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诈骗及其刑法评价分析

    关键词 刑法评价 诉讼诈骗 财产安全

    作者简介:王敬,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刑事执行系讲师,研究方向:刑事法律、犯罪心理。

    中图分类号:D92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3.336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致力于构建并不断健全与诉讼诈骗关联的法律体系。基于此种环境当中,深入了解与掌握诉讼诈骗的有关内容可谓至关重要。与此同时,通过对诉讼诈骗及其刑法评价的分析和探究,能够使有关司法机关进一步优化和处理相关诉讼诈骗案件当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显然,此项举措无疑可以确保我国立法与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加大针对诉讼诈骗及其刑法评价的分析与探究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一、诉讼诈骗的概述

    对于我国而言,一直在建设更加完善的法治社会,运用法律途径解决当前社会所面临的问题,显然已经成为保障社会安全的重要途径。近年来,随着各种类型的诉讼案件数量也在不断提升,出现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民事诉讼来骗取钱财的现象。其中,比较常见的就是诉讼诈骗的行为,主要是利用法院的错误判决,而从中取得一定数额的财产,危害当事人的财产安全,这也得到了相关部门的重视。2015年8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刑法》第307条新增了关于虚假诉讼罪的规定:“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诉讼,妨碍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在2018年出台的《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虚假诉讼犯罪限定为“无中生有型”的捏造事实行为。在《解释》中明确指出:“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属于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诉讼诈骗和虚假诉讼虽然在行为手段有相似之处,但却有着区别,前者强调行为人须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后者无需考虑获利性的主观目的,重在破坏司法秩序。可以说,前者是侵财型的虚假诉讼。

    总的来讲,诉讼诈骗并不是所谓的法律术语。在实际开展诈骗过程中,犯罪人对法律有着充分的了解,同时能够掌握法院判定民事诉讼案件的重要依据,从而取得不法获利。目前我国法律在实际判决诉讼诈骗的过程中具有一定难度,同时没有针对性评判法律,而且立法对诉讼诈骗的判决未有效完善,进而导致部分嫌疑人能够通过制造伪证等手段摆脱嫌疑,严重影响了司法秩序。因此,为了能够解决我国当前诉讼诈骗的行为,最高法院以及有关部门需要重视诉讼诈骗罪行的认定,从而能够不断完善法律规范,降低诈骗诉讼出现的概率,维护公民的财产与人身安全。二、诉讼诈骗行为属性分析

    为了能够有效解决诉讼诈骗行为,保障公民的财产与人身安全,则需要事先分析诉讼诈骗的行为属性,从而能够缩小范围认定诈骗犯罪的行为,确保能够合理的运用刑法对其进行判决。其中在相对较为典型的领域,罪名成立过后并不会发生一定的争议,然而若真对非典型领域,则案件会受到多种因素影响,从而无法定罪,甚至会限制刑法的评判,进而导致犯罪人在漏洞中开展诉讼诈骗行为,从而危害公民的财产安全。

    (一)诉讼诈骗和诈骗罪的评价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来说,行为人采取某种欺骗行为使得受骗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并且基于此自愿处分财物,致使受骗方的财产受到了损失,这是诈骗罪的一般情形。传统的诈骗行为发生在行为人和受骗人两者之间,而诉讼诈骗行为则发生在行为人、法院以及财产损失人三者之间,有的学者将诉讼诈骗中的法官看作被害人(被骗人),将诉讼诈骗定性为三角诈骗成立诈骗罪。下面我们具体来分析诉讼诈骗的行为构成。

    诉讼诈骗往往表现为捏造、编造某些事实或隐瞒真相,提起虚假诉讼,目的是使法官基于这些“假象”“假证”产生误解做出错误判决,进而行为人通过错误判决得到被害方的财产。可以看出,行为人的目的是要得到财物,手段是通过错误判决来达到目的。诉讼诈骗的行为不仅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同时还带给司法秩序很明显的破坏影响。对于法院而言,主要的职能是确保和维系良好的社会秩序,实现公平、公正。假如此种行为仅处于行为人损害到合法权益且导致严重的后果之后实施相应处罚,显然并没有发挥出司法秩序的真正职能和作用,降低了司法部门的权威性。那么,行为人只需符合民诉的有关要求,即能够以占有他人财物作为宗旨进行任意起诉,在此过程当中,不论事情发生与否,证据真实与否,行为人均存在50%的胜诉几率。基于避免此种状况出现的目的,不同的国家均明确公民在参与诉讼的过程当中需要履行“诉讼的真实义务”。由此可见,不能简单的将诉讼诈骗和诈骗罪划上等号。

    (二)诉讼诈骗与虚假诉讼罪的评价

    如前文所述,《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设了虚假诉讼罪。具体来说: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当中有关虚假诉讼罪的规定可知:虚假诉讼是指利用所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对司法秩序进行妨碍,或者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十分严重的行为。本罪尽管实施了捏造事实提起诉讼的行为,但其行为人并非一定是“非法占有”的目的,提起虚假诉讼的目的可能是非财产利益,比如为了报复、打击被害人,也可能是为了财产利益,但并非一定要有“谋利”的因素,其破坏和必然侵犯的是司法秩序。而诉讼诈骗前文已进行了分析,其最终目的就是诈骗被害人的钱财,只不过是通过提起虚假诉讼的手段来达成。可以说,诉讼诈骗是侵财型的虚假诉讼行为,二者存在着竞合的情况。《刑法》第307条第三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这款可以理解为诉讼诈骗的行为。

    (三)诉讼诈骗的实际定位

    就我国当前阶段的法律来讲,将诉讼诈骗定义为诈骗罪的界限过于宽泛。诈骗罪主要是实施欺诈行为导致被害人财产与物品的损失,这与诉讼诈骗的目的虽然一样,但仍具有一定的差异。诉讼欺诈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有区别的。其中,诈骗罪所侵犯的为财产所有权的单一客体,而诉讼诈骗所侵犯的为双重客体,由此说明,诉讼诈骗不仅对司法秩序进行了侵犯,而且也侵犯了财产所有权。从前关于诈骗罪的相关研究过程当中,把财产所有权规定在一些有形的财产方面,比如,常见的金钱和物等实体财产。假如把诉讼欺诈定性成诈骗罪,显然从其侵犯的客体角度来说会产生矛盾。对于诉讼诈骗而言,其侵害的客体是不能被限制在有形的财产所有权范围当中的,其中还会涵盖当事人在收养、监护、婚姻、继承等各方面的确认、变更及行为给付的诉讼等非财产纠纷过程当中的合法权益。若把诉讼诈骗评定为诈骗罪处理,那么在司法过程中将难以高效的处理诉讼诈骗的多种类型案件,而且一旦情形没有得到控制,则会严重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甚至会危害全人的财产与人身安全。三、诉讼诈骗的具体后果描述

    对于诉讼诈骗的行为而言,包含了以下两种类型:其一为自行制造违规证据的行为;其二为借助他人所提供违规证据的行为。上述两类行为,均属于诉讼诈骗的行为。從当前诉讼诈骗行为的相关规定当中可知,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当中关于当事人自行伪造与销毁证据等方面的行为,均存在着详细的法律规定,可以以此作为依据在司法实践当中对诉讼诈骗的行为进行定罪。

    与此同时,针对犯罪嫌疑人刻意回避法律事实以及利用不合法的行为来摆脱自身罪名的现象,刑法理论需要对这种行为进行证实,并严格要求犯罪嫌疑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时需要着重处理。在评判诉讼诈骗罪行的过程中,当事人侵占了他人的财产,这种行为必然会存在一定的漏洞,同时会出现伪造证据以及利用不规范方案破坏诉讼程序。

    除此之外,针对部分民事诉讼当事人,为了取得自身的经济效益,而自行伪造证据或毁灭证据的现象,则不仅需要追究其诉讼犯罪行为,同时还需要利用刑法的条例进行规范。还需要分析伪证罪的评判行为,从而能够要求民事诉讼中也加入伪证罪的建议,进而能够明确评定民事诉讼的违规行为,为后期的司法公正以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有力帮助。

    不仅如此,从立法角度来讲,需要合理的将伪证罪运用到诉讼诈骗的评定当中,从而能够针对欺骗并夺取他人私人财产的行为进行评判,并制定针对性处罚方案,确保能够有效的维护立法行为,充分发挥刑法评价的作用,从而能够保障我国依法治国方针能够正常进行。四、结语

    总而言之,由于部分犯罪人运用诉讼诈骗的行为骗取当事人的钱财,且行为极其恶劣,严重危害公民的权益。因此,我国需要充分认识到诉讼诈骗的严重性,从而能够在司法实践中分析,诉讼诈骗的形式进而能够通过立法,严格制定法律体系,确保实施诉讼诈骗行为的当事人能够得到相应的处罚,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与效应。

    除此之外,有关法律部门还需要制定针对性诉讼评价法律,并多方面考虑诉讼案件的实际情况,避免因错误判决而影响当事人的财产安全,严格防控诉讼诈骗行为的出现,从而能够加强诉讼诈骗行为的管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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