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及档案工作的依法规制

    本刊评论员

    法律规制,是一个通用概念。不同专业学科的研究者会作出不同的解释。档案法律规制,应是指国家运用法律法规对参与社会经济文化活动中涉及档案事务的各类主体的行为进行调整规范以及对各类档案记录的规范活动。

    近十年来,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档案法治、档案法制成为档案学者及档案行政管理者关注的重点与焦点,研究的论文大量见诸档案期刊,但是,这些论文多是从立法、执法、守法的某个角度、层面或方面进行研究,鲜有从法律規制的角度进行研究,成果甚少。

    随着法治国家建设的推进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我国的档案工作法制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其中之一就是档案及档案工作不仅受以《档案法》为核心的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制(2016年9月底在国务院法制办网站上检索到的标题中涉及“档案”的法律法规有238部),还受到整个法律体系中众多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制(2016年9月底在国务院法制办网站上检索到的条文中涉及“档案”的法律法规就有7097部)。相关法律法规的数量是档案法律法规的30倍。这一新情况给档案工作的法律规制落实造成了知晓、理解、熟悉、掌握、运用等多方面的困难,使档案法制、档案法治工作面临着新的严峻挑战。

    对档案及档案工作进行法律规制,建立全部法律规制下的档案记录体系,是全面依法治国方略要求和档案外延扩张、数量激增的共同需求。

    对档案及档案工作进行法律规制,一要创立全面依法规制的观念;二要建立持续动态梳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观念;三要树立通过参与立法推动全面规制的观念;四要确立借助档案记录体系实现全面规制的观念。

    对档案及档案工作进行法律规制的重点:一是对现有法律法规中有关档案记录规制条款进行全面梳理;二是对档案工作各环节的法律规制情况进行归纳整合;三是理清法律规制下档案记录主客体间的法律关系;四是阐明法律规制下档案记录体系建设的路径与方法;五是创立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各行各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分工协同共管的模式,并规范各自的权力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