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分工视野下档案职业主体概念的界定

    杨光

    摘 要:档案界对于档案职业主体概念的认识尚未达成一致,其主要分歧集中于档案职业主体的业务范围、工作职能和工作目的三方面,分别体现为“社会与组织之争”“行政与管理之争”“公益性和营利性之争”。文章秉承社会分工视野对职业溯源追本,总结出职业的本质属性为社会性、目的性和专门性,从而以“面向社会”“劳动有酬”“职能独立”为标准对我国的档案职业主体概念进行重新界定,即我国的档案职业主体有且仅指公共档案馆中的档案管理人员。

    关键词:档案职业;职业主体;概念界定;社会分工

    Abstract: There has not been an agreement about the concept of archival occupational subject, the main differences focus on the scope of business, the function of the work and the purpose of the work, which respectively reflect "the dispute between society and organization", "the dispute between administration and management" and "the dispute between public welfare and profitability". The paper explores the origin of profession and concludes that the essential attributes of profession are sociality, labor and division based on the perspective of social division of labor. Hence, the paper considers "society oriented", "labor reward" and "independent function" as the standard to re-define the concept of archival occupational subject. The archival occupational subject refers in particular to the archive managers in the public archives.

    Keywords:archival occupation; occupational subject; concept definition; social division of labor

    在中國知网文献总库中以“档案职业”为主题字段进行精确检索,共输出文献799篇(检索时间为2017年3月22日)。由此可见,我国档案职业研究成果可谓丰硕。然而,却鲜有文献专门探讨档案职业主体概念界定这一基本的理论问题[i]。“档案职业主体是谁,具体指代哪些人群”似乎已成为一个没有异议的常识性问题了。但是笔者通过细读文献发现档案界对此问题众说纷纭,因而“档案职业主体是谁”并非一个浪费口舌的多余话题,而是一个亟待界定的问题。鉴于此,本文意欲秉承社会分工的视野探寻职业的起源及其本质,继而以职业的本质属性为标准重新界定档案职业主体概念,聊作抨击标靶,以兹争鸣。

    1 现象揭示:档案职业主体界定的混乱

    目前,档案界关于档案职业主体的认识并不统一。笔者通过细读文献,将分散在各文献中的观点进行了梳理,选取了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进行了比较分析。这些观点之间的差异主要集中于档案职业主体概念外延的划分上,而概念外延划分的不同实际反映了档案界在档案职业主体的业务范围、工作职能以及工作目的等方面的认识存在分歧。

    1.1 关于档案职业主体界定的几种观点。A.档案职业主体是指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公共档案馆(局)中的档案管理人员[ii];

    B.档案职业主体是指各公共档案馆(局)以及各组织内部的档案室(馆、科、处)中的档案管理人员[iii];

    C.档案职业主体是指各公共档案馆(局)、各组织内部的档案室(馆、科、处)以及商业化档案机构中的档案管理人员[iv];

    D.档案职业主体是指各公共档案馆(局)中的档案行政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v];

    E.档案职业主体是指各公共档案馆(局)中的档案行政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以及各组织内部的档案室(馆、科、处)中的档案管理人员[vi];

    F.档案职业主体是指各公共档案馆(局)中的档案行政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以及档案学专业教师和教学研究人员[vii]。

    纷呈的观点足以表明我国档案界对于档案职业主体缺乏一个清晰、统一的认识。在阅读文献过程中,笔者发现多数研究者直接跳过了档案职业主体概念界定这一必要的研究环节,而仅凭借粗线条式的日常认识自定义档案职业主体的范围。然而,不同的人受限于自身的知识经验往往会对档案职业主体形成不同的日常认识,这不可避免地导致了档案职业主体概念的混乱。

    1.2 档案职业主体概念界定中存在的分歧。第一是业务范围上的分歧,体现为“社会与组织之争”,即档案职业主体是面向社会提供服务还是面向组织提供服务,抑或两者兼而有之。如A和B观点就存在这种分歧。

    第二是工作职能上的分歧,体现为“行政与管理之争”,即档案职业主体是从事行政活动还是从事档案管理活动,抑或两者兼而有之。如A、B、C观点与D、E观点就存在这种分歧。

    第三是工作目的上的分歧,体现为“公益性和营利性之争”,即档案职业活动是以服务社会为目的还是以获取利益为目的,抑或两者兼而有之。档案职业主体的工作目的由其所属单位的性质决定。上述观点中所列出的档案职业主体如果按其工作单位的性质进行区分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在非营利性组织,如国家行政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的档案职业主体,他们的职业活动的目的就是为公众谋取利益。而另一类则是营利性组织,如在商业性档案机构、各企业中工作的档案职业主体,他们的职业活动则属于经营性活动,本质上以获得“私利”为目的。

    对档案职业主体的界定不仅能反映我国档案职业的社会定位,同时,它也是档案职业研究的一个基本理论前提。然而,档案职业界定的混乱体现了我国档案职业发展方向的不明确,档案职业主体外延的模糊也使得档案职业理论研究的参考价值大打折扣——虽然文献的研究主题看似一致,然而实际研究对象的不统一导致了各研究成果之间的可比性大大降低。

    2 溯源追本:职业的起源与本质探析

    黑格尔认为“本质”是“实存的根据”,是一事物作为该事物而现实存在的内在根据 [viii],事物之所以存在就是因其本质的存在。换言之,事物与其本质同在。黑格尔对于事物与其本质之间关系的精辟论述实际为我们理解职业的本质指明了一条路径:从职业“存在”之初入手,即探寻职业的起源。

    2.1 职业之“溯源”:沿循分工的历史演进追溯职业之起源。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指出,“各人性格不同,适合于不同的工作”[ix],在选拔用人时,“按其天赋安排职业,弃其所短,用其所长”[9]66。实际就是根据先天禀赋的差异将人进行分工,而一种分工对应一种职业。但是古希腊哲学家并没有使用“分工”这个词汇,“分工”这个术语是由亚当·斯密最先创立的[x]。

    亚当·斯密在其著作《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开宗明义地指出,交换的倾向产生了劳动分工,劳动分工则产生了职业,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并为人们提供了大量可以通过交换满足自身需要的资源[xi]。从亚当·斯密的描述中,我们可以看出职业和劳动分工之间的密切联系:职业是在劳动分工的基础之上形成的。但是亚当·斯密并没有意识到劳动分工自身的演化历程。在他看来,劳动分工和职业的产生是一回事,分工的过程就是新职业产生的过程。

    马克思的研究使得劳动分工出现了开拓性的进展。他在《资本论》中首次揭示了职业形成的机制,“社会内部的分工以及个人被相应地限制在特殊职业范围内的现象……是从相反的两个起点发展起来的”[xii]。一方面,在家庭、氏族内部,“由于性别和年龄的差别,也就是在纯生理的基础上产生了一种自然的分工”[12];另一方面,在不同的家庭、氏族和共同体之间,由于他们“在各自的自然环境中,找到不同的生产资料和不同的生活资料。……这种自然的差别,在共同体互相接触时引起了产品的互相交换,从而使这些产品逐渐转化为商品。交换没有造成生产领域之间的差别,而是使不同的生产领域发生关系,从而使它们转化为社会总生产的多少互相依赖的部门。在这里,社会分工是由原来不同而又互不依赖的生产领域之间的交换产生的”[12]407-408。马克思敏锐地捕捉到了劳动分工的演化历程:以自然分工为起点,逐渐发展到社会分工,而社会分工才是促使职业形成的直接原因。

    2.2 职业之“追本”:“社会劳动分工”即职业的本质。从职业的形成过程我们不难发现,人类的劳动是职业形成和发展的现实起点,社会劳动分工则是职业形成的真正原因。因此,“社会”“劳动”“分工”成为确认所有职业的关键词,“社会性”“目的性”“专门性”便构成了职业的本质属性。“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xiii ],而职业是个人从家庭走向社会、由个体融入集体的桥梁,因而人的社会关系是在职业活动中形成的。这便是职业“社会性”的体现。而职业的“目的性”则意味着职业活动并非无意识的活动,而是与一定的社会需求和个人需求相对应。同时,所对应的需求之间的差异决定了每种职业承载着不同的社会功能,即每种职业都具有“专门”的职能。

    2.2.1 職业是个体实现社会化的基本途径。职业是沟通和衔接个人与社会的桥梁。因为劳动分工对劳动进行划分的同时也意味着合作,合作使得个体摆脱了孤立存在的状态转而依赖于彼此。并且,随着劳动分工的深化,人们之间的关系在广度和深度方面都得以进一步发展:一方面,人们联系的范围逐渐从氏族、家庭内部延伸至广袤的外界,并不断扩展;另一方面,每一种劳动都承担着特定的社会功能,这就使得分工体系中的任何环节都变得不可或缺,人与人之间依赖程度愈发加深。因此,职业的社会性不仅指职业分布空间范围的广阔,也表明了每种职业的重要地位,即每种职业对于社会而言都具备一种普遍的价值,能够满足某种广泛的需求而非个别的需求。

    2.2.2 职业能够满足社会和个人的双重需要。劳动的特征之一便是目的性,在社会劳动分工基础上形成的职业也具有明确的目的。职业的目的与社会和个体两方面的需求相对应:既能够实现一定的社会目的,也能维持从业者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一方面,个体由于受制于自身能力的局限无法独立地满足多样化的需求,需要借助其他个体的劳动和劳动成果,劳动分工的意义就在于实现不同劳动主体之间的功能互补。另一方面,劳动主体之间通过劳动成果的交换能够获取生存资料从而维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

    2.2.3 每种职业之间的职能相互区别。每种职业都具有不同的特征,职业之间最显著的差异就在于社会功能的不同,即职能不同。而职业对特定职能的占有是由劳动本身所决定的。劳动主体在劳动资料、劳动对象以及劳动成果等方面就存在着天然的差别,在对劳动进行划分后,劳动之间的差别便得以固定并体现于与之对应的职业的职能之中。这种职能差异既是对职业进行分类的依据,也是每种职业立足于社会的必要前提。如果两种劳动方式的功能相冲突、相重叠,那么具有效率优势的那一方必然将取代、淘汰另一方。

    3 回归理性:档案职业主体概念的重新界定

    社会性、目的性和专门性作为职业“实存的根据”,它们既是所有职业的一般特征,也是确认包括档案职业在内的任何职业的一种依据。因此,档案人员必须同时具备“社会性”“目的性”“专门性”才能被视为档案职业主体。“社会性”表现为面向社会,“目的性”表现为劳动有酬,“专门性”表现为职能独立,这三个条件成为判别档案职业主体的根本标准。

    3.1 档案职业主体必须具备独立的职能 [xiv]。正如上文所述,独立的社会功能是划分职业的依据,这是社会劳动分工的基本原则。档案活动首先必须具备独立的职能才有可能被称为一种职业;与之相对应,作为档案活动的承担者,档案职业主体也只能承担一种工作职能,其工作性质是确定且明晰的。如果档案职业主体从事多种性质的劳动,那么就有悖于社会劳动分工的基本原则。而不同岗位的档案人员的职能并不相同,工作性质也各异。因此,在讨论档案职业主体时,将若干种“档案人员”混为一谈显然是不恰当的。以几种“档案人员”为例,档案行政人员负责管理档案事业,指导档案工作,行使的是国家行政权力;档案高校教育人员负责档案教学工作,从事档案学理论与技术研究;在各社会组织内部的档案室(馆、科、处)工作的人员,他们虽然也从事档案管理工作,但常常“兼职”其他工作,如文件管理、文书处理、信函收发等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版)》的分类体系,上述人员分属“行政业务办理人员”“高等教育教师”“行政事务处理人员”[xv]。而从我国档案事业的起源以及档案学的学科属性来看,我国档案职业工作的性质应该是“管理性”,职业活动的主要内容是档案管理活动,而非行政、教育、生产或其他活动,更不可能是多种性质工作的“混合体”。因此,档案职业的职能应该是管理档案。

    3.2 档案职业主体应面向社会提供服务。所谓“面向社会”,是指档案职业活动能够满足某种广泛的社会需求,具有一种普遍的价值。这就要求档案职业主体服务的范围必须是整个社会,那么档案职业主体只能是在各公共档案馆工作的档案管理人员。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七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xvi]。第八条规定,“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16]。可见,在我国有且只有中央和县级以上的公共档案馆才具有向社会提供服务的责任和义务,而各组织档案机构的服务范围只限于组织内部,机构内的档案管理人员只对所属组织产生的文件和档案负责。简而言之,前者的服务面向社会,后者的服务面向内部。

    除法律的明文规定外,对档案职业主体的界定也可以进行理论上的推定。组织内部的档案管理人员依附于组织而存在,他们的一切活动服务于组织,虽然也会间接地产生或多或少的社会效益,但这种社会效益必须以组织为平台才得以实现。并且,虽然组织内部档案部门有一个相对独立的发展空间,职能也较为独立,但这种所谓的“职能独立”仅仅是相对于所属组织的内部分工而言,而不是相对于整个社会分工而言。也就是说,他们的档案活动不属于社会层面的分工,而是在社会分工基础上的进一步分工,属于社会组织内部的分工。因此,虽然从表面上看,组织内部的档案活动和公共档案馆的档案活动相类似,但是由于前者工作的中心是“服务组织”而非“档案管理”,所以不能以“档案管理人员”或者“档案职业”作为他们的职业名称。就像从事电力、燃气、城镇水供应服务工作的人员,他们的职业被称为“电气供应服务人员”“燃气供应服务人员”“水供应服务人员”[15]229。而在组织内部从事水、电、气、供暖等事务的人员,虽然也有自己的部门设置,但其工作目标是保障组织的运转,因此,他们的职业被称为“后勤管理人员”[15]152而不是“电气供应服务人员”或“燃气供应服务人员”或“水供应服务人员”。这再一次验证了各组织内部的档案管理不属于档案职业活动的范畴,档案职业活动只包括各公共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活动。

    3.3 档案职业主体能够通过劳动获取报酬。“劳动有酬”意味着档案职业主体能通过职业活动获取相应的劳动报酬,并以此作为主要的生活来源。这种报酬既包含经济报酬,也包含非经济报酬,例如荣誉、地位、声望等等。虽然所有“档案人员”都能通过劳动获取报酬,但是档案事业的性质决定了档案职业以服务社会为目的。换言之,档案职业是公益性的,档案职业主体的劳动报酬应由国家支付。具体来说,我国档案事业是党和国家的科学文化事业,它附属于我国政治体制并由政府直接管理,其根本目标是满足社会大众的文化需求,而不是以获得经济效益为目的。与之相对应,档案职业主体作为档案事业的主要承担者,他们的劳动报酬不是通过向公众提供服务的方式从公众那儿获取的,而是由国家经费开支。因此,在企业、商业性档案服务机构等营利性组织工作的档案人员则不属于档案职业主体。以商业性档案服务机构的档案人员为例,他们虽然面向社会提供服务,但他们的职业活动本质上属于经营性活动,即以营利为目的,而这有悖于档案事业的公益性的性质。

    综上所述,在我国,只有各公共档案馆内的档案管理人员同时满足“面向社会”“劳动有酬”“职能独立”三个条件。因此,严格意义上讲,我国档案职业主体有且仅指在中央和县级以上的公共档案馆中“从事档案接收、征集、整理、编目、鉴定、保管、保护、利用、编研的专业人员”[15]144。

    4 结语

    “‘职业是一个社会学的概念,社会学概念的特性之一就是其内涵的模糊性。”[xvii]档案职业概念同样也属于社会学概念的范畴,它自然也无法摆脱社会学概念的模糊性特征。然而,档案界不能以此为借口就放弃对档案职业概念进行界定,更不能在对档案职业都没有清晰的认识前提下,就贸然地凭日常认识自定义档案职业主体概念的外延。盡管不同的研究者对于同一事物可能会形成不同的理解,因而“同一术语或同一概念,在大多数情况下,由不同情境中的人来使用时,所表示的往往是完全不同的东西”[xviii]。但是,“至少在一个学科领域内,一个术语只表达一个概念,同一个概念只用同一个术语来表达,不能有歧义”[xix]。如果将“档案职业主体”作为一个学术概念来探讨,那么在当前的历史语境下、在档案学领域内,其含义也必须是确定且唯一的。在讲究“言必有据”的学术研究中,档案人有必要秉承严谨求实的态度对档案职业主体概念进行界定,对档案职业主体和其他档案人员有所区分,从而规范各类档案人员的名称,而不是将档案管理活动“简单地用档案工作或者档案事业去含糊其辞”[xx],更不能将档案职业主体与“档案人员”“档案工作者”混为一谈。

    参考文献:

    [i]笔者以检索式:1.TI=(“档案”+“职业”) AND (TI=“概念”OR TI=“界定”);2.TI=(“档案”+“职业”) AND KY=“概念界定”在CNKI全库进行搜索,共计输出文献1篇(检索时间为2017年3月22日),即《重新界定当代档案职业社会功能》,但该文献的主题并非为档案职业或档案职业主体界定,故剔除;当然,不排除因笔者检索策略存在缺陷而导致漏检相关文献.

    [ii]详见胡鸿杰的《社会与组织:档案职业辨析》.

    [iii]详见王新才、谭必勇的《档案职业资格认证制度与中国档案教育的发展前途》,苏君华、周林兴的《建立档案管理职业资格制度的可行性分析》,黄力的《建立我国档案职业资格认证制度的思考》等文章.

    [iv]详见徐拥军、闫静的《中国新上岗专职档案人员职业认同和职业满意度调查研究》.

    [v]详见范世清的《困境与路径——试论档案职业生涯发展规划的内涵与意义》与《国家档案职业生涯管理模式研究》等文章.

    [vi]详见饶圆、朱慧涛的《走出困境——档案职业边缘化的质疑与反思》,肖春红的《后保管时代档案职业角色的转变》等文章.

    [vii]详见李财富、童兰玲的《档案职业与档案学硕士研究生教育研究》.

    [viii]黑格尔.小逻辑[M].贺麟,译.2版.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259.

    [ix]柏拉图.理想国[M].郭斌和,张竹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59.

    [x]埃米尔·涂尔干.社会分工论[M].渠东,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1.

    [xi]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M].郭大力,王亚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1~16.

    [xii]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M].中共中央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407.

    [xiii]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中共中央编译局,译.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6.

    [xiv]由于职业的形成首先建立在(自然)分工的基础之上,因此,本文在对档案职业主体进行界定时,将“职能独立”作为首要标准.

    [xv]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编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5:149,127,150.

    [xvi]法律出版社法规出版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8.

    [xvii]张英丽,沈红.学术职业:概念界定中的困境[J].江苏高教,2007(5):27.

    [xviii]MANNHEIM K. Ideology and Utopia[M].New York: Harcourt, Brace&World, 1970:245.

    [xix]冯志伟.现代术语学引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35.

    [xx]胡鸿杰.社会与组织:档案职业辨析[J].档案学通讯,2016(5):9.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2016级档案学专业来稿日期:2017-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