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动物侵权主体探析

    徐玉茹

    【摘要】随着流浪动物伤人案件之频发,流浪动物致害主体的认定范围也逐渐出现了多种不同的观点。在实践中,仅应用《侵权责任法》第82条主体认定规则过于简单,很难为受害人提供有效的保护。围绕此类问题,本文通过我国流浪动物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相应的法律法规,分析了实践中常出现的个案难题。

    【关键词】流浪动物;责任主体;侵权责任法

    一、问题之提出

    时下饲养各种各样的宠物作为人生伴侣早已悄然风靡,但也不乏不负责任的饲养人与管理人,因动物患病等原因抛弃所饲养的动物,也有的因管理不善致动物走失,由此形成的流浪动物对社会公众造成了卫生安全隐患。

    案例一:本溪市动物园猴群中猴子逃出动物园,在公园周边游荡,潜入市民家中,抢劫行人食物,出逃的顽猴彻底扰乱了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若被抓伤的市民要求赔偿,谁该成为出逃猴子的责任承担人?

    案例二:赵某散步时发现一只走丢的金毛犬无人认领,赵某便将其带回家中,等待失主期间,金毛犬将老人扑倒致使其受伤住院,原主人不愿承担赔偿,被扑倒的老人则找赵某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没有任何恶意的赵某是否该为此负责?

    案例三:家住北京某小区的乔某经常投喂一只流浪猫,而流浪猫与肖某饲养的犬发生冲突,肖某被流浪猫抓伤。原告肖某起诉乔某要求损害赔偿,后判决两人均有责任。该判决在网络上引发热议,责任主体的认定成为了讨论的焦点。

    面对流浪动物数量的不断增多,一些地方采取了禁养措施,如金华古村一夜屠狗86条,原是阡陌交通鸡犬相闻的古村已失去了往日的模样。基于此,本文将对责任主体的认定问题进行评析,以期对价值导向起到借鉴作用。

    二、立法中相关责任主体的适用

    (一)饲养人与管理人未发生转变的情形

    当饲养人与管理人未发生转变时,即流浪动物无人占有,又未回归野生状态,可找到原饲养人或管理人的,侵权责任主体仍是原饲养人与管理人,即使该动物原饲养人或管理人已明确表示抛弃该动物也不例外。在未实现“观念交付”前,责任主体仍为原饲养人与管理人。若遗弃、逃逸的是动物园中动物,如案例一,猴子属于逃逸动物园的动物且处于逃逸状态,适用第81条与第82条,对于猴子逃逸事实可以认定是动物园的管理人员未尽到管理职责,负有过错责任,结合这两个法条,也应认定由原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此类案件发生,使特殊侵权间法条发生了竞合。

    (二)饲养人与管理人已发生转变的情形

    流浪动物被人认领后,饲养人与管理人便发生了转变。此时,动物的侵权行为,则是由现在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不再适合第82条的特殊规定,而是可以直接适用第78条的一般条款。因为其已不再是遗弃、丢失的动物,原饲养人也不必再为该动物承担责任,流浪动物被他人无因管理而占有。如案例二,赵某出于同情心而收留金毛犬,已是动物的占有人,虽积极地寻找原饲养人或管理人,但在其占有动物期间,饲养人的身份已经发生了暂时性改变,若赵某不承担责任,实践中会出现被侵权人得不到救济的现象,因此赵某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对于赵某如何被救济的问题,可以就无因管理再向原饲养人追偿。

    (三)无法确定饲养人与管理人的情形

    投食者是否为饲养人或管理人?在案例三中,乔某只是投喂人,无占有的目的或使用的意图,因而不是饲养人。对于流浪动物即使是长期的投喂,也不会因此而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动物饲养人。爱心之人的善举反而成为了侵权的原因,对流浪动物施以暴力的人却成为了受害方,这样的判决即使不从学理的角度来说,只是根据经验来判断,也是很难经得住善良风俗的检验的。

    第三方会否成为饲养人与管理人?在住宅小区,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安全保障义务人之规定,物业公司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而物业公司与业主间通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应保障小区内的安全与卫生。而爱心机构是由民间爱心人士出于关爱而为流浪动物搭建的临时栖息地,主观上没有占有意思,也没有为他人或自身谋利的意愿,这种情况与投食者情况相类似。但又因爱心人士将流浪动物聚集,形成一定规模的固定收容场所,使主体认定变得复杂。因此,爱心机构作为第三方应承担一定管理责任,这并非对爱心行为的否定,而是出于保护被侵权人的考虑。同时,也反映出了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对流浪动物侵权主体认定方面弹性不足。

    三、结论

    随着流浪动物数量的增多,流浪动物侵权案例发生的几率也越来越高,但对受害人的有效救济却非乐观,法规中饲养人与管理人不能单以文义解释方式理解,而应根据不同的现实情况细化责任主体。遗弃、逃逸动物致害责任该是一种替代责任,由于没有切实有效的管理方式而大肆屠杀动物是极其不人道的行为。动物侵权责任的主体并非动物,正确的法律适用起到至关重要的引导作用,也是动物侵权法条制度的前提。甘地曾说过:“从对待动物的态度就可判断这个民族是否伟大,其道德是在进步还是在堕落。”在完善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政府管理力度以保护被侵权人的同时,也要保护与人类朝夕相处的动物。

    参考文献

    [1]杨彪.动物损害与物件损害[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97页

    [2]杨立新.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一般条款的理解与适用[J].载《法学》,2013年第7期