大量实际调查研究能够明确了解,不公开原则的实施,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保证未成年人的隐私以及名誉,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对挽救未成年人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三、确立诉讼程序特殊制度

    (一)不起诉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附条件中的不起诉制度,主要对在审判之前的分流案件发挥作用,针对这些不需要进行起诉的案件,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采用其他措施和手段进行处理。这样,不仅能够有效降低审判工作的压力,还能使具体的审判工作质量得到提升。根据对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有效完善措施展开的大量实际调查研究能够明确了解,在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案件进行处理的过程中加入不起诉制度,能够使未成年人受到非刑法化、非罪犯的处理。这样,为未成年人今后正常融入社会和群体提供有力的支持。比如,《新刑事诉讼法》中第271条就对附条件不起诉原则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在执行附条件不起诉原则之前,执行单位要对公安机关给予的建议和意见进行严格参考。在此基础上,对存在异议的地方进行再次核实,如果案件的条件超出了《新刑事诉讼法》中第271条对附条件不起诉原则的适用范围,则对应的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单位要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作出起诉决定。

    (二)社会调查制度

    对于社会调查制度而言,主要指的是在涉及到未成年人的形式案件中,办案单位在对未成年人进行处理时,不仅要对案件具体的情况进行明确检查,而且,还要对案件相关信息进行详细了解。在此基础上,采取对应的措施进行针对性的处理,这样,才能将刑法具有的个性化、类别化特点充分显示出来。根据对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有效完善措施展开的大量实际调查研究能够明确了解,在实施社会调查制度的过程中,能够最大程度减小刑事案件对未成年人身心造成的伤害。比如,《新刑事诉讼法》第268条明文规定,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必须对未成年人的犯罪动机、成长经历、家庭环境、是否有心理疾病等因素进行全面调查和掌握,走访未成年人的家人、同学、朋友,保证调查的真实性。社会调查制度的实施,虽然是以公安机关单位为主体,但是调查内容涉及的因素众多,不仅为教育未成年人提供了可靠的依据,而且,对矫治未成年人犯罪行为提供有效的途径。

    (三)记录封存制度

    由于相关机关单位要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进行严格保密,在没有法律规定要求公开的情况下,任何人员和单位不得擅自查看。因此,建立记录封存制度,能够使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得到更加妥善的保管和保密。根据对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有效完善措施展开的大量实际调查研究能够明确了解,针对未成年人来讲,由于年龄小、认知不健全,导致自身的心理无法健全发展,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并不是完全的刑事责任人。很多未成年人的犯罪动机都是一时冲动、受到他人怂恿,导致走上歪路、误入歧途,一旦未成年人贴上犯罪的标签,罪犯这两个字会跟随其一生,周围的人都会用异样的眼光看待,导致未成年人未来的就业、成家、工作受到严重的影响。鉴于此,新刑事诉讼法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加入其中,为未成年人提供有效的保护。与此同时,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立,不仅能够使未成年人具有的犯罪标签效应得到最大程度的削弱,而且,还能给予未成年人一定的鼓励,使其在今后的生活和工作中,为社会创造更多的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充分实现自我价值。四、结语

    综上所述,通过以上围绕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有效完善措施展开的系統性分析,我们能够更加明确的了解,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在新刑事诉讼法的约束和管理下,制度的内容变得更全面、积极、完善,使未成年的身心发展特点得到充分满足,给予未成年人更多诉讼的权利,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义务得到有效保障。在人们法律意识逐渐强化的环境下,作为我国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未成年人必须得到有效的保护。鉴于此,加大深入研究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力度,对每一个细节、规范严格斟酌,在此基础上结合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发展特点,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进行不断完善,为未成年人罪犯洗心革面、重回社会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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