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数字图书馆的版权问题研究

    ◆摘? 要:本文首先分析了当前我国公益性数字图书馆版权问题现状。提出应当根据营利性和公益性的数字图书馆的不同主体的性质,建立相应的不同版权制度。如公益性数字图书馆应采取灵活的法定许可制度和版权管理机制,建立适当的数字图书馆公益性补偿等制度,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

    ◆关键词:公益性数字图书馆;版权;著作权

    一、公益性数字图书馆的版权现状

    运营模式的差异决定了数字图书馆可以分为公益性和盈利性。要研究公益性图书馆的版权问题,就必须明确不同数字图书馆主体的法律性质,并根据不同图书馆的性质的进行必要的调整。如何衡量数字图书馆的“公益性”?在确定数字图书馆的性质时,应以“无盈利利益”(nogainfulinterest)为标准。

    高校和地方政府投资建设的数字图书馆是公益性数字图书馆。由于在实际建设中,这两类图书馆都是以纸质信息资源为建设主体,自建的馆藏作品全文数据库、书目数据库、专题题名等数据库,作者自己的智力创造成果应予以完全体现。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四条,类似地,这些作品应该受版权保护,不受侵权行为的侵犯。公益性图书馆的数字化建设主要依靠购买和利用CNKI等商业数据库,实现便捷高效的网络管理和资源利用。同时,这些图书馆通过限制用户或加密技术措施来限制作品的使用对象和范围,本质上不是营利性活动。但目前我国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规定公益性数字图书馆的性质,因此公益性数字图书馆常常面临著作权人繁杂的版权纠纷和经济补偿等问题,这不利于公益性数字图书馆建设。例如,在2005年,著作权人声称已经发现他们的书“白领大师”未经许可复制而在在北京交通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的数字图书馆,所以他们要求法院判令两所大学停止侵犯版权、道歉和超过40000元人民币的赔偿。

    二、公益性数字图书馆应当适用的版权制度

    (一)制定灵活的法定许可制度

    在解决数字图书馆的版权问题上,国内学界观点主流观点认为应当适用法定许可模式。但是在互联网时代如何应用法定许可制度成为问题的焦点。我国的法定许可规定了附加条款:“除了作者声明没有使用”,相当于设置法律许可的实施条件。公益性图书馆对著作权人作品的使用仍然是有限的。我国《著作权法》没有考虑到公益性数字图书馆的“公益性”,将其界定为一般服务机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也是如此,没有区分是否为“公益性”的性质而对数字图书馆的权利和限制作了一般性规定。公益数字图书馆法律主体地位的缺失不利于其发展,亏损和无法持续运行的现象时有发生。营利性数字图书馆在遭受侵权控诉时,往往会利用其“公益性”作辩护,这就表明公益性图书馆应享有更大的豁免权。因此,应扩大公益性数字图书馆法律允许的公共利益范围,将其确定为法律上的豁免主体,增加公共借阅权,尽可能避免或消除侵权风险。

    (二)公益性数字图书馆适应当用补偿金制度

    公益性数字图书馆作为著作权人与公众之间的服务中介,其发展应当得到保护。在许多发达国家,图书馆公共对外服务造成的权利人损失应通过公共借阅制度予以补偿。因此我国的公益性数字图书馆在适当的情况下也应当建立补偿金制度,在公益性数字图书馆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之后支付其补偿金。一方面,避免复杂的程序;另一方面,防止过度垄断著作权人索要高额的赔偿,使公益性数字的图书馆的“公益性”的價值无法发挥。

    (三)建立公益性数字图书馆的著作权统一管理机制

    我国大大小小的数字图书馆是独立建设的,兼容性差,发展较为混乱。因此,根据其建设体系的特点,各学科数字图书馆应从国家或政府层面建立联盟组织,实行统一管理、合作建设、技术共享、版权纠纷集中处理。另一方面,无论采用何种授权模式和支付方式,都不能由每一个版权所有者和主体单位逐一完成。必须有相应的集团化管理组织,简化程序,降低成本,提高许可效率。在我国,版权管理组织还不成熟,但例如中国音乐版权管理组织、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等一些非官方组织在维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与这些组织类似,公益性数字图书馆应该建立统一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通过集体管理组织,著作权人可以完成授权作品。这样,数字图书馆联盟与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就无论是联合授权还是对馆藏进行合法补偿等问题进行协商,才能有效实现大量作品的正确使用。同时,应当不断完善管理程序,加强政府对组织的法律监督。

    三、结语

    在公益性数字图书馆发展的不同阶段,我国有必要建立与其发展阶段相应的法律制度。在法律建设阶段,只有多方协调互补,才能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应当根据营利性和公益性的数字图书馆的不同主体的性质,公益性数字图书馆应采取灵活的法定许可制度和版权管理机制,建立适当的数字图书馆公益性补偿等制度,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除此以外,中国数字图书馆应主动遵循个人利益服务于公共利益的必然发展方向。以公益服务为基础,更有利于解决版权问题,促进数字图书馆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慧.数字图书馆著作权纠纷解决原则研究[J].情报探索,2016(12):40-44.

    [2]范小燕,邹林丽.数字图书馆信息服务中的合理使用问题研究[J].图书馆学刊,2016,38(05):13-16.

    作者简介

    刘学(1982—),男,汉族,四川营山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四川现代职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